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七届会议
2010年 2 月 8 日至 19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第 15(a)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
卡塔尔国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联 合 国
A
/HRC/WG.6/7/QAT/1大 会
Distr.: General 19 November 2009 ChineseOriginal: Arabe
1. 导言
这一关于卡塔尔人权状况的国家报告是按照大会第 60/251 号决议第 5(e)段 (其中决定成立人权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 5/1 号决议所 述的一般原则编写的。本报告阐述卡塔尔依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 言》、政府加入的各国际文书及国际人道主义法,落实各项人权原则的情况。
卡塔尔意于通过本报告全面、明晰地描述国内人权状况和该领域取得的进 步,同时说明政府在进一步确保享有这些权利的行动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卡 塔尔亦指出今后准备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审议加入其尚非缔约国的国际文书等问 题。
2. 本报告编写方法和程序
卡塔尔政府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并依照人权理事会确定的审议标准、基 础、目的和原则,制订编写报告的行动计划,主要反映卡塔尔遵守所承担的国际 承诺的情况、根据这些承诺所采取的行动和卡塔尔为将人权推向新的高峰,在基 层与社会各界及有关方伙伴紧密合作,自由地、负责任地行动而做出的最大努 力。
行动计划概括如下:
• 根据内阁 2009 年 2 月 11 日第六次常会作出的决定,成立一个国家委 员会。委员会由外交国务大臣主持,与会代表来自外交部、内政部、
劳动部、司法部、协商会议、国家卫生委员会、文化、艺术和遗产 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家庭委员会、卡塔尔打击人口贩卖局和卡 塔尔保护妇女儿童局。
• 向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从事人权 工作的机构的代表介绍普遍定期审议程序和国家委员会的任务,与它 们建立对话,进行咨询和搜集意见,使它们能够提供各自领域关于本 国人权方面的数据和信息,使其参与国家报告的编写工作。
• 委员会对这些人权数据和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审议的标准和 基本原则将其收入报告中;
• 委员会对卡塔尔提交联合国监察国际人权文书执行情况机构的报告及 这些机构针对报告做出的建议进行分析;
• 委员会采取实际行动去基层调查、与活跃于人权领域的民间组织、国 家机构接触;
• 组织各有关方参加工作会,听取它们对报告中出现的数据和信息发表 的意见和评论;
• 建立一个互联网站,汇集关于普遍定期审议和为此编写国家报告的进 程的资料,使人人都能够就卡塔尔的人权状况发表意见和评论;
• 编写一个阿拉伯文和英文的小册子,介绍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各项规定 以及国家行动计划和报告编写要求,向各有关方面分发并在网站发布 其内容(附件一)。
3. 卡塔尔国概况
3.1 人口:
根据卡塔尔统计局 2009 年 9 月新公布的数据,卡塔尔人口总数为 1,623,724 人,其中男性 1,248,668 人,占人口总数 75.7%;女性 375,056 人,占人口总数 24.3%;总人口中 84%为移民。下表显示了 1986 年、1997 年和 2004 年卡塔尔人 口数及 2008 年的估计人口数。
表 1
按性别、年龄分类的人口增长数
男性 女性
年份/ 年龄段 0–14岁 15–64岁 65 岁以上 男性人口总数 0–14岁 15–64 岁 65 岁以上 女性人口总数
人口总数男女
1986 53 038 194 850 2 207 250 095 50 248 70 493 1 595 122 336 372 431 1997 71 753 224 846 4 911 301 510 68 011 111 413 2 889 182 313 483 823 2004 67 912 478 354 6 550 552 816 64 716 139 085 4 329 208 130 760 946 2008 107 990 978 743 10 084 1 096 817 102 420 243 425 5 787 351 632 1 448 449
3.2 生活水平:
通观历史,卡塔尔现在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全面持续快速发展的特别时 期。2007 年经济增长率超过 14%,这一增长率是史无前例的,而且今后还会继 续提高。国家公共开支整体增长:2007 年国家预算为 56,901,800,000 卡塔尔里亚 尔,2008 年则超过 72,465,720,000 卡塔尔里亚尔,增长 23.6%。卡塔尔生活水平 居世界前列,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的 2009 年全球人类发展报告中排第 33 位。该报告称,卡塔尔国取得新的进步,国际排位上升,说明卡塔尔的人类发展 幅度大、突破多而且有规律。报告还指出,反映卡塔尔在教育、卫生和国内生产 总值方面进步的人类发展指数从 0.875 上升到 0.910。报告表明,在教育方面,
文盲率已降低至 6.9%,入学率从去年的 77.7%上升到 80.4%;在卫生方面,人均 寿命从去年的 75 岁增长到 75.5 岁。报告还介绍了卡塔尔国实现的巨大进步,特 别是 2009 年人均收入已达 74,882 美元。
因此,审议卡塔尔的人权状况时应考虑国家人口结构和人民生活水平。
4. 宪法框架和人权的法律保护
4.1 卡塔尔《永久宪法》:
卡塔尔依国家《永久宪法》保护人权。《永久宪法》由 150 条关于国家政策 的原则构成,其中包括权力分立、法律至上、法庭独立及保障各种权利和基本自 由。《宪法》关于“社会基本属性”的第二章规定,卡塔尔社会的支柱是正义、
公平、自由、平等和道德行为。《宪法》规定政府有责任维护这些社会支柱,保 证安全、稳定、人人机会平等和社会内部团结博爱。《宪法》还强调家庭的重要 作用,并明确政府对家庭的责任,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的特点是信教、
道德和爱国。《宪法》要求保护年轻一代免受不良影响、免受剥削和任何身心伤 害,年轻一代应享有发展他们创造力的有利条件。《宪法》第三章所涉及的各项 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保护人权的法律部分做了详细阐述。《宪法》规定,卡塔尔的 外交政策应遵循巩固国家和平与安全、尊重人权、摈弃暴力和使用武力、以和平 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与爱好和平的国家合作等原则。
