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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軍 專 科 學 校 9 9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班 入 學 招 生 期 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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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9 9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班 入 學 招 生 期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99 年 1 月11 日至4 月 9 日 甄試(社會青年)、推薦(在營士官)入學體檢。

99 年 3 月22 日至4 月16 日 甄試(社會青年)、推薦(在營士官)入學報名。

99 年 5 月7 日(星期五) 寄發甄試(社會青年)、推薦(在營士官)入學 人員准考證。

99 年 5 月12 日(星期三) 登記(中正預校)入學報名。

99 年 5 月15 日(星期六) 推薦(在營士官)入學考試。

99 年 5 月22 日(星期六) 甄試(社會青年)入學考試。

99 年 6 月11 日(星期五) 甄試(社會青年)、推薦(在營士官)、登記(中正 預校)入學公告錄取榜單及寄發成績通知書。

99 年 6 月14 至17 日 甄試(社會青年)、推薦(在營士官)、登記(中 正預校)入學考生成績複查。

99 年 6 月14 至18 日 推薦(在營士官)入學新生通信登記註冊。

99 年 6 月25 日 甄試(社會青年)、登記(中正預校)入學正取 生報到。

99 年 6 月26 日至7 月 2 日 甄試(社會青年)入學備取生報到。

99 年 7 月5 日至 8 月27 日 甄試(社會青年)、登記(中正預校)入學新生 入伍訓練。

99 年 8 月23 日 推薦(在營士官)入學新生返校報到。

99 年 9 月1 日 開學。

備考:

1.招生總額 1,466(男 1,348 女 118)員:

(1)甄試入學招生員額 1,241(男 1,148 女 93)員。

(2)登記入學招生員額 45(男 45)員。

(3)推薦入學招生員額 180(男 155 女 25)員。

2.登記入學未招滿之員額併入甄試入學招生員額。

3.推薦入學未招滿之員額不得併入甄試入學招生員額。

(2)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9 9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目錄

壹 、 依 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貳、甄試入學 (社會青年)--- 1

一、招生對象--- 1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1

三、報名資格---1

四、甄選程序--- ---3

五、註冊與報到--- ---6

六、修業規定---

7

七、任官與服役規定---7

八、福利與待遇---7

九、一般規定---7

參、登記入學 (中正預校)--- --- 8

一、招生對象--- 8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8

三、報名規定--- 8

四、資格審查---9

五、錄取方式--- 9

六、錄取與公告--- ---9

七、報到---9

八、修業規定---10

九、任官與服役規定---10

十、福利與待遇---10

十一、一般規定---10

肆、推薦入學 (在營士官)--- --- 11

一、招生對象---11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11

三、報名資格---11

四、報考流程---12

五、註冊與報到---

15

六、修業規定---15

七、任官與服役規定---15

八、福利與待遇---

16

九、一般規定---16

附件 1、入學報名表---17

附件 2、推薦入學考生審查表及保薦書---18

附件 3、各軍種司令部推薦入學同意書---19

附件 4、入學成績複查申請表---20

附件 5、體檢體格區分表---21

附件 6、指定體檢醫院地址及聯絡電話參考表---24

附件 7、甄試、登記入學就學服役志願書---26

附件 8、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27

附件 9、推薦入學就學服役志願書---28

(3)

陸軍專科學校 99 學年度二年制專科班入學招生簡章

壹、依據:

依專科學校法第 25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13 條及陸軍專科 學校專科部招生辦法,辦理甄試入學、推薦入學及登記入學。

貳、甄試入學:

一、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體格健全、思想純正、志願服役軍旅,符合報考資格 之未役、未婚男女性社會青年。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動力機械工程 97 0 35 2 35 10 0 35 8 0 0 0 0 1 0 0 213 10 飛 機 工 程 47 1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7 10 機 械 工 程 81 10 35 2 35 15 0 55 5 23 3 0 3 0 0 0 247 20 電腦與通訊工程 37 0 25 5 0 16 7 5 2 36 4 3 2 1 10 3 138 18 車 輛 工 程 102 10 25 2 0 15 0 1 1 11 2 0 1 1 0 0 156 15 化 學 工 程 74 0 20 2 0 5 0 0 0 10 0 0 9 0 0 0 118 2 土 木 工 程 44 0 20 2 0 5 0 7 3 8 0 0 5 0 0 0 89 5 電 子 工 程 43 0 20 5 35 20 7 4 1 11 0 0 2 0 5 0 140 13

小 計 525 30 180 20 105 86 14 107 20 99 9 3 22 3 15 3 1148 93

555 200 105 100 127 108 3 22 3 15 3 1241

三、報名資格:

(一)年齡限制:

17 歲至 24 歲(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82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二)學歷:

1.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畢業者:

(1)高級中學。

(2)高級職業學校。

(3)高級中學進修學校。

(4)高級職業進修學校。

(4)

2.曾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1)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

(2)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

3.曾在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中正預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報名:

(1)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 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 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3)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4.曾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得以 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1)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

(2)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

5.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 參加報名: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2)修滿四年級以上年級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 成績單者。

6.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中、高職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7.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試之特種考 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8.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含比照)及格證明 書者。

9.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1)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經驗 2 年以上。

(2)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三)國籍: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5)

2.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 10 年。

3.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始准辦理報到入學;於報到入學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 籍,一律開除學籍,考生或法定代理人不得有異議。

4.經查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撤銷應考資格;於錄取後查 覺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入學後查覺,一律開除學籍,考生或法定代 理人不得異議。

5.錄取新生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入 學,如於報到入學後查覺不符前揭規定者,一律開除學籍,並須依照「軍 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規定,賠償所受 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於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入 學後查覺者,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1.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者。但符合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 在此限。

2.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在校期間違反品德言行規定,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或經軍事校院 開除學籍 3 年內者。

4.體格檢查不合「陸軍專科學校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件 5) 規定者。

5.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體位判定為「替代 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體位未定」者,但經向所屬直轄市、縣(市) 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申請改判為常備役體位者不在此限(體位改判由考 生自行辦理)。

