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及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外國人轉出 雇主承接外國人
1.原雇主死亡或移民 2.養護機構、工廠(場) 買賣或併購
3.接續承建原重大工程 4.外國人經廢止聘僱許 可,新雇主(第1、2 順位)、外國人雙方 合意
5.外國人經同意轉出,
新雇主(第1、2順 位)、原雇主、外國 人三方合意
(轉換準則§16) 檢附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
工作證明書正本及其他文件 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轉出
檢附規定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接續聘僱外國人承接登記 勞動部核發外國人轉出許可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申請 接續聘僱資格及文件
1.轉出:雇主或外國人自 行上網登錄相關資料 2.承接:上網登錄後送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轉出許可自許可日起 60日有效,逾期失其 效力
1.「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 系統」(網址http://
labchg.wda.gov.tw/fl_map/) 2.轉出登錄若雇主或外國人無法 自行辦理者,應由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協助
3.承接登錄雇主得自行預先登錄 ,將可縮短審核及登錄時效
………網路公布
轉出外國人及接續聘僱雇主資料
新雇主、原雇主、外國人 三方合意,或新雇主、外 國人雙方合意者
新雇主檢附規定文件向外國人工作所在 地縣市政府勞政單位辦理接續聘僱通報
新雇主取得通報證明後,檢附規定文件 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雇主及外國人 得透過資料自 行聯繫媒合
依順位、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
剩餘工期及其他條件等,由轉換雇主資料庫 進行遴選及召開轉換協調會進行媒合
1.外國人轉換雇主最長期限,自勞動部許 可之日起60日
2.外國人若符合再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限 之特殊情形者,應於原轉換作業期限屆 滿日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 作業期限60日,且以1次為限
3.轉換過程中,雇主或外國人得自行依需 求修正轉換條件
4.外國人於轉換作業60日內,無正當理由 未出席協調會,或達公告期效(60日)仍 無新雇主承接者,由原雇主安排回國
完成轉換程序,由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
有 承 接
原雇主於完成轉 換雇主程序時,
始免除本法規定 之雇主責任
無人承接者,繼續公告 (許可日起60日內)
外國人居留 異動、勞健 保及定期健 康檢查,新 雇主應依相 關規定辦理
持相關文件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
(求才登記、招募、領證)
檢附規定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中104.12.16版 1.廢聘轉出案,需
親送轉出文件予 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登錄
2.同意轉出案,由 雇主(或仲介)自 行登錄
依據:就業服務法、雇 聘辦法、轉換準則、外 勞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 統、行政函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