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出得去 愛心進得來 大家益起來
高雄市身心障礙福利措施簡介 (附錄 ICF 鑑定與評估說明)
愛.攜手.服務
I Care your Future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關心您 108 年 4 月版
掃描 QR 碼,快速下載
最新版本高雄市身心障礙福利措施
※長照諮詢專線:1966
目錄
※高雄市辦理「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說明 ··· 1
壹、手冊/證明管理
申請、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 2貳、經濟補助
生活補助 ··· 3醫療費用補助 ··· 4
看護費補助 ··· 5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 6
参、租購屋補貼/租購停車位補助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7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 8
房屋租金補貼 ··· 9
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 10
肆、保險補助
現金給付之社會保險補助 ··· 11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補助 ··· 11
伍、交通福利措施
博愛卡暨博愛陪伴卡優惠 ··· 12無障礙計程車車資補貼 ··· 12
無障礙車輛預約服務(復康巴士) ··· 13
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 ··· 14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14
使用牌照稅減免 ··· 16
專用車輛牌照 ··· 17
陸、輔具補助
輔助器具補助 ··· 19輔助器具服務 ··· 20
醫療輔具補助 ··· 21
輔具用電優惠 ··· 22
柒、長期照顧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 ··· 23捌、支持服務
視覺障礙者生活照顧輔佐服務 ··· 24玖、其他服務
手語翻譯服務 ··· 25同步聽打服務 ··· 25
聽語障者視訊諮詢服務 ··· 26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服務 ··· 29
拾壹、就學服務
兒童托育津貼 ··· 30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家長經費 ··· 31
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補助 ··· 31
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 ··· 3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 32
公立(普通班)、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優先入園 ··· 33
拾貳、就業服務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34自力更生方案 ··· 35
職業重建服務 ··· 36
職務再設計服務 ··· 36
職業訓練 ··· 37
拾参、個人照顧服務
生活重建-精神障礙者生活重建 ··· 38生活重建-肢體障礙者生活重建中心 ··· 38
生活重建-視覺障礙者社會重建中心 ··· 39
心理重建 ··· 39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 39
社區居住 ··· 40
家庭托顧 ··· 40
婚姻及生育輔導 ··· 41
課後照顧 ··· 42
行為輔導 ··· 42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原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 43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 ··· 44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 45
住宿式照顧服務 ··· 46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 ··· 47
拾肆、家庭照顧者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48照顧者支持及訓練與研習 ··· 48
精神障礙者弱勢家庭支持服務 ··· 48
拾伍、附錄
法定福利服務申辦注意事項 ··· 49常見問與答 ··· 51
高雄市衛生所/長期照護據點通訊錄 ··· 52
高雄市區公所通訊錄 ··· 53
高雄市辦理「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說明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領有永久效期障礙類別身心障礙手冊者,
於 104 年 7 月 1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10 日應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請身心障礙 者或其家屬於換證期間收到社會局換證通知單後,備妥換證應備文件依社會局指 定期日內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104 年至 108 年間將依身心障礙者出生年次分批通知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以 下為預定換證年度及年次別:
辦理換證年度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持永久效期手
冊者出生年次 70 年次以後 52-69 年次 40-51 年次 14-39 年次 13 年次以前
*換證流程:
*換證應備文件如下:
1、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3、近 3 個月內之 1 吋半身照片 3 張及印章
4、換證通知單及申請表
(申請表於通知單下方,請預先備妥相關資料)5、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如有相關疑問,可逕洽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或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 利科諮詢專線(07)3373390 或(07)3308447。
依據法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6 條 指定期日內 戶籍地區公所
受理換證申請並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社會局、
戶籍地區公所 寄發換證 通知單及 申請表
身障者 或家屬 備妥換 證應備 文件
社會局 依身障者福 利需求辦理 需求評估
壹、手冊/證明管理
福利措施
申請、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者。
福利內容
1、初次申請: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2、屆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應於證明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
3、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遺失時製發。
4、換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破損不堪使用、改名、戶籍遷移等資料變更時製發。
5、到宅鑑定: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 迷,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由轄區公所函文縣市衛生局再請鑑定醫院 指派醫師前往鑑定。
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 14 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
2、近 3 個月內之 1 吋半身照片 3 張(補、換發只需 2 張)。
3、印章(或手印)。
4、重鑑、換發應出示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5、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6、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 3 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 斷證明。
7、到宅鑑定:如辦理身心障礙到宅鑑定者,請檢附診斷書(須敍明全癱無法自行下 床、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及需鑑定之障礙類別相關 病歷資料。
辦理單位
1、設籍本市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
2、涉及身心障礙鑑定疑義、鑑定標準及到宅鑑定審查問題,請洽衛生局長期照護 科:7134000 分機 5703~5706。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z10dV
備註
1、遷入或遷出本市或於本市住址變更者,務必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身分證或戶 口名簿、戶籍資料(正本)向遷入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登記。
2、自 104 年 1 月起,開放可至本市各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惟領取、換發或補 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仍需回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3、如居住外縣市不便至戶籍區公所辦理者,可郵寄申請,請至本局網頁下載「身心 障礙申請表」,參考填表說明完整填寫且簽章後,連同應備表件及回郵信封(黏貼 60 元郵票),一併掛號郵寄至戶籍區公所社會課(信封請備註申請身心障礙證 明),公所完成受理申請程序後,會將申請表及鑑定表郵寄回申請者,請參考本 局網頁(https://reurl.cc/xpAA4)申辦流程及郵寄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區公所 備妥資料領 取鑑定表
鑑定醫院 完成 2 階 段鑑定
衛生局 核予醫院 鑑定費用
社會局 確認行動不 便、二項必要 陪伴者資格
戶籍區公所 領取新證
貳、經濟補助
