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數學系教師評量初審評分表
教師姓名: 職稱: 填寫日期:
請依教學20%-60%; 研究20%-60%; 服務 15%-40%, 評量期間: 年度 學期至 年度 學期 自行按 10 之倍數填寫比例(三項總合 100%)。
教學 □ %
;研究 □ %
;服務 □
%附註:1. 各項自評分數需附具體證明或說明。
系教評會通過日期:
2. 本表不敷使用時得另紙列明。
系 主 任 簽 章:
3. 助理教授及講師以過去三年的表現計分再乘以三分之五。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92.6.20)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97.6.1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98.1.8)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大 項 中 項 細 則 自評分數 所評分數
教 學
教學績效
1. 大學部每門課在期初公佈課程綱要、期末公佈期中/末考試題且在 教學反應調查結果 A 段學生之平均值:4.60 以上得 1.7 分,4.20-4.59 得 1.5 分,3.80-4.19 得 1.3 分,3.50-3.79 得 1.1 分。
2. 研究所每門課在期初公佈課程綱要、期末公佈期中/末考試題且在 教學反應調查結果 A 段學生之平均值:4.60 以上得 1.5 分,4.20-4.59 得 1.3 分,3.80-4.19 得 1.1 分,3.50-3.79 得 0.9 分。
3. 開授本系大學部必修/必選課程或研究所五科資格考課程,每門加 0.2 分。開授系上連續兩年未能開授之課程,每門加 0.2 分。
4. 獲選本系教學特優教師獎項(每年 6 名,辦法另定之),每年得 4 分。
5. 其他具有客觀佐證之教學績效,每年每項得 0.5-1 分。(最高得 5 分)
6. 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每件計畫得 4-6 分。
指導研究生 1. 指導研究生論文每一碩士班畢業生得 2 分、博士班畢業生得 4 分,
所外限於本校部分 5 折計分。(最高得 10 分)
小 計
研 究
學術論文
1. 發表或已接受之論文按數學系期刊點數表,得 4 分。
2. 在其他期刊發表的論文,每篇得 3 分。
3. 專書,每本得 3-10 分。
4. 會議論文集或其他領域相關之著作,每篇得 2 分。(最高得 10 分)
研究計畫
1. 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計畫得 4 分。
2. 校內或其他機構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計畫得 2 分。
3. 指導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中小學科展且在地區或全國得名者,每件 計畫或得獎作品得 2-4 分。(最高得 10 分)
小 計
服 務
行政服務
1. 擔任系所主管或兼任校內其他行政主管,每年得 1-4 分。
2. 系務會議出席狀況,每年得 0-1.5 分。
3. 擔任系所委員會成員,每一委員會每年得 0-1 分。
4. 擔任校院級代表或委員,每一委員會每年得 0-1 分。
5. 參與或協助系內活動或行政工作且有具體成效,每年得 1-2 分。
學術服務 1. 爭取建教合作計畫、籌辦或協辦研討會,每項得 1-2 分。
2. 校內外公開演講,每次得 0.5-1 分。
其他服務
1. 擔任學生導師,每年得 0.5-1.5 分。
2. 擔任社團導師,每年得 0.5-1 分。
3. 負責高中宣導、接待外賓、系所規劃及其他提升系所名譽、院譽等 相關活動,每項得 0.5-2 分。
小 計 總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