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基本工資制度對我國民生經濟的影響 長庚技術學院通識中心、
張雅君、李志偉
壹、 前言
隨著國家的進步、企業的發展、經濟之繁榮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其所帶
來的相關民生問題越顯而重要。就2007 年 7 月行政院所提出的基本 工資提升為9.09%與時薪工資調漲為 44%等方案來看,本文就我國 企業主、民眾生活的影響與國家經濟之發展等三方面來做論述,提供 思考與反省。
貳、我國的基本工資推動概況
對於我國當前推行法令規定基本工資的訂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計畫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公告施行。我國現行規定之基本工資的法 律是依照包括勞動基準法之第2 條、第 21 條、第 79 條;勞基法施行 細則第11 條至第 14 條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等。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最低工資被稱為基本工資有其淵源。學 者單驥(1990)的提出的研究,在民國 18 年時,整府即著手訂定最低 工資法案,且將其納入當時所頒佈的「工廠法」當中,但因細則尚未 制定,因此當時並未實施。到了民國19 年時,政府和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簽定最低工資公約」,
且於民國25 年完成「最低工資法」之立法。該法案規定,成年人的工 資以維持自己和提供2 位無能力工作之親人之必要生活,後卻因經歷 國共內戰,政府來台後百業蕭條,為避免各業之發展該法案被認定過 高標準而未實行。到了民國44 年因為失業問題和通貨膨漲使勞工生活 困難,基於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當時政府即草擬
「基本工資暫行辦法」,並於民國45 年藉由命令來規定基本工資每月 不得少於新台幣300 元,而就最低工資法和基本工資差異是因為兼顧 勞資雙方之權益而定。
到了民國 57 年行政院正式頒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其內文即 強調「為保障工人基本生活,提高勞力效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在最低工資施行前,特定本辦法」,由此觀點來看,基本工資和最低 工資實無差異,重點在保護勞工,但又避免資方反彈,所提出的折中 名詞。後來的20 年中,這法規依我國的人民生活程度、就業情況、勞 動生產力和經濟發展等因素,推動了數次的調整。
最後在民國 73 年所頒佈的「勞動基準法」其中第 21 條規定「工資 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這基本工資是由中央 主管機關擬定後,請行政院核定,藉此,基本工資正式的取得合法地 位。
也因為勞基法的規定,我國政府於民國 74 年通過「基本工資審議 辦法」以取代「基本工資暫行辦法」,這法案中提及基本工資之調整 應以國家經濟發展情況、物價、國民所得、平均國民所得、家庭收支 調查統計、各行業勞工工資、就業情況和勞動生產力等因素,經基本 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後才可實施。
民國 75 年立法院正式廢除長達 50 年的「最低工資法」,基本工 資之名則延用至今,故我國的基本工資即國際所通稱的最低工資。
叁、各國基本工資基推動概況
以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之基本工資的制定和實施 做介紹。
一、美國
由於美國 1930 年經歷為期近 10 年的經濟大恐慌,對於美國的勞 工所面臨的困境,美國國會在1938 年 6 月通過「公平勞動基準法」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其中明定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 0.25 美元,此問題藉此進入美國聯邦的立法領域。這法案為從事州際和國 外商業活動的勞工建立最低工資,且為兼職工人和費技術人員訂出下 限。規定最低薪資的修改是由眾議院教育勞工委員會提出,其中並設 置檢討委員會來調整或分析相關資料及提供相關意見。美國的經濟不 斷的發展,其最低工資的範圍也就越來越大,標準也不斷隨消費水準 而提高。1996 年國會通過法案,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 5.15 美 元,經過十年後2007 年再把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每小時 5.85 美元。