福利措施
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者。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108 年)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2.5 倍
(32,748 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4、全家動產未超過 1 人為 200 萬元,每增加 1 人增加 25 萬元。
5、全家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萬元。
福利內容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8,499 元;輕 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
2、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輕度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3,628 元。
3、符合前列申請資格所列條件且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 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3,628 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 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3、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 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
失蹤 6 個月以上證明等。
辦理單位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申請。
2、如有疑問請洽(諮詢窗口):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 分機 2063。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RLxeD
備註
家庭應計算人口:申請人、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 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之納稅義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 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 作、3.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 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福利措施
醫療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1、申請資格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2、應於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3、醫療補助應扣除已領取健保以外之其他保險給付。
福利內容
1、補助標準: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人每年 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3 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 後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2、醫療費用補助不含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材費、自 購藥品或器材、掛號費、疾病預防、膳食費、指定病房費、交通費、屬健保給 付而選擇自費醫療之費用、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3、健保卡正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 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須與醫療費用 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7、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 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 轉 2060、3373372。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9vgNn
福利措施
看護費補助
申請資格
1、申請資格
無家屬或其家屬無法看護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3)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4)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2、因疾病或傷害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所生之 費用。
3、應於出院或看護行為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4、看護費用補助應扣除已領取之其他保險給付,已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的其他補助 者,不得重複申請。
5、申請看護費用應聘僱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與受補助者非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
福利內容
補助標準: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200 元,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15 萬 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3 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 新臺幣 5 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500 元(僅補助超過 3 萬元或 5 萬元部分), 但每人每年以 6 萬元為限。
3、看護費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額度,一日係以全日班(24 小時)計算,但看護時數 累計不足 24 小時者不予補助。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依看護人數比例計算。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及入 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學生證、醫師診斷證明等)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
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7、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 轉 2447、3373372。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9vgNn
福利措施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申請資格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參照身心障 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
2、年滿 2 歲未滿 65 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4、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住 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5、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 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6、未就學者,惟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7、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8、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2、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 4 小時。
3、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 8 小時以上。
4、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5、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2)其父母、子女、配偶、媳婦或女婿。
(3)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 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福利內容 每月核發照顧津貼 3,000 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
2、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3、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切結書。
5、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如委託書)。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或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辦理:3368333 分機 3952。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1vrDQ
備註 每位照顧者以請領 1 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参、租購屋補貼/租購停車位補助