6.已婚、懷孕或具撫養子女之法定義務者。

四、甄選程序 (一)體檢:

1.體檢日期:99 年 1 月 11 日至 99 年 4 月 9 日止。

2.體檢方式:採網路預約體檢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 資訊網(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本校招生委員 會指定之醫院實施體檢 (體檢醫院地址及聯絡電話參考表如附件6)。

3.體檢費新台幣 1,200 元整,由考生自行負擔;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 伸性檢查者,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6)

4.考生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如刻意隱瞞,於入學後因疾病復發 致體格不符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依規定辦理退學,考生或法定代理人 不得異議。

5.考生於辦理體檢時,由體檢醫院主動發放體檢表乙份(考生自行影印體 檢表乙份存查),體檢表原本併報名資料寄本校招生委員會。

(二)報名:一律採網路填表後通信報名方式辦理。

1.報名日期:99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一)至 4 月 16 日(星期五)。

2.繳交資料:

(1) 報 名 表 : 請 至 「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 網 址 : http://www.aaroc.edu.tw)按報名步驟完成報名表填寫後下載列印 1 份,於簽名欄親筆簽名(填表範例如附件 1,並貼妥 2 吋照片 1 張,

「志願科別」欄由考生依志願就讀科別順序,以阿拉伯數字 1-8 填 寫,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考生成績績序、志願序核定錄取科別)。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3)高中(職)畢業證書影印本或同等學力證明乙份。

(4)99 年應屆畢業生繳交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5)本人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正面照片(須見兩耳、光面)1 式 2 張,

並於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6)近 6 個月內合格體檢表原本乙份 (得使用 99 年度各軍校招生合格體 檢表) 。

(7)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不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8)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並貼妥 32 元郵票限時掛號回郵標準信封 2 份(寄發准考證、錄取通知單)。

3.報名方式:以限時掛號郵件將應繳交資料寄至「32092 桃園縣中壢市中 山東路四段 113 號—陸軍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收」(報名日期以郵戳為 憑,資料缺件者於報名期限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

4.99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寄發准考證,並公告考生名單於本校網站(網 址:http://www.aaroc.edu.tw)。

(三)甄試時間、地點及科目:

1.甄試時間及地點:99 年 5 月 22 日(星期六)於陸軍專科學校 (桃園縣 中壢市中山東路四段 113 號)實施。

2.甄試科目:

(1)學科測驗:國文、英文、數學、智力測驗。

(2)口試:以個人家庭、學習狀況、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事新聞為 主;60 分以上為合格。

3.甄試時間及科目如下:

(7)

日 期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備 考

5 月 2 2 日

( 星 期 六 )

0 9 0 0 - 1 0 2 0 智 力 測 驗

閱讀智力測驗指導 說明 20 分鐘,智力 測驗實際測驗時間 為 50 分,收發考卷 答案卡 10 分鐘,合 計 80 分鐘。

1 0 5 0 - 1 1 4 0 國 文 1 3 3 0 - 1 4 2 0 英 文 1 4 5 0 - 1 5 4 0 數 學 1 6 0 0 - 1 6 5 0 口 試 (四)特殊身分考生加分優待規定:

身分類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僑 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之僑生身分證 明原本。

增加各科原始總分 3%。

原 住 民 學 生

本人全戶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有「山地 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分 3.75%。

蒙 藏 生 一、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二、本人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分 3.75%。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一、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專科學校或 同等學力證明」之函件(如已遺失,應 註明其發文機關,發文日期、字號)。 二、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返國半年內增加各科原始 總分 3.75%;返國一年內 增加各科原始總分 3%;返 國二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總 分 2.25%;返國三年內增 加各科原始總分 1.5%。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本人全戶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有「重大 災害地區」…記事。重大災害地區之認定 依該事件相關法規之廢止而停止適用。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分 3.75%。

備考:

1.表列優待規定之分數計算,以各科原始分數乘以增加比例為計算各科之分數 (分數取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2.具有優待身分之考生,於報名時未檢附有效身分證明(原本)辦理優待者,

均以棄權論。

3.具有兩種以上特種生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加分優待。

(8)

(五)錄取與公告:

1.智力測驗成績不算入總成績,未達 100 分以上者為不及格,不予錄取。

2.口試成績不算入總成績,未達 60 分以上者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3.筆試:

各科成績加總後即為考生學科測驗總成績。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按考生 總成績績序、志願序核定錄取科別(未填寫志願報考科別者,本校招生 委員會逕依成績分發);總成績相同時,依英文、國文、數學之參酌順 序錄取,若參酌至最後一項仍同分者,均予錄取;各科目成績中,有 任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4.99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aaroc.edu.tw)供考生查詢,並寄發考生成績單。

(六)申請成績複查:`

1.考生對成績有疑義,得申請複查,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 影原始考卷。

2.國軍智力測驗答案不對外公開,智力測驗成績複查,僅提供答對題數 及分數作為複查結果。

3.複查日期:99 年 6 月 14 日(星期一)至 6 月 17 日(星期四)。

4.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得先將填妥之成績複查表(如附件 4)傳真至 03-4372327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並以電話(招生專線:03-4375054、

03-4659924)確認;但仍須以限時掛號檢附填妥之成績複查表及限時掛號 回郵標準信封乙份(郵資 32 元,詳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逕寄至「32092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四段 113 號—陸軍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收(信 封上請註明「申請複查成績」字樣)。

五、註冊與報到:

(一)正取生:

99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依錄取通知單規定之報到注 意事項,攜帶錄取通知單、學歷證件原本等相關文件及個人行李,至本 校辦理註冊登記及報到,凡未登記者視同放棄,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二)備取生:

本校正取生報到截止後,按缺額狀況於 99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起以電話依備取順序逐一通知,備取生請於 99 年 6 月 26 日至 7 月 2 日至本校辦理註冊登記及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三)錄取新生完成註冊後,預訂於 99 年7 月5 日(星期一)報到實施 8 週之新生 入伍訓練,未完成入伍訓練者,撤銷入學資格;開學日期為 99 年 9 月 1 日(星期三)。

