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110年表揚體育有功團體及人員實施辦法
110年5月
壹、 實施目的:
雲林縣政府為鼓勵本縣推廣體育有顯著績效之人員、團體及單位,特定本 辦法。
貳、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參、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承辦單位:雲林縣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協辦單位:各鄉鎮市體育會、雲林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
雲林縣體育運動志工協會、西螺國中。
肆、 辦理日期:110年9月25日(六)上午09:00~10:40 伍、 表揚地點:縣立西螺國中體育館
陸、 表揚對象:
一、 個人:本縣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本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人員、鄉鎮 市體育會人員、傑出運動教練、運動員及民間社會人士等。
二、 團體:雲林縣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鄉鎮市體育會;本縣立案體 育運動團體、體育志工團體。
三、 單位:本縣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
柒、 表揚條件:
凡符合上列對象者,在國內、外進行體育活動時,未發生有辱團體或違背 運動精神之情事,且最近四年未獲本表揚符合下列各項、款之一者,均得 以推薦接受表揚。
一、 個人:
(一) 有功人員:不超過二十名為限(含)
1. 從事體育教學、研發體育教材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並經發表專 門著作,對提升體育發展有所助益者。
(1) 研發並發表體育教學教材教法,有效提升體育教學技術層次。
(2) 參與全國性體育教學教材研發賽事獲獎,且有成績證明文件。
(3) 承辦或協辦體育增能研習活動、配合辦理各項體育教學活動、體 育營隊或實際擔任教學,對推動全民體育之發展具有貢獻者。
(4) 出版或翻譯體育相關研究刊物、文章與書籍,以提供教練、選手 運動技術指導或相關體育理論參考,對體育發展有顯著貢獻者。
(5) 個人擔任運動傳播工作,盡心盡力,對發展全民運動有顯著宣傳 與鼓勵作用者。
(6) 協助本縣辦理全國性賽會有積極成效者。
2. 捐資、購置運動器材或興建運動設施達到改善運動環境,或出資舉辦 體育賽事、活動,對推展全民體育確有績效者:
(1) 捐地或捐資興建運動設施,對推展本縣體育運動確有績效者。
(2) 購置運動器材,提供縣民運動、運動競技團隊訓練使用或協助體 育活動發展,有重大成效。
(3) 捐資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全民參與體育活動機會,對提升全 民參與體育活動顯有成效者。
3. 擔任體育行政工作,協助各機關、團體,對於體育發展工作、全民運 動推動與改善整體運動環境等有顯著貢獻者。
4. 終身奉獻全民體育、社會體育、競技體育發展,對本縣體育發展具有 重大貢獻或為體育楷模,足堪推薦者。
5. 從事運動訓練等工作成績卓著,對提升本縣運動技術水準有顯著貢獻 者。
(1) 長期默默耕耘學校體育訓練工作,擔任或協助本縣各基層選手培 訓工作有實際績效者。
(2) 協助本縣體育運動人才培養、銜接工作表現卓著。
(3) 辦理學校體育推廣活動,具有具體績效者。
6. 其他對本縣體育發展具有重大貢獻或為體育楷模,足堪推薦者。
(二) 傑出教練:五名為原則,且各級學校所占名額比例不高於百分之四十。
1.最近四年擔任國家各級運動代表隊教練,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 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運會、帕奧運動 會、亞帕奧運動會或其他國際性各種單項運動錦標賽等,有傑出成績 表現。
2.擔任本縣運動代表隊教練,連續指導本縣籍選手時間達四年以上且在 最近四年內參加全國性比賽,有傑出成績者。
3.擔任各單項運動教練,對推動運動有具體績效者。
4.擔任學校運動教練,帶領學校體育團隊參加全國級以上賽事,成績表 現卓著。
(三)傑出運動員:五名為原則
1. 最近四年代表本縣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 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運會、帕奧運動會、
亞帕奧運動會或其他國際性各種單項運動錦標賽等,有傑出成績表現。
2. 最近四年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比賽,有傑出成績表現,足為本縣運動 員表率者。
(四)終身成就人員:一名為原則
長期奉獻本縣體育達30年以上具有成效,且符合有功人員表揚條件 之一者。
二、 績優團體:六名為原則
1. 從事體育教學、研發體育教材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並經發表專 門著作,能提升體育發展活動。
2. 從事運動傳播事業,參與各種運動賽事活動轉播工作,對改進運動發 展環境顯有績效者。
3. 捐資、購置運動器材或興建運動設施達到改善運動環境,或舉辦體育 賽事、活動,對推展全民體育確有績效者。
4. 以團體名義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全民參與體育活動機會,對提升
本縣各項運動技術顯有成效者。