福利措施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購買貸款房屋位於高雄市。
2、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因均無自有住宅購屋(購屋應以身心障礙 者本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為限)。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4 倍。
4、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如都市發展局之租金補貼 或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
5、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需購買自有住宅未滿 5 年,並已辦妥金融機構或郵局住宅貸 款,尚未全部清償。
6、房屋租金與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 220 萬元。
2、貸款年限:依身心障礙者實際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 30 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最長 5 年。
3、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實際貸款期間及利率,補貼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 間之利息差額。
4、補貼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 序補貼。
5、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 12 月份),屆時請來電洽詢社會局身 心障礙福利科或上社會局網站查詢(網址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 利-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暨計點標準表(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 取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購屋貸 款利息補貼下載)。
2、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領取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購屋 貸款利息補貼下載)。
3、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及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4、貸款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3。
備註
1、不得重複領取都市發展局之租金補貼或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住宅補貼方案(每年約於 7~8 月受理申請),請逕洽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 處(電話:3368333 分機 2649~2651、3373529、3373530)。
福利措施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3、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如未申領含停車位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
4、身心障礙者本人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5、現未入住 24 小時住宿機構。
6、已購買停車位,並已辦妥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尚未全部清償。
7、購買停車位供停車使用。
8、購買停車位無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9、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與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依實際貸款年限,補貼實際貸款利率於每年 1 月 1 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 之利息差額:
(1)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 100%。
(2)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 80%。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 50%。
2、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 11 月份),屆時請來電洽詢社會局身 心障礙福利科或上社會局網站查詢(網址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 利-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3、補貼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排 序補貼。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暨計點標準表(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 取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購買停 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下載)。
2、購買停車位之貸款餘額證明書(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 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頁下載)。
3、身心障礙者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4、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契約書影本。
5、購買停車位之最近 1 期貸款繳納證明。
6、購買停車位之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
7、身心障礙者貸款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3。
備註 不得重複領取併附停車位之購屋或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福利措施
房屋租金補貼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租賃位於高雄市之合法房屋。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3.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都市發展局之租金補貼或購置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等)。
4、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7、租賃房屋非為直系親屬所有。
8、房屋租金與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依實際承租期間,補貼 1 年,按月每坪最高新台幣 2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為 上限,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1)單身家庭:最高補貼 7 坪(1,400 元/月)。
(2)二口家庭:最高補貼 12 坪(2,400 元/月)。
(3)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貼 17 坪(3,400 元/月)。
2、實際租金低於前項補貼金額規定上限者,實際租金覈時補貼。
3、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 12 月份),屆時請來電洽詢社會局身 心障礙福利科或上社會局網站查詢(網址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 福利-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4、補貼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排 序補貼。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暨計點標準表(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 取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房屋租 金補貼下載)。
2、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整本內文都要,需加蓋房東印章)。
3、身心障礙者或其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帳號封面影本。
4、出租人係屬房屋所有權人之佐證資料(如建物權狀影本、繳稅證明或建物謄本)1 份。
5、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3。
備註
1、不得重複領取都市發展局之租金補貼或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住宅補貼方案(每年約於 7-8 月受理申請),請逕洽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電話
:3368333 分機 2649~2651、3373529、3373530)。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QYEgo
福利措施
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3、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如未申領含停車位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
4、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 3 個月。
5、身心障礙者本人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6、現未入住 24 小時住宿機構。
7、承租停車位供停車使用。