(四)報到後查覺冒名頂替、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撤銷錄取與入學資格;

(9)

在學期間查覺者,一律開除學籍;畢業離校後查覺者,撤銷學位及公告 註銷已發之學位證書,並層報國防部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五)入學後欲轉科者,依本校年度令頒「學生轉科具體作法」辦理。

(六)因病、傷無法入學者,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 證明,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年度招生體檢及入伍訓練,體檢不合格或 未完成入伍訓練者,撤銷入學資格。

六、修業規定:

(一)修業年限:2 年。

(二)畢業: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條件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1.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2.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軍事課程,且成績合格。

七、任官與服役規定:

畢業前依畢業成績績序完成兵科、單位暨專長選填作業,自畢業之日起,

以下士任官,服常備士官現役至少年限 6 年。

八、福利與待遇:

學生就讀期間與畢業後之福利與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頒訂之相關法 令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http://www.mnd.gov.tw/)。

九、一般規定:

(一)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如附件 6)檢查判定為合格者,復經本校招生委員 會體檢組實施體檢表書面複審,鑑定為不符合本校學生體格規定者,寄 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二)新生於錄取後,因傷病致體格發生變化而不符「陸軍專科學校士官二專 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者,或染有吸食毒品及違法經判刑確定 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入學後或就學期間有上述情事者,依相關規定辦 理退學或開除學籍。

(三)入 學 後 經 查 不 符 入 學 資 格、在 校 受 訓 期 間 成 績( 含 入伍訓練結訓 成績、畢 業 體 能 測 驗 ) 不 合 格 、 或 因 故 遭 致 退 學 、 開 除 學 籍 、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因 不 適 服 現 役 退 伍 致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 將 依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處 理 , 並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 處 理 退 學 、 開 除 學 籍 、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問 題 ;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費 用 或 完 成 分 期 賠 償 公 證 手 續 後,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及 成 績 單 。 如涉(違)法情形,依法辦理相關事宜。

(四)錄取新生,應依規定時間報到並填寫「就學服役志願書」及「軍費生賠

(10)

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 (如附件 7、8),無故未依規定時 間報到者,撤銷入學資格,考生或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五)錄取新生入學報到後,應遵守本校學生學則、學生手冊及生活管理等相 關規定。

(六)學生在校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各項福 利優待等,若於在學期間因故死亡或經檢定成殘者,依「軍事學校軍費 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辦理。

(七)招生委員會依考生成績及志願順序實施錄取分發,一經完成報名手續 後,即不再受理「志願變更」作業。

(八)考生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得持本校核發之准考證或錄取通知單至兵役 單位辦理延期徵集;凡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視同放棄報考或 錄取資格。

參、登記入學:

一、招生對象:

99 年度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應屆畢業生未考取軍事學校正期班者。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陸 軍 司 令 部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男 性 備 考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3

登記入學招生不足 額部分併入甄試入 學招生員額遞補。

飛 機 工 程 科 3

機 械 工 程 科 9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3

車 輛 工 程 科 8

化 學 工 程 科 6

土 木 工 程 科 6

電 子 工 程 科 7

合 計 45 員

三、報名規定:一律採網路填表後通信報名方式辦理。

(一)報名日期:

99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

(二)繳交資料:

1. 報 名 表 : 請 至 「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 網 址 : http://www.aaroc.edu.tw)按報名步驟完成報名表填寫後下載列印 1 份,於簽名欄親筆簽名(填表範例如附件 1,並貼妥 2 吋照片 1 張,「志 願科別」欄由考生依志願就讀科別順序,以阿拉伯數字 1-8 填寫,本 校委員會依考生成績績序、志願序核定錄取科別)。

(11)

2.99 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成績單。

3.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4.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須見兩耳光面紙)照片兩張,背面請 填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5.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並貼妥 32 元郵票限時掛號回郵標準信封乙份 (寄發錄取通知單)。

6.99 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合格體檢表,各項規定須合於「陸 軍專科學校士官二專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7.99 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智力測驗成績原本。

(三)報名手續:

考生填妥報名表後下載列印 1 份並依規定繳交資料,由中正國防幹部預 備學校承辦人員(須出示證件)至本校辦理現場報名(地址:桃園縣中壢 市中山東路四段 113 號,連絡電話:03-4659924、03-4375054)。

(四)注意事項:

志願填寫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志願科別;同時無論錄取與否報 名資料概不退還。

四、資格審查:本校招生委員會收到考生資料後逕行審查。

五、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

依總成績(級分)績序核定錄取科別,總級分相同時,依英文、國文、數 學、自然及社會各科級分成績績序之參酌順序錄取;學科能力測驗各科 目成績中,有任一科為零級分者,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成績不算入總成績,未達 100 分以上者為不及格,不予錄取。

六、錄取與公告:

(一)99 年6 月11 日(星期五)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aaroc.edu.tw)供考生 查詢,並寄發考生錄取通知單;錄取名冊依規定呈報陸軍司令部,並副 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國防部。

(二)登記入學不列備取生,未招滿之餘額併入甄試入學招生員額。

(三)錄取生不符合本簡章所列各項報考規定,一律撤銷入學資格。

七、報到:

(一)錄取生應攜帶錄取通知單、學歷證件原本,於 99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 上午 8 時至 12 時依規定報到手續及注意事項逕赴本校辦理報到,逾期 撤銷錄取資格;預定 99 年 7 月 5 日至 8 月 27 日實施新生入伍訓練 8 週,

未完成入伍訓練者,撤銷入學資格;開學日期為 99 年9 月1 日(星期三)。

(二)冒名頂替或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撤銷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 者,撤銷入學資格;在學期間查覺者,開除學籍;畢業後查覺者,撤銷

(12)

學位及公告註銷已發之學位證書,並層報國防部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入學後欲轉科者,依本校年度令頒「學生轉科具體作法」辦理。

(四)因病、傷無法入學者,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 證明,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年度招生體檢及入伍訓練,體檢不合格或 未完成入伍訓練者,撤銷入學資格。

