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們堅定重申,在馬拉喀什協定序言所述,對追求永續發 展目標的承諾。我們確信,一個開放且不具歧視性的多邊 貿易體系,與環境保護及促進永續發展之行動,將能夠也 必須能夠相輔相成。我們記錄會員們自願進行貿易政策對 全國環境評估的努力。我們認知,在 WTO 規範下,沒有 會員應被禁止採行措施,以達到其認為適當之保護人民、
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或環境之程度,惟該等措施不 應構成對處於相同情況之會員的任意或不公平的歧視,或 行程對國際貿易之隱藏限制或者符合 WTO 協定之規範。
我們歡迎 WTO 繼續與聯合國環境開發總署及其他國際環 境組織之合作。我們鼓勵促進 WTO 與相關國際環境組織 及開發組織合作之努力,特別是協助預定於二○○二年九月 在南非約翰尼斯舉行永續發展全球高峰會議之籌備工作。
32. 吾等訓令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於討論其所有授權辦理事項 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環保措施對市場進入的影響-尤其是對開發中 國家,特別是待開發中國家的影響-以及如取消 或降低某貿易限制及扭曲措施,能造成貿易、環 境及發展三方面均獲益之情形;
(2) 與 TRIPS 協定之相關條文,以及
(3) 為達成環保目的而應規定之標示等。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應於第五屆 WTO 部長會議提出報告。
本工作以及第三十一段第(1)與(2)節提及之談判結果,
不應違背多邊貿易體制開放與不歧視之特性,不應增加或縮 減 WTO 會員於現行 WTO 規範下應盡之義務,也不應改變 WTO 會員義務及權利間之平衡性,同時考量開發中國家及 低度開發國家之需求。
33. 吾等認識在貿易與環境的領域內對開發中國家──特別 是待開發的國家,提供技術協助和能力建構有其重要性。
如有會員欲從事內國之環境評估時,吾等也鼓勵其他會員 能分享相關專長和經驗。第五次部長級會議時應就此提出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