5. 長期且有計畫推行全民體育、提升運動競技成績,有顯著成績者。
6. 承辦或協助縣府辦理全國性以上體育性賽會(需經教育部或所屬體育 署核定),竭盡心力圓滿完成。
7. 其他對本縣體育發展具有重大貢獻或為體育楷模,足堪推薦者。
8.績優單項委員會及鄉鎮市體育會:
(1)長期且有計畫推行全民體育、提升運動競技成績,有顯著績效者。
(2)全力協助本縣體育相關單位推動全民體育發展或培養基層選手教練 成效卓著者。
(3)協辦本縣各項市級以上賽事盡心盡力(全國性以上賽事需經教育部 或體育署核定),圓滿達成任務,績效卓著。
(4)協助各級單位,對體育發展工作、全民運動推動與改善整體運動環 境有重要作為者。
(5)其他對本縣體育發展具有重大貢獻或為體育楷模,足堪推薦者。
三、 績優單位:六名為原則
(一) 配合縣府政策,長期且有計畫推行學校體育及提升學生運動競技成績 有顯著成績者。
(二) 最近四年體育團隊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以上賽事(需經教育部體育署 核定),具有優良成績者。
(三) 負責主辦、承辦或協辦本縣體育增能研習活動,或配合辦理各項體育 教學活動、體育營隊具有績效者。
(四) 主辦、承辦或協辦本縣各項市級以上賽事盡心盡力(全國性以上賽事需 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圓滿達成任務,績效卓著。
(五) 協助各級單位,對體育發展工作、全民運動推動與改善整體運動環境 有重要作為者。
(六) 其他對本縣體育發展具有重大貢獻或為體育楷模,足堪推薦者。
捌、 表揚項目:
(一) 體育有功人員。
(二) 體育績優團體。(含績優單項委員會、績優鄉鎮市體育會) (三) 體育績優單位。
(四) 傑出教練。
(五) 傑出運動員。
(六) 終身成就人員。
玖、 必備條件:
一、 個人:
(一) 有功人員:
1. 需任職於本縣機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且四年(含)內未獲本 項表揚者。
2. 年齡需符合30歲以上 (二) 傑出教練:
3. 擔任教練無不良紀錄,且四年(含)內未獲本項表揚者。
4. 連續指導本縣籍選手四年以上,在最近四年內曾參加全國級以上比賽 並擔任教練者。(需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
(三) 傑出運動員:
1. 須設籍本縣四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2. 四年(含)內未獲本項表揚者。
3. 傑出運動員年齡 16 歲(含)以上。(項目特殊或有特殊成績另案討論) (四) 終身成就人員:
1.長期奉獻本縣體育達30年以上,且從未獲本項表揚者。
2.年齡限60歲(含)以上。
二、 績優團體:需為本會所屬單項委員會或鄉鎮市體育會,及本縣立案滿2 年以上之體育運動團體,且四年(含)內未獲本項表揚者。
三、 績優單位:需為本縣各公、私立機關或學校、鄉鎮市公所。
四、 除績優團體(單項委員會及鄉鎮市體育會)得由本會推薦符合資格者外,
其餘如有功人員、績優單位、傑出教練、運動員、終身成就人員推薦各 獎項之推薦單位,以每獎項至多推薦一名額為原則。
壹拾、 辦理流程與報名方式:
一、 有功團體及單位採報名制併行,由各團體及學校檢視符合資格之條件,
將相關資料送本會辦理審查作業;有功個人、傑出教練、傑出運動員、
終身成就人員、績優單項委員會及績優鄉鎮市體育會獎項為推薦制,終 身成就人員獎項得由各委員會直接提報。
二、 推薦(報名)團體或單位於110年8月28日(週六)前檢附被推薦人相關資 料,填寫推薦(報名)表(如附件),掛號寄送雲林縣體育會(雲林縣斗六 市大學路三段600號;聯絡電話:05-5376292)辦理初核,逾期(以郵戳為 憑)不予受理;通過初核者於審核委員會審查通過簽報核准後,公告並 通知獲獎人員,並由縣府及本會公開辦理表揚活動。
三、 推薦(報名)團體或單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推薦(報名)表(如附件)一律以 WORD 標楷體橫書繕打一式,其中「符 合款項」,請按授獎標準填入符合項目,並以條列式敘述附加佐證資 料。(請檢附電子檔)
(二) 推薦表上張貼被推薦人 2 吋正面半身近照。 (請檢附電子檔)
(三) 推薦表及影印文件一律請用 A4 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
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及相關文件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 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
四、 傑出教練、運動員、績優團體(單項委員會及鄉鎮市體育會),依下列原 則方式辦理推薦或遴薦報名:
(一) 傑出教練及運動員由各單項委員會或學校推薦。
(二) 績優團體獎之各單項委員會及績優鄉鎮市體育會由本會推薦或自薦。
(三) 請推(遴)薦單位於每年規定日期前檢附被推薦人相關資料,填寫推薦表 並掛號寄送雲林縣體育會(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600 號)初審,初
審通過後,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簽報核准後,公告並通知獲獎人 員,並由縣府及本會公開辦理表揚活動。
(四) 檢附資料請依本辦法第柒點辦理。
壹拾壹、 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由本會就推薦者所送資料進行初核,選出符合受獎資格者。
二、 決審:由本縣教育處遴聘體育專家、學者 3 至 5 人之評審小組,就初審通過 資料予以審查後決定各獎項得獎者。