4.2 权力的分配:
卡塔尔国依《宪法》规定组织内部权力,以权力来自人民、人民行使权力为 宗旨。国家体系建立在权力分立又全面合作的原则上。协商会议拥有立法权;卡 塔尔埃米尔掌握行政权并在内阁协助下实行统治;有判决资格的法庭掌握司法 权。埃米尔为国家元首,不受侵犯并为人所尊重,并担任武装部队最高司令。立 法和法令草案经协商会议咨询后,由内阁进行审议并呈交埃米尔,获批准后依
《宪法》规定通过和颁布。内阁还负责批准各部制定的条例和政令、监督执法情 况、严密监督国家金融、行政系统及其他职能系统。
4.3 协商会议:
卡塔尔《永久宪法》第 77 条未要求成立分别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两个委员 会,而是规定成立一个多数成员经选举产生、少数为任命的单一机构。该条规 定,协商会议由 45 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经直接秘密投票普选产生,其余 三分之一由埃米尔任命。《宪法》赋予协商会议立法、通过国家预算和监督行政 权力的资格。
4.4 司法权:
《宪法》规定司法系统独立,第 130 条表明“司法权独立并由不同法庭行 使。”法官的责任是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官的正直和公正是司法独立的根 基。因此,《宪法》第 131 条规定“法官独立断案,除法律外不服从其它任何权 威。任何人不得干预司法过程。”关于司法权威的 2003 年第 10 号法也体现了司
法独立原则,其第 2 条规定“法官独立且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情况加以撤职。任何 人不得损害司法权力的独立,亦不得干预司法过程。”法律规定卡塔尔的司法系 统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构成。关于司法的法律设立了最高司法委员 会,负责保障司法独立并负责下列工作:就司法界的问题做出决定;审查建议和 提出建议,完善司法系统;就法官的任命、提升、调任、委派和退休依法做出决 定;对被申诉的司法人员进行调查,其决定为最终裁定。上述法律规定,由国家 总预算拨给各法庭自主额度,保证法庭财务独立。
与多数现代宪法相同,卡塔尔《宪法》准备采用中心监督系统来确定各立法 条文是否符合宪法,并已制定这种监督的法律规则。该系统可切实保证各权力之 间的最佳平衡。为此,2008 年第 12 号法决定成立最高宪法法院,作为自有预算 的独立司法机构,对各法律、规则的合宪法性拥有裁定权。当具有司法权限和释 法资格的不同司法机构做出的终审判决在执行中产生重大纠纷,需要统一理解 时,最高宪法法院可对相互矛盾的终审判决导致的权限冲突和争执进行裁决。最 高宪法法院应首相或协商会议主席的要求做出司法解释。综上所述,宪法法院有 权对各法律、规则的合宪法性主动或应要求做出裁定。其判决和裁定为最终裁决 且不得就其提出上诉,对一切公共机构和居住卡塔尔国境内的个人均具约束力。
关于解决行政纠纷的 2007 年第 7 号法也加强了司法独立。该法规定,任何 滥用权力一经证实,可导致有异议的行政决定被取消或赔付补偿金。
4.5 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4.5.1 《宪法》保护人权:
哈马德·本·哈利法·阿勒萨尼酋长殿下执政以来,采取全面改革政策,将 人权问题放在宪法、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改革的中心。人权领域的法律和体 制建设都得到发展和加强,体现了埃米尔对人权问题的关注。2004 年卡塔尔
《宪法》第三章(第 34 条至第 58 条)对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制订了相互补充、相 互关联、互动和不可分割的原则,从而平等地保障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政 治和集体权利。《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有:法律面前的平等、不受 歧视、个人自由、惩处酷刑、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劳动权、
受教育权和集会权(附件二)。这些权利受《宪法》保护,不得以组织或修改为由 加以限制或克减;第 146 条规定,有关公共权利和自由的各条款,除非是为了给 公民更多保障否则不得进行修改。
4.5.2 司法对保护人权的保障:
通过一系列国家法律,加强《宪法》保障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如:
• 1992年第 10 号法令,关于在国外就医的规定;
• 1994年关于青少年的第 1 号法;
• 1995年第 38 号法,关于社会保险;
• 1997年第 7 号法,关于在卡塔尔国内就医的规定;
• 2001年第 25 号法,关于义务教育;
• 2003年第 10 号法,颁布关于司法权的法律;
• 2004年第 2 号法,关于有特殊需要的人;
• 2004年第 11 号法,关于《刑法》;
• 2004年第 12 号法,关于社团和公司;
• 2004年第 14 号法,颁布《劳动法》;
• 2004年第 18 号法,关于公众集会和游行;
• 2004年第 23 号法,颁布《刑事诉讼法》;
• 2005年第 22 号法,禁止招收、雇用、训练儿童参加骆驼赛;
• 2005年第 38 号法,关于国籍;
• 2006年第 22 号法,颁布《家庭法》;
• 2007年第 2 号法,关于住房;
• 2008年第 12 号法,关于成立最高宪法法院;
• 2009年第 3 号法,关于监狱和管教所的规定;
• 2009年第 4 号法,关于移民出入境的规定。
4.5.3 国际文书提供的保障
卡塔尔积极推进和加强人权的法律框架,已加入和批准多个国际和区域人权 文书。卡塔尔是下列国际文书缔约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76 年)、《儿童权利公约》(1995 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 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 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 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 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1 年)、《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 年)、《联合国打 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8 年)、《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 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9 年)和《消除对妇女一切 形式歧视公约》(2009 年)。卡塔尔亦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多个公约,如:《强 迫劳动公约》(1998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76 年)、《消除最恶劣形 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000 年)、《就业最低年龄公约》(2006 年)和《废除强迫劳 动公约》(2007 年)。卡塔尔政府目前考虑加入下列两项国际文书:《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区域一级,卡塔 尔已批准《阿拉伯人权宪章》(2009 年)。
