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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時期排灣族「南蕃事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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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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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學研究》

22 期,頁 1-34 民國107 年 4 月 國立臺灣圖書館

日本時期排灣族「南蕃事件」之研究

葉神保

*

摘要

1914 年「南蕃事件」是日本佐久間總督推展「理蕃五年計畫」押收槍枝發生 的衝突事件。當時「南蕃」抗拒繳械的有布農、魯凱及排灣等族,本文以排灣族為 範疇。排灣族地區押收槍枝是全面的,但是抗拒繳械的只在南部地區的排灣族。衝 突事件是從1914 年 10 月 6 日起至 1915 年 3 月 8 日止,歷時 5 個月之久,日本動 用了近2,000 名警力,加上各式火砲,以及得到海軍 2 艘驅逐艦「薄雲」和「不知火」

在近海的砲火支援,終於平定。排灣族酋邦高傲的眉宇間淌下了悲情的淚水,「歸 順」日本。遭到扣押的槍枝、槍管中,槍械有4,865 挺,槍管有 1,094 支。死亡人員,

日警有107 人(含隘勇及搬運工,傷亡有 158 人),排灣族死亡人數難以估計。本 文以歷史人類學方法論進行探討,即從歷史檔案和當地口傳歷史所獲得的資料,以 之與排灣族的社會文化結構對話,分析和描述排灣族對「南蕃事件」的觀點及其對 社會文化的影響,目的是建構具有排灣族主體性的歷史觀,裨益排灣族建立健康的 族群認同。

關鍵字:南蕃事件、排灣族、酋邦、理蕃政策、銃器押收

* 長榮大學管理學院學士班原住民專班兼任助理教授

本文承蒙審查人惠賜寶貴之審查意見,得以進行修改,特致謝忱。

(2)

壹、前言

貳、排灣族酋邦社會與日本槍枝管制政策 參、「南蕃事件」:日本與排灣族的衝突 肆、「南蕃事件」對排灣族的影響 伍、結語

壹、前言

「南蕃事件」1發生在1914 年末,是佐久間總督「理蕃五年計畫」執行的 最後一年,也就是日本領臺近20 年執行「理蕃」政策無以見效後,全面以武力 討伐之歷史事件。日本掃蕩北部原住民族地區後,認為臺灣全境的原住民族之 槍枝都已押收告成,未料在計畫結尾之際,「南蕃」布農、魯凱及排灣等族掀 起武裝抗拒繳械的事件。本文即以排灣族為範疇。押收排灣族的槍枝是全面實 施,但是排灣族並未全面抗拒繳械,僅是在恆春半島及其周邊的排灣族酋邦起 義抗拒繳械。蕃務總長大津麟平認為:「理蕃政策要成功,根本之處就是沒收 原住民的槍枝,讓其專心農業。」2然而,原住民的槍枝不僅是基本生活必需的 工具,更是被賦予文化意義,要從其手中奪取,絕非容易之事,若不靠強大的 軍警武力,實難達成。此衝突事件中,日本動用了近2,000 名警力,並獲得海 軍2 艘驅逐艦「薄雲」和「不知火」在近海的砲火支援,終於在 5 個月後(1914 年10 月 6 日起至 1915 年 3 月 8 日止)平定。死亡人員,日警有 107 人(含隘 勇及搬運工,傷亡158 人),排灣族死亡人數難以估計。本事件是排灣族近代 社會變遷的轉折點,影響深遠。又,當時日本刻意淡化及後來政治因素的影響,

此事件久久塵封於歷史檔案及民族記憶,鮮少人論及,直至民國80 年代後始有 少部分學者研究。然而,前輩學者的研究,大都是從日本文獻著手,分析、論 述「南蕃事件」的過程,缺乏「民族主體性」的觀點,影響民族的歷史心性。

因此,本研究以歷史人類學的方法論來探討,即從歷史檔案和當地口傳歷史所 獲得的資料,以及與排灣族的社會文化結構對話,從而分析和描述排灣族對「南

1 「槍枝押收」的事件,在日本文史紀錄裡有的稱之「蕃地騷擾事件」,本文以「南 蕃事件」稱之。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編,《理蕃の友第二卷》(東京:綠蔭 書房,1993),6:9 月號(1934),頁 7。

2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編,《理蕃の友第二卷》,2:6 月號(1934),頁 4。

(3)

蕃事件」的觀點及其對社會文化的影響,目的是建構具有排灣族主體性的歷史 觀,裨益排灣族建立健康的族群認同。

貳、排灣族酋邦社會與日本槍枝管制政策

「南蕃事件」,為什麼發生在南部及東南部排灣族,而非在中北部排灣族?

為何日本認為排灣族比較「乖順」,卻起義抗日?筆者認為箇中原因,可能是 與排灣族酋邦(chiefdom)社會的發展有很大的關係,而與日本管制槍枝的政 策,隨著「理蕃政策」之更迭而有不同的政策。

一、排灣族酋邦社會

排灣族部落分布在中央山脈南部的東西兩側,其主要生活圈由北向南依 序是大姆姆山、大武山、依丁山、大漢山、里龍山等。聚落有219 社,人口 30,118 餘人(1931 年統計數據)。3傳統部落選擇的地貌時常是沿著這些山脈 之水系而設,可以說部落間的生活空間都是相互毗連。而從酋長家系的淵源與 部落遷徙的傳說故事來探討,彼此間可以發現都有或遠或近之血緣及姻親關 係。因此,排灣族自然地會有一種結成聯盟以便於相互保衛的傾向。人類社會 組織的演進依據塞維斯(Elman R.Service)之理論是先由家團發展至部落,再 發展至酋邦,最後形成國家。排灣族社會組織從文獻紀錄及田野調查,可以發 現未發展到國家的階段,僅是從家團演進到部落,再發展為酋邦;而此酋邦社 會是部落組織發展成為一個尖錐形的分層的社會系統,處在尖椎頂端的是酋 長,職位世襲,其領導著一個常設機構管理酋邦政經事務。排灣族「酋邦」部 落的形式,有二、三個部落聚合,也有數十個部落聯合成的較大政治單位。其

「酋邦社會」階層分為酋長、世族(貴族)和平民。而部落常設機構有代管者

(pinaqiladje)、世族(quzipezipen)、祭司(palaqaljai)、巫師(pulingau)、

長老(puvalung)和軍事統帥(lalakazan)(如圖 1)。而此等建立在封建階級 的制度,除巫師、長老和軍事統帥隨個人能力而有所更替之外,代管者、世族、

祭司皆為世襲,同時不同的階級擁有不同的特權。而決定酋邦的事物,是透過

3 孫得雄著,〈臺灣山地之人口〉,《臺灣之山地經濟》(臺北:臺灣研究叢刊,

1997),頁 145。

(4)

酋邦會議充分討論後,交付總酋長裁決,即令出行,酋邦各部落貫徹實踐。

排灣族酋邦社會組織的發展並非一蹴可成,而是歷經了勢單力薄,生存受 到威脅之家團,演變到凝聚數個部落力量大的體認,終於發展為勢力龐大的酋 邦社會(如圖2)。而此發展的酋邦社會,因在演變的過程環境的限制(特殊 環境容易導致控制中心的出現)、戰爭的頻繁(戰爭為酋邦的形成提供動力)4 及宗教儀式的支撐(存在數量上少於聚落的祭祀中心,表明存在超越聚落自治 的社會結構)5等的差異,建構了排灣族各地區不同的酋邦型態。

(mamazangiljan)酋長 世襲輔佐者 祭司、巫師、長老、

統帥

代管者

(pinaqiljadje) 巫師、長老、統帥

平民

(qadidan)

酋邦會議

酋邦

部落會議

圖1 排灣族酋邦社會統治機構系統圖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臨時舊慣調查會《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第四冊,

1922。

家團 daqumaqan 部落qinaljan sikadaqaljannl酋邦

族 群 dadjalan

體質、語言、文化相同的人群。

族群關係由酋長負責交涉。

結合數個共同歷史記憶和利益共生的部落 形成酋邦。

吸納更多的家團

形成部落。 創社者成為

部落代管者。

少數家族游獵生活

圖2 排灣族酋邦社會組織的演進圖

資料來源:葉神保著,〈排灣族caqovoqovolj(內文)社群遷徙與族群關係的探討〉。

花蓮:國立東華大學碩士論文,2002。

4 易建平著,《部落聯盟與酋邦:民主、專制、國家:起源問題比較研究》(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頁 178、248。

5 陳 淳 著,〈 酋 邦 与 中 国 早 期 国 家 探 源 〉,《 中 国 学 术 》, 第 2 期 (2003)。

2013/10/12 擷取自 wenku.baidu.com/view/7b9012afd1f34693daef3e86.html。

(5)