三、 表揚項目及數量,依當年度報名或推薦人數及內容,由評審小組審核後 確定,倘該獎項無符合資格人員,得以從缺。
四、 審核日期:
決審: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1 日(週六)前。
五、 審核地點:雲林縣政府教育處。
壹拾貳、 表揚方式:辦理公開頒獎典禮表揚(縣立西螺國中體育館)。
本次活動預定於縣立西螺國中體育館舉辦,搭配國民體育日,結合雲林 縣羽球社區聯誼賽、各項運動體驗活動及趣味競賽、摸彩等活動可提高 民眾外出參與活動之意願;開幕儀式當日邀請體育運動社團表演,並結 合縣府各機關政令宣導活動,提供西式餐點,增加民眾及球員(眷屬)參 與意願。
壹拾參、附則:
一、推薦單位送件前應詳細檢核所附資料,其資料務必確實,檢附佐證資料,
如經檢舉並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即取消參選資格;若已獲頒本獎項者,
則收回所有獎項,並註銷得獎紀錄。
二、受獎名單將公佈於雲林縣體育會網站公告(www.yunlin-sport.com.tw),並 另行通知後續受獎事宜,未獲選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三、各推薦單位所送之被推薦人資料,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還,並由 大會於頒授典禮結束後銷毀。
壹拾肆、本辦法經本會審查小組討論通過並呈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推薦表(有功人員、傑出教練及運動員專用)
雲 林 縣 1 1 0 年 表 揚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及 團 體 推 薦 表
推薦單位:【 】推薦類別:□有功人員□傑出教練□傑出運動員
照片黏貼處
(實貼一張)
(浮貼一張)
姓 名 生日 年 月 日 住 址
服務單位
電話
(O) (H) (M) 職 稱
具體事實(含參與活動名稱全銜 等)請以條例式列舉
證明文件
(附影印本) 符合款項 審查結果 (由本會填寫) 附件 1 第( )項
第( )款
□符合
□不符合 附件 2 第( )項
第( )款
□符合
□不符合 以下欄位由雲林縣體育會填寫,請推薦單位勿填寫。
初 審 □4 年內無獲獎紀錄 □符合受獎條件 初審結果 □符合□不符合
受推薦者(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承辦人: 單位主管/總幹事: 機關首長/主任委員/理事長:
註一、請依限郵寄並 E-mail 至雲林縣體育會彙整。Email:[email protected]。
註二、相關資料請以 A4 紙張繕打、並裝訂成冊。
註三、符合款項填寫方式,以第肆點表揚條件所屬該類別符合資格之款項填寫,如有功個人,
倘符合「1. 從事體育教學、研發體育教材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並經發表專門著作,能 提升體育發展活動。(2) 參與全國性體育教學教材研發賽事獲獎,且有成績證明文件。」者,
則填寫第 1 項第 2 款,填寫時不以一項為限。
附件:推薦表(績優團體、績優單位專用)
雲 林 縣 1 1 0 年 表 揚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及 團 體 推 薦 表
推薦單位:推薦類別:□績優團體□績優單位 團體(單位)
名稱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團體(單位) 住址
聯絡人 電話 (O)
(M) 具體事實(含參與活動名稱全銜
等)請以條例式列舉
證明文件
(附影印本) 符合款項 審查結果 (由本會填寫) 附件 1 第( )項
第( )款
□符合
□不符合 附件 2 第( )項
第( )款
□符合
□不符合 以下欄位由雲林縣體育會填寫,請推薦單位勿填寫。
初審 □4 年內無獲獎紀錄 □符合受獎條件 初審結果 □符合□不符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承辦人: 單位主管/總幹事: 機關首長/主任委員/理事長:
註一、請依限郵寄並 E-mail 至雲林縣體育會彙整。Email:[email protected]。
註二、相關資料請以 A4 紙張繕打、並裝訂成冊。
註三、符合款項填寫方式,以第肆點表揚條件所屬該類別符合資格之款項填寫,如有功團體,
倘符合「1. 從事體育教學、研發體育教材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並經發表專門著作,能 提升體育發展活動。」者,則填寫第 1 項第 0 款,填寫時不以一項為限。
附件:推薦表(終身成就人員專用)
雲 林 縣 1 1 0 年 表 揚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及 團 體 推 薦 表
推薦單位:推薦類別:□終身成就人員
照片黏貼處
(實貼一張)
(浮貼一張)
姓名 生日 年 月 日
住址 服務單位 (退休者請
寫原退休
單位) 電話
(O) (H) (M) 職 稱
具體事實(含參與活動名稱全銜等)請以條例式 列舉
證明文件
(附影印本)
附件 1
附件 2
以下欄位由雲林縣體育會填寫,請推薦單位勿填寫。
初審 □設籍本縣□無獲獎紀錄 □符合受獎條件 初審結果 □符合□不符合
受推薦者(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承辦人: 單位主管/總幹事: 機關首長/主任委員/理事長:
註一、請依限郵寄並 E-mail 至雲林縣體育會彙整。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