8、承租停車位無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9、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與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依實際承租期間,補助 1 年,每月最高補助 1,000 元,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 關費用不予補助。
(1)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50%。
(2)中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40%。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25%。
2、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 11 月份),屆時請來電洽詢社會局身 心障礙福利科或上社會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 福利-身心障礙者停車位租金補貼)。
3、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排 序補助。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暨計點標準表(至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索 取或至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停車位 租金補貼下載)。
2、身心障礙者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3、承租停車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4、承租停車位之最近 1 期租金繳納證明。
5、身心障礙者或其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帳號封面影本。
6、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血親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3。
肆、保險補助
福利措施
現金給付之社會保險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參加國保、公保、勞保、農保、軍保、健保等社會保險者。
福利內容
◎補助國保保險費自付額:
1、極重度、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障礙者補助 70%。
3、輕度障礙者補助 55%。
◎補助公保、勞保、農保、軍保、健保保險費自付額:
1、極重度、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障礙者補助 1/2。
3、輕度障礙者補助 1/4。
應備文件 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投保單位主動辦理,民眾無需申請,逕自減免。
辦理單位
1、公、農、軍保請洽各投保單位辦理。
2、如詢問國保補助事宜,請洽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08580、3373374。
3、如詢問勞、健保補助事宜,請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5。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yL5O8
福利措施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補助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滿 1 年以上且最近 1 年國內居住超過 183 天。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 率為 5%之身心障礙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 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為 12%且年滿 65 歲以上之輕、中度身心障礙者。身心 障礙者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而符合前述條件者,亦同。
福利內容 1、每月以 749 元為補助上限。
2、未達 749 元者,核實補助。
應備文件 -- 辦理單位
1、符合補助資格者,經區公所建檔後,由社會局自次月起逕報送名冊予健保署。
2、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5。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QR1N5
備註
1、因核定稅率或居住國內之時間不符補助資格,經社會局停止補助者,於符合補 助資格後,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恢復補助,經審核通過後,自申 請當月起恢復補助。
2、108 年係採國稅局審訂之 106 年綜合所得稅率為補助條件。
伍、交通福利措施
福利措施
博愛卡暨博愛陪伴卡優惠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得辦理一卡通優惠記名博愛卡(以下簡 稱博愛卡)1 張。
2、辦理博愛卡者,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內註記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者,得辦理博愛陪伴卡 1 張。
3、同時符合辦理敬老卡或仁愛卡資格者,僅能擇一申請。
福利內容
1、補助初次申辦一卡通優惠記名卡製卡費用。
2、身心障礙者持博愛卡搭乘高雄捷運享有半價優惠及本市公車、船及無障礙計程 車部分車資補貼共計 100 段次。
3、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 1 人持博愛陪伴卡緊隨博愛卡後使用,得享有搭乘捷 運半價及本市公車、船半價優惠,單獨使用博愛陪伴卡者仍以全票計價。
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本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 1 份,查驗後歸還(無身分證者請檢附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2 吋彩色半身照 1 張,並於照片後註明姓名。
3、印章或本人得親自簽名。
辦理單位
1、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週一至週五):3373390(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1 樓)。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1vnMG 2、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3、本市各高雄捷運車站。
備註 初次辦卡費用,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若遺失、損毀、重複辦卡或其他因素 致第 2 次以上之製卡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福利措施
無障礙計程車車資補貼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持博愛卡。
福利內容
1、與補助本市公車、船每月併計共 100 段次優惠。
2、補助標準:搭乘無障礙計程車單趟次車資 100 元以下補貼 36 元(扣 2 段次),
101 元至 200 元,補貼 54 元(扣 3 段次),201 元以上補貼 72 元(扣 4 段次)。
應備文件 持博愛卡。
辦理單位
預約電話:
1、凱旋大都會無障礙車隊:7241111。
2、台灣大車隊:市話 405-88888;手機直撥 55688。
3、中華大車隊,預約電話:7258777。
4、皇冠大車隊,預約電話:4128333、手機直撥 5510。
5、倫永大車隊,預約電話:3708888。
6、夏威夷大車隊,預約電話:5555555 7、澄清湖大車隊,預約電話:7772222 8、新形象大車隊,預約電話:3156666 9、好客來大車隊,預約電話:8011799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5v0pq 備註 如乘客未攜帶博愛卡則不予補助。
福利措施
無障礙車輛預約服務(復康巴士)
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2、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達中度失能以上者。
3、設籍於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因就學確有需要,得每學期向教育局申請使用,經該局通 案審核通過後轉報交通局統一調度派車。
福利內容
1、提供電話及傳真(限無法以電話聯絡者)方式預約訂車及電話臨時叫車服務。
2、服務區域:以本市三十八個行政區為原則,每日上午十一時以後服務範圍得跨域擴 及台南市及屏東縣境,惟服務起訖之一端須位於本市行政區域內。
3、服務時間:上午 6 時(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至晚上 11 時(末班車,抵達乘 客預定地點)。
4、服務費用:
(1)一般費率:比照本市計程車日間費率 1/2 收費,低收入戶比照高雄市計程車日 間費率 1/3 收費,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2)共乘費率:以計程車日間費率 1/3 收費。
應備文件 --
辦理單位
1、預約電話:3601160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2、傳真電話:3601175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3、臨時叫車:3601165。
4、申訴專線:
(1)高雄市政府交通局:2299803。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OMx4y
(2)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品質稽核小組:0800-880-001。
福利措施
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
申請資格
1、已申領加註車號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
2、懸掛專用車牌之汽車。
3、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
福利內容
1、路邊及路外平面停車場:符合資格之本市身心障礙者,停放於本市計時停車格者,
當日停車前 4 小時內免費,第 5 小時起依停車費率全額收費;停放於計次、高費率 停車格半價計費。符合資格之外縣市身心障礙者,停放於本市計時、計次停車格者