筆者從歷史脈絡與人文地理的理解,大致分為:部落型酋邦、聯姻型酋邦 和超部落型酋邦。部落型酋邦(族稱sikata-qinaljan),「sika-ta」是助動詞含 有「集合物件之意」,引申為「凝聚或團結」,「qinalja」是指部落,全稱意 涵為團結的部落,而其行使酋邦型態的權力僅在單一部落內。聯姻型酋邦(族 稱sika-malecekelj),「malecekelj」是指婚姻,全稱意涵為團結的姻親關係,

其行使酋邦型態的權力僅在聯姻的上層貴族社會。超部落型酋邦(族稱sikata- qaljan),「qalja」是指敵人,全稱意涵為「真誠團結的對抗共同的敵人」,其 行使酋邦型態的權力擴及數十個部落。排灣族酋邦的認同範疇,會隨酋邦型態 的差異而不同。部落型酋邦認同範疇僅在部落,與宗支關係的部落因是「各自 為政」,聯盟意識較為淡薄。聯姻型酋邦看似組織龐大,但認同範疇僅是上層 社會的貴族,平民認同範疇還是在自己的部落。超部落型酋邦是數十個部落形 成的酋邦,貴族及平民認同的範疇涵蓋整個酋邦部落的聯合體,平民之間利益 衝突不會相互獵首。由此不同類型酋邦的認同範疇,可以理解排灣族在1914 年

「南蕃事件」為何在南部排灣族地區爆發──超部落型酋邦比較容易動員龐大 的人力、物力,且戰爭經驗豐富,無懼於日本武力的威嚇。

二、日本槍枝管制政策

日本政府從1895 年至 1905 年間,對原住民採恩威並用的綏撫政策,來遏 止原住民出草習俗,但難有立竿見影之效。就算以武力取締「兇蕃」,或農耕 技術指導,或槍枝彈藥的管制,都無法讓原住民收斂馘首的舉措,反而「蕃 害」每況愈下,更加熾烈。根據統計自1896 年至 1914 年「蕃害」數,死亡及 負傷有9,994 人(含公務員與眷屬及人民)。6因此,日本認為惟有以武力強制 押收原住民槍枝,才是根本解決之道。排灣族的槍枝來源,是從交易、賄絡、

納貢及掠奪等方式進入排灣族的社會,隨著進入臺灣武器的精良而精進。根據 日本於1908 年原住民族人口與槍枝的調查,排灣族人口有 21,224 人,槍枝有 5,901 枝,每百人擁槍比例是 28%。7日本認為原住民族擁槍自重,影響社會治 安和山地經濟開發,因此推展「理蕃五年計劃」。此等「理蕃政策」(1906 ~

6 溫吉編譯,《臺灣蕃政志(一)》(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 739。

7 溫吉編譯,《臺灣番政志(二)》(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 761。

(6)

1915),可分為前後二期,前期自 1906 年至 1910 年,前後 4 年,在排灣族地 區其策略主要是開鑿道路、設置蕃務官吏駐在所。8後期自1910 年至 1915 年,

即所謂的「五年討伐計畫」,其策略是對於全島原住民族以武力押收槍械,迫 令原住民「歸順」。然而,排灣族的槍枝是男士的第二個生命,不僅是生活基 本用具(狩獵、防禦、獵首,ilavas),9更被賦予文化意義。日本武力強制押收,

血染山谷,在所不懼。

原住民族槍枝的數量及類型,早在日本領臺的第2 年(1896)就開始著手 調查。1895 年 6 月總督府殖產部制訂「撫墾署長須知要項」時,第 6 條有關原 住民火槍的處置:「原住民攜帶火槍跋涉山間從事狩獵,治安上頗有考慮之餘 地,……因此,目前應嚴格限制火槍及彈藥,並隨時報告詳細情形。」10因此,

日本領臺初期就有掌控原住民槍枝的決心。日本管制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先 從「買賣管制」、「收購」、「以物易物」、取締等著手,但無以見效,槍械 還是源源不斷地輸入原住民的手中(如圖3)。釜底抽薪之計,就是全面押收,

先以勸說繳械,抗拒則武力相向、強制押收。日本從1895 年至 1910 年對原住 民槍枝管制的政策(如表1):

圖3 持槍的排灣族勇士 資料來源:《臺灣寫真帖》,第 1 卷第 2 期(1914 年)。

8 藤井志津枝著,《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三)》(南投:臺灣省文獻會,

2001),頁 66、100。

9 「ilavas」與獵首相伴而生,「ilavas」是奪取戰利品;排灣族視偷竊「cemakau」

為奇恥大辱,然而,「ilavas」却視為英雄且為理所當然的行徑。

10 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原名理番誌稿)

第一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頁 15。

(7)

表11 895 年至 1910 年日本管制原住民槍枝政策一覽表

年代 標題 槍支彈藥管制政策 備註

明治29

(1896)年 禁止進入山地之密令

漢「番」交界處設標誌嚴禁漢番出入,

以免擁有火槍及彈藥作為……變成助 長叛亂之凶器。

頁7

明治29

(1896)年 撫墾署長須知要項

原住民攜帶火槍安全上頗有考慮之餘 地,……因此目前應嚴格限制火槍及 彈藥,並隨時報告詳細情形。

頁15

明治29

(1896)年 撫墾署長處理事務注意 事項

對原住民發給鍬、鐮、斧、鋸及柴刀 等教授使用方法,並命令火槍、刺槍 及刀劍等皆用以狩獵及稼穡而不得 用 以殺人。

頁21

明治29

(1896)年 調查山地及原住民 調查原住民火槍種類及殺人原因。 頁26 明治30

(1897)年

召 開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對原住民供給火槍及 火藥類)

殖產部拓殖課就管制原住民之火槍及 彈藥方法提諮詢案:「狩獵為原住民 生業之一,不能完全禁止,宜設某種 程度之限制,密令適用南,不適用北」

頁37 -38

明治30

(1897)年 懲戒原住民行凶

綜合意見,採取措施為:儘速實施火 槍彈藥取締規則。該規則規定原住民 非經撫墾署長許可,不得購買火槍及 彈藥,因此擬在實施該規則以前斷絕 火藥及子彈來源,並嚴諭不得殺人

頁51

明治30

(1897)年 在山地附近企業之意見 注意防範屯田制,成爲私運火槍媒介,

以致撫育工作失敗。 頁56

明治31

(1898)年

林圯埔撫墾署處理事務 要項──管制原住民之 火槍及彈藥

1、發給農具獎勵從事農業,及輔導狩 獵者受僱於農工林業企業家,逐漸限 制狩獵。2、限於原住民兵士准予使用 火槍從事狩獵。3、使用之火槍及彈藥 由撫墾署供給,嚴禁以交換取得。4、

使用之火槍應蓋撫墾署之烙印,否則 不得使用。5、調查原住民兵士之人數 及有烙印之火槍種類,並登記於簿冊。

6、記載彈藥受領者之姓名、年齡、火 槍種類、彈藥數量及年月日。7、每人 每次發給三個月份,即每人一年發給 約二斤之狩獵用火藥。8、簡化彈藥發 給手續。9、由派出所之職員直接管制 火槍及彈藥。10、原住民兵士將火槍 作為凶器或交換走私火槍時,剝奪兵 士資格,並沒收火槍及彈藥禁止狩獵。

頁85

明治35

(1902)年 持地參事官對山地問題 之意見

掌握物品之需要與供給,可防止私運

火槍及彈藥。 頁157

(8)

年代 標題 槍支彈藥管制政策 備註 明治35

(1902)年 防隘制度梗概 嚴禁通事對原住民供應火槍及彈藥。 頁189 明治35

(1902)年 召開第一次山地事務會 議

大島警察本署長訓示「嚴禁隘勇暗中 對原住民供應禁制品」 頁240 明治36

(1903)年 沒收原住民之火槍 討伐後,允許其投誠歸順時,應以沒 收用以逞凶之火槍為條件以防再逞凶。 頁251

明治36

(1903)年 緩議蕃薯寮廳長呈請對 原住民供給火藥案

案由:現今本轄內簡仔霧社及四社人 幾乎戒絕殺人惡習。因此擬以狩獵所 獲豬及鹿之數量為標準,認可購買相 當數量之火藥,並嚴格管制。

決議:自由取得火藥未必全部狩獵,

再議。

頁281

明治36

(1903)年 臺東廳實施之供給火槍 彈藥管制辦法

排灣族應停止供給火槍,但仍供給彈 藥,其目的在作為統御手段,因此不 可濫加供給,如不服從命令則停止供 給。……懷柔供給彈葯並戳記。

頁326

明治36

(1903)年 臺東廳設特例實施山地 取締規則

漢人攜帶原住民最愛之火藥。令其至 派出所接受檢查,蓋驗訖章。 頁342

明治38

(1905)年

召開第四次山地事務會 議──可對南部原住民 供給彈藥之通知

南部原住民供給彈藥通知:「其要旨為:

