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學生專業實習辦法與作業要點
8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9 次系務會議訂定(86.01.08) 8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正(87.04.23) 8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90.02.14)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正(93.05.05)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正(94.03.16)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正(96.04.17)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修正(97.01.15)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98.03.14)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正(100.06.07)
第一條 依據:本辦法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條文及「朝陽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 學生實習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目的:為擴大學生學習視野,瞭解設計相關產業的脈絡與執行,促使學生利用暑假 進入校外相關單位實習及學期期間在校實習,藉以加深理論與實務經驗,培養術德 專精的人才。
第三條 校外實習機構須經政府登記核准,且具有良好制度,合於學生專長之公司、工廠。
第四條 學生校外實習應以學校名義與實習機構簽訂建教合作或專題、專案、實習合約書。
第五條 校外實習須建立實習媒合機制,學生校外實習之登記與分發,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經由系上提供優良實習機構,學生則依個人專長、住宿、交通等考量選擇實習 單位。並知會家長協調妥善安排交通及食宿等安全問題。學生實習期間,所需 相關費用,除實習機構同意負擔外,由學生自行負責。
二、學生自行選擇實習機構者,該機構須經系「學生實習就業輔導委員會」評估合 格, 始可辦理實習登記。
第六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之人事規則,並接受該機構單位主管之指導。
實習機構得依勞動基準法管理學生。
第七條 實習輔導機制:
一、學生於校外實習前須參加由系上主辦之行前教育說明會及各項臨時協調會議,
不得無故缺席。
二、實習期間,實習輔導老師須赴實習機構訪視學生,並交回輔導記錄表。
第八條 學生參加校外實習期間,應辦理意外保險並洽商實習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保險。
第九條 對象:本系日間部四年制學生。
第十條 範圍:
一、暑期校外實習單位:凡現行相關設計、廣告、出版公司、事務所或工作性質相
關行業等公民營單位,均視為學生至校外實習之範圍,並 經「學生實習就業輔導委員會」認可。
二、在校實習:配合本系「設計演藝工坊-Yellow Box」教學活動之企劃設計。
第十一條 執行時間:
一、暑期校外實習:於日間部四技二年級升三年級暑假期間實施,如因重大事故無 法實習者,可准於次年暑期實習。暑期實習時間以兩個月為原 則,並寄發書函通知家長確認實習內容。
二、在校實習:於第三學年度整學年度實施,如因特殊事由無法實習者,可於第四 學年度整學年期間實施。
第十二條 實施方式:
一、暑期校外實習:
(一)由本系發函至各相關業主後統籌整理評定,再依學生意願、興趣分發派任。
若由學生自行選擇適當之實習單位,必須先徵得廠商同意,且填妥「學生 自尋校外實習單位計畫書」,經實習輔導委員會認可後送系務會議核備,
始可辦理實習登記。
(二)學生於實習期間有特殊狀況必須更動實習單位時,必須於實習第五個工作 天內向系辦提出申請,並填妥「實習單位異動單」(暑期實習二個月內限 申請一次),經實習輔導委員會審核後方可自尋實習單位;且須填妥「學 生自尋實習單位計畫書」,經輔導老師通過後,始可辦理實習登記。
(三)每實習單位須實習滿 1 個月,始可採計實習成績。
(四)學生須於開學後兩個星期內繳交實習週報表(內含工作日誌、心得報告、作 息概況)至系辦,交由輔導老師評閱與考核。
二、在校實習:以5~8人為一組,負責「設計演藝工坊-Yellow Box」展覽檔期之文 宣與傳播設計,其實習內容如下:
(一)展覽主視覺的設計。
(二)傳播媒體設計:海報、宣傳單、邀請卡、網站、eDM。
(三)公關發佈:新聞稿撰寫、發佈;eDM 發佈。
(四)展場規劃:展場規劃、廣告看版設計製作、展示設計與佈置。
(五)紀錄片攝製:展覽者個人與作品簡介紀錄片的攝製。
(六)展覽紀錄:展覽過程的影音與文字紀錄與報告書製作。
第十三條 成績考核計算:
一、暑期校外實習(佔總成績 60%):
暑期校外實習成績由實習廠商與本系輔導老師共同評定。評分標準為實習廠商 佔 50%、輔導老師 40% 、書面報告佔 10%(實習心得報告、實習工作日誌)。
二、在校實習(佔總成績 40%):
在校實習成績由「設計演藝工坊審查委員」依據學生所作的作品評定。
三、上述項目中,學生若有其中一項之原始成績未達及格標準,本課程需重修(只重 修未及格之項目)。
第十四條 校外實習單位職責:
一、實習期間實習單位對學生應適當要求,並於期滿後給予評分;實習單位應要求 部門主管務必以公正、客觀之標準進行評分。
二、本實習制度並未訂定薪酬協議,實習單位得視實習學生之工作表現與工作量酌 量給予獎金以資鼓勵。實習時數每週以四十小時為原則,若超過工作時數或加 班時,實習單位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實習學生適當的工資,以維護學生的權 益與個人安全。
三、實習單位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並不得令實習生從事危險、違法 之實習活動。學生如於實習期間表現不佳、無法適任者,實習單位應儘速聯絡 本系處理。
第十五條 實習期間學生應辦理意外保險,並遵守實習單位各項規定及職業倫理。
第十六條 其他如有未盡事宜者,以學務處學生發展中心之校外實習辦法為原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