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
`
`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無法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雇主檢附文件向勞動部辦理招募 許可
審核獲准
於聘僱屆滿前 4 個月內或 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預定出 國日前 4 個月內申請
核發招募許可函
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被看護者為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年齡滿 80 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年齡滿 85 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或具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 募許可
1. 移工出國、死亡、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2. 移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滿 3 個月仍未查獲。
3.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 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上,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 6 個月內申請。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移工
醫療機構開具 60 日 內有效之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或當地主 管機關開具之身心障 礙證明。但符合重新 招募免經評估資格者 得免附。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遞 補 招 募 許 可效期6個月
移工入國後 3 日內辦理入 國通報、健康檢查,入國後 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移工入國工作滿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應至指
定醫院辦理健檢
辦理離境備查
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後 30 日內,檢具 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 央主管機關。但移工聘僱許可期限 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 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
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