每人每年限於供給火藥二百刄、雷管 一百發以內,並分為五次平均供給。

且火藥及雷管由派出所供給,但應隨 到隨發,不得有庫存」。

頁350

明治39

(1906)年 恆春廳召開社長及耆老 會議。

蕃務官吏駐在所據說已獲得戶口、火

槍、彈藥之概數。 頁400

明治40

(1907)年

大津代理警察本署長視 察深坑及宜蘭兩廳轄內 山 地 之 復 命 書 ─ ─ 火 槍。

原住民歸順時,其所有之火槍不可全 部沒收,因為會反抗,且會影響其他 原住民歸順。然而,不可供應彈葯。

頁449

明治41

(1908)年 取締煙火及爆竹製造販 賣業者

嚴格取締奸商將火藥包裝成為爆竹或 製造放入過量火藥之爆竹賣給原住民。 頁549 明治42

(1909)年 召開第八次山地事務會 議

案由:能否沒收原住民之火槍,能則 其時期。方法:用溫和的方法(以物 易物),若不能奏效時,只有討伐一 途。

頁589 -590

明治42

(1909)年 制定各社戶口及火愴統 計表格式

火槍統計表格由管轄山地之廳長依式 填報:後膛槍之中,威力匹敵毛瑟槍、

村田槍或雷明頓槍者,應記載名稱及 挺數於備考欄。

頁606

資料來源:陳金田譯,《日據時代原住民行政稿第1 卷》(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7)。

(9)

日本對原住民族槍枝的管制政策是從表1 可以看出,其策略是從買賣管制,

到以物易物,再到強制押收。綏撫政策時期,因忙著應付漢民抗日行動,無暇 顧及原住民的槍枝問題。因此,以溫和的方式以物易物,即用槍枝和彈藥交換 民生必需品──食鹽和農具。然而,火槍、彈藥是原住民視為次於生命之物件,

所以不會以火槍交換食鹽。最後在討伐初期,以蕃務官吏駐在所供給或保管火 槍的方式管制,但是此仍無奏效,原住民還是擁槍自重,實踐出草文化,殺害 警察官吏和漢民。

原住民族在日本逐漸緊縮槍枝交易及使用的政策之下,當然不會乖乖地被 束縛;以窮則變,變則通的求生之道,私通(與漢民暗中交易)、自製(簡易 火槍、彈藥採自溫泉硫磺)、欺騙(購買火柴取得硝石來製作火藥)、掠奪(旅 人或警察官吏之槍械)等手法來獲得槍枝彈葯的補充。然而,不管是日本管制 或原住民族自尋出路,最終原住民族槍枝文化的實踐與日本殖民政策都會碰撞 而冒出激烈的刀光血影。

參、「南蕃事件」:日本與排灣族的衝突

「南蕃事件」起義的排灣族,各部落裡或有零星的不滿日本人押收槍枝的 政策而抗拒日本,但未驚動臺灣總督府,很快的被當地日警撲滅及安撫。然而,

具有超部落型酋邦組織的南部排灣族,卻在高雄六龜里參與日本召開的「繳械 會議」後之歸途中,協商襲擊日警駐在所,此舉驚動了臺灣總督府動員龐大軍 警來討伐、掃蕩此等酋邦──枋寮支廳下的力里(dralegedrek)酋邦、枋山支 廳下的大龜文(tjakuvulj)酋邦和射不力(sabediq)酋邦、恆春支廳下的四林 格(draki)酋邦及大武支廳下的姑仔崙(kuvaleng)酋邦(如圖 4)。茲以排灣 族「南蕃事件」日本文獻紀錄與當地口傳歷史,將衝突原因、過程及「歸順」

分述如下:

一、力里酋邦戰區

力里群之酋邦位於今林邊溪與萃芒溪間的山地(如圖4),此地區原初分 布著數個部落型的酋邦,歷經荷蘭、清朝的武力征伐,這些部落型的酋邦為族

(10)

群生命的保障逐漸發展成超部落型的酋邦,而以kaulesan 酋長11為最高領導中 心,並主導本地區族群關係的向背。

●tjukuvulj ★霧臺

隘寮溪

●三地門

知本

○屏東 瑪家

● ●batayin 知本溪

●kazazalzn 下paiwan

●piyuma ▲ 北大武山 ●kaaluan

amuan

●sululja ●tjulitjuli tjuavalji

○萬丹 kulaljuc vilalau 太麻里溪

●kaviyangan kaladjalan

●pundji ▲南大武山

○ 潮州 ●tjukuvulj ● tjuavuqel

●tjuaqu ●tjumulj kanalun 金崙溪

來義 近黃 calavi

東港溪 ●bucunuq ●tjuaqu

vungalid kuljaljau 大谷 ●tjuavanaq

●bailjus 土坂 大竹高溪

●djqup

○林邊 ●tjikadan tjuakauljai 大竹高 歸化門 ▲大樹林 ● ●鴿仔籠 林邊溪 ★■力里 浸水營 tjuvangas 加津林溪

●kuabadr ●大鳥萬 枋寮 subung 大茅 ★■姑仔崙 大鳥溪

加籠偶 馬汝淆 大武溪

率芒溪 ● ● ●valalji ●加羅板○大武 加祿堂 ○ ■草山 ●qinaljan

★■大龜文 ■qaciljai

南勢溪 阿塱壹溪

麻里巴 ●阿塱壹

■枋山 ●kudryu

刺桐腳溪 ●tickin ★■草埔後

○刺桐腳 ●basemuq 楓港溪 獅子溪

牡丹路 牡丹灣 楓港溪 ○楓港●sinlu ●tjualjunai 牡丹灣溪

●牡丹

高士 高士溪

●竹社

四重溪 ○車城 ★●四林格■萬里淂

○响林 保力溪

○恆春

港口溪

0 5 10 15 20

■排灣族襲擊的日本 官吏駐在所

●番社

○漢庄

蕃務官吏駐在所

姑仔崙酋邦 力里酋邦 大龜文酋邦 射不力酋邦 四林格酋邦

南蕃事件地點

河流 警備道 滿州

射麻里 水底寮

內獅 外獅

●badruyul

圖4 1914 年「南蕃事件」排灣族酋邦部落及警察駐在所概略圖 參考資料:1、千千岩助太郎,1960 年,《台灣高砂族之住家》。葉神保重繪。

2、臺灣總督府民政部蕃務本署,1914 年《臺灣蕃地圖:五十萬分一》

11 耆 老 翁 玉 華( 民 38 年 生 ) 的 口 述:「 酋 長 Kaulesan 家 是 kazangiljan 家、

katjaljavan 家、tjaljasupulj 家等酋長,因婚姻而結合的酋長家名,是力里酋邦最 高酋長,光復後移住今春日鄉七佳村。」

(11)

從事件爆發原因的口傳歷史,力里酋邦除了對於押收槍枝不滿之外,因 1909 年「柴塱譯事件」12受到波及,頭目遭受監禁凌辱,且「槍械會議」時,

目睹柴塱譯社親友受日本監禁數年,形體不堪凌辱之貌,新仇舊恨,激起了為 親友復仇的決心。大正3 年(1914)10 月 6 日,力里酋邦以「最後一次狩獵」

為理由,騙取轄內力里警察官吏駐在所勤務警部補楨寺佐市的同意,卻事前已 聯繫轄內部落勇士及大龜文酋邦聯合襲擊浸水營警察駐在所。10 月 9 日警部補 楨寺佐市前往查看,發現浸水營警察駐在所警員已慘遭殺戮,楨寺佐市和相伴 巡視的警察也在逃回中被殺死。力里警察駐在所其他的警員在聽聞噩耗後,相 繼逃到率芒社,受當地頭目保護。三天後(10 月 12 日)整備的日本軍警部隊,

利用警備道不斷地增援軍警,討伐力里酋邦。(如圖5)

圖5 攀崖攻擊部落的日軍警部隊 資料來源:1914 年《臺灣寫真帖》第 1 卷第 2 期

根據文獻紀錄:

10 月 14 日黎明,以柏尾部隊為先鋒,向力里社進擊。上午 7 時 20 分許,社民據左側高地欲阻止日警,雙方激戰。日警衝鋒擊潰社民。

激戰時,柏尾部隊長率先挺進於前。子彈雖射中其腿,但不屈服,

一面裹傷一面繼續指揮。祐成分隊長見其不能步行,代之督戰,乘 勢突進。社民受創,潰亂於四方,力里社終於被日本佔領。之後日 警部隊長傳令各隊,分頭縱火力里社的房屋。狂飆助煽,煙焰籠罩