二、英國
英國的工資制度與我國和美國就有所不同,其採多重基本工資制度,
即不同地區或不一樣的產業有不同的工資水準。也就是說,依據職務 上的價值來决定基本職務工資,企業可参考其它企業或競爭對手企業 的工資來進行調整,故工資決定傳統上有勞資雙方協商,若勞資雙方 之談判機構尚未建立或本身機構無法發揮功能時,則可依「工資委員 會法」(Wage Councils Act,1959) 設立工資委員會來決定最低的 工資。到了1985 年,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藉由許多的方式,取消了 各項依法而定的規範,且向國會提出「工資法」(Wage Act),到了 1986 年即正式實施。同時間,其廢除了工資委員會法並縮小工資委員 會權限,最後,此委員會僅能決定每個小時的最低工資。1997 年的 5 月,英國工黨大選獲得勝利並成立新政府,同時發表宣言來訂定最低
工資水準。低薪委員會在1997 年 7 月成立,其負責向政府對於最低 工資的制度與其所包含的範圍及薪額提供意見。表示最低工資不應僵 化而應依當時的經濟情況和低薪委員會(Low Pay Commission)所提 供的意見決定。低薪委員發表首份報告在1998 年 6 月提出最初的成 人最低工資額為每小
時 3.6 英鎊,學徒及年輕人的最初的最低工資額為每小時 3.2 英鎊,
送國會後在1999 年 4 月施行全國最低工資制度。
三、法國
法國傳統上是透過廣泛的集體協商談判來調整工資。大部分的行業 在1945 年後,均已適用於業內所有工人的集體協議,並訂明具法律 來約束力的最低工資。到了1950 年通過「最低工資法」(Minimum Wage Law),明定訂定國民的最低工資。其政府是為了保證所得最低 的工人可以維持某程度的購買力而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同時也藉此保 障其生活的品質。開始定制時是依不同區域和情況而設定,因而造成 其複雜性,同時也沒因為通膨來做調整。工會的壓力不斷,到了1952 年時,政府開始改革最低工資制度,依據物價水平的變動而調整最低 工資額;在1968 年,政府更精簡其制度,廢除不同的最低工資;並 在1970 年訂立新的「國家最低工資」(Salaire Minimum
Interprofessional de Croissance),其目的在保障低薪工人也能分 享經濟增長的成果。故現行的最低工資制度是依1970 年改革時而延 續的制度,目的是維持低所得勞工的購買能力,物價指數成長超過 2%時,經全國勞資團體商議後報請勞工部決定調整最低工資,其目的 使物價和薪資同時成長。
四、日本
在 1955 年,成員包括資方及勞方的代表,日本政府設立勞工事務 委員會(Labor Issues Committee)。這委員會建議政府鼓勵資方及 勞方私下協議工資,藉此制定最低工資制度。由於政府鼓勵資方及勞 方訂定協議,因此有127 項協議已在推動「最低工資法」前訂立。日 本於1957 年設立中央最低工資局(Central Minimum Wage
Council),到了 1959 年,日本始制定「最低工資法」,初期是為了 某些特定產業而定,到了1970 年代則朝一般性最低工資方向發展。
由於不同的特殊背景,而設有區域性的最低工資和工業最低工資兩種 制度。
五、韓國
1953 年「韓國勞動標準法」實施時,其早已在第 34 條和第 35 條 就規定了有關工資制度內容,到了80 年代中期由於勞工的教育和所得 已有改善,於是開始質疑政府的政策是否以保障資方的利益為目標,
並且批評國家的出口生產主要依靠低價勞工及惡劣的工作條件,其國
內開始爭論是否應設立最低工資制度。政府對此問題漸趨關注,最後 同意於1988 年 1 月 1 日首次實施最低工資法。其最低工資法的開始 的適用範圍為5 個員工以上的企業,由於考慮到實施後可能對小企業 產生負面效果,於是正式實施時該法只適用於雇用10 人以上員工的企 業,如果勞工是雇主的親戚,則該法不適用。其依最低工資之規定,
