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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
一、談判授權
GATS條文即存在未來服務業談判之授權。依據GATS第19.1條,WTO 會員應於WTO協定生效日起5年內(指2000年1月)開始定期連續數 回合之談判,以達到漸進式之更高度自由化。2001年11月杜哈回合啟 動後,服務業談判即被併入杜哈回合談判。
二、2011年4月談判進展報告內容要點(TN/S/36)
談判主席認為,雖然自2011年年初起會員已展開密集談判但差距仍在
。在市場進入談判方面,自2008年7月(謹註:指部長級宣示會議)迄 今進展有限;在國內規章方面,近期密集之談判已產生會員都注意到 的進展,雖然會員對於重要且根本的問題仍有不同意見;在GATS 規 則方面,雖然技術討論持續進行,會員似乎對三個談判議題(緊急防 衛措施、政府採購、補貼)之預期結果毫無共識;在對協助低度開發 會員模式方面,會員支持制訂「豁免」最惠國待遇義務草案,俾允許 其他會員可針對低度開發會員提供優惠待遇,但對於豁免之適用範圍 以及原產地規定則有不同意見。
談判主席認為,一個有企圖水準之談判結果和 WTO 會員已經在進行 中之政策及法規改革應是一致的,在雙邊及區域服務貿易協定中經常 反映出顯著之自由化及市場開放,然而在杜哈回合談判,服務業之談 判進展無可避免地和其他談判掛勾,特別是農業和 NAMA 之市場開 放談判。
(一) 市場進入談判 1. 進展情形
會員在香港部長宣言附件 C 授權基礎上繼續雙邊及複邊之市場開放 談判,就不同之服務業別及提供模式進行 3 次密集(各一週)討論,
會員同意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才能結束市場開放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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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會員表示談判自 2008 年部長級宣示會議後少有進展,要求及回 應之差距仍在,渠等要求會員在可能範圍內就已自行開放市場進行 承諾、改善模式三之開放水準、模式四也要有滿意的結果。但部分 會員則有不同看法,該等會員認為市場開放談判不平衡,致使開發 中會員之彈性需求未被納入考量,對開發中會員有出口利益之業別 也未完全回應。我國代表新入會員表示,渠等於入會時已做出很高 的市場開放承諾,此點應充分納入考量。
2 複邊要求談判評估
主席參照複邊要求協調人之評估意見,摘要說明談判進展,包括:
會計、空運、建築及工程、視聽、電腦、營造、配銷、能源、環境、
金融、法律、物流、海運、郵政及專差、私人教育、農業、電信、
觀光、跨境提供服務、模式三、模式四等服務業及服務提供模式,
以及最惠國待遇豁免等,各協調人多認為差距仍大,盼被要求者改 善承諾事項。
3. 推進談判提案
若干會員提案建議如何進一步推動市場開放談判,其他會員認為該 等提案內容多有助益,包括(1)澳洲建議會員就優先業別之現行開放 水準進行承諾(謹註:美國、歐盟、日本等支持)、(2)墨西哥建議可 排除若干次業別進行約束、(3)瑞士及我國則強調不應事先排除任何 業別,鼓勵會員交換可能納入承諾表之文字、(4)韓國曾建議密集談 判之時間表等。
(二) 國內規章
主要參考工作小組主席報告(S/WPDR/W/45),工作小組自 2011 年初 起進行密集之文字討論階段,期盼在復活節前能提出修正版文本 (revised text),整體而言討論具建設性及參與性,惟很明顯地仍須縮 小歧見俾產生修正版文本,工作小組主席認為準則草案可以說已進 入不同進展階段,質言之,可大致區分為以下 3 種類別:「達成協議,
但尚待進一步討論者」、「單一替代條文者」、「多重替代條文者」,此 外「必要性測試」是否應納入準則中,尚待會員解決。不少會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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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應在主席協商紀錄之基礎上繼續討論;但有少數會員不同意工作 小組之報告內容,堅持仍應以 2009 年主席版草案作為討論基礎。
(三) GATS 規則
主要參考工作小組主席報告(S/WPGR/W/21),雖然會員以依據談判 授權進行討論,提案會員仍難說服其他會員有制訂準則規範之必 要。
1. 緊急防衛措施:會員願意繼續討論統計相關議題。
2. 政府採購:會員將就政府採購對經濟影響及歐盟提案繼續討論。
3. 補貼:會員盼繼續討論以瞭解補貼可能帶來之貿易扭曲效果。
三、近期談判進展 (一) 會員基本看法
1. 農業、工業及服務業間必須維持平衡,同時進行談判;另服務業 相關議題間亦須維持平衡,包括市場進入議題及國內規章議題。
2. 部分會員提出進一步自由化的建議,例如:反映各自 GATS 承諾 與現行開放水準之差距(water),將在區域貿易協定所作之承諾擴 及多邊場域,及仿照新入會員(Article XII Members)入會承諾作出 廣泛承諾。有會員建議可適時提出市場開放修正清單(revised offer)。關於此節,考量世界經濟情勢改變,2005 年提交之修正 清單已無法反映貿易形態變化,故在會員提出修正清單前,有必 要透過雙邊或集團要求之模式更新要求,CTS-SS 主席報告有關 部門別及模式別目標文件(TN/S/23)有助會員了解業別及提供模 式之優先順序。
3. 大多數會員仍堅持沿用過去談判指標,包括服務業談判準則、香 港部長宣言附件 C、部門別及模式別目標文件、香港部長會議要 求及回應程序等。
4. 有關國內規章,會員對採用 2009 年或 2011 年版條文並無共識,
將由有興趣會員提出具體條文提案以利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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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低度開發會員豁免待遇(LDC Services Waiver)
1. 2011 年 12 月 17 日第 8 屆部長會議採認通過「給予低度開發國家 服務與服務提供者之優惠待遇」決議,明訂豁免適用範圍、程序、
原產地之認定及有效期限為 15 年。2013 年第 9 屆部長會議通過
「執行 LDC 服務業豁免決議」,賦予服務貿易理事會(CTS)協助 及檢討 LDC 服務業豁免決議之權責機構,另要求 LDC 會員儘速 提出共同要求(collective requests),俾 CTS 召開高階官員會會議 討論。
2. LDC 集團於 2014 年 7 月 23 日提出共同要求清單(S/C/W/356),
隨後 CTS 於 2015 年 2 月 5 日召開高層官員會議,我國在內等 25 個已開發及開發中會員承諾給予 LDC 豁免待遇。
3. 迄今已有 23 個會員向 WTO 提出通知,提供 LDC 服務提供者優 惠待遇。
4. 2015 年 MC10 作出延續性決議,包括:展延豁免期限至 2030 年 底、進行國內規章談判時優先考量處理對 LDC 有利之法規障礙、
鼓勵會員提供技術援助及能力建構措施等。
四、我國未來因應立場
(一) 服務業、農業及工業三議題同等重要,三者間必須維持平衡 性。
(二) 服務業談判議題:市場進入及國內規章兩議題均具成熟度,兩 者應同時推動。
(三) 服務業談判方法:第 8 屆部長會議指示會員應利用新的及不同 方法(包括多邊、複邊或雙邊)推進多邊體系談判,爰我國對
「推動方法」持開放態度。
(四)自 2013 年起,我國與 20 餘個 WTO 會員展開複邊服務貿易協定 (TiSA)談判(進展詳另節),盼達成協議後有助重啟 WTO 服務業 談判,並盼 TiSA 建構的服務業自由化市場以及透明化的體制 規範,成為未來 WTO 服務業談判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