12 東部排灣族柴塱譯社(caljengis)社民狙殺浸水營道上之郵差,日本討伐後,強 制力里社緝捕兇首,酋長不願緝凶,即抓進枋寮監牢慘遭凌辱。

(12)

全山,部落積聚之物品,悉遭焚燬。13

日本軍警雖然備有精良武器,但力里酋邦無懼於日本武力威嚇,前仆後繼 的迎擊日本。根據耆老drangadran 口傳(1929 年生):

日本人說:「為何licung 殺日警,我們去焚毀他們的部落。」由「三 個梅花警官」帶部落勇士拿四個槍枝前後包抄的對準「三個梅花」

的警官。當後面跟隨的日警還未走過山邊轉彎處時,licung 一躍而 過去將「三個梅花」警官砍殺,並將屍首拖到草叢裡,使後面的日 警看不見。之後,licung 說「排灣族不能被欺侮。」我們力里社的 lalakacanlicungcigal 很強悍,說:「我們再回擊吧!」於是將帶著 3,000 兵隊的「三個梅花」警官在 tjulubaqasaqas 的地方殺掉(licung 一共殺了三個警官)。

從文獻和口傳資料可知此衝突之實力懸殊,最後力里酋邦不敵日本精良武 器,終於繳械「歸順」。從11 月 6 日起日本就開始勸說「歸順」,但受酋邦鷹 派勇士的威脅,遲遲不敢「歸順」。根據文獻紀錄:

昨夜眾多力里小社之人,赴大社之藏匿地,聲色俱厲說:「據說,

您們即將投降。若如此,我們不但抗拒日本官憲,亦將槍對準您們 的親族。」因此,大社的酋長們才違約不敢赴約。14

日本認為務必完成歸順儀式,因此,一再派與之友好的鄰近排灣族部落的 壯丁前往勸說,最後始有鴿派酋長「歸順」。從衝突與歸順的時間點來看,11 月7 日鴿派酋長「歸順」,但雙方衝突仍未止息,只是戰火微弱,日本認為不 足以影響地區安危,於是僅派一些警力監視後解散動員的軍警各自歸隊。而真 正完成歸順儀式,則延至翌年2 月 27 日才完成。

力里酋邦與日本衝突,歷時3 個月餘,雙方交戰 9 回。日本所到之處,砲 轟部落,焚燒房屋,踐踏農作物。但日本付出慘痛的代價是人員死亡25 人,受

13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原名:理蕃誌稿)

第二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頁 526。

14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36。

(13)

傷14 人;力里酋邦勇士死亡 6 人(日本記錄的僅是見到的屍首,力里勇士掩藏 的則是無從紀錄)。歸順只在鴿派長老象徵性的儀式中「俯首」,而勇士依然 流竄森林不願稱臣。

二、大龜文酋邦戰區

大龜文群位於枋山溪中上游之族群(如圖4),是排灣族超部落型酋邦,

內有23 個部落所組成,有 ruvaniyau 與 tjuleng 兩個酋長所統轄。15該酋邦為排 灣族對外來統治者抗爭最頻繁的酋邦,荷蘭時期1654 年「血洗大龜文」,16清 朝時期1875 年「獅頭社戰役」,17乃至日本領臺首戰臺灣原住民的戰役──明 治29 年(1896)「阿乳芒之役」,皆在該酋邦的區域發生慘烈的衝突。18「南 蕃事件」的衝突從耆老的口述為該酋邦所主導,因此該事件在文獻紀錄中是日 本討伐最為激烈、調集戰力最多的區域。

大龜文酋邦與力里酋邦關係深厚,自古即聯盟對抗殖民政府,如1661 年血 洗大龜文,1875 年獅頭社戰役,斑斑史實,都可考證兩酋邦聯盟抗敵的事實。

力里酋邦在1909 年「柴塱譯事件」時,遭受日警凌辱欲報復日警。六龜「繳械 會議」後,兩酋邦即密謀聯合襲擊浸水營古道上之日警駐在所:

10 月 9 日,午前十時左右,大樹林方面喊叫聲大起,楨寺認為可 疑,派巡查犬伏卓三、西川半次郎前往探查。不久,力里、割肉

(kuwabar)19、大茅茅(djivavau)、20內獅頭(acedas)21等各社

15 ruvaniyau、tjuleng,是大龜文酋邦酋長的家名,後裔分別移住牡丹鄉東源村及獅 子鄉獅子村。

16 內獅頭警察官吏駐在所,《內獅頭須知簿》(1939),頁 24。記載「約 300 年前,

荷蘭政府軍約300 名攻打內獅社,內獅頭社難以抵抗因此與內文社合作將荷軍全 部殺光。」

17 根據溫吉編譯《臺灣蕃政志》,1999 年,頁 609。記載內容概要:「tjakuvukuvulj 部族所屬獅頭社蕃等,屢出殺戮附近庄民,殺害駐屯兵勇,沈葆楨乃決計大舉討 伐。」

18 大龜文酋邦阿乳芒社社民將通過刺桐腳之日本人殺死後掠奪財物,日本派兵討伐 阿乳芒社,焚毀家園後,日本兵旋即退回解散。

19 族稱 kuabar,位於今屏東縣春日鄉斯文溪上游左岸支流,今社民移住春日鄉古華 村。

20 族稱 djivavau,位於今屏東縣春日鄉斯文溪左岸支流的源頭,今社民移住春日鄉 古華村。

21 族稱acedas,位於獅子鄉七里溪上游左岸的山腰,今社民移住獅子鄉內獅村。

(14)

眾原住民約150 名,開槍進逼駐在所。……22

從此文獻紀錄可以發現,大龜文酋邦起義抗日之原因,是抗拒繳械及實踐 與力里酋邦的盟約。

襲擊浸水營日警駐在所後,翌日,大龜文酋邦地區的日警駐在所紛紛遭受 到攻擊,來不及逃難者,皆慘遭大龜文勇士槍殺獵頭,有幸逃出的沿途也被勇 士追殺。

10 月 10 日外加芝萊駐在所勤務三橋、小谷兩巡查,今晨知道叛 亂事起,欲往枋寮逃走,沿著加芝萊溪而下時途中遭遇到根也燃

(qinaljan)社社民十餘名,在莿桐腳(枋山)溪畔襲擊,兩巡查 奮戰,最後還是死亡。23

周深仁(1924 年生)口傳:

山口先生當年任職草山社日警駐在所,動亂中,設法逃出部落,被 當社代管者頭目mulanengqunvulj 發現,率社民追殺,從草山沿途 追殺,附近部落青年也加入,因追殺的社民人多無法開槍,只能徒 手抓住,當山口即將被追上時,就從口袋拿出硬幣灑下地上,社民 忙著檢硬幣就無法追趕,越過南勢湖橋時,山口先生跳入大海,被 海上捕魚的漢人救起,始免於災難。

大龜文酋邦勇士襲擊日警駐在所之後,下山到平地將枋山、加祿堂等地的 日本機關及民庄的房舍燒毀(如圖6),致這一帶的日本官員不得不逃至外海 接應的船隻避難,而庄民也都棄屋逃至枋寮。根據文獻記載:

大正3 年(1914)10 月 10 日,午後 2 時,數十名社民呼叫襲擊加 祿堂駐在所及安藤農場,所員、場員已經逃至枋寮,而不在那裡;

社民即大肆掠奪東西(按:族稱ilavas),並煮飯喝酒,大展其聲

22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20。

23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21。

(15)

勢。24

圖6 大龜文酋邦焚毀枋山庄之實景 資料來源:1914 年《臺灣寫真帖》第 1 卷第 2 期

枋山支廳長知悉事情已不可救,揚帆而離,並依賴海軍望樓以無線電報告 狀況。翌日,上午零時,枋寮支廳以電話報告說:「加祿堂方面煙燄籠罩天空。

想必是社民焚燬枋山市街。」25

動亂的消息屢屢傳至總督府,因此從嘉義、臺南、阿猴三廳,緊急召集警 部3 名,警部補 6 名,巡查 200 名。又命臺東松山隊長,抽出其屬下之一個部 隊及砲隊,赴援枋寮、枋山兩支廳轄內。10 月 19 日,收復枋山後,持續以機 槍山砲攻擊部落,並以兩艘軍艦在枋山外海砲轟部落。11 月 11 日,日軍警隊 攻佔內文社,並誘捕頭目和部落pinaqiladj(代管者),綁在內文駐在所外面的 木樁上,遭受日曬雨淋的肆虐,如此情景更激起了社民憤概。文獻記載:

11 月 17 日上午 4 時,社民 300 餘人,從內文駐在所之南、北兩側 來襲,彈落如雨。日軍警奮力應戰。……一直對峙到黃昏。此次接 戰中,日警有6 人陣亡,重傷 6 人,輕傷 11 人。26

Lavulavu(1935 年生)口傳:

大龜文mamazangiljan(酋長)puljaljuyan.tjuleng 被日警抓起來,

24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22。

25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23。

26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健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38。

(16)

綁在內文駐在所,力里mamazangiljan(酋長)vacukutjakutjakuc 知 道後,率領酋邦勇士前往內文駐在所營救。前往時,帶著火把並告 之後面勇士,當到達內文駐在所時,聽到槍聲就把一路上站崗的日 本人殺掉。vacuku 到達時,問:「puljaljuyan 您在何處?」答曰:「在 這裡!」於是拿刀將綁的繩索砍掉,mamazangiljan(酋長)連滾帶 爬逃到山谷後將繩索解掉。日警聽到vacuku 的聲音,朝聲音發射,

打中vacuku 的上唇,因此 vacuku 到死仍拖著上唇過活。

大龜文酋邦戰區,從1914 年 10 月 10 日至 1915 年 1 月 5 日,有 3 個月的 時間相互攻防,交戰有26 回,日軍警死傷有 85 人,原住民死傷 25 人(日本文 獻未詳細紀錄)。本酋邦勇士占地利之勢或迎戰或游擊,讓日警窮於應付,於 是以地雷、大砲及軍艦亂轟酋邦領域,讓老弱婦孺慘遭殺害,且所到之處焚毀 部落,踐踏田園,使酋邦有毀社滅族之虞,不得不「歸順」以求自保。但領導 抗日的lulji 不願「歸順」,藏匿在東部阿塱壹溪的源頭深山,準備長期對抗。

三、四林格酋邦戰區

四林格酋邦位於港口溪右岸,四林格山東南面山麓,海拔306 公尺處之斜 坡(如圖4)。本酋邦是由 kiljimatj 社和 sinequqequt 社等二社所組成,由兩家 酋長pakaleva 和 tjukudr 共管酋邦的政經事務。酋邦人數不多,但生性剽悍,自 始至終頑強抵抗日本。

四林格酋邦參加六龜「繳械會議」後,酋長堅決起義抗日,在力里酋邦起 義的訊息傳到本酋邦時,雖然日警百般規勸,還是襲擊蚊蟀、萬里得及四重溪 等警察官吏派出所,甚至糾集二百餘人包圍恆春城。根據文獻紀錄:

大正3 年(1914)10 月 12 日,「不久,等到 9 日,力里社之變起,

警察官吏雖百般加以規誡,但彼等不肯踐約。」27

由此文獻可知,本酋邦起義抗日主要原因,除了怨懟日警的平日作風及強 制繳械之外,力里和大龜文兩酋邦的影響及受營利於該酋邦的漢民嗾使,也是 重要的因素。

27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57。

(17)

本地區戰事是從1914 年 10 月 12 日至翌年的 1 月 15 日,有 3 個月的時間,

日軍警與本酋邦勇士相互攻防。起初,當地日警在本酋邦追殺及焚毀派出所之 下,紛紛逃至恆春城,嚴加戒備並等待援軍。延至10 月 22 日,日本軍警的支 援部隊陸續來到後,始進行本地區之討伐行動。日本以機槍、臼砲等輪番攻擊 部落,但酋邦勇士奮勇作戰,好幾次讓日軍警陷入苦戰而撤退。文獻記載:

10 月 26 日上午 3 時,祐成部隊長編成奇襲隊,突擊四林格社。社 民已乘夜潛逃。乃燒毀廬社30 餘,露營於此處。27 日上午 7 時,

攀登該社前面稜線,略取高地一處據之,焚燬散點於附近之住屋,

再前進攻擊丘陵上之掩堡。社民殊死抵抗。巡查班長中村吉春、巡 查中川仙太郎(桃園廳所屬)躍進逼敵,均受槍傷。祐成部隊長激 勵眾人,槍砲齊發。社民潰走,日軍警追擊,占領海拔二千尺高地,

據高俯射。不久,所剩彈藥無幾,故取南方之路,經過四林格山與 老佛山之鞍部。埋伏的社民突起於林間,隘勇蕭陳燦中彈而死。日 軍警猛烈擊退,沿九間厝溪回至根據地,太陽已偏西。本日,接戰 數次,斃敵10 餘名、焚燬房屋不下 50 棟。28

當地耆老黃進龍(民43 年生)口傳:

日本營部在九個(塊)厝謝石金老家後面山頂設有大砲臺(如圖 7),砲口正面對四林部落並常開炮威嚇,但部落未遭到損傷。後 來日軍又發動第二次攻擊路線從現在的第7 鄰一條小徑路進攻,日 軍被射殺不少數,鏖戰到傍晚,結果日軍攻不進部落,只好撤退回 營部。

圖7 日軍砲轟部落實景 資料來源:1914 年《臺灣寫真帖》第 1 卷第 2 期

28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62。

(18)

從文獻和口傳可知戰況激烈,3 個月的交戰有 19 回,日本死傷有 33 人(含 隘勇及搬運工),最後本酋邦不敵日本精良武器而敗北。雖然日本敦請昔日威 震恆春半島的豬勞束酋邦酋長後裔通事潘阿別前往勸說,但本酋邦仍然執意不 願「歸順」,甚至威嚇前來勸說的潘阿別,通事乃回本部。根據文獻記載:

1915 年 2 月 6 日,潘通事帶『歸順』社民 1 名至四林格山中,面 見主帥克留(kuliyu),勸其投降。克留(kuliyu)屬下壯丁 3、5 名出來,將刀對準潘通事頸部。通事不理,諄諄說服之。克留意念 稍為動搖,乃叱喝壯丁等退去,交付通事槍械2 挺,並說:改日再 決定。29

本酋邦頭目克留(kuliyu)及部分勇士逃竄山林頑強抵抗始終不願「歸順」,

日警於是以重利懸賞漢民獵取主帥的人頭。耆老郭進財(民38 年生)口傳:

日本知道還有一位未投誠的領導人物名叫kuliyudjabaibai,日本當 局時常監視他的行動、走向,利用認識他的人──長樂村人名叫

「襲愛」、「立本」、「紮牢」,他們三人來監視這位kuliyu 的行 動。有一天kuliyu 和五位男夥伴到車邊山(南仁山一帶)打獵,當 晚他們在山上過夜。清晨kuliyu 先行回家,當他到達 pasaqaru(現 在南仁溪與八瑤溪會溪處),被這三位監視他的平地人開槍射殺,

他中彈時手握槍枝不放,同時跪下姿態。此時這開槍的平地人看此 情形也不敢接近。尾隨他的五個夥伴到達現場時,看他那英勇的姿 態,難過的留下眼淚,於是合力把屍首搬回村莊祭拜埋葬。

戰事至尾聲,社民在日警不斷砲轟部落及田園時,鴿派酋長不得不接受日 本「招撫」,但鷹派酋長至終並未「歸順」。對於頑強抵抗的主帥,日警以金 錢誘使平日與之交往的漢民圍捕槍殺,悲壯成仁,迄今仍流傳於部落後裔的記 憶並傳述至今。

29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原名:理蕃誌稿)

第二卷》(南投:臺灣省文獻會,1999),頁 585。

(19)

四、姑仔崙酋邦戰區

姑仔崙酋邦位於臺灣島之東南方,即大樹林山往東南方,姑仔崙溪與茶 茶雅頓溪匯流點附近下行之稜線(如圖4)。酋邦有 8 個部落所組成,由酋長 vaviluljan 家所統轄。本酋邦未參加六龜「繳械會議」,不知西部排灣族密謀抗 議繳械之事。其起義之直接原因非日本押收槍枝的不滿所引起,因東部押收槍 枝行動在太麻里酋邦酋長tauyu(久洋)奔走勸告之下,皆平順地服從日本押收 槍枝政策,從文獻紀錄:

扣押之槍械,……大麻里社酋長久洋(kuyan)對其勢力範圍內之 各社,指明抗拒官府之不可行,終於無發生事端,……。30

耆老宋光輝(1935 年生)口傳:

姑仔崙抗日與押收槍枝沒有關係。主要是日警強迫我們收屍──力 里社獵殺的日警屍體。戰後我們很聽話的將槍枝繳到駐在所。

日本役使姑仔崙社民處理遭力里酋邦殺害的浸水營駐在所的警察屍體,冒 犯排灣族禁忌,則是本酋邦起義的直接原因。根據耆老宋光輝(1935 年生)口 傳:

部落有一位剽悍的人(kabang)說:『我們無能嗎?為什麼要幫忙 收敵人(力里社)獵殺的屍體,我們不會自己獵首嗎!』於是攻擊 日警。

而1909 年的「柴塱譯社事件」親族受盡凌辱及殘害的恨意,火上加油,更 激起了襲擊日本的動機。

10 月 10 日,噩耗傳至龜山指揮官,則命松山隊長抽調大南社方面之部隊 約一個分隊,協助巴塱衛支廳制壓社民。待援軍集結後(10 月 21 日),日本 軍警前進姑仔崙酋邦,於巴塱衛溪和tjaljangaduan 溪匯流處交戰,戰況激烈,

文獻紀錄:

30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15。

(20)

黎明,先頭隊渡過姑仔崙溪時,見水中橫設鐵絲數條。日軍警驚訝 社民也有如此防備之主意?……前進至距溪700 公尺許之處,於前 面山腰及左右兩岸高處,隱約可見石造掩堡。查悉社民據守於此,

於是命軍警部隊自其正面、右側(巴塱衛溪右岸高地)及左側(同 上左岸高地分別進攻,先發射山野兼用砲、臼砲、迫擊砲,轟擊其 掩堡,繼之,一面發射機關槍、步槍,一面進逼。社民負險拒守不 屈服,子彈亂飛。巡查班長土井興次郎、巡查河股某等,因而陣亡,

巡查塚田禎介受槍傷。日軍警士氣益加振奮,約2 小時後,杉山部 隊長率隊出於左岸高地西面,扼制社民退路。社民潰亂,其一部向 姑仔崙方面、另一部則向枋山方面之山中,分別遁走。31

本區域戰事從10 月 10 日至 12 月 14 日,有 2 個月餘,酋邦勇士與日軍警 激烈交戰有4 回,日軍警死傷有 15 人,本酋邦傷亡 8 人(日本未精確紀錄),

其中酋長吉姆吉姆(zemzem)戰死。日軍警以大砲、地雷及機槍掃蕩部落,所 到之處,焚毀家屋,踐踏田園,最後日警透過大鳥萬酋邦酋長kayama 勸說始 下山「歸順」。

「歸順」後,日本誘騙頑強抵抗的勇士至巴塱衛支廳,予以集體槍殺。這

「歸順」儀式留給社民難以抹滅的傷痕,宋光輝(1935 年生)口傳:

日本將酋邦酋長及重要的親族代表誘至大武,並說:「帶您們去日 本參觀,」但據說這些頭目派去的親族都被日本一一槍殺,當部落 詢問日警駐在所時,日警都說:「已送回部落,可能迷路了吧!」

久之,在日警的淫威之下,就不了了之。

本酋邦的社民融入了1905 年「柴塱譯社事件」避難的親族,酋邦內有與日 本衝突的慘痛經驗,理應不敢造次,然而,日本不了解排灣族社會文化的禁忌,

強迫該社民協助收屍(浸水營駐在所的警察屍體),覺得受辱,導致襲擊日警 駐在所,捲入了「南蕃事件」。

31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10。

(21)

五、射不力酋邦戰區

射不力酋邦位於楓港溪右岸,palarubu 山西南方的山腹(如圖 4)。本酋邦 是由17 社所組成,並由 tjuangacuq 和 valjaivai 兩酋長所統轄。惟該酋邦酋長未 積極參與抗日行動。耆老熊火定(1938 年生)說:

我 們sabediq( 射 不 力 ) 不 滿 日 本 人 扣 押 我 們 的 槍 枝, 但 是 mamazangiljan(酋長)的親屬有些人當警丁,在警丁的說服下,我 們大部分的勇士沒有反抗,只是怨恨日本人而已。

耆老王利吉(1931 年生):

草埔後社毗鄰tjaquvulj(大龜文),很多人與大龜文的人結婚,因 此受大龜文的影響,抗拒日本扣押槍枝。

射不力酋邦是一個典型的超部落型酋邦。六龜「繳械會議」親臨參加,也 參與密商起義抗日,但酋邦內警丁強烈遊說酋長不能抗日,不然會慘遭日警 報復,故本酋邦酋長在事件爆發時持觀望的態度,惟鄰近大龜文酋邦的部落

(tjucacunuq 社、tjuwacukes 社、ginlengan 社、cinakalan 社、tjukuwalim 社等社),

受大龜文酋邦的影響皆起義抗日。

草埔地區社民騷動,日警早有警覺,於是當日連袂逃走,酋邦勇士追趕時 已安全離開本地區。根據文獻記載:

大正3 年(1914)10 月 10 日草埔後駐在所監督丹治比警部補,自 10 日晨以來目睹原住民情勢恟恟,與鮫島、相澤兩巡查相議,電 話牡丹路駐在所勤務之上原巡查,相約撤退至枋寮,急遽下至楓 港,與上原相會,僱竹筏赴枋寮。兇敵雖追趕但不及。32

本酋邦僅是部分部落起義抗日,日本龜山指揮官認為人數少,不足於撼動 所有酋邦部落,且有警丁勸說制止酋長附和參與,所以日軍警延至翌年(1915)

2 月 9 日始動兵討伐。

32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21。

(22)

大正4 年(1915)2 月 9 日上午 6 時,永田警視率佐藤、內田、

有馬等三個部隊、山田砲隊及吉田電話班等,前進於通達克拉悠

(kudrayu)社33之道路,上午11 時,占領草埔後(tjuacukes)本社 53 東方稜線。下午 1 時,山田砲隊長率砲手經過該社南方密林內。

突遇社民埋伏狙射,隘勇1 名受槍傷,隊員反擊加以驅退。下午 4 時30 分,兇敵 10 餘各進逼佐藤部隊左翼掩堡,搬運工 1 名因而陣 沒。隊員齊射加以驅逐。34

本地區戰事從2 月 9 日至 3 月 1 日,歷時有 1 個月,日本調集了三個部隊,

在山砲、地雷的炮轟及機槍的掃蕩下,酋邦勇士以埋伏狙擊,讓日軍警難以招 架,對峙一個月,有6 回交戰,日軍警死傷有 8 人,排灣族有 3 人(日本未精 確紀錄)。本酋邦少壯勇士不願「歸順」,躲至深山與日本周旋到底。日本利 用與本酋邦親族關係的東部酋邦來勸說,因本酋邦參與抗日的部落,與東部 qaljapidjc 和 qeceling 等酋邦是親族關係。根據文獻紀錄,本酋邦長老告知日本:

……只是我們部落的壯丁自臺東廳轄卡那必(qaljapidje)、葛林

(qecling)兩社娶妻者甚多。故若請該兩社頭目來到他們藏匿地多 方規勸,他們當應會接受繳械。

因此,由此等酋邦酋長來勸說,讓頑強的抗日分子「歸順」繳械。

日本「五年理蕃政策」主要事業,始於明治43 年(1910)至大正 3 年(1914)

討伐太魯閣群及沒收阿猴、臺東兩轄內原住民的火槍終局。針對「南蕃」排灣 族,日本調集討伐太魯閣族的軍警及臺灣北、中地區的軍警近2,000名,轉征「南 蕃」。其中,排灣族地區戰況尤為激烈,歷經5 個月餘,始將排灣族的槍枝大 部分沒收(直至日本撤防還有零星的社民不願將槍枝繳回),並讓排灣族「歸 順」。排灣族「南蕃事件」遭扣押槍械達4,865 挺、槍管 1,094 支,雖然剷除頑 強抵抗的所謂「山地經濟發展障礙物」,但也造成人員戰死76 名(含隘勇及搬 運工)、槍傷82 名(含隘勇及搬運工)。若加計病歿者,則死傷人數更多。說 起來,日本付出的代價極為沉重。抗爭的排灣族,為維護視為生命的槍枝及「酋

33 族稱 kudrayu,位於枋山鄉枋山溪中游支流麻里巴溪源頭左岸,社民今住獅子鄉 草埔村。

34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頁 585。

(23)

邦主權」的完整,付出的代價,也極為悲慘──部落焚毀、田園蹂躪、遍地哀鴻,

死傷人數則因日本官方無完整的紀錄,故難以估計。

肆、「南蕃事件」對排灣族的影響

「南蕃事件」後,日本押收排灣族維護酋邦領域的「國防裝備」──銃器 後,整個排灣族的族群邊界(酋長的權利與義務的領域)似乎崩潰,族群關係 走向以日警唯命是從的現象。事件後對排灣族的影響,從酋邦社會組織的解構,

