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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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無法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雇主檢附文件向勞動部辦理招募 許可
審核獲准
於聘僱屆滿前 4 個月內或 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預定出 國日前 4 個月內申請
核發招募許可函
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被看護者為年齡未滿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年齡滿80 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年齡滿85 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或具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 募許可
1. 外國人出國、死亡、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情 事。
2.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滿 3 個月仍未查獲。
3.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
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上,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 6 個月內申請。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勞
醫療機構開具 60 日 內有效之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或當地主 管機關開具之身心障 礙證明。但符合重新 招募免經評估資格者 得免附。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遞 補 招 募 許 可效期6個月
外勞入國後 3 日內辦理入 國通報、健康檢查,入國後 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外勞入國工作滿 6、18、
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應 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辦理離境備查
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 30 日內,檢 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人聘僱許 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 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 在此限。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
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