4.6 机构框架:
卡塔尔国关注人权,已成立多个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这些机构在政府或 非政府层面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和不可分割的。在政府方面,各部设立负责人权 事务的部门,如:外交部的人权办公室、内政部的人权事务处和家庭事务最高委 员会;成立公益性私立机构,如:卡塔尔打击人口贩卖局和卡塔尔保护妇女儿童 基金会。在非政府组织方面,成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和众多民间社会的人权和发 展组织。此外,就业部扩大了劳动事务局的职能,以保护卡塔尔经济飞跃和发展 吸引的外来劳工。
4.6.1 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
政府一向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全国高级委员会,负责家庭事务,满足其需要 和期待。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依埃米尔 1998 年第 53 号令成立。埃米尔为此发布 2009 年第 15 号令,要求按照《至 2030 年卡塔尔国家宏图》中关于扩展的发展 概念来组织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该委员会直接从属卡塔尔埃米尔,由埃米尔下 令任命的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五至七名委员组成。
该委员会是处理一切家庭问题的最高权威机构,其使命是改进卡塔尔家庭条 件、提高家庭的社会作用、改善家庭及其成员的状况、保护家庭照顾儿童、遵守 伦理和宗教价值并认同一种理想的高大而牢固的形象。委员会可动用一切必要的 权力和职能来实现这一目标。它还能够:通过各项战略、政策和计划来提高家庭 及其成员生活水平,保证家庭的社会安全和稳定;致力于实现关于家庭的国际文 书指出的目标;继续落实政府已批准的有关家庭、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利的国际 文书;就保护家庭及其成员的公约草案提出意见;增强妇女能力并提高她们参与 经济、政治,尤其是参与决策的程度;增加卡塔尔妇女的就业机会并给予职业支 持;提出有关家庭及其成员的法律草案;在相关领域与国际和区域的机构、组织 开展合作;代表政府出席区域和国际关于家庭、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大会和委员 会会议;组织各种会议、讨论会和圆桌会;开展家庭领域的研究。
委员会十分重视与各公共机构建立协调和合作关系,重视民间社会组织的贡 献和参与。它特别鼓励志愿者行动,鼓励私营部门积极帮助家庭、儿童、妇女、
青少年、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群体。
为了使国家法律和实践符合国际人权文书,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建议通过一 批法律,如:2004 年关于有特殊需要的人的第 2 号法、2005 年关于设立国家儿 童文学美术奖的第 18 号法、2005 年关于禁止招收、雇用、训练儿童参加骆驼赛 的第 22 号法和 2008 年关于男女血金(diya)平等的第 19 号法。
委员会还成功说服政府加入数个国际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还就家庭领域的问题做了调研。
委员会参与政府为履行各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立法工作,采取 了大量行动和步骤。它成立了以下专门机构负责家庭事务、儿童、妇女、残疾人
和老年人问题:Shafallah 中心,2001 年成立,照顾特需儿童;母子文化中心,
2003 年成立;家庭咨询中心,2003 年成立;卡塔尔保护儿童和妇女基金会,
2003 年成立;卡塔尔孤儿基金会,2003 年成立;全国打击人口贩卖办公室,根 据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 2005 年第 8 号决定成立;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2007 年 依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决议成立;卡塔尔打击人口贩卖局,依 2008 年第 1 号法 成立。本报告将在不同部分述及这些机构。
4.6.2 卡塔尔打击人口贩卖局:
卡塔尔打击人口贩卖局(前称全国打击人口贩卖办公室)成立于 2005 年,任 务为提出政策、制订国家行动计划、强化打击人口贩卖的法律、监督卡塔尔人道 接待和保护中心的工作。该中心 2003 年由内阁决定成立,向人口买卖的受害者 提供帮助和保护,使他们重新适应和融入社会。打击人口贩卖局通过发行出版 物、组织会议和对话等多种活动,面向社会各群体宣传人口贩卖的概念及其不同 表现。该局为了加强能力,已在有关单位配合下多次开办以警察为主的学习班和 讨论会,探讨人口贩卖的概念和确认受害者的方法。打击人口贩卖局与劳动处合 作和协调,向卡塔尔外来劳动人口展开宣传,并用多种语文印发了手册。
4.6.3 卡塔尔保护儿童和妇女基金会:
卡塔尔保护儿童和妇女基金会作为私立单位,受关于私人社团和机构的 1998年第 8 号法管辖,随后依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 2007 年第 4 号决定改设为公 益性私立基金会,以保护家庭和社会暴力受害群体并向其提供照料为活动宗旨。
它的主要活动是:
• 帮助受害群体寻找庇护所并提供相应的照料;
• 保护相关群体免受家庭和社会内的荒谬行为之害;
• 开展社会和政治对话,提高受害群体、家庭和社会对人权的认识;
• 向受害群体中的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
• 支持和帮助受害群体中的暴力受害者重新适应和返回社会。
基金会亦从事社会服务,对接到的诉求进行引导,向遭受虐待和暴力者提供 照料、重返和融入计划,以及诸如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为受害 群体及其他相关人员做认知和行为测试及治疗)。