八、修業規定:

(一)修業年限:2 年。

(二)畢業: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條件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1.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2.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寒暑訓和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

九、任官與服役規定:

畢業前依畢業成績序完成兵科、單位暨專長選填作業,自畢業之日起,

以下士任官,服常備士官現役至少年限 6 年。

十、福利與待遇:

學生就讀期間與畢業後之福利與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頒之相關法令 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http://www.mnd.gov.tw/)。

十一、一般規定:

(一)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復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體檢組實 施體檢表書面複審,鑑定為不符合本校學生體格規定者,寄發不合格原 因通知單,不予錄取。

(二)新生於錄取後,因傷病體格發生變化致不符「陸軍專科學校士官二專班 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者、或染有吸食毒品及違法經判刑確定者,

撤銷入學資格;於入學後或就學期間有上述情事者,依相關規定辦理退 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或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三)入 學 後 經 查 不 符 入 學 資 格、在 校 受 訓 期 間 成 績( 含 入伍訓練結訓 成績、畢 業 體 能 測 驗 ) 不 合 格 、 或 因 故 遭 致 退 學 、 開 除 學 籍 、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因 不 適 服 現 役 退 伍 致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 將 依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處 理 , 並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 處 理 退 學 、 開 除 學 籍 、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問 題 ;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費 用 或 完 成 分 期 賠 償 公 證 手 續 後,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及 成 績 單 。 如涉(違)法情形,依法辦理相關事宜。

(四)錄取新生,應依規定時間報到並填寫「就學服役志願書」及「軍費生賠 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如附件 7、8),無故未依規定時間

(13)

報到者,撤銷入學資格,考生或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五)錄取學生入學報到後,應遵守本校學生學則、學生手冊及生活管理等相 關規定。

(六)學生在校就讀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 各項福利優待等,若於在學期間因故死亡或經檢定成殘者,依「軍事學 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辦理。

(七)招生委員會依考生成績績序及志願序實施錄取分發,一經完成報名手續 後,即不再受理「志願變更」作業。

(八)考生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得持本校核發之准考證明或錄取通知單至兵 役單位辦理延期徵集;凡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視同放棄報考 或錄取資格。

肆、推薦入學(在營士官):

一、招生對象:國軍在營志願役士官。

二、招生科別與員額:

招生科別與員額

陸軍 海陸 空軍 聯勤 後備 憲兵 合計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動力機械工程科 15 0 2 0 2 0 0 3 1 0 0 22 1

飛 機 工 程 科 10 4 0 0 0 0 0 0 0 0 0 10 4

機 械 工 程 科 15 4 3 0 2 2 0 3 1 4 2 29 7

電腦與通訊工程科 13 0 0 1 0 2 1 1 1 5 2 21 5

車 輛 工 程 科 15 4 2 0 0 2 0 0 0 3 2 22 6

化 學 工 程 科 12 0 0 0 0 0 0 0 0 3 0 15 0

土 木 工 程 科 10 0 0 0 0 0 0 1 0 3 0 14 0

電 子 工 程 科 15 0 0 1 2 1 1 0 0 4 0 22 2

小計

105 12 7 2 6 7 2 8 3 22 6 155 25 117 9 6 9 11 28 180 三、報名資格:

(一)學經歷及考績:

1.學歷:具高中(職)學歷(力)。

2.經歷:服滿士官現役 1 年者(任士官之日算至入學報到日);報名及入 學前,已申辦退伍者,一律不列入推薦對象,錄取者亦撤銷入學資格。

(14)

3.近 3 年考績甲等以上;任官未滿 3 年者以實際服役時間列計;未辦考 績者免,但須具備考列甲等以上之條件。

(二)智力測驗成績及格為 100 分以上,凡無智力測驗成績或未達 100 分以上 者,請自行於報名前參加補測或於考試當日實施補測。

(三)年齡限制:30 歲以下(民國 6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四)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編號 1 或 2 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於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入 學後查覺者,一律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1.近 3 年內曾因品德、言行不良或違犯風紀案件,受記過以上處分者(連 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2.國內、外進修畢業人員未滿管制期限者。

3.人事查核不合格者。

4.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者。但符合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 在此限。

5.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6.近 3 年內個人因肇生洩密違規案件,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7.具專科以上學歷者。

四、報考流程:

(一)體檢:

1.體檢日期:99 年 1 月 11 日起至 99 年 4 月 9 日止。

2.報考人員由服務單位函請國軍醫院實施體檢(含心電圖及X光),由國 軍醫院開具「體格分類檢查表」,並由服務單位審查完成體格編號,判 定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編號 1 或 2 者准予報考。

考生於報名時繳交體格分類檢查表(近 6 個月內),未通過體檢(含未參 加體檢)及未附體格分類檢查表者,一律不得報考。

3.考生經服務單位審查完成體格編號,判定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 業程序」體格編號 1 或 2 者,復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體檢組實施「體格 分類檢查表」書面複審,鑑定為不符合本校學生體格規定者,寄發不 合格原因通知單。

(二)報名:一律採網路填表後個別通信報名方式辦理。

1.報名日期:99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一)至 4 月 16 日(星期五)。

2.繳交資料:

(1) 報 名 表 : 請 至 「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 網 址 : http://www.aaroc.edu.tw)按報名步驟完成報名表填寫後下載列印 1 份,於簽名欄親筆簽名(填表範例如附件 1,並貼妥 2 吋照片 1 張,

(15)

「志願科別」欄由考生依志願就讀科別順序,以阿拉伯數字 1-8 填 寫,本校招生委員會依考生成績績序、志願序核定錄取科別)。

(2)高中(職)畢業證書影印本或同等學力證明乙份。

(3)3 個月內本人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及本 人最近 6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著軍裝正面照片(須見兩耳、光面)1 式 2 張,並於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4)近 6 個月內合格「體格分類檢查表」原本乙份。

(5)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並貼妥 32 元郵票限時掛號回郵標準信封 2 份(寄發准考證、錄取通知單)。

