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國引進許可效 期為6 個月
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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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無法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雇主檢附文件辦理招募許可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 募許可
1. 外國人出國、死亡、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 生行蹤不明情事,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 上,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 6 個月內申請。
2.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滿 6 個月 仍未查獲,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上,於前 開事由屆滿 6 個月起 6 個月內申請。
於聘僱屆滿前 4 個月內或 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預定出 國日前 4 個月內申請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勞
辦理重新招募 許可
被看護者為年齡未滿80 歲,有全日照 護需要者、年齡滿80 歲以上,有嚴重 依賴照護需要者或具特定身心障礙重 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申請取得入國引 進許可函
醫療機構開具 60 日 內有效之病症暨失 能診斷證明書或當 地主管機關開具之 身心障礙證明。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遞 補 招 募 許 可效期6個月
外勞入國後 3 日內辦理入 國通報、健康檢查,入國後 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外勞入國工作滿 6、18、
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應 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辦理離境備查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應向 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於外勞離境前60 日內、於外勞
離境後 6 個月內或中途解約 提前出國申請重新招募許 可者於重新招募許可發文 日起 60 日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