基金会已安排几个处所,如“卡塔尔避风港”,接待暂时无处躲避虐待和暴 力的儿童和妇女,以待其境况获得改善。它还帮助受害者进行心理和社会调整。
2007年 10 月至 2009 年 4 月,基金会在该中心安置了 24 名儿童和 26 名妇女。
它在 Hamad 总医院也开设了紧急服务处,帮助来院就医的遭受虐待和暴力的儿 童和妇女,2008 年已接待 17 名儿童和 180 名妇女。
基金会多次组织讨论会、工作会和学习班,对教育、卫生和安全领域的人员 进行培训。它还批准和组织了多项宣传和培训运动,传播社会保护意识,介绍基 金会本身及基金会设立的远距离援助机构。它多次发布公告,印发简介、手册、
宣传册及出版物,如《安全》杂志。
4.6.4 卡塔尔教育、科学和社区发展基金会:
卡塔尔教育、科学和社区发展基金会于 1995 年由卡塔尔埃米尔哈马 德·本·哈利法·阿勒萨尼酋长殿下创建,由被任命为基金董事会主席的莫 萨·本·纳赛尔·阿勒米斯内德酋长夫人殿下领导。该基金会以开发人力资源、
能力和潜力,建立持久人力资本为目标。基金会致力于教育、科研和社区发展这 三个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领域,使社会能够持久地分享和扩展知识,提高所有人 的生活水平。基金会通过 30 个以上的中心和伙伴实现其目标。“教育城”被视 为基金会最重要的成果,它集中了六所世界著名的美国大学的分校:英联邦弗吉 尼亚大学(1998 年成立于卡塔尔)、康奈尔大学医学院(2002 年落成)、德州农工 (A&M)大学(2003 年落成)、卡内基梅隆大学(2004 年成立)、乔治敦大学外交学院 (2005 年成立)和美国西北大学(2008 年成立),以及一系列科技机构,其中包括一 个研究发展中心。基金会负责筹办多哈辩论会,提供一个围绕地区政治时事主题 进行讨论和交流意见的论坛。2007 年 9 月成立的卡塔尔辩论中心是一个国立单 位,其目的是开展、推动卡塔尔学生与中东学生之间的公开讨论和辩论,提高他 们的辩论水平。它还负责监督讨论国家重要议题的电视讨论节目《由你决定》。
1995 年成立的卡塔尔糖尿病人协会和研究家庭与发展的多哈国际研究所亦为基 金会所属。该所对被《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 3 款称为“基本社会单元”的 自然家庭进行法律、社会和科学基础方面的研究并支持这类研究。多哈国际研究 所是依 2004 年 11 月在多哈举行的家庭问题国际会议的建议成立的。
4.6.5 社会发展之家:
卡塔尔教育、科学和社会发展基金会属下的社会发展之家成立于 1995 年,
宗旨为通过促进家庭的社会作用、保护家庭单元及家庭的社会、经济稳定来发展 卡塔尔家庭和社会的能力。社会发展之家的任务之一是调查各种社会现象提供科 学研究,针对这些现象提出处理建议并取得决策者的参与。该机构还通过组织大 型会议、讨论会、会议、讲座、工作会和实习班,利用一切媒介手段向人民做宣 传,帮助所有社会成员适应全球化带来的变化。
4.6.6 “联络亚洲”组织(ROTA):
“联络亚洲”组织由卡塔尔埃米尔夫人阿勒玛亚萨·本特·哈马德·本·哈 利法·阿勒萨尼酋长夫人阁下于 2005 年 12 月创建,在卡塔尔教育、科学和社会 发展基金会属下运作。这一非赢利私立组织以将基金会的行动影响扩至亚洲大陆 及在亚洲生活的外来者为己任。该组织的行动包括:帮助当地社区排除障碍、寻 找办法,确保高质量的初、中等教育,实现联合国《千年计划》及联合国和教科
文组织“全民教育”运动制定的部分目标;增强不同群体间的人际关系;为教育 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保证教育机会平等及帮助受灾地区教育部门。该组织制订 了两套基本计划:一套囊括卡塔尔“联络亚洲”组织所有活动,另一套指导其在 亚洲和中东的活动。
“联络亚洲”组织成绩斐然,它筹集了 2,800 万美元捐款帮助 2005 年巴基 斯坦地震的各受灾地区,在克什米尔地区(巴基斯坦)重建和装备了 18 所学校,
使 3,000 名震区儿童复学;在黎巴嫩南部装备了 40 所在 2006 年战争被以色列攻 击所毁的学校;开展“我们的孩子”活动,鼓励卡塔尔小学生向黎巴嫩小学生捐 赠;在印度尼西亚亚齐(Aceh)省筹建和装备了一所学习中心,在雅加达重建了 960 所学校;在亚洲建立知识网络,提供教学工具帮助社区发展;与一些世界著 名大学合作,在柬埔寨干丹省的 Vihear Suork 启动一项装备一所中小学、建立一 个职业培训中心的计划。
4.6.7 Silatech基金会:
在政府大力支持和鼓励青年人开展科学项目,特别是经济项目方面,埃米尔 殿下 2008 年 1 月颁布第 3 号令,批准成立私立公益性的 Silatech 基金会,总部 设在多哈。埃米尔夫人穆扎·本特·纳赛尔·马斯纳德殿下在马德里参加《文明 联盟论坛》时宣布将向 Silatech 基金会捐助 1 亿美元。她称此举具有世界影响,
目的在于鼓励全球青年与劳动市场接触,建立不同国籍和不同宗教信仰青年之间 的联系。该捐助表达了卡塔尔认为必须保障劳动权的信念。
4.6.8 全国廉正和透明委员会:
卡塔尔政府 2007 年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埃米尔下达 2007 年第 84 号令成立直属其下的全国廉正和透明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审计法院担任主 席,其他成员来自外交部、内政部、经济贸易部、卡塔尔中央银行、检察长办公 室和卡塔尔石油公司。
委员会负责履行政府依该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制 定推进遵守廉正和透明的国家战略,根据《公约》的标准和要求提出防止和打击 腐败现象所需的法律草案,制订以财务部门公务员为主的国家工作人员宣传培训 计划,使他们掌握现代反腐败监控手段。委员会每年向埃米尔提交报告,汇报其 活动、成果及提出它认为要实现其目标所需的建议。应当指出,卡塔尔正筹备迎 接 2009 年 11 月 9 日至 12 日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第三次国际会 议,会上将介绍在反腐败保廉正斗争中取得的进步。卡塔尔亦将主办 2009 年 11 月 7 日至 8 日举行的以“团结与合作是反腐斗争的力量”为主题的第六轮反腐败 国际研讨会。会议将讨论关于公共及私营部门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4.6.9 国家人权委员会:
国家人权委员会依埃米尔 2002 年第 38 号令成立,作为负责增进和保护人权 的独立国家机构。其目标如下:
• 增进和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
• 加强和传播伊斯兰教法所含人权原则及与人权有关的各国际文书;
• 加强和增进卡塔尔《永久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 根除卡塔尔管辖范围内或有的侵犯人权现象;
• 与各国际、区域、地方的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发展关系、开展多形式合 作。
2002年第 38 号令依据《巴黎原则》赋予委员会多项职权。由于当时人权和 公民社会基础建设尚起步,第 38 号令第 3 条规定委员会的 7 名委员选自政府机 构,其他 5 名选自民间社会。其后 2006 年第 25 号法律令取代第 38 号令,依照