(6)本軍人員須經編階中校(含)以上主官同意負保薦責任,並出具人員 審查表及保薦書(如附件 2);各單位出具證明應詳閱各項規定,嚴 格審查,如未按規定手續報名者,一經查覺即予撤銷資格,已入學 者並予開除學籍。

(7)友軍人員(非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隸屬單位)報名,須附所屬司令部同 意書(如附件 3)。

3.報名方式:以限時掛號郵件將應繳交資料寄至「32092 桃園縣中壢市中 山東路四段 113 號—陸軍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收」(報名日期以郵戳為 憑,資料缺件者於報名期限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

4.核發准考證:99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寄發准考證,並公告考生名單於 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aaroc.edu.tw)。

(三)考試時間、地點及科目:

1.考試時間及地點:99 年 5 月 15 日(星期六)於陸軍專科學校(桃園縣中 壢市中山東路四段 113 號)實施。

2.考試科目:

(1)學科測驗:國文、英文、數學、智力測驗。

(2)口試:以個人家庭、學習狀況、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事新聞為 主;60 分以上為合格。

(3)體能測驗:

報考人員統一參加本校體能測驗,成績以「新制國軍幹部基本體能 測驗成績對照表」換算,測驗項目如後:

A.男性:

二分鐘扶耳屈膝仰臥起坐、二分鐘伏地挺身、3000 公尺徒手跑 步等 3 項。

B.女性:

二分鐘扶耳屈膝仰臥起坐、二分鐘伏地挺身、3000 公尺徒手跑 步等 3 項。

(16)

3.考試時間及科目如下:

日 期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及 範 圍 備 考

5 月 1 5 日

( 星 期 六 )

0 9 0 0 - 0 9 5 0 國 文 1 0 0 0 - 1 0 5 0 英 文 1 1 0 0 - 1 1 5 0 數 學

1 3 3 0 - 1 4 5 0 智 力 測 驗 補 測

閱讀智力測驗指 導說明 20 分鐘,

智力測驗實際測 驗時間為 50 分,

收發考卷答案卡 10 分鐘,合計 80 分鐘。

1 5 0 0 - 1 5 5 0 口 試 1 6 0 0 - 1 8 0 0 體 能 測 驗 (四)錄取與公告:

1.智力測驗成績不算入總成績,未達 100 分以上者為不及格,不予錄取。

2.口試成績不算入總成績,未達 60 分以上者為不合格,不予錄取;體能 測驗成績不合格者,亦不予錄取。

3.筆試:

各科成績加總即為考生實得學科測驗總成績。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按考 生總成績績序、志願序核定錄取科別(未填寫志願報考科別者,本校招 生委員會逕依成績分發);總成績相同時,依英文、國文、數學之參酌 順序錄取,若參酌至最後一項仍同分者,均予錄取;各科目成績中,

有任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4.99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aaroc.edu.tw)供考生查詢,並寄發考生成績單。

(五)成績複查:

1.考生對成績有疑義,得申請複查,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 影原始考卷。

2.複查日期:99 年 6 月 14 日(星期一)至 6 月 17 日(星期四)。

3.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得先將填妥之成績複查表(如附件 4)傳真至 03-4372327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並以電話(招生專線:03-4375054、

03-4659924)確認;但仍須以限時掛號檢附填妥之成績複查表及限時掛號 回郵標準信封乙份(郵資 32 元,詳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逕寄至「32092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四段 113 號—陸軍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收(信 封上註明「申請複查成績」字樣)。

(17)

五、註冊與報到:

(一)通信登記註冊:

99 年 6 月 14 日(星期一)至 99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五)止,以限時掛號郵 件將錄取通知單及學歷證件原本寄至「32092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四 段 113 號—陸軍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收」(以註冊登記日期郵戳為憑,

資料缺件者於返校報到期限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凡未通信登記註 冊者視同放棄;推薦入學不列備取生,未招滿之餘額不列入甄試入學招 生員額。

(二)返校報到:

錄取之現役士官完成通信登記註冊後,先行於原單位續服現役,並於 99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當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返校報到,並完成相 關報到手續;開學日期為 99 年 9 月 1 日。

(三)冒名頂替、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 者,撤銷入學資格,在學期間查覺者,開除學籍,除歸建原單位外,並 呈報所隸司令部追究失職人員責任;畢業後查覺者,撤銷學位及公告註 銷已發之學位證書,並層報國防部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四)入學後欲轉科者,依本校年度令頒「學生轉科具體作法」辦理。

(五)預備役士官於入學前,各單位應完成辦理核定該考生留營,且留營期程 須涵蓋就學期程。

(六)單位保薦時需審慎考核,一經錄取,無特殊理由不得報請撤銷錄取資 格,違者依規定追究主官保薦不實之責。

六、修業規定:

(一)修業年限:2 年。

(二)畢業: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條件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1.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2.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軍事課程,且成績合格。

七、任官與服役規定:

(一)教育期間列計服役年資及晉任停年,佔上階且合於晉任及俸級晉支者,

經人事權責單位審核後依規定晉任或俸級晉支。

(二)自畢業再任職之日起,服常備士官現役至少年限 6 年。

(三)就學期間,如中途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本軍人員由原單位檢討派職,友 軍人員返回原軍種由司令部派職;除應服法定役期外,並按進修時間之 2 倍,延長服現役時間,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0 條之規定處理。

(四)畢業分發派職:

由司令部實施分發派職作業,以分發原服役單位原階、職為主,並由原

(18)

單位負責職缺管制;若因組織精簡,原單位裁撤、無空缺時,由司令部 依職缺狀況,按成績績序選填服役單位。

八、福利與待遇:

學生在校期間與畢業後之福利與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 令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http://www.mnd.gov.tw/)。

九、一般規定:

(一)違反試場紀律者:

1.違反試場規定者,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試場規定處理外,並將違反試 場規定事實,函請考生薦訓單位,召開評審會議處。

2.凡違反試場規定屬考試舞弊,經查屬實者,由薦訓單位依「陸海空軍 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核予大過乙次懲處為原則,並層報國防部備查,

