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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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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03 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110.01.12 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110.10.21 院務會議通過

110.11.09 第 310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2.14 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110.12.23 院務會議通過 111.02.15 第 311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3.03 發布修正第一、四、五點 【完整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一、 本系所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新聘教師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本系所擬聘教師時,應辦理公開徵聘事宜。

(二)申請者應提出履歷自傳、學位證明影本、近三年著作、三封介紹信及其 他相關資料。

(三)申請人資料送達本系所後均應予陳列,以提供本系所人事委員會委員、

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委員、系所教評會委員參考。系所內其他教師亦 得在保密之前提下參閱此項資料。系所方並得邀申請人至本系所舉行公開 學術演講。

(四)本系所人事委員會於申請截止日後,應綜合各項申請資料進行篩選,並 向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建議,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綜合各項 資料作出決議,將合適之案件向系所教評會建議,不合適之案件退回人事 委員會再議。

(五)系所教評會就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所推薦之案件作最後決議,以具表 決資格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低於 受評審人申請職級之委員不參與投票。

(六)為積極爭取傑出人才,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得不受限於本條第四款 之程序,逕向系所教評會提出推薦案,以爭取時效。

三、本系所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升等及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本系所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 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系所教評會,系所 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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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來校服務第五年內應提請升等。第五年提請升等者,若升等通過,同時 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 四年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系所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辦 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本系所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 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本系所給 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 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 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本系所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 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四) 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教 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五) 人事委員會應就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及評鑑資料作審查,並應作出書 面建議以提供系所教評會參考。

四、本系所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備妥下列資料:

1.學術研究成果資料(依專書、期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及專利加以 分類)與學術貢獻之說明。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需有不同於博士論文之 突破性研究成果。副教授升等教授者需在其研究領域有持續及重要之貢 獻。

2.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學生撰寫論文、歷年開授課程大綱及其他 相關資料)。

3.各項服務之具體事項。

4.升等教師不得提出審查人建議名單,但得附理由提出迴避名單。

5.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或文件。

6.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中教學、服務經本系所教 評會認定達到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細則第三條所定 之基本標準者,始得辦理送審著作之外審。

7.送審專門著作應由校外學者專家審查,著作審查意見表份數依學院之規 定。

(二)本系所人事委員會應就每一升等案另行邀請相關領域之校內外教授一至 二人共組升等小組,並將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資料送交系所教評會審 查。

(三)升等小組審議:

1.升等小組會議提出校外學術著作審查委員建議名單至少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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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升等小組得邀申請教師作公開演講,說明其具體的學術貢獻。

3.升等小組審議時,應作出審查意見,提供系所教評會審議參考。系主任 (兼所長)應將審查意見之保留意見以書面告知申請教師,並由申請教師 於十日內提出書面回覆說明,一併隨審查意見送系所教評會參酌。

(四)系所教評會審議:

1. 在升等小組提出審查意見後,綜合著作外審意見、升等小組審查意見 與其他各項資料進行審查。

2. 升等教師如對升等小組審查意見提出書面說明,教評會應將書面說 明列為審查資料,亦得請申請人於教評會審議會議投票前說明。

3. 採無記名投票,以具表決資格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成立。

五、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行政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完整修正歷程】

89.01.11 系務會議通過 89.04.27 院務會議通過

89.05.23 第2154次行政會議通過 89.05.03 系務會議通過

91.01.08 系務會議通過 92.04.22 院務會議通過

92.06.03 第2295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16 系務會議通過

99.04.14 院務會議通過

99.05.18 第262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3.14 系務會議通過

100.06.21 系務會議通過 100.10.27 院務會議通過

100.12.06 第269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1.08 系務會議通過

102.02.27 院務會議通過

102.04.16 第275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6.17 系務會議通過

102.06.28 院務會議通過

102.07.23 第277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0.19.102 學期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6.16 校教字第 1040042022 號書函統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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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0 校人字第 1050005333A 號書函統一修正 106.01.03 系所務會議通過

106.03.09 院務會議通過

106.05.02 第 2949 行政會議通過

109.11.03 校人字第 1090078290A 號書函、

109.11.11 校人字第 1090080606A 號書函、

109.12.30 理字第 1090133775 號書函統一修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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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