《巴黎原则》规定,委员会委员至少 7 名来自民间社会,5 名来自政府机构且无 投票权。委员会依透明原则,在其网站(www.nhrc-qa.org)公布年度报告,向公共 舆论进行人权宣传。亦应指出,政府非常重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努力加以落 实。
4.6.10 多哈国际宗教间对话中心:
根据 2007 年 5 月召开的多哈第五届宗教间对话会议的建议,多哈国际宗教 间对话中心于 2008 年 5 月多哈第六届宗教间对话会议召开之际落成。该中心的 使命是宣传和增进对话文化与和平共存。
4.6.11 阿拉伯民主基金会:
2007 年 5 月,卡塔尔筹办了第二届阿拉伯世界民主和政治改革论坛,会上 决定成立阿拉伯世界首个阿拉伯民主基金会,总部设在多哈。基金会以鼓励在该 区域推广民主理念为宗旨。卡塔尔政府向该机构捐助 1 千万美元支持其活动。基 金会根据 17 份国家报告提供的信息,发表了第一份关于 2008 年阿拉伯国家民主 状况的报告。
4.6.12 多哈新闻自由中心:
埃米尔殿下 2007 年 12 月发布政令,批准成立多哈新闻自由中心这一私立公 益机构。埃米尔在该政令中确认,由于《宪法》所保障的言论和意见自由是任何 现代民主社会的支柱,媒体是政府政策方针所考虑的基本因素之一。他还强调,
媒体对帮助推动和扩大对话、鼓励宽容和共存、创造不向恐怖主义和仇恨屈服的 环境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该中心以自由、诚信、独立、负责和透明为准则去实现 自己的目标,即:根据国际标准保护媒介体系;进行媒介领域研究;创建供媒介 领域使用的信息库;竖立一座永久性纪念建筑,在国际上纪念那些为新闻自由而 斗争的标志性人物、英雄和牺牲者;帮助在从业中,特别是危机局势中受到迫害 的记者。应指出,多哈新闻自由中心已于 2008 年 1 月与记者无国界组织签订了 合作议定书。
5. 增进和切实保护人权
5.1 加强男女平等和妇女非边缘化
卡塔尔国自独立以来在加强男女平等和妇女非边缘化方面做出的努力引人瞩 目。立于《宪法》和坚定的政治意愿,卡塔尔以渐进方式将伊斯兰的崇高价值与 开放和现代化的必要性融合起来,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有所作为。卡塔尔妇女可 利用各种客观条件加强自己的社会地位,如近几十年大量妇女进入教育系统。这 一变化体现于妇女在教育体系各阶段所占比例增加(见下表),例如,妇女已成为 高等教育的主角。2007 至 2008 学年度,女大学生人数为 4,360 人,占大学生总 数 5,394 人的 80%,这一比例之高就该地区和世界范围而言都属突出。按照国家 保证全民教育的方针和需要,未来几代卡塔尔妇女有更多机会从教育系统中获 益。
表 2
1990-2007年期间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非边缘化指标的变化
数值 变化值
1990 2000 2007 1990-2000 2000-2007
小学 93.3 98 100.3 0.49 0.33
中学预科和
中学 107.9 107.1 104.6 -0.70 -0.34 各教育级女生与男生
数量百分比
大学 250.2 245.7 209.3 -0.18 -2.57 议会中妇女席位
所占百分比 0.0 3.4 - 91.2
国家还努力创造条件,方便妇女进入劳动市场和参与生产过程。在投资领 域,卡塔尔女性投资者占多哈股市投资者和股东半数以上。目前,在工业、旅游 业、银行业和贸易领域约 1,500 家公司为妇女所有,与卡塔尔妇女的传统投资状 况相比变化巨大。
1999年女性在市议会 29 席中无一席位,2003 年和 2007 年各有一位女性当 选,妇女席位所占比例从而增至 3.4%。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决策的意识会 逐渐提高,这一比例在 2011 年选举后可望增加。
近期以来,妇女权利不断地进步,已享有的权利不断深化,因为一些法律也 做出利于妇女的修改。住房法及其实施法令以及 2008 年关于确定“血金”的第 19 号法体现了男女完全平等,这是在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性别平等的两项重大 进步。虽然近年来有妇女担任高级法定职务和参与多种职业活动,但尚需作出努 力,增加妇女担任公私部门的重要决策岗位的人数。
卡塔尔妇女在教育、经济各领域和参与政治生活方面都有杰出表现,但其参 与一般公共生活仍有社会阻碍,虽然情况逐年趋于改善。2009 年 4 月卡塔尔加
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此举必将加强国家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非 边缘化的行动。
5.2 残疾人
卡塔尔国已在法律、机构和宣传方面为增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采取坚定的行 动。2004 年关于特需者(后按照《公约》改称为残疾人)的第 2 号法的通过,目的 是为残疾人提供恰当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规定国家有义务使他们能够与其他 人平等地行使权利。该法规定惩罚任何歧视残疾人的违法行为。最高家庭事务委 员会成立了一个机构负责审议该法条款,并就此编写纲要文件,作为卡塔尔 2008年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后续行动。
已成立众多机构来切实增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1998 年成立的 Shafilah 特 需者中心进行教学、培训和训练服务,提供全国、区域及国际知名的教育。2009 年社会事务部内设立了特需者事务局,全国有数个覆盖各年龄段残疾人的服务机 构和中心。卡塔尔在 2003 年任命联合国残疾人事务特别报告员的国际努力中起 到积极作用,并在 2006 年结束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谈判过程中做出有效贡 献。一位卡塔尔国民被选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卡塔尔国为此感到骄 傲。
卡塔尔国重视残疾儿童教育,依照 2004 年关于保护特需者的第 4 号法及同 年第 6 号部颁法令成立了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服务机构。该法令规定成 立教育融入计划指导委员会,为肢体残疾者及不适应普通学校的儿童创造适当的 教育和培训环境,提高残疾扶助人员的能力水平,向社会宣传残疾人融入的必要 性和好处,为参与融入的各项因素制定具体精确的评估模式和后续模式。教育融 入计划还包括组织学习班培训在校执行人员和负责人、前往各校统计残疾儿童。
2007-2008 学年度曾在学校进行残疾儿童普查,以便向他们提供应有的服务。从 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机构有:聋哑学校、Al-Nour 学院和 Shafilah 中心。这些 机构 2007-2008 学年度接纳的男女儿童共达 952 人。
