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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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 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開具求才證明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招募許可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 募許可
1. 移工出國、死亡之情事。
2. 移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 不明情事滿 6 個月仍未查 獲。
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上, 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 6 個月內 申請。
於聘僱屆滿前 4 個月內或中途解約提 前出國者,預定出國日前 4 個月內申請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移工
辦理重新招募 許可
多名子女或累計點數 16 點、移工受聘 僱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家庭幫傭雇主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 網刊登21 日,或同時登報3 日 且國人招募本國勞工14 日
求才證明效期 60 日
1. 多名子女或累計點數16 點 家庭幫傭應附戶口名簿影本 2. 移工受聘僱來我國投資或工 作家庭幫傭應附投資或所得 證明文件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遞 補 招 募 許 可效期6個月
移工入國工作滿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應至指 定醫院辦理健檢
辦理離境備查
雇主應於 移 工出國 後 30 日 內,檢具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 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但 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
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 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移工入國後 3 日內辦理入國通 報、健康檢查,入國後15 日內辦理 聘僱許可。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