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旨:評量基層及精選選手,創造優異紀錄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田徑協會 四、承辦單位:新竹縣博愛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新竹縣立體育場、新竹縣體育會、新竹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六、競賽日期:109 年 5 月 8 日至 9 日(星期五至星期六)
七、競賽地點:新竹縣立體育場(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 1 號) 八、參加資格:
(一)須 108 學年度仍在籍之國小學生。
(二)參加選手必須以縣市為單位報名參加,不接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
(三)選手必須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相關文件(附照片),以備查驗。
(四)限民國 96 年 9 月 1 日後出生者。
九、競賽組別、項目:如附表一 十、參加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 109 年 3 月 25 日起至 4 月 9 日止,請用網路報名。
報名網址:www.athletics.org.tw (二)報名費:
每人 300 元(含保險)。請於 4 月 9 日前至郵局劃撥,並於劃撥單上 註明單位、地址及報名人數。劃撥帳戶:10285863,戶名:中華民 國田徑協會。
(三)報名項目:
1.每人最多報名三個項目。
(含 4x100 公尺與 4x200 公尺接力,個人單項最多二項)。
2.報名混合運動者,不得再參加其他項目(含接力),但可參加 12x100 公尺接力。
3.每項目最多可報名三人。
4.所有隊員均可參加 12x100 公尺接力,不受項目數的限制。
※(四)各單位於網路報名完成後,須列印報名資料兩份,一份留存,另一份 加蓋單位印章,於 4 月 9 日前郵寄至本會,以確認報名手續完成。
(本會地址:104 台北市朱崙街 20 號 6 樓 602 室)
十一、競賽程序:各項競賽項目之編配,視報名人數由競賽組依據報名人數與 參賽成績編排之。
十二、獎勵辦法:
(一)各項目比賽前三名頒發獎牌乙面,前八名頒發獎狀乙紙。
109 年全國小學田徑錦標賽競賽規程
(二)各單位各組各項目比賽前八名按 9.7.6.5.4.3.2.1 分累計,各組總分前 六名單位頒發團體錦標錦旗乙面,若得分相同則按所得第一名較多者為 優勝,依此類推。
十三、申訴:
(一) 競賽申訴:1.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須以裁判員 之判決為依據。
2.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得以口頭向裁判長申訴;若 對裁判長的裁決尚有異議時,再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紀 錄組成績公佈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申訴書向大會仲裁 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 申訴程序:應以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的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正式 提出,並以仲裁委員會的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書時須繳 交保證金新台幣 3000 元,若被仲裁委員會議決不成立 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三) 資格認定:若選手資格有疑問時,參加單位須備在學證明或相關證明 文件以備查驗。申訴需在檢錄結束前向競賽組提出,並儘 可能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四) 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
十四、罰則:
(一)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所 有比賽成績。
(二) 選手如不服從裁判員或行為不檢,經裁判長判決得取消其比賽資 格。
十五、注意事項
(一)報到日期:109 年 5 月 7 日下午 2 時至 3 時。
(二)報到地點:新竹縣立體育場大廳(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 1 號)。
(三)技術會議:109 年 5 月 7 日下午 3 時於新竹縣立體育場大型會議室舉 行。各單位若無法派人出席技術會議,致使選手權益受 損,責任自負。
(四)不出賽選手項目申請表(各項目第一輪比賽),請在技術會議結束後 (15:30前) 提交第一天賽程或全部天數賽程的不出賽選手的名單與 項目;另可在該項目比賽時間的前一天下午2點前至競賽組提交不 出賽選手的名單與項目。
提交不出賽選手名單與項目時不需任何證明,也不影響其他項目的 比賽資格。