5.3 打击人口贩卖
近年来,卡塔尔为打击人口贩卖罪行在法律、机构和宣传上做出很大努力,
必须在国家全面增进和保护人权行动范围内,再次作出这种努力。
为改进和巩固打击人口贩卖的法律框架,2004 年的卡塔尔《刑法》将众多 按照国际意义属于买卖人口的行为提升为刑事罪行,特别是性剥削、卖淫、奴役 和类似行为以及强迫劳动等。在处理有关毒品走私、人口贩卖、海盗和国际恐怖 主义行为时,卡塔尔《刑法》采纳国际法律管辖原则。
2004 年的卡塔尔《劳动法》中关于劳动组织、保障劳动者权益、禁止使用 童工和妇女从事危险工作等条款对《刑法》做了补充和加强。
国家继而颁布了 2005 年第 22 号法,禁止招收、雇用、训练和监督儿童骑手 参加骆驼赛。卡塔尔已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预防、禁止 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国际劳工组织的《强迫 劳动公约》。为加强和深化法律框架,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审议一项关于打击 人口贩卖的法律草案和一项关于家庭佣工的法律草案。
国家重视打击人口贩卖,已设立多个机构与该现象做斗争,并照料和保护受 害者。这些机构中第一线的是 2005 年成立的卡塔尔打击人口贩卖局(原为全国打 击人口贩卖办公室)。该局负责制定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有关法律并监督 卡塔尔人道接待和保护处的工作。卡塔尔人道接待和保护处 2003 年由内阁下令 成立,以援助和保护人口贩卖的受害者,使他们重新适应并返回社会。
为开展宣传教育和增强能力计划,配合上述法律和机构建设,卡塔尔打击人 口贩卖局通过发行多种出版物、召开记者招待会、组织电台和电视台辩论,进行 全年长期宣传教育活动,使各阶层民众了解人口贩卖的现实和恶果。
卡塔尔 2003 年始制定打击人口贩卖国家战略,经验尚少,但突出表现为最 高层的政治意愿和卡塔尔打击人口贩卖局的中心作用。该局在政府各部门及民间 社会有关组织间进行联络、合作、协调,确定打击人口贩卖的措施。此外,卡塔 尔积极参与国际、区域的有关会议和专家会议,如:2008 年 1 月 21 日至 22 日 在阿联酋阿布扎比举行的部长会晤,议题为外国人就业及合同劳务,参加者来自 亚洲各劳工来源国和接纳国。会晤重申各来源国和接纳国伙伴间合作的重要性,
认为有必要研究合同劳务的根本利害问题和短期合同有效期间劳工权利得到保护 的问题,重申参加 2008 年 2 月 13 日至 15 日在维也纳召开的打击人口贩卖专家 会议。还应指出,经卡塔尔打击人口贩卖局筹办,主题为“打击人口贩卖斗争的 理论与实践:提高对问题的认知”的第一次全球会议 2008 年 3 月 12 日至 13 日 在多哈召开,就打击人口贩卖现象提出重要建议。
5.4 劳动移民
卡塔尔国为增进和保护移徙工人的权利在立法、机构方面做出的努力可圈可 点。除国家《永久宪法》保障劳动者权利外,2004 年第 14 号法颁布的《劳动 法》也赋予劳动者一系列权利和优惠,如关于职业危险和劳动事故赔偿、主动终 结劳动合同权和已完成工作的报酬等。这些权利为法定最低限度,任何导致放弃
《劳动法》所载权利的措施或协议均为无效。
劳动部已为履行《劳动法》条款出台一批法令,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其中 主要有:
• 2005 年第 5 号法令,关于集体劳动冲突中组成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 会;
• 2005年第 6 号法令,关于劳动规章范本;
• 2005年第 13 号法令,关于劳动组织和劳动视察程序;
• 第 15 号法令,关于未成年人禁做工种的规定;
• 2005年第 16 号法令,关于组织劳动医疗;
• 第 17 号法令,关于劳工住所的规格和性能;
• 第 18 号法令,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类型的统计数字和通知;
• 第 19 号法令,关于有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的定期体检;
• 第 20 号法令,关于在工作区或工作地点防止劳动者或进入者发生劳动 危险的安全措施和条件;
• 第 16 号法令,关于露天劳动场所使用夏令时间。
卡塔尔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下列公约,补充了其法律框架:《1947 年劳动 监察公约》,1976 年加入;《1958 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76 年加 入;《1957 年强迫劳动公约》,1998 年加入;《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 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000 年加入;《1973 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2006 年加入;及《1957 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2007 年加入。国家还采取一系列措 施,主要通过对家庭佣工的就业监察来保护这类劳动者的权利;已起草关于这类 劳务的法律草案并提交立法部门。此外,卡塔尔打击人口贩卖局多次开展活动,
通过视听媒体、文字媒体和清真寺宣讲来提高雇主的认识。卡塔尔人道接待和保 护处也向这部分人口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护。
卡塔尔国关心改善劳工的条件,不断增进劳工权利,保护劳工不受剥削。卡 塔尔为此与劳务来源国签订了众多协议,以管理劳工的征召与雇佣,明确工人和 雇主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制定法律,以增进移徙工人的权利,同时发展机构。劳动部的劳动监察部门 已改设为自主机构,在审查歧视移徙工人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劳动监察员经过业 务能力认真挑选,并可视需要请各方专家协助。由检察长决定并经劳动部同意,
劳动监察员还可行使司法官的职能。
劳动监察部门每年编写报告,对其工作情况、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给予的处罚 做出总结。
国家还成立了职业关系专门机构,确保保护工人权利,这将极有助于落实保 护和增进工人权利和相互平等的国家政策,还有利于加快解决劳资纠纷。
最高司法委员会将劳动者申诉的专项裁决工作交给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以 加快对申诉的审理,从机构上加强保护和增进劳动者权利。
关于移徙工人入境和居留及监护的 2009 年第 4 号法允许在多种情况下,特 别是发生不可抗拒力时转移移徙工人的监护,从而扩大了对工人权利的保护。该 法第 22 条规定,如新老雇主达成全面协议并获劳动部有关部门许可,内政部有