,半價計費;但高費率停車格位不予優惠。
2、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符合資格之本市身心障礙者,當次停車前 4 小時內免費,
第 5 小時起以半價收費,每日以一次為限。符合資格之外縣市身心障礙者,半價計 費。
3、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停放機車收費停車格,免收取停車費。
4、持本府核發之識別證或懸掛設籍本市專用車牌之汽車,購買停車場月票,半價計費
。
應備文件
1、放置加註車號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於擋風玻璃明顯處。
2、懸掛專用車牌之汽車。
3、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
4、車輛停放於路外立體、地下停車場者,駕駛人應於出場前至管理室出示識別證或由 停車場人員確認懸掛專用車牌,始得享有優惠。同一停車場免費優惠,每日以一次 為限。
辦理單位
優惠規定問題請逕洽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2299836、2222590。
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 25 號 3 樓。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kOGOb
福利措施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3、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之所有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2)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戶籍地址及戶號皆相同、同一本戶口名簿內) 之 配偶或親屬所有。
(3)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地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之配偶或親屬所有。
(4)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4、汽車行車執照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客貨車或計程車為限。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牌照,僅能擇一辦理。
福利內容
1、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障者本人時停放於專用停車位之證 明。
2、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親屬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 1 張為限。
3、本市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一般停車格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之證明。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
2、汽車行車執照(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或計程車為限)及駕駛執照 影本,其所有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2)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戶籍地址及戶號皆相同、同一本戶口名簿內)之 配偶或親屬所有。
(3)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地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之配偶或親屬所有。
3、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 影本。
4、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如為同址分戶者須再檢附行照及駕照所有人之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
5、身心障礙者及代辦人印章(身心障礙者或代辦人無法簽名時須攜帶)。
6、已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換發新證時,舊證請一併繳回。
辦理單位
1、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週一至週五):3373390(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1 樓)。
2、社會局岡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6220733(岡山區竹圍南街 99 號)。
3、社會局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週二至週六):7466900 轉 245 (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20 號)。
4、社會局大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7813005 (大寮區進學路 129 巷 2 之 1 號 3 樓)。
5、社會局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6617464(旗山區中正路 199 號)。
6、社會局小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8016920(小港區博學路 369 號 5 樓)。
7、社會局前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8121470 (前鎮區康定路 115 號)。
8、社會局左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5852250(左營區實踐路 4 號)。
9、社會局彌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週一至週五):6108805(彌陀區中華路 1 巷 5 弄 2 號 )。
10、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46OnL
使用 注意事項
1、乘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時,應將識別證正本完整呈現並 放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且不可遮蔽發證單位、有效期限
、編號、車牌號碼等查驗資訊,以供查驗。
2、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限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時持用,配偶 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識別證如有轉借他人使用、偽(變)造 (影印)或冒用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逕行註銷,並自查獲之日起 3 年內不得申請 核發識別證。
3、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效期為主且最長 5 年,期限屆 滿前 1 個月內應重新申請。
4、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身故、戶籍遷出本市、身心障礙資格消失、更 換車號等未符「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資格時)時
,本識別證即失效,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原申領識別證繳還原 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遷出本市者,須依規定至遷入地 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重新辦理。
福利措施
使用牌照稅減免
申請資格
◎須符合下列 1、2、條件之一:
1、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1)(2)(3)所有條件 (1)車輛為身障者所有。
(2)身障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3)障礙類別非屬:視障、植物人、頑性癲癇或中度以上失智症。(經監理機關認定 無駕駛能力者,應註銷駕照後方可改以第 2 項規定申辦減免)。
2、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1)(2)所有條件 (1)車輛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戶二親等內親屬所有。
(2)身障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福利內容
免徵使用牌照稅注意事項: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手續,
即自免稅申請經核准後,核准日以臨櫃交付之收件日或寄回申請書之郵戳日期為準
,開始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年度已納之稅款因前項申請核准致溢繳者,請提供車 主本人帳戶資料,以便辦理直撥退稅。
2、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事後有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要件情形時,應 向車籍所在地主管稽核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3、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應自死亡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4、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應設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原戶籍,將自遷出日起恢復 課稅。
5、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期逾期,將自後續鑑定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6、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 業經監理機關吊扣,將自吊扣日起恢復課稅,因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 照者」,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方受理免稅。
