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 補助學生出國研修辦法
民國 108 年 4 月 1 日人事委員會通過 民國 108 年 6 月 18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6 月 20 日第 121 次院務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鼓勵 學生出國研修歷練,特訂定「補助學生出國研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經費由「捐助數學系專用款」專戶支應。
第三條 凡本系所學生出國參與學術活動(含移地研究、參加課程及會議)、出國 實習均得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系所組成國際事務委員會,由系主任兼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 由系主任自學士班委員會以及研究生委員會中分別指派一位代表共三 人組成之。
第五條 國際事務委員會辦理本辦法遴選及審查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 國際事務委員會應主動遴選推薦學生參與重要學術活動。
第七條 本系所學生亦得主動申請,本系所公開申請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三月、
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具體日期依當次公告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為鼓勵學生積極向外爭取資源,申請案中同時申請科技部、學校等其他 經費者優先考慮。
第九條 申請以及受推薦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計劃書一份。
三、境外機構同意接受前往參與之證明文件。
若有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如推薦信)亦可以一併附上。
108.07.22 發布
第十條 國際事務委員會就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等面向進行評估,並決定補助 金額。每年總補助金額上限以50 萬元為原則,得視本專戶整體經費情 形調整之。
第十一條 受補助學生應於回國兩周內繳交心得報告方得領取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