及管制 3 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訓練班隊「包括各基礎、進修、深造教 育等班隊(含推薦入學班隊)」。

3.考生因個人行為違犯試場規定,薦訓單位主官(管)經查明具行政監 督疏失者,應予議處。

(二)入學後經查不符入學資格、限制條件或在他校就讀期間曾因品德、言行 遭學校退學或開除者,依規定開除學籍;涉及刑事責任者,分別依法移 送軍、司法機關辦理。

(三)錄取者未入學前,若有違紀遭記過以上處分者,錄取人員單位應主動告 知本校,撤銷其入學資格;若入學後查覺,依規定開除學籍。

(四)錄取者,應依規定時間辦理註冊、入學報到,並填寫「就學服役志願書」

(如附件 9),無故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撤銷入學資格,並函請各軍司 令部檢討議處。

(五)入學後,應遵守本校學生學則、學生手冊及生活管理等相關規定。

(六)本校招生委員會依考生成績及志願順序實施錄取分發,一經完成報名手 續後,即不再受理「志願變更」作業。

(七)在學期間不得參加任何受訓班次及其他進修教育。

(八)在學期間因體格產生變化或成績不合格(含學科成績、德行考核、軍事 學術科或體能戰技訓練成績不合格)遭退學、或因違反本校「學生學則」

致開除學籍者,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職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軍事 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服役等相關 問題。

(19)

附件 1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9 9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班 入 學 報 名 表

類 別

□1.甄試(社會青年:□a.陸軍 □b.海陸 □c.空軍 □d.聯勤 □e.後備 □f.憲兵□g.總政戰局

□h.軍備局 □i.國防大學 □j.資電部 □k.電展室 ※擇一勾選)

2 吋

彩 色 相 片 黏 貼 處

□2.推薦(在營士官) □3.登記(中正預校)

姓 名 陸忠誠

性 別 男 特殊考生 身分類別

一般/

身 分 證 號 L123456789 僑生 出 生 日 期 82 年 01 月 01 日

出 生 地 台灣省(市) 台中縣(市)

報 考 資 格

校 名 國立 大甲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械工程科組 1.畢業 2.結業

3.肄業 4.其他 肄業起迄年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畢業年月 民國 99 年 05 月 學 制 □1.高職□2.綜合高中□3.普通高中□4.普通高中附設職業學校□5.其他

通 信 處

通 訊 地 址

郵遞區號:413

台中縣霧峰鄉甲寅村(里)2 鄰錦州路(街)3 段 4 巷 5 弄 6 號 7 樓之 8 戶 籍

地 址

郵遞區號:413

台中縣霧峰鄉甲寅村(里)2 鄰錦州路(街)3 段 4 巷 5 弄 6 號 7 樓之 8 連絡電話 ﹙04﹚12345678 行 動 電 話 0912-345678

監 護 人 姓 名 陸精誠 關 係 父子 職 業 農

監護人連絡電話﹙或行動電話﹚ 04-12345678(0997-654321)

志 願 報 考 科 別 順 序

( 務 必 以阿 拉 伯 數 字 選填 )

飛 機

工 程 科

電 子

工 程 科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機 械

工 程 科

車 輛

工 程 科

化 學

工 程 科

土 木

工 程 科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1 2 3 4 5 6 7 8

推薦教官 學校:國立大甲高工 級職姓名:少校教官戈正平 報名時繳交資料:(請勾選)

□1.本報名表

□2.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3.高中(職)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 1 份

□4.2 吋相片 3 張(1 張貼於報名表,另2 張背面書寫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報考科別)

□5.合格體檢表原本 1 份

□6.全戶戶籍謄本原本乙份

□7.貼妥 32 元郵票限時掛號回郵標準信封 2 份(填妥收件人及地址)

招生委員會審查﹙考生勿填﹚ 體格情形 □合格 □不合格 審查結果 □合格,發准考證

□不合格,收報名表 審 查 官 簽 章 試務小組長簽章

考生簽名及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及蓋章:

日 期:

*注意事項:

1.請至陸軍專科學校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aaroc.edu.tw)

依報名步驟完成報名表輸入後下載列印,且ㄧ律不得塗改。

2.請以標楷體填寫本報名表。

3.通訊(戶籍)地址填寫須詳實,如寄發有誤,概不負責。

4.招生委員欄,請勿填寫。

5.本表確係本人親自填寫,報名資格完全符合簡章規定,如有 不實之處,願受撤銷錄取資格之處分。

6.若所填軍種、科別員額已滿,是否願意由甄選委員會依成績 績序統一分配錄取:□願意 □不願意

(20)

附件 2

( 單 位 名 稱 ) 參 加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9 9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班 推 薦 入 學 考 生 審 查 表 與 保 薦 書

單 位 ○軍團○○○旅○○營○○連

官 科 官 階 俸 級 步兵上士二級

編制職稱(代號) 上士機槍領導士(AA715)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A12345678 出 生 年 月 日 00.00.00 出 生 地 台灣省○○縣 任 官 日 期 00.00.00

學 歷 陸高常士 00 年班(00 期)

經 歷 班長

役 別 常備役

服 務 年 資 00 年 00 月 退 伍 日 期 00.00.00 體 位 判 定 1、合格

近 3 年 考 績 96 甲等、97 甲等、98 甲等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100 (請單位人事官蓋章)

安 全 調 查 結 果 合格 (請單位保防官蓋章)

預 劃 派 職 規 劃

備 考

保薦單位主官(級職、姓名、簽章) :

保薦單位政戰主管(級職、姓名、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1)

附件 3

( 司 令 部)推薦入學同意書

茲同意所屬 單位:

級職: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陸軍專科學校 99 學年度「二年制專科 班」 ,並於錄取後至該校就讀,畢業(離校)後 返回原軍種服務,並由本部負責分發派職。

(司 令 部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2)

附件 4

陸軍專科學校 99 學年度二年制專科班入學成績複查申請表

※收件編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科 目 複 查 結 果

學 科 成 績 總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考生注意事項:

一、申請表之考生資料,考生應以正楷親自填寫並簽名。

二、考生請填寫所欲複查之科目。

三、填妥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單影本及限時掛號回郵標 準信封乙份(郵資 32 元,詳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以限時 掛號,逕寄至「32092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四段 113 號—

陸軍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收(信封上註明「申請複查成 績」字樣) 。得先將填妥之成績複查申請表及成績單影本,

傳真至 03-4372327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並以電話(招生 專線:03-4375054、03-4659924)確認。

四、標示“※”欄位考生請勿填寫。

申 請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附件 5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次 區 分 報 考 各 類 軍 種 學 生 報 考 憲 兵 軍 種 學 生 備 考 01 身 高 男:160 至 195 公分。

女:155 至 185 公分。

男:165 至 187 公分。

女:160 至 175 公分。

ˇ

表 示 合 格 ㄨ 表 示 不 合 02 體 重 格

體格指標值(BMI):

男:16.5 至 32 女:17 至 26

其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 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體格指標值(BMI):

男:18 至 30 女:17 至 24

其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 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03 視 力

兩 眼 矯 正 視 力 達 0.8 以上,且兩眼配鏡含二 分之ㄧ散光各在六屈 光度(600 度)以內。

兩 眼 矯 正 視 力 達 0.8 以上,且兩眼配鏡含二 分之ㄧ散光各在六屈 光度(600 度)以內。

04 輕 度 真 性 斑 禿 或 頭

部大疤痕。 ㄨ ㄨ

05 大 庖 性 表 皮 鬆 懈 妨

礙儀容者。 ㄨ ㄨ

06 肝 功 能 指 數 超 過 正

常值兩倍以上者。 ㄨ ㄨ

07 空 腹 血 糖 檢 查 高 於

100mg/dl 者。 ㄨ ㄨ

08 過敏性鼻炎。 ˇ ˇ

09 慢性副鼻竇炎。 ㄨ ㄨ

10 重度扁桃腺腫大。 ㄨ ㄨ

11 曾實施氣管造口術者。 ㄨ ㄨ

12 上下頜骨附屬組織病。 ㄨ ㄨ

13 曾 患 肺 結 核 現 已 纖

維化鈣化者。 ㄨ ㄨ

14 曾患肺膿瘍、肺氣腫、

氣胸、水胸及膿胸。 ㄨ ㄨ

15 支氣管氣喘。 ㄨ ㄨ

16 胸 廓 畸 形 有 肺 功 能

障礙。 ㄨ ㄨ

17

胸 肋 膜 纖 維 化 粘 連 或 增 厚 不 影 響 肺 功 能者。

ˇ ˇ

18 肛門廔管。 ㄨ ㄨ

19 浮 游 腎 無 阻 塞 性 水

腫者。 ㄨ ㄨ

20 間質性膀胱炎。 ㄨ ㄨ

(24)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次 區 分 報 考 各 類 軍 種 學 生 報 考 憲 兵 軍 種 學 生 備 考 21 具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病

史者。 ㄨ ㄨ

22 泌尿道結石。 ㄨ ㄨ

23 具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症病史者。 ㄨ ㄨ

24

手 指 或 足 趾 缺 損 或 多指(趾)症未達常 備役體位;或肌腱斷 裂者。

ㄨ ㄨ

25 錘樣指(趾)。 ㄨ ㄨ

26 已 癒 合 之 四 肢 骨 折

不妨礙其功能者。 ˇ ˇ

27 四 肢 任 何 一 肢 有 肌

肉萎縮者。 ㄨ ㄨ

28 腳 拇 趾 內 外 翻 有 礙

穿著軍鞋者。 ㄨ ㄨ

29 四肢習慣性脫臼。 ㄨ ㄨ

30 膝關節韌帶斷裂半月軟

骨或髕骨切除者。 ㄨ ㄨ

31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 ㄨ ㄨ

32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超

過十度。 ㄨ ㄨ

33 脊椎骨折或脫位。 ㄨ ㄨ

34 椎間盤突出症。 ㄨ ㄨ

35 骨盆骨折。 ㄨ ㄨ

36 下肢輕度靜脈曲張。 ㄨ ㄨ

37 具慢性骨髓炎病史者。 ㄨ ㄨ

38 心律不整(未達常備

役體位者)。 ㄨ ㄨ

39 先 天 性 心 臟 及 血 管

疾病。 ㄨ ㄨ

40 心 臟 瓣 膜 輕 度 以 上

狹窄或閉鎖不全。 ㄨ ㄨ

41 動靜脈疾病(未達常

備役體位者)。 ㄨ ㄨ

42 慢性中、內耳炎。 ㄨ ㄨ

(25)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次 區 分 報 考 各 類 軍 種 學 生 報 考 憲 兵 軍 種 學 生 備 考 43 鼓 膜 一 側 或 兩 側 穿

孔無聽力障礙。 ㄨ ㄨ

44 色盲(弱)。 ㄨ ㄨ

45 眼球震顫。 ㄨ ㄨ

46 眼球突出。 ㄨ ㄨ

47 視網膜疾病。 ㄨ ㄨ

48 角膜或葡萄膜層疾病。 ㄨ ㄨ

49 夜盲。 ㄨ ㄨ

50 斜視超過 20 稜鏡度。 ㄨ ㄨ

51 顱腦損傷。 ㄨ ㄨ

52 梅毒及性病。 ㄨ ㄨ

53

男 性 兩 側 睪 丸 仍 留 於 腹 腔 內 或 缺 失 者、第二性徵及男性 激素不足、尿道裂或 狹窄、器官缺陷而致 小便失禁者;女性人 員骨盆腔(含子宮內 膜、輸卵管卵巢)炎 症,或二、三度子宮 脫位、子宮肌瘤、子 宮 內 膜 異 位 及 應 力 性或急迫性尿失禁。

ㄨ ㄨ

54

男 性 陰 莖 部 分 截 除 或重建術後;女性曾 行 子 宮 或 兩 側 卵 巢 摘除術者。

ㄨ ㄨ

55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gm%,女性血色素 未達 11gm%者。

ㄨ ㄨ

56

平 均 血 球 容 積 低 於 80% 且 男 性 血 色 素 13gm%以上,女性血 色素 12gm%以上者。

ˇ ˇ

其他

1.