7、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 業經監理機關吊銷,將自吊銷日起恢復課稅,又喪失駕駛執照係因違規所致,非身 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其有駕駛能力之事實,不符合「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 駕駛執照者」規定。惟於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倘能證明該身心障礙者因身 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得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車輛重新申請免稅。
8、身心障礙者如有長期出境、服刑或入住安養機構未外出等車輛未供身心障礙者使用 情事,應向車籍所在地主管稽核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9、每一身障者以申請一輛為限。
10、車輛排氣量超過 2,400 c.c 部分之稅額不予免稅。
11、車籍(行照地址)屬本市所轄。
12、150 c.c 以下機車不課徵使用牌照稅,無須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
(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行車執照影本。
(3)身分證影本。
2、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行車執照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 (身障者或配偶得以身分證代替)。
辦理單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暨所屬各分處、派駐高雄市各監理所(站)牌照稅櫃台。
洽詢電話:7410141 分機 228~232、3631810 分機 11~16。
線上申請:https://reurl.cc/0vLKo 或智慧型手機讀取右列行動條碼。
辦理地點:
1、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牌照稅櫃台: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 71 號。
2、派駐苓雅監理站牌照稅櫃台:高雄市苓雅區安康路 22 號。
3、派駐高雄區監理所牌照稅櫃台: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 361 號。
4、派駐旗山監理站牌照稅櫃台: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 123 之 1 號。
5、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暨所屬各分處:
(1)總處消費稅科: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 2 段 136 號。
(2)岡山分處:高雄市岡山區仁壽路 53 號。
(3)旗山分處: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 495 號。
(4)新興分處: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 25 號 1 樓。
(5)三民分處: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 215 號 8 樓。
(6)前鎮分處: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 151 號 4 樓。
(7)小港分處: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 158 號 5 樓。
(8)鹽埕分處: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 6 號 3 樓。
(9)左營分處: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 479 號 6 樓。
(10)楠梓分處: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 264 號 7 樓。
(11)大寮分處: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 336 號。
(12)仁武分處: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 94 號 5 樓。
(13)旗津服務台: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 2 號。(每星期三下午 2 點至 5 點半)
福利措施
專用車輛牌照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3、汽車所有人為障礙者本人或與其同一戶口名簿之家屬。
4、1 人 1 車 1 付牌照(本人及家屬不得重複申請)。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與專用牌照,僅能擇一辦理。
應備文件
◎新領牌照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及印章。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2 張(經檢驗合格)。
3、汽車出廠證與貨物完稅照證(國產車)。
4、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進口證明書及出廠證(進口車)。
5、統一發票(國產車註明車身及引擎號碼,進口車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 30 日以上)。
7、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
8、委託辦理,須加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換領牌照應備條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及印章。
2、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3、行車執照。
4、號牌 2 面。
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 30 日以上)。
6、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
7、動產抵押登記車輛加附債權人同意書。
8、委託辦理,須加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辦理單位
1、高雄市區監理所:3613161 分機 113(新車領牌窗口)(楠梓區德民路 71 號)。
2、高雄區監理所:7711101 分機 112(車輛管理課)(鳳山區武營路 361 號)。
3、旗山監理站:6613711 分機 113(新車領牌窗口)(旗山區旗文路 123 之 1 號)。
4、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YEZ34
備註
1、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貨車 為限,新/換領專用牌照,應向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2、專用牌照得由民眾自行選擇是否申領,不強制換發;僅能就專用牌照或專用停車位 識別證,擇一辦理(若原已領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欲換領專用號牌,請先至社政 機關繳回識別證)。
3、被限制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申領專用牌照。
4、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以 1 人 1 車 1 付牌照為限,不得以本人或同戶籍之家屬名義分 別申請,應兩者擇一,不得重複領用。
5、車輛移轉於不符領用專用牌照之車主或身心障礙情形不復存在時,即應換領一般車 輛牌照。
6、新領牌照時需繳納該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行車執照費 200 元、號 牌費 600 元及檢驗費 450 元。
7、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8、換領牌照時如檢驗日逾期須經檢驗合格後始能辦理。有交通違規或違反強制汽車保 險事件罰鍰未結或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請先結清(繳納上述稅費後 之 1 個月內申辦者,請攜帶當期收據)。須繳納號牌費 600 元、行車執照費 200 元(補 照換新者)。
陸、輔具服務
福利措施
輔助器具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經身心障礙鑑定機構開立診斷證明 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或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 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福利內容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1、個人行動輔具。
2、溝通及資訊輔具。
3、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5、具預防壓瘡輔具。
6、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7、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8、居家生活輔具。
9、矯具及義具。
10、其他輔具。
應備文件
◎申請時(申請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 1、申請表 1 份。
2、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三個月內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3、委託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印章。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核銷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 6 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 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或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2469、2470