关部门可将受《劳动法》管辖的移徙工人的监护转移给新雇主。同样,第 12 条 规定,出于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目的,允许内政部或其授权代表在确 有不可抗拒力或全局利益需要时,将不受《劳动法》管辖的移徙工人的监护转移 给另一雇主,无需被监护劳工同意。出于同样原因,应劳工申请、经内政部或其 代表批准并由劳动部同意,可将受《劳动法》管辖的劳工监护转移给另一雇主。
6. 成绩、良好做法与困难
6.1 教育和将人权纳入教学计划
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因此政府、企业和国际机构一贯重视创 造条件和便利,使全国各地区连续几代儿童得以接受各级教育,尤其是人类社会 各界共同的、起码的基础教育和完整的初等教育。为此,卡塔尔《宪法》第 25 条阐明“教育是社会整体进步的基础之一,国家注重传播和普及教育。”《宪 法》第 49 条规定,“受教育权为每位公民所有,国家重视依现行法律和规定实 行全面义务教育。”
2001年第 25 号法要求建立义务制学校,要求所有儿童均接受从小学至初中 的免费义务教育或至 18 岁(现定为至初中结束),以先到的为准。教育部已为此 提供必要手段。作为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卡塔尔遵循该组织的一切决定和建议,
特别是关于全民教育的决定及在这一领域的 6 项目标。卡塔尔于 2003 年制订出 国家全民教育计划,并于 2007 年对其成果做了评估。此外,国家还致力确保教 育的普及性,要求落实全民教育不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或其它原因。
卡塔尔自 50 年代即开始推动国家教育和教学体系的现代化,使教育惠及世 世代代所有儿童,目前学校分布与当初相比明显扩大。教育系统从几所传统学校 发展到 500 多所公立和私立院校,覆盖了各级的教育和全部地区,并向所有人开 放。
教育系统的发展带来学生人数和男、女儿童总入学率的增长(见下表)。近几 十年入学报名率的持续增长是卡塔尔在教育领域持续、优先公共投资的成果。卡 塔尔在初等教育方面取得的成绩各列世界前列,不加歧视和例外地向社会各阶层 不分男女提供基础教育的能力居世界之首。
表 3
1990-2007年普遍初等教育指标的评估
数值 变化值
1990 2000 2007 1990-2000 2000-2007 男生 92.3 96.4 97.9 0.43 0.22 女生 90.8 97.3 97.3 0.69 0.00 初等教育入学报名率
总计 91.6 96.9 97.6 0.56 0.77 小学最后一年与第一年
入学报名的百分比 - 88 99.7 - 1.39
15-24岁人口中有读写
能力的男女百分比 96.5 98.0 99.1 0.15 0.16
初等教育辍学率低体现了卡塔尔教育系统的坚固与有效。小学毕业人数与小 学入学人数的比率不断上升,几年后可望实现小学教育全程无学生辍学。
另一项举措是创建以自主和自由为特点的现代学校。国家的教学标准是阿拉 伯语、英语、科学和数学四科优先,满足这个前提后,学校可按各自目标,自行 选择教学大纲和教材,辅以其它自定科目。学校还可以自主管理财务和人力资 源,有明确的监督和责任。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席曾决定成立一个“优质外国院 校审核委员会”,此后于 2007 年创办了卡塔尔第一批优质外国学校。国家通过 独特的“优质外国院校”计划来满足卡塔尔私立院校中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 求,这也是名为“新时期教学”的国家教学改革倡议的内容之一。改革倡议为教 育负责人和学生们制定出一套准则,如教学多样化和教学鉴定等,目标是建立新 时期国际水平的教育体系。此类院校 2008 年 9 月建成两所,第三所于 2009 年 9 月建成。优质外国院校审核委员会预计,今后三、五年内每年有两、三所此类院 校投入教学。
卡塔尔教育系统不但保证了所有男女儿童入学,而且提高了社会各层,特别 是年轻人获得科学知识和智力的学习水平。目前多数年轻人会读会写,但劳动市 场及卡塔尔正在建立的知识经济,都要求远远超过掌握读写的知识和能力。如何 具备满足今后若干年劳动市场对高规格人才需求的能力,是教育系统将面临的挑 战。
为保证连续得到教育经费,满足相关需要,国家从卡塔尔天然气开发收入中 拨款设立教育专用基金。
此外,国家十分重视人权内容纳入教学计划,重视传授人权概念和原则。有 关人权的概念已作为正式教学内容、在正式或非正式教育活动中、或以图像、符 号的形式纳入各种教学计划。学校教学大纲和课本中包含大量关于权利的内容,
如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儿童权利、妇女权利、社会文化权利、老年人权 利和残疾人权利等。应该指出,道德教育可以加强合作、团结、平等、友爱、和 平和宽容等价值观,也可以加强公民社会的遵纪守法、公民参与、真诚坦率、正
直诚信等责任观。道德教育也为尊重卡塔尔文明、文化遗产,尊重文化古迹和环 境所必不可少。
教育和高教部与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合作,采取了几项大胆的举措,其中之 一是散发《儿童权利公约》全文和题为《在学校讲人权》的宣传教育计划。由教 育和高教部、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的代表组成的计划监督高级委员 会,与教科文组织合作制订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为教师解决普及《儿童权利公 约》内容及准则所需的教学工具问题。这些工具中有教学卡片,通过真实故事或 图画向儿童讲解其权利。同时计划举办培训班,使正式和非正式教学人员掌握这 些工具。
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还在 2008-2009 年期间与卡塔尔武装力量合作,将有关 儿童权利的内容纳入军事学院及其培训所的教学计划。
在人权领域的良好做法中,可举出学生成立“人权小组”,负责在校内推广 人权准则、理念和实践。学生委员会也是学生们认识自己的作用、行使表达意见 的权利、发展沟通能力和具体实践民主原则的新场所,使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以 及要求这些权利的方式和方法。
6.2 卫生保健
国家认为保护健康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事项,一贯努力保障社会各阶层 的基本健康需求,尤其是儿童等易受疾病影响的群体。国家不断增建儿童保护中 心,组织接种预防感染和传染性疾病的疫苗,开展宣传活动,在国家卫生委员会 和国家教育委员会配合下实施学校卫生方案。卫生保健系统在改善人民卫生状况 方面贡献巨大,成绩斐然。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被认为是卫生系统能力和覆盖面 的基本指标,近年来该死亡率已明显降低(见下表),从 1990 年的千分之 16 降至 2007年的千分之 9.1, 接近高收入国家的千分之 7。