(五)選手於比賽當天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出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前送交競賽組辦理請假手續。
經核准請假之選手,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 日賽程可再出賽。
請假時未附上相關證明文件者視同棄權,取消其後續項目(含接力)的 比賽資格。
(六)國際田徑規則142.4 終止參加比賽(資格):
(1)、最後確定出賽的選手,於比賽時未參加比賽。
(2)、通過合格賽或預賽、準決賽晉級之選手(一定要出賽),未參加 其後比賽者。
(3)、無法以真誠的、努力的、公正的參與比賽者。
有以上之情形者,以棄權論處,取消其後續項目(含接力)的比賽資格。
(七)接力「棒次表」:各單位須於該項接力比賽時間 90 分鐘前,將接力
「棒次表」送至競賽組(須教練簽字確認),逾時則 取消參賽資格。
(八)教練指導:各縣市可向大會借用教練指導背心三件,除了穿著教練 指導背心之教練可進場指導選手外,其餘之教練及非比 賽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所。
(九)4 x 200 公尺接力與 12 x 100 公尺大隊接力之搶道線設在起跑過第 二個彎道後(約 315 公尺),亦即 4X200 公尺接力之第二棒與大隊接 力之第四棒,跑至搶道線處方可搶道,唯 4X200 公尺接力之第三棒 與大隊接力之第五棒的排列順序仍得按原檢錄單上的順序排列。
(十)參加 12x100 公尺大隊接力之選手,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出賽(已卸 除鞋釘之釘鞋亦不得穿著);同時亦不得赤足出賽。
(十一)4 x 100 公尺接力的接力區為 30 公尺;4 x 200 公尺接力與 12 x 100 公尺大隊接力的接力區為 20 公尺。
(十二)接力棒之規格係採用國際田徑規則 170-12 所規定之規格;其長度 為 28~30 公分之間,圓周長為 12~13 公分之間,重量至少有 50 公
克。
(十三)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在比賽全程中均須穿著胸前印有 2 字以上各 單位註冊之中文名稱或簡稱之運動上衣(背心),每字規格至少 5 公分 x5 公分以上,字體與上衣顏色應明顯區分別;另參加 4x100 公尺、4x200 公尺及 12x100 公尺大隊接力隊員之上衣式 樣、顏色必須相同,前、後主體顏色須一致、褲子顏色同一色系 即可。
競走選手褲子長度不得超過膝關節。
(十四)號碼布須妥慎保管,申請補發將酌收工本費 100 元。
(十五)單位名稱、選手姓名有誤,請在出賽名單上更正,並於技術會議結 束前交回競賽組,未更正者以致獎狀錯誤須更正重製,將酌收工本 費 100 元。
(十六) 運動員於比賽全程須將號碼布佩掛在運動衣上之胸前、背後各一 塊,不得佩掛於其他部位;跳部選手可只用一塊,跳遠須配戴在 胸前,跳高配戴在胸前或背後均可;不按規定佩掛者,概不允許 參加比賽。
(十七) 3000 公尺競走比賽時,選手被判罰 3 張紅卡時加計 30 秒,被判 4 張紅卡時即取消比賽資格。
(十八)大會有權將此項比賽之錄影、相片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放、展 出、登錄於相關網站與刊物上暨參賽者必須同意個人資料,肖像與 成績用於相關活動上。
(十九)退費:因故無法參賽須於賽前三週提出,扣除行政作業等所需支 出後退還餘款,逾期恕不受理任何退費。
(二十) 所有參賽隊職員均應填寫組隊單位職員、選手個人資料授權,
並由組隊單位留存備查。
十六、保險:
1. 人身保險:本賽會已依據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保 300 萬元人身保險。
2.公共意外險注意事項:
本會在現場設有必要的緊急醫療救護,對於本身疾患引起之病症不 在承保範圍內,公共意外險只承保因意外所受之傷害做理賠。大會 為本次活動針對所有參賽者投保每人新臺幣 300 萬元之公共意外險 (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
十七、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電話:02-27782240、傳真:02-27782431 電子信箱:tpe@mf.worldathletics.org
十八、競賽規則:依據國際田徑總會(IAAF)頒訂之 2018~2019 最新規則。
十九、核備文號:本案業經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090006941 號 函核備在案。
競賽項目:
男 子 組
徑賽 60 公尺
100 公尺
200 公尺
4x100 公尺 接力
4x200 公尺 接力
大隊接力 (12x100m) 田賽 跳高 跳遠 鉛球
(6 磅) 壘球 三項全能 3000 公尺 競走 女
子 組
徑賽 60 公尺
100 公尺
200 公尺
4x100 公尺 接力
4x200 公尺 接力
大隊接力 (12x100m) 田賽 跳高 跳遠 鉛球
(6 磅) 壘球 三項全能 3000 公尺 競走 註:1.三項全能比賽順序為第一天 100 公尺,第二天跳高、鉛球。
2.男、女計分方式皆比照女子組計分,計分表可至本會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