、2471、3943、3944。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2Y534
備註 如項目為人力移位吊帶、移位滑墊、站立架、氣墊床、居家用照顧床、升降桌、
衣著用輔具、飲食用輔具及居家用生活輔具等項目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福利措施
輔助器具服務
申請資格
設籍高雄市: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其家屬。
2、65 歲以上老人。
3、有短期( 6 個月)輔具需求之民眾。
福利內容
1、提供生活輔具最新資訊及專業評估、諮詢。
2、輔具回收、租借與檢修服務。
3、輔助器具補助評估表開立。
4、二手輔具媒合及個案追蹤服務。
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
2、委託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辦理單位
1、南區輔具資源中心:8416336 或 8151500 分機 111(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北路 392 號)。
(1)楠梓輔具服務站:3661130(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 172 號)。
(2)林園輔具服務據點:8416336(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 191 號)。
2、北區輔具資源中心:6226730 分機 150、142、113(高雄市岡山區公園東路 131 號)。
(1)鳳山輔具服務站:7100366(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20 號 3 樓)。
(2)旗山輔具服務站:6625695(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 123 號)。
(3)茄萣輔具服務據點:6626730 分機 113 (高雄市茄萣區港埔路 101 號)。
3、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9vgWv
福利措施
醫療輔具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經身心障礙 鑑定醫療機構或公立醫療機構相關科別醫師開立診斷書或經相關醫事人員開立 之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
3、依「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5 條附表所列之輔助器 具(以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為限)。
福利內容
1、所列之醫療輔具種類如下:
(1)電動拍痰器。
(2)抽痰機。
(3)化痰機(噴霧器)。
(4)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Bi-PAP)。
(5)單相陽壓呼吸器(C-PAP)。
(6)壓力衣(彈性衣)。
(7)血氧偵測儀(血氧機)。
(8)氧氣製造機。
(9)UPS 不斷電系統。
(10)矽膠片。
2、醫療費用補助:
(1)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收據。
(2)開立醫療輔具的診斷書收據。
(3)開立醫療輔具的評估報告書收據。
應備文件
◎申請時(申請前不得先購買)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醫療輔具的診斷書正本(3 個月內)。
5、醫療輔具的評估報告書正本(3 個月內)。
◎核銷時
經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核定請款通知書送達後 6 個月內,檢附購買醫療輔具之收據 或統一發票、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影本(需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UPS、壓 力衣、矽膠片、人工電子耳除外)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送至戶籍地衛生所或衛 生局,俾辦理撥付補助款事宜。
辦理單位
1、戶籍所在地衛生所:各區電話請參閱第 52 頁。
2、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電話 7134000 分機 5703。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OMdOg
福利措施
輔具用電優惠
申請資格
設籍高雄市: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居住家中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3、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含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
4、使用維生器材或必要生活輔具者。
福利內容
依電業法第 65 條之 1 輔具用電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1、維生器材:
(1)氧氣製造機。
(2)呼吸器。
(3)血氧監測儀。
(4)冷氣機(限神經系統及皮膚構造損傷者)。
(5)電暖器(葉片式、陶瓷式、石英管式、鹵素式、碳素式)、(限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6)抽痰機。
(7)咳嗽(痰)機。
(8)化痰機(器)。
(9)電動拍痰機。
2、必要生活輔具:
(1)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
(2)電動輪椅。
(3)電動代步車。
(4)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
(5)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曾獲衛生福利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 設備用電」或縣市政府輔具補助者免附)。
3、電費收據影本(僅優惠一個電號)。
4、輔具補助項目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限定開立 3 個月內,並應註 明需使用輔具名稱;曾獲衛生福利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或縣市政 府輔具補助者免附)。
註:關於開立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診斷證明書之人員資格,請依「身心障礙 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 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 定辦理。
5、照片(申請者與輔具需同時入鏡;曾獲衛生福利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 電」補助者免附)。
6、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無者免附)。
辦理單位
1、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5。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gGLEz 2、洽詢專線:
(1)1957 福利諮詢專線。
(2)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02-26531719。
柒、長期照顧服務
福利措施
長期照顧服務
申請資格
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且經長照管理 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含)以上者。
2、經照管專員評估有長照專業服務需求者。
福利內容
1、照顧服務(含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2、專業服務(含復能照護、個別化服務計畫擬定與執行、進食與吞嚥照護、困擾行 為照護、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居家環境安全或無障礙空間規劃、營養照 護、居家護理訪視、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喘息服務等)
3、交通接送
4、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長照给付 額度及部 分負擔比
率
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份負擔比率
應備文件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或線上長照服務 APP 申請。
辦理單位
1、高雄市各區長照服務窗口(衛生所):各區電話號碼請參閱第 51 頁。
2、長照諮詢專線,全國單一號碼:1966。
3、高雄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線上申請網址:https://ltc.kchb.gov.tw/
高雄市長 照服務申
長照需要 等級
給付 給付 給付 給付 給付 給付 給付
額度 額度 額度 額度 額度 額度 額度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元)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元)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元)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元)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元)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般 戶
(元) 低收 入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第2級 10,020 第3級 15,460 第4級 18,580 第5級 24,100 第6級 28,070 第7級 32,090 第8級 36,180
0 5 16 1,680 0 10 30 1,840 0 9
40,000 0 10 30 32,340
0
喘息服務額度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礙 (1年)
環境改善服務(3年)
部分負擔 比率(%)
部分負擔 比率(%)
部分負擔 比率(%) 第四級
個人額度
交通接送(月)
部分負擔 比率(%)
部分負擔 比率(%)
部分負擔 比率(%)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7 21
48,510 27 2,000 0 8 25 2,400