周岁内婴儿死亡率也显著降低,从 1990 年的千分之 13 降至 2007 年的千分 之 7.46, 降幅为各卫生先进国家之最。周岁内婴儿死亡率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的降低,主要归功于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系统覆盖面的扩大,特别是新生儿接种 防病疫苗运动的改进和普及。
表 4
1990-2007年儿童死亡率下降
比率 变化值
1990 2000 2007 1990-2000 2000-2007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与
出生存活数千分比 16.6 13.1 9.1 -2.4 -5.2
周岁内婴儿死亡数与
出生存活数千分比 13.0 11.73 7.46 -1 -6.5
在保护妇女健康,特别是母亲健康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致力提高产前、分娩 期间和产后医疗保健的质量和安全。由于普遍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医疗检查、接 种疫苗等)和围产期医护,使妇女在怀孕、分娩中和产后死亡率明显降低(见下 表)。在卡塔尔国,所有出生都受到有资优的合格的医务人员的护理,大多数分 娩在专门医疗机构中有合格的医务人员的护理下进行。
表 5
1990-2007年产妇保健指数的变化
比率 变化值
1990 2000 2007 1990-2000 2000-2007 专业护理分娩率 99.84 99.96 100.0 0.01 0.01
避孕措施采用率 20 76.8
未成年人孕产率百分比 31.4 22.1 21.0 -3.51 0.73
产后保健(至少一次医检)率 100 42.8
在生殖健康方面,卡塔尔社会采用避孕措施进行计划生育者相对较少,1998 年的一次家庭健康调查曾显示,有已婚女性采取避孕措施。应当指出,卡塔尔因 国民占人口少数因而鼓励生育。家庭生育计划并不在于限制子女数量,而在于控 制生育间隔以保护母婴健康。尽管女性失业率相对较高,但女性更多地进入就业 市场、女孩就学时间加长等社会观念的整体变化,使女孩早婚现象减少,未成年 女孩孕产率降低。
6.3 国际合作
6.3.1 在卡塔尔举行的全球性会议
卡塔尔国以实际行动参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努力,落实卡塔尔《宪法》
所包含的各项原则。卡塔尔重视这一领域的国际宪章和公约,注重切实履行其加 入的所有条约和公约。《宪法》还规定国家外交政策的准则为:加强和平与国际 安全、尊重人权、消除暴力行为和使用武力、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以及与爱 好和平的国家合作。
对于在卡塔尔举办有关发展、民主、人权和维护和平问题的全球性会议,国 家持开放政策。已有发展融资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卡塔尔召开,每年 有民主、发展和自由交换论坛、宗教对话大会和美国与伊斯兰世界论坛在卡塔尔 举办。卡达尔此前曾筹办过第六届新的民主政体或恢复民主的政体国际会议、文 明联盟名人小组会议、第二届阿拉伯国家维护人权的国家组织会议和第二届阿拉 伯国际民主和改革论坛。
6.3.2 与国际人权机构的良性互动
卡塔尔国重视与各国际人权机构保持良性互动,重视这一领域的国际宪章和 公约,注重切实履行其参加的所有条约和公约,落实卡塔尔《宪法》所包含的各 项原则。卡塔尔为此定期向各监测机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 和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报告。国家尤其注意执行这些监测机构提出的建议。在 这方面仅提出下面几个例子:卡塔尔已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 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做的一般性保留,已部分撤销对
《儿童权利公约》中可能与伊斯兰教法抵触的文书条款所做的一般性保留。按照 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卡塔尔初期报告后提出的建议,该保留目前仅适用于《公 约》的第 2 条和第 14 条。国家有关部门也准备以一项部分保留取代对《禁止酷 刑公约》作出的一般性保留。内阁为此批准了酷刑委员会的建议,将《公约》第 一条中对酷刑的界定收入卡塔尔《刑法》。为了落实取消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 议,卡塔尔通过 2006 年第 25 号法律令修改了关于设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 2000 年第 38 号法律令,使该机构符合《巴黎原则》,即其中代表民间社会的委员不 得少于 7 人,代表政府机构的委员为 5 人且无投票权。
在遵守人权特别程序方面,卡塔尔同意了贩卖人口问题、特别是贩卖妇女和 儿童问题联合国特别报告员 2006 年 2 月 8 日至 12 日对卡塔尔的访问。特别报告 员对其访问期间卡塔尔政府的坦诚、开放与合作表示赞赏,对能够获准前往她希 望了解的所有机构和组织表示满意。她还赞扬卡塔尔为打击贩卖人口现象,在立 法和机构设置方面采取的积极行动。
6.3.3 联合国西南亚和阿拉伯区域人权培训和文献中心
卡塔尔积极参与国际能力建设,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按照 联合国大会第 60/153 号决议成立了联合国西南亚和阿拉伯区域人权培训和文献 中心。该中心通过提供培训和信息、建立资料、研究和人才交换,通过与各国政 府合作制定政策,加强人权基本原则的方式来增进人权。卡塔尔政府与人权事务 高级专员办事处就该中心达成了总部协定,并于 2008 年在多哈签署。2009 年 5 月,卡塔尔外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出席了中心落成典礼。该中心必将有 助于满足区域培训、能力建设和人才开发的需要。
6.4 需要克服的困难
增进和保护人权是一项战略选择,构成了哈马德·本·哈利法·阿勒萨尼酋 长殿下执政以来国家整体改革政策(宪法、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框架。由埃米尔 2008 年第 44 号令颁布的《至 2030 年卡塔尔发展国家宏图》重申了这一战略构 想,指出在教育、环境、移徙工人权利和妇女非边缘化领域中人权主要问题的中 心作用,重申《永久宪法》条款中有关国家承诺和国家必须承担的、包括人权方 面的国际义务(附件三)。
卡塔尔尽管拥有政治意愿和资源,在法律、机构和宣传方面有了显著改变,
但仍存在某些暂时困难,阻碍国家模范地增进和保护人权。这些困难有些属于近 期法律、机构的变动和与国际人权机构的互动方面,有些属于人员的技术能力尚 待形成和提高。设于多哈的联合国西南亚和阿拉伯区域人权培训和文献中心一定 会帮助卡塔尔克服这些困难。
尽管妇女状况已有不小进步,这方面的最大困难仍来自缺乏各种手段发挥妇 女的社会作用,增加她们进入各领域的机会,支持她们参与经济活动,加强有助 于增强她们作为发展的主要伙伴承担责任的能力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