經濟再分配制度的轉換,宗教文化的式微及族群關係的重構等,都顯現了社會 文化受到強烈的衝擊。

一、事件與排灣族酋邦政治組織

排灣族酋邦社會有一位至高無上的mamazangljan(酋長),固定的統治其 酋邦,有酋長、貴族和平民及酋長輔佐者──部落代管者(pinaqiladje)、世族

(quzipezipen)、祭司(palaqaljai)的世襲等級制;其統治權威,來自超自然 神祇(泛靈的信仰及禁忌的律則)以支撐現存的社會結構。酋邦權力的行使,

沒有合法的武力(政府的暴力)做為後盾,而是以世襲的權威角色(宗教儀式)

讓人民服從。日本領臺初期,從清朝的「理蕃」經驗就已能認識排灣族酋邦社 會組織的凝聚力及與君臣之間階層的服從性,因此主張:「理蕃最終目的的達 成,根本之處,其實在蕃社集團移住。」35事件後,日本實施部落集團移住,

除了威逼利誘之外,也運用青年團破除禁忌,在排灣族的價值觀遭受到錯亂之 後,只好無奈地屈就日本的淫威,下山移住。

排灣族自古存在很多balisi(禁忌)。難產槍殺而死,被蛇咬等視 為balisi 因而住家廢掉,閒置在部落中,致雜草叢生,看了令人不 愉快,因此青年團親自全部清理除掉,部落顯得明朗乾淨,社民對 此事件也再不以禁忌視之。36

35 近藤正己著,《總力戰と臺灣》(東京:刀水書房頁,1996)、頁 275。

36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編,《理蕃の友(第三卷)》(東京:綠蔭書房,

1993),8:10 月號(1939),頁 6。

(24)

耆老蕭阿進(1911 年生)、李秀蘭(1921 年生)等的口述:

我 們 原 居 地 在 根 也 然(qinaljan)社,是大龜文 sikadaqaljan(酋 邦)最深山的地方,且在1914 年「南番事件」中,抗日最為激 烈,日本深恐事件再起,因此千方百計要我們遷徙,遠離大龜文 sikadaqaljan。當然年長者站在傳統習俗的立場都反對,認為本社

(qinaljan)是祖先開創的聖地,有先人的遺骨,怎能任它荒蕪,

然而在日府及青年團威逼利誘之下,勉為其難的下山遷徙。在離開 部落之前,本社舉辦了大型的祭祀活動,動員全社的巫師祭拜,呼 喚祖靈之聲,如鬼哭神嚎,殺氣騰騰,日府戒慎戒恐地安撫「離情 依依」的心,社民才安然地下山遷徙。

青年團在日警的嗾使進行破除禁忌,排灣族人隱忍接受現勢情境,配合日 警的定耕及集團移住部落的政策。在這衝擊之下此時酋長權威褪色,不得不隨 現實改變作風。此現象,日警的感觸是:

南臺灣一帶是由大龜文ruvaniyau 酋長和 tjuleng 酋長的勢力範圍,

發號施令沒有比他們更強勢。當下tjuleng 酋長 puljaljuyan(55 歲)

對時勢非常敏感,對我政府的指導心悅誠服,重視族人的教育,盡 力農事改善。數年前計劃到獅子頭開墾土地,建造廣大的水田。37

在青年團反傳統之破壞下,酋長權威已是強弩之末,不得不順應潮流,以 圖生存,因此動搖了酋邦的意識,促動社民下山尋覓適宜定耕農業,種植水稻 的土地。沒有禁忌的約束,沒有酋長的崇拜,定耕農業如澎湃洶湧的浪潮席捲 排灣族酋邦,日本政府為了收「見賢思齊」之效,對於排灣族計劃性「集團移住」

的部落有根也然、內麻里巴、中麻里巴三社,計劃移住地是臺東方面:

……此時局勢動盪,日本領土無法生長熱帶種植物,臺灣南部熱帶 地區怎麼說應予開發kina、kakao 等栽培事業,臺東廳山地特別適 合開發,尤其臺東山腳地帶的地,未利用適宜的農耕地留有多處,

37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編,《理蕃の友(第三卷)》(東京:綠蔭書房,

1993),9:6 月號(1940),頁 7。

(25)

總督府和高雄、臺東兩州當局,協議先將高雄州潮州郡根也然、中 麻里巴、內麻里巴三社83 戶 514 人移住臺東廳阿朗衛社,使其生 活安定,並將剩餘人口協助此事業,可謂一石兩鳥。38

排灣族部落移住後,在持續極力教授農事、衛生、教育的改善時,確實生 活更為豐裕,此時移住的排灣族漸受「文明」的惠澤,與移住前比較,表象確 實是進步許多。然而,傳統社會文化,在原住民幾經日府不同型態的「理蕃政 策」下可謂瀕臨瓦解,就在日本對於原住民部落集體遷徙的野心逐漸原形畢露 時,無奈此時的原住民已卸下傳統的社會裝置(social apparatus),在「文明」

的十字路口上徘徊,更無知、更可憐的是,不瞭解日本為太平洋戰爭厚植戰備 以應付物質缺乏窘境的背後計謀,日本以經濟誘惑和青年團的「文化大革命」

來打亂排灣族以酋長為核心的社會組織,在沒有傳統權威的領導(酋長),沒 有傳統社會禁忌的約束,更沒有部落共同體的意識之下,本已破碎的文化,因 無屬於自己的土地附著,而更顯的無奈。排灣族酋邦社會組織終於隱沒在現代 的縣、鄉等行政組織。部落遷徙實為族群的浩劫,傳統文化失根,優質社會制 度瓦解,影響後裔深遠。

二、事件與酋邦經濟再分配制度

酋邦社會的經濟活動,是一種經濟上集中和再分配的社會,貴族階層透過 控制生產資料和財富的交換來控制經濟和勞力。再分配,是盈餘物品分配的 一種方式,透過政治階層,這些物品往上流通(以稅金、貢物等方式),然 後再往下分散。39排灣族再分配的經濟制度,族稱ivadis 及 icalja,前者指涉獵 物,後者指涉農作物。再分配的經濟制度擁有一種常設的中心協調,即由部落 indjavangan(代管者)負責收集,再送至酋長居住地的 kubau(穀倉)(獵物 燒烤或醃製儲存),由酋長的家臣看守或奉酋長之命分配。其分配方式是,平 日除了供給酋長及家臣之用之外,就是供養酋邦內孤獨、廢疾者及祭典時供給 參與者食用。當然,酋邦發生天災饑荒時,酋長必定會供出這些物質以解決酋 邦飢民,否則酋長權威會受質疑,甚至酋邦臣民離棄酋長遷徙它處。

38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編,《理蕃の友第三卷》(東京:綠蔭書房,1993),

10:2 月號(1941),頁 5。

39 R.Keesing 著,張榮啟、于嘉雲譯,《文化人類學》(臺北 : 巨流圖書公司,

1992),頁 456。

(26)

排灣族酋長再分配經濟物資的來源,主要從農作物收成、狩獵肉品、物品 交易所得現金及山下庄民租金等。這些物品向中心機構流通的動能,主要是「禁 忌的律則」。臣民深信土地是酋長所有,土地生產的物資必須拿出部分酬謝酋 長,否則是觸犯禁忌,造成天災地變、農作歉收,甚至厄運當頭。山下庄民的 稅金,則是早年庄民先祖來到排灣族傳統領域租地墾荒時,所立下的口頭約定。

這些納貢或收租的物資及現金,酋長會依社會習俗將物品再分配給社民,使物 資收受供需平衡,穩定酋邦社會發展。然而,這些再分配的經濟物資在「南蕃 事件」後,日本在排灣族社會實施「定居定耕」、「蕃人授產」、「改革蕃租」

及「林野調查」等經濟政策,使酋長再分配的經濟制度受到衝擊。用來維持生 活的基本資源──槍枝和土地,先後遭到沒收後,再分配經濟制度帶來的擴展 效應──酋長權威的鞏固,終將弱化,取而代之的是警察權力的控制。

耆老蕭阿進(1911 年生)口述:

早 期 下 山 的 部 落, 開 闢 水 稻 田 時, 日 本 是 採 強 迫 集 體 勞 役 方 式,……而為了讓我們專心開闢水稻田,不准讓我們開山伐木種 植芋頭及小米或上山打獵;……為了臺灣南部熱帶地區開發kina、

kakao 等栽培事業等,以低廉的工資強制我們勞役,不服從就會罵 我們,打我們。

排灣族傳統經濟制度,認定土地「授產」所得,必得納租予酋長。日本為 了自身的利益,必須削弱酋長的勢力,否則授產經濟利益的附加價值,無法發 揮最大化的功能,因此改變了「蕃租」徵收方法和再分配的制度:

