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9 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說明會
時間: 109.1.10( 五 ) 10:00-11:00
地點:教研大樓 503 教室
109 學年度師資培育 公費生甄選
內容說明
甄選名額 (4 名 )
項 次
甄選 名額
分 發 學 年 度 、
分發縣市 / 學校 申請資格與畢業前應取得之附加條件
1 1名
111學年,
分 發 新 竹 市 立 培英國中
(特殊地區)
1. 限本校舞蹈學系所。
2. 畢業前完成第一專長國民中學「藝術領域表演藝術專長」及 第二專長中等學校「藝術領域視覺藝術專長與藝術領域美術 科」。
2 1名
111學年,
分 發 嘉 義 市 崇 文國小
(特殊地區 )
1. 限本校舞蹈學系所。
2. 目前修習教育學程在學師資生,畢業修畢國小學程。
3. 修習輔導知能 10 學分。
4. 畢業前通過國民小學 ( 國、數、社、自 )4 領域學科知能評量
,至少 1 科達「精熟」級,其餘達「基礎」級。
※ 具備公費甄選資格且能完成縣市所訂定之條件,並於分發年度前畢業
、通過教檢完成實習並取得教師證。
甄選名額 (4 名 )
項 次
甄選 名額
分發學年度、分
發縣市 / 學校 申請資格與畢業前應取得之附加條件
3 1名
112學年,
分發新竹縣偏遠 地區
(音樂 + 表演 )
1. 限音樂、中國音樂學系所。
2. 目前修習教育學程在學師資生,畢業修畢國小學程。
3. 具備表演第二專長。
4. 畢業前通過國民小學(國、數、社、自) 4 領域學科知能評量
,至少 2 科達「精熟」級,其餘達「基礎」級。
4 1名
112學年,
分發新竹縣偏遠 地區
(視覺 + 表演 )
1. 限視覺專長學系所。
2. 目前修習教育學程在學師資生,畢業修畢國小學程。
3. 具備表演第二專長。
4. 畢業前通過國民小學(國、數、社、自) 4 領域學科知能評量
,至少 2 科達「精熟」級,其餘達「基礎」級。
※ 具備公費甄選資格且能完成縣市所訂定之條件,並於分發年度前畢業、
通過教檢完成實習並取得教師證。
預估公費時程
備註:1. 教檢為每年 6 月。實習為每年 2 月 ~7 月或 8 月 ~1 月。教檢與實習不 可同時進行。
2. 上述預估時程為尚未取得教師證者。
分發年度 111 學年 (111 年 7 月 )
112 學年 (112 年 7 月 ) 教檢實習
110 學年
(110 年 7 月 ~111 年 6 月 )
111 學年
(111 年 7 月 ~112 年 6 月 )
畢業 109 學年 (110 年 6 月 )
110 學年 (111 年 6 月 ) 受領公費期間 108-2 、 109 學年 108-2 、 109 、 110
學年
重要日程
內容 日期 地點
繳交報名資料
109.1.30( 四 ) 起至 109.2.3( 一 ) 每天 8:30-12:00 及 13:30-17:00
師資培育中心辦 公室 ( 教學研究 大樓 4 樓 )
心理測驗 109.2.11( 二 )13:30-14:00 教研大樓 503 教 室
面試 109.2.15( 六 ) 10:00-17:00 面試地點另行公 告
備註:甄選相關日程若有變更,將另行公告,請密切注意師資培育中心 之網頁訊息。
報名資料
需填妥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資料,繳交至師資培育中 心。
• 教育學程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成績單正本 ( 由師資 培育中心印製 ) 。
• 學習歷程檔案 ( 內容含自傳、學習規劃、相關教學能 力檢定證明、課輔活動證明、其他優秀表現等 ) 一式 5 份
• 師長推薦信 2 封 ( 此為參考資料,不列入計分條 件 ) 。
學習歷程檔案撰寫格式
學習歷程檔案格式以 A4 直式為限,總篇幅含證明文件以 20 頁為 限,內容可含括:
1.
自傳 ( 個人基本資料、家庭背景、學習歷程與重要成長經驗等 )2.
學習規劃 ( 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修課計畫及達成公費生要求之規劃 )
3.
相關教學能力檢定證明4.
課輔活動證明5.
其他優秀表現 ( 近 5 年志願服務和專長才能表現,並請提供證明 文件 )◎ 備註:上述內容僅供參考,若無則免,請裝訂成冊。
成績計算方式
壹
.
歷年學科成績平均分數佔 40% :包含歷年系所學科 成績平均分數 (40%) 及教育學程 108 學年度第 1 學 期之各科成績平均分數 (60%) 。貳
.
面試成績佔 40%參
.
學習歷程檔案成績佔 20%肆. 心理測驗結果 ( 此為參考資料,不列入計分條件,由 師資培育中心統一辦理施測 ) 。
伍. 師長推薦信 2 封 ( 此為參考資料,不列入計分條 件 ) 。
陸. 歷年學科成績平均分數、面試成績及學習歷程檔案成 績合計成績總分。如總成績分數相同時,成績參酌順 序為: (1) 面試成績 (2) 歷年學科成績平均分數 (3) 學習歷程檔案成績。
公費生在校補助公費
師資培育公費生公費待遇 項目及標準表 ( 核定本 )
項目名稱 核定標準 備註
一、制服費 ( 每年 ) 2,000元 本表准自 86 年度起實施
,所需經費應在本院核定 貴部主管歲出額度範圍內 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書籍費 ( 每年 ) 3,000元
三、學雜費 ( 每學期 )
壹 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公費 生,按原減免方式辦理。
貳 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
,按各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受領。
四、住宿費 ( 每學期 ) 辦理方式同三之規定。
五、教育實習參觀費 3,000元 ( 畢業學年上學期 ) 六、生活津貼 :
1主食費 ( 每月 ) 2副食費 ( 每月 )
糙米 26 公斤 ( 折算 728 元 ) 2,800元
公費生之權利義務
本次甄選公費生需修習
108 學年核定師資職前
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
後,應於分發學校連
續服務,其最低服務
年限不得少於六年。
公費生 修業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
利:
•
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 達八十分,不在此限•
每學期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anguages :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B1
級以上 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
離島地區公費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2)
原住民籍公費生。公費生 修業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
利:
• 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 勢學生,未達七十二小時 ( 實地學習另計 ) 。
• 畢業前未通過教學演示。
• 畢業前未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教育專業知能需求。
各級英語認證與歐洲共同 語言能力分級架構對照表
http://www.iltea.org/cambridge/cef.htm
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 領之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 分發之權利:
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並喪失 接受分發之權利:
•
修業期間,因轉學、轉系而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被勒令退學、開除 學籍或無故不就學。•
因重大疾病或事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致喪失公費生資格。•
取得教師證書經通知分發報到,逾期不報到致撤銷分發。公費生分發任教 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滿三年者,應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已連續服 務三年以上未滿應服務年數者,依其未服務之年月數比例償還已受領之公 費。前項未服務年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培育公費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追繳公費生應償還公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