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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系統節能減碳研究---自願減碳交易機制與電力市場節能價值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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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電力系統節能減碳研究--自願減碳交易機制與電力市場節 能價值創新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整合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8-2221-E-011-147-

執 行 期 間 : 98 年 08 月 01 日至 99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通識學科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瑞珠 共 同 主 持 人 : 胡均立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級-專任助理人員:李宗棠 其他-兼任助理人員:廖嘉成

報 告 附 件 : 出席國際會議研究心得報告及發表論文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1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7 月 20 日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電力系統節能減碳研究─自願減碳交易機制與電力市場節能價值創新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Mechanism and Innovative Value of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in Electrical Power Market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8-2221-E-011-147

執行期間: 2009 年 08 月 0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林瑞珠 共同主持人:胡均立

計畫參與人員:廖嘉成、李宗棠、莊紘愷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列管計畫 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中 華 民 國 2010 年 7 月 18 日

(3)

摘要

雖然《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之新溫室氣體減量協議未能於 COP 15 如期獲致,各國仍 依《哥本哈根協議》提交個別減量目標,並相繼建置或完善其排放交易體系。我國在《溫室氣 體減量法草案》通過前,或可參考日本「自願性排放交易體系」建置市場導向誘因機制。至於,

電力部門之自願減量措施雖略見成效,惟其規模仍受限於個別計畫。基此,電力部門擴大減量 規模及減量措施如何擴及其他產業部門,殊值吾人進一步研究探討。

關鍵字:自願減量、排放交易、電力部門

Abstract

Despite failing to conclude