「蕃租」分十三等,從一等6 元到十二等 0.5 元,十三等免租(家 庭生活困苦者)。徵收的方法,是警察官及監督者列席參與下,由 社長及勢力者徵收。稅收用途分四項,四分之一用於兒童教育,四 分之一酋長補助金,四分之一社長勢力者津貼,四分之一救助費及 授產設施實行費」。40

酋邦經濟再分配的制度是支撐酋邦社會結構的重要支柱之一,失去了此支

40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編,《理蕃の友第一卷》(東京:綠蔭書房,1993),2:

11 月號(1933),頁 8。

(27)

柱,即弱化酋邦組織的功能。因經濟再分配制度,包括了食物的合作生產、等 級與酋長地位、集體的政治與儀式行為等內容,日本以「只有蕃地,而無蕃人」

的根本原則,進行「林野調查」並以國家軍隊警察與近代知識的雙重暴力為背 景,收歸「官有化」,僅留沒有「獵場」概念的保留地,供排灣族苟延殘喘的 生活。至此,酋邦經濟再分配的經濟制度遭到摧毀,改變了酋長於所轄酋邦的

「角色期待」,人民再也無法感受酋長的「恩澤」,酋邦社會組織即面臨崩解 的局面。

三、事件與酋邦宗教文化

酋邦社會是「神權政治」,是依賴超自然的神祇來支撐現存的社會結構,

而此神祇相關的神話禁忌,即是整個社會制裁、凝聚和教化的依歸。因此,宗 教信仰和儀式的存在,決定了酋邦社會組織的命脈。

排灣族宗教祭祀種類繁多,而場面聲勢最為浩大,儀式最為繁瑣的就是 maljeveq(五年祭)。maleveq 除了 lavau 群不舉行之外,vuculj 群自三地門以 南都舉行此祭典。此祭典的意涵深遠,除了祭拜祖靈和開疆闢土的祖先,祈求 賜予風調雨順、豐衣足食、社會安定之外,深具「主權」宣威的意味。也就是 maljeveq 文化的深層意義,是藉著祈求祖靈庇蔭、賜福的儀式,以達到酋邦自 治領域的宣示、社會權力結構的重組與再認及酋邦意識凝聚的功能價值。因此,

有形無形地帶給殖民政府無比的壓力。「南蕃事件」中,我們可以發現酋邦聯 盟團結凝聚的力量,而此力量即來自宗教文化發揮的功能。事件後,特別是日 本逐漸掌控排灣族後,認為此祭典是維持、增強排灣族酋邦意識的舞臺,日本

「理蕃政策」的目的既是同化原住民為其御用的工具,便不容許原住民有其屬 於自己的族群意識,凡與祭祀有關的社會活動,都予禁止。更何況maljeveq 祭 典凝聚酋邦的力量,不容小覷,因此日本利用青年團和警手,把與maljeveq 祭 典相關的「企業」如首棚(獵首)、巫師等及附著於這些的禁忌(palisi),

一一打破。

潮州郡數社,今年在各中心部落舉行五年祭,本廳通報各駐在所刺 球已廢止,然而潮州郡內文(大龜文)、根也然、中文三社高砂族 斷然舉行;五年祭中婚姻禁忌的陋習要破除,……因此祭祀期間有

(28)

二組舉行結婚儀式來見證,於是老人動搖,結果破除了。41

內文(大龜文)社是rjuvaniyau 酋長與 tjuleng 酋長創始的部落。這 兩家屋前有首棚,……然而教化進步到現在,惹人厭的東西仍然存 在(首棚),去年3 月 1 日,同社青年團與兩頭目會議協商決定,

8 月粟祭終了之後,合葬建碑。42 耆老曾香妹(民20 年生)口述:

四林格酋邦於日治時期舉行maljeveq 儀式;當時壯丁已經把 djuljad

(祭竿)架起,巫師及社民正大聲齊唱iyaqu 的祭歌,……警丁陳 君持著番刀一一的將祭竿砍倒,當時酋長非常氣憤,當場與警丁鬥 毆,最後由日警排開,我們maljeveq 儀式也就草草結束。

耆老蕭阿進(1911 年生)口述:

日本為了禁止巫師做法,將本社群所有部落的巫師箱強行沒收,燒 毀於內文駐在所。

日本打亂了酋邦的歲時祭儀活動,連根拔除凝聚酋邦意識的舞臺──五年 祭,甚至攸關生老病死的精神依託──巫師也不放過。警手和青年團猶如紅衛 兵般的將傳統文化批判、破除的毫無價值,事件後的排灣族酋邦社會,在沒有 宗教儀式的支撐之下,逐漸瓦解,取而代之的是「警察政治」的奴化社會。

四、事件與酋邦族群關係

排灣族的族群性,如同其他臺灣原住民一樣,並非完全以血緣和文化習俗 為認同依歸,而是以社會為邊界,越過此邊界即「非我族類」。因此,國家體 制未進入其生活空間時,僅是以酋邦的親緣為認同的邊界。酋邦人民認為土地 為酋長所有,也因為這樣,附著於土地的文化,不管是階級社會,或再分配經 濟制度,或宗教藝術文化等,都是酋邦族群邊界內認同的標誌。此認同標誌乃 是排灣族酋邦維護族群邊界的能動力。從歷史的脈絡來解析,這能動力歷經荷、

41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編,《理蕃の友第二卷》,7:12 月號(1938),頁 7。

42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編,《理蕃の友第二卷》,10:4 月號(1039),頁 7。

(29)

清殖民政府的接觸,雖然烽火踏過、哀鴻遍野,但仍然屹立不搖地支撐排灣族 酋邦社會。

排灣族「南蕃事件」前、中、後的族群關係所呈現的現象,在事件前,排 灣族的族群關係,是在封建的酋邦社會組織之下,以實踐酋長的權利與義務為 核心而與他族互動;亦即面對他族的互動,都是以維護酋長的尊榮為實踐的核 心價值。因此,只要他族侵占酋長統轄的領域,族人都會不惜一戰。在事件中,

酋邦與日本作戰仍拘限於酋邦親緣關係的聯盟,即有親緣關係的酋邦合作抗日,

無親緣關係者則成獨立戰區,互不支援。如姑仔崙酋邦與力里酋邦毗鄰而處,

但各自抗日,互不支援;相反地,惟力里酋邦和大龜文酋邦則因親緣關係,所 以聯合抗日。由此可知,事件中的族群關係,還是如同事件前一樣,是在保衛 酋邦領域中,實踐酋長尊榮的維護。

在事件後,則可以從排灣族族群邊界遭受日本同化政策衝撞的事實來加以 解析,並討論其結果是否出現了「族群意識」向「民族意識」轉化的現象。同 化政策的授產、教育、集團移住及皇民化運動等,確實改變了排灣族社會文化 的表象,淡化了酋邦間傳統敵對的意識,同時改變了傳統之族群認同與族群關 係。也就是排灣族開始沉浸在一樣的訊息、一樣的故事、一樣的符號,這些成 年的參與者,無形中被拉入一個以共同的語言、商業活動、統治制度維繫的新 關係。如此就形成了安德森(Benedct Anderson)所言:

這些被印刷品所連結的(讀者同胞),在其世俗的、特殊的(可見 之不可見)當中,形成了民族的想像共同體的胚胎。43

耆老阮美桂(1921 年生)口述:

我三哥mulaneng 日本時代常常代表我們 qinaljan 社到潮州參加農 業講習或青年團會議,回家後,會提到跟哪些部落在一起;當提到 vungalid 社(今望嘉)時,我的媽媽非常驚恐(該社是我們的敵對 部落),馬上用跑地請pulingau(巫師)到家施法,拔除附身於弟 弟的惡靈,但是,後來本社參加講習人越來越多,且都平安無事,

甚至結交了許多未曾聽聞的其他酋邦的朋友,久之,媽媽也就稍微

43 Benedict Richard O’Gorman Anderson,吳叡人譯,《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 源起與散布》(臺北:時報文化出版社,2004),頁 54。

數據

表 11 895 年至 1910 年日本管制原住民槍枝政策一覽表 年代 標題 槍支彈藥管制政策 備註 明治 29 ( 1896)年 禁止進入山地之密令 漢「番」交界處設標誌嚴禁漢番出入,以免擁有火槍及彈藥作為……變成助 長叛亂之凶器。 頁 7 明治 29 ( 1896)年 撫墾署長須知要項 原住民攜帶火槍安全上頗有考慮之餘地,……因此目前應嚴格限制火槍及 彈藥,並隨時報告詳細情形。 頁 15 明治 29 ( 1896)年 撫墾署長處理事務注意事項 對原住民發給鍬、鐮、斧、鋸及柴刀等教授使用方法,並命令火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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