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學期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 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為具有研究潛力,並同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該系、所、學位學程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 以內。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得以必修科目學業成績總平均作為排名之依據,
亦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二)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擬逕修之學系、所、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者。
第四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 組之系、所、學位學程,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含跨校逕修博士學位之名額)以不 超出該系、所、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 於學院內流用。惟各系、所、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 式錄取。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本校核准跨校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上
(未達一名者,以一名計)。
第六條 學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第一期於博士班甄試招生期間辦理;第二期於 博士班招生考試期間辦理。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第一期於博士班招生考試期間辦理;第二期於博 士班甄試招生期間辦理。
各系、所、學位學程亦得另訂申請時間提前辦理。
第七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各件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提出 申請,經擬就讀系所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並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定後,得逕行 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表或碩士班修業一學期以上歷年成績表一份。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學系、所、學位學程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經核准並進入他校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其在原校之學籍當然終止。
第八條 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 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前項學生為成績優異提前一學期畢業者,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就讀博士班。
84.05.25 本校 8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1.06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17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9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0.20 本校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3.23 本校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九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 過及教務長核定後,得轉入(回)碩士班就讀。
(一)博士學制修業一學年以上,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 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轉入(回)碩士班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十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 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研究所自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