顏面傷殘(胎記、疤痕)、穿耳洞及身體任何部分刺青(紋身)者,不得

報 考憲兵軍種。

2.其餘未明訂之項目依「體位區分標準」 ,屬常備役體位者列為「合格」 ,

屬「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或「體位未定」者為「不合格」 。

(26)

附件 6

國 軍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及 聯 繫 電 話 參 考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北

部 地 區

國 軍

松 山 總 醫 院 02-27633425 台北市健康路 13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03-4804569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路 16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國軍新竹地區醫 院附設民眾診療 服 務 處

03-5348181 轉

325766 新竹市武陵路 3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中 部 地 區

國 軍

台 中 總 醫 院

04-23934191 轉 525499

台中縣太平市中山路 2 段 34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國 軍

台 中 總 醫 院 中 清 院 區

04-22023126 台中市北區忠明路 5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南 部 地 區

國 軍

左 營 總 醫 院 07-5886757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 553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7-7492708 07-7496751 轉 726101~4

高雄市中正 1 路 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國 軍

岡 山 醫 院

07-6250919 轉 161

高雄縣岡山鎮大義 2 路 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 附設屏東民眾診 療 服 務 處

08-7560756 轉 271-2

屏東市大湖路 58 巷 2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花 蓮 地 區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5722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 163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外 島 地 區

三軍總醫院澎湖 分院附設民眾診 療 服 務 處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 9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03-9325192 轉

1202 宜蘭市新民路 15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02-24224955 基隆市信二路 26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02-22765566 轉 1213

台北縣新莊市思源路 12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037-261920 轉

1120 苗栗市為公路 74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27)

國 軍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及 聯 繫 電 話 參 考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公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04-25271180 轉 3232

台中縣豐原市安康路 1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南 投 醫 院

049-2231150 轉 2317

南投市康壽里復興路 47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04-8299686 轉 1332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 中正路 2 段 8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臺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05-5323911 轉 5106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79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退 輔 會 嘉 義 榮 民 醫 院

05-2359630 轉 2542

嘉義市世賢路 2 段 6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嘉 義 醫 院

05-2319090 轉

2041 嘉義市北港路 31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新 營 醫 院

06-6351131 轉 2128 或 2213

台南縣新營市信義街 73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台 南 醫 院

06-2200055 轉

3061 台南市中山路 125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退 輔 會 永 康 榮 民 醫 院

06-3125101 轉 1202

台南縣永康市復興路 42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台 東 醫 院

089-324112 轉

232 台東市五權街 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衛 生 署 金 門 醫 院

082-332546 轉 1311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 復興路 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0836-25114 轉 320

連江縣(馬祖)南竿 鄉復興村 21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

體檢注意事項:

一、各醫院體檢統一收費新台幣 1,200 元整,由考生自行負擔;並一律按體檢 表所訂項目依序完成體檢,不受理分項付費等情事;另檢查結果有疑義需 實施延伸性檢查者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請儘 早辦理網路預約(網址:http://rdrc.mnd.gov.tw/)。

二、為避免檢查結果影響考生權益,請遵守以下原則:

(一)考生如欲上午受檢者,請於前 1 日下午 11 時後,勿再進食;如欲下午受 檢者,請於當日上午 6 時後,勿再進食。

(二)女性考生請避開生理期間受檢。

三、體格檢查表將按各醫院所訂時間發還受檢者(約 10 個工作天),請考生自 行掌握報名日期提前赴醫院體檢,如因考生延誤體檢致體格檢查表無法於 報名截止日前獲得,不得要求延長報名時間。

四、受檢者可利用網路上傳相片電子檔或攜帶本人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 正面照片乙式 2 張及身分證明辦理體檢。如欲額外申請體檢表,請於體檢 時主動填報所需份數,以不超過 3 份為原則(請自行準備增加份數之照片)。

(28)

附件 7

就學服役志願書(甄試、登記入學)

立志願書人 因考取陸軍專科學校 99 學年 度二年制專科班入學就讀,自畢業任官之日起,服常備 士官役 6 年。就 學 期 間 如 因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 畢業任官後不適服現役致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 年限者,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軍事學 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及「軍事學校 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退學、開除學籍、服役及賠償等事宜;並於接 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 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法接受強制執行,並負 擔強制執行費用。謹立此志願書一份呈存陸軍專科學 校,一份存個人兵籍資料袋備案(以上內容本人均確實 瞭解同意後簽署)。

立 志 願 書 人 : (簽 名 及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簽 名 及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9)

附件 8

(學校全銜)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

具保人 今擔保學生 就讀(學校全銜)期間,

如 因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或畢業任官後不適服現役致未服滿招生簡 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在校期間公 費待遇及津貼,若被擔保之學生為中正預校畢業升讀者,保證人亦連 帶賠償中正預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並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

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法接 受強制執行,並負擔強制執行費用。

學 生 姓 名

簽 名 蓋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出 生 年 月 日 通 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 姓 名

簽 名 蓋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通 信 地 址

黏 貼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保 證 人 姓 名

簽 名 蓋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戶籍地址 聯 絡

電 話 通信地址

黏 貼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0)

附件 9

就學服役志願書(推薦入學)

立志願書人 因考取陸軍專科學校 99 學年度二年制專科班入學就讀,自畢業再任 職之日起,服常備士官役 6 年。如就學期間遭 退學或開除學籍,回原軍種(單位)任職,除 補服滿原法定役期外,並按就學時間之 2 倍計 算延長服現役時間,及依「 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 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十條之規定 處理。謹 立此志願書一份呈存陸軍專科學校,一份存個 人兵籍資料袋備案 (以上內容本人均確實瞭解 同意後簽署)。

立志願書人: (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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