最低工資應於每年11 月 30 日確定,第二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實施。
該國政府 1993 年 8 月對該法規進行修改,從 1994 年起最低工資 應於每年8 月 5 日確定,然後於當年 9 月 1 日至第二年 8 月 31 日實 施。最低工資的決定是由勞動部部長向最低工資委員會提出最低工資 案,經審議委員審議並修改後向勞動部部長提交最低工資方案,部長 只有接納或否決,沒有修改的權利,但部長可在20 日內重新調整最低 工資並送委員會重新審議,最低工資委員會需在10 日內擬備修訂建議。
最低工資水準各行業有所差别,行業分類由勞動部確定。最低工資 該國一律用小時工資計算,儘管最低工資適用於雇用10 人以上勞工的 企業,但是對於18 歲以下的勞工且工作年限不超過半年的,可適用 90%的最低工資標準。
肆、我國與各國歷年工資調整情形
從行政院勞委會(2008)的國際勞動統計中可以發現,與美國、英國、
日本、甚至韓國相比較,當前我國的最低工資,可以說是最低的國家,
但就製造業的平均薪資,可看出我國基本工資占製造業平均薪資的比 例明顯偏高,2007 年我國基
本工資占製造業平均薪資的比例為40.16%,就亞洲國家來看遠高於 韓國的28.12%及日本的 27.96%。
伍、基本工資對我國的經濟影響
基本工資的調整和決定對於我國經濟影響層面相當廣泛,除造成企 業成本增加,也構成對物價產生上漲的壓力,同時對就業、失業、勞 動參與率和總體的經濟都會有很大的衝擊。以下研究者將對勞工、企 業和總體經濟作相關論述。
一、基本工資的調整對勞工的影響
基本工資的調整對勞工最先面臨的衝擊就是就業水準的變動,假如 勞動市場為完全競爭市場,當所訂出的最低工資高過於市場平均工資 時,其工資提高,而就業量就會降低。以計程車司機為例,調高基本 車資費率與里程費率,表面上看似收入好像增加了,但若加上大眾運 輸便利的提升與人民所得未能提高情況下,其載客率不見得會高,或 許收入反而降低。
其次是勞動市場如為獨買市場時,市場的平均就業量本來就低於競 爭市場的就業量時,這時設定最低工資如高於市場的平均工資時,廠 商的利潤降低,就業量與工資率卻會提高。因為有高於市場的最低薪 資,會影響非就業人口加入就業市場比率,盡管如此,企業主的獲利 反而會下降。
如果最低工資適用範圍無法涵蓋全部行業,則其結果是不同的、分 歧的。對於適用最低工資行業的勞工而言,有部分會得到較高的工資,
但卻有部分勞工會被迫失業或轉業到其它不適用最低工資的行業,未 能納入基本工資範圍的企業會會增加平均工資的下降。在涵蓋與非涵 蓋基本工資因最低工資而失業的勞工,也可能會因此退出勞動市場,
而原來未就業或待在未涵蓋最低工資的勞工可能會轉向高工資的市場 求職。
二、基本工資的調整對企業的影響
最低工資的提高對勞力密集的產業造成勞動成本上升的壓力,會迫 使廠商將可能增加的成本移轉給消費者,提高產品的售價。若同業及 其他具有替代性之產品沒有相同的調整或是產品的需求彈性很大,提 高售價勢必使銷售量下降,企業的利潤與市場占有率也可能隨之萎縮。
除此之外,勞力密集的產業亦可能搬遷到低工資的國家或其他區域,
如台灣早期有名傳統產業,如紡織業、製鞋業、塑膠加工業等,大多 搬移到東南亞國家。對於此,研究者認為,如當年的外籍勞工政策能 做適當的調整,或許我國的傳統產業還能保留在台灣,就目前的失業 率也會有一定的影響。
由於我國有強制性的勞健保政策,最低工資的調整,相對的也一定 會對企業主造成負擔。
三、基本工資的調整對總體經濟的影響
最低工資的調整不僅影響企業,也影響勞工,更影響整體物價與經 濟的成長。薪資提高與物價上漲間互為因果關係,薪資增加的若大過 於物價上,則會導致實質薪資的增加,相反的,實質薪資將會減少;
但若薪資與物價上調幅度相同時,則正負效果相互抵銷實質薪資不變。
陸、結語
基本工資制度在我國已成既定政策,其調整與否,牽動著整個經濟 的發展,其中又包含資方、勞方和整體經濟,其過高與過低對於勞資 雙方都不好,但若因其造成企業的生存困難而產生外移,勢必造成失 業人口的問題,種種因素都會牽動人民的生活。也因此,對於基本工 資的調整與相關的配套措施,有賴政府與相關單位重視,以提升人民 的生活和保障人民之生存。
參考文獻
行政院勞為會,國際勞動統計(2008)。
單驥(1990)。基本工資之釐訂與檢討,中華經濟研究院,台北市。
單驥(1996)。「基本工資的釐訂及其對產業的影響」,國科會研究報 告。
單驥(1997)。「基本工資政策對臺灣勞動市場就業衝擊之評估」,國 科會研究告。
羅明華(2009)。2007 年基本工資調整之影響-以便利商店及加油站 為例。國立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