0 5 16 照顧及專業服務(月)
部分負擔 比率(%)
捌、支持服務
福利措施
視覺障礙者生活照顧輔佐服務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18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中、重度視覺障礙者。
福利內容
1、服務費: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視障者,每人每月最高全額補助 24 小時。
(2)非低收入戶視障者,每人每月最高全額補助 12 小時,13~24 小時補助 50%,
另 50%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3)服務費每小時 150 元,實際補助時數由社工員評估後核定。
2、輔佐員交通費:
(1)使用輔佐服務,每人每次須支付輔佐員交通費 100 元,實際補助時數由社工 員評估後核定。
(2)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全額補助交通費以 12 趟為限,超過 12 趟部 分,由申請者自行負擔,每日以補助 1 趟為限。
(3)服務對象為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全額補助交通費以 6 趟為限,超過 6 趟部 分,由申請者自行負擔,每日以補助 1 趟為限。
3、新申請者若為中途視障者且未曾接受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須由社工員將視障者 轉介至本市視障者社會重建中心提供服務資訊或生活重建訓練。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
2、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
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3159675。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6vpx6
玖、其他服務
福利措施
手語翻譯服務
申請資格
1、領有聽語障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類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高雄市政府各機關、警政司法機關、各級學校、醫療院所等公共服務機關(構)
或依法登記之非營利組織與身心障礙團體。
3、申請手語翻譯事由,應為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者。
福利內容
符合下列事項之翻譯服務:
1、政府機關社工員訪視、輔導、心理諮商輔導。
2、涉及涉訟、刑事案件等事務。
3、前往各公務機關洽辦事務。
4、經受理單位認定之會議、研討會、研習、活動。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條件之翻譯服務。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初次申請)。
辦理單位
1、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9620336 分機 19 /傳真:9620338。
(1)夜間緊急服務專線:0956-778000。
(2)郵寄地址:高雄市三民區中華二路 250 號 4 樓。
(3)E-mail:[email protected]。
(4)Line 視訊:sls9620336 (5)skype 視訊:sls9620336 2、申訴管道: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73060 / 傳真:3308444。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lQE2l
手語服務中心申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備註 請於 3 天前提出申請。緊急、臨時突發性案件(指緊急醫療、警政偵訊、災害)除 外。
福利措施
同步聽打服務
申請資格
1、領有聽語障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類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2、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等公共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登記之非營利組織與身心障 礙團體。
福利內容
符合下列事項之聽打服務:
1、前往公務機關辦理聽語障者相關業務。
2、非營利團體辦理聽語障者相關未收費服務、活動、研習、會議。
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之同步聽打服務。
2、申訴管道: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3373060 / 傳真:3308444。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mMWQj
社團法人高雄市聲暉協會申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備註
1、請於 3 天前提出申請,不受理夜間緊急、臨時性申請。
(1)郵寄地址:高雄市苓雅區青年二路 210 號 10 樓 (2)E-mail:[email protected]
(3)LINE 視訊:2429357
2、服務時段:每週一至週日,上午 8 時至晚上 9 時。
福利措施
聽語障者視訊諮詢服務
申請資格 領有聽語障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可透過 LINE 或 Skype 之視訊及對 話框通話互動者。
福利內容
提供各項福利(線上)即時諮詢事項:
1、醫療保健:協助醫療院所掛號、洽詢醫療講座。
2、社會福利:身心障礙各項補助及其輔具申請諮詢。
3、勞工就業:職訓課程、勞資爭議申訴、失業補助等。
4、活動洽詢:高雄市展覽活動的時間地點查詢。
5、交通資訊:罰單繳納、汽機車違規停車檢舉、公車捷運路線地圖諮詢。
6、建議反映:公共環境維護、檢舉、建議等代為去電 1999 反映。
7、其他諮詢:學童就學與補助、戶政、稅捐、勞健保、護照等相關問題。
應備文件 -- 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9620336 分機 19。
E-mail:[email protected]。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RqK7D
備註
◎服務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
◎連線方式:
1、新增 skype 或 LINE 聯絡人「帳號:sls9620336」。
2、點選聯絡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手語視訊諮詢服務。
3、點按 或是以打字方式進行。
◎此服務為所有聽語障朋友開放,每次通話限制 15 分鐘內,若斷線請重新連線。
◎此服務不限於手語溝通,文字通訊之聽語障朋友亦可多加利用。
福利措施
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審查證明書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年滿 20 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有工作能力者。
1、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植物人、失智症者、智能障礙重度以上者不得申請成為經銷商。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障礙類別第一類請先來電詢問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福利內容 受理立即型公益彩券(刮刮樂)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本人須親自辦理)。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
2、身分證正本。
辦理單位
1、身心障礙者: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分機 394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1 樓)。
網站查詢 https://reurl.cc/QR1k2
2、低收入戶單親者: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3373695(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9 樓 )。
3、原住民:原住民事務委員會:7406511 分機 606(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32 號 2 樓)。
4、下列單位皆可受理上述三種對象:
(1)社會局岡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6228580(高雄市岡山區竹圍南街 99 號)。
(2)社會局彌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6108805(高雄市彌陀區中華路 1 巷 5 弄 2 號)。
(3)社會局鳳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7427247(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20 號)。
(4)社會局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6617464(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 199 號)。
5、中國信託彩券服務中心洽詢專線:0800-024-999。
備註 申請者需自行備妥申請文件逕寄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報名。
拾、個案管理
福利措施
身心障礙者通報轉銜暨個案管理服務
申請資格
1、7 歲至 64 歲,設籍或實際居住高雄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經工具 評估為疑似身心障礙者。
2、生活遭遇單一或多重問題、且本身及其家庭無力解決或使用資源,需接受協助
,經專業評估有相關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福利內容
針對身心障礙者生活上所面臨之問題,訂定個別服務計畫,協助連結適切性之醫 療、教育、就業協助、安置、經濟協助、心理諮詢、支持系統、法律諮詢等資源 之整合性服務。
應備文件 --
辦理單位 通報轉銜中心:社會局無障礙之家:8139022(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北路 392 號)。
網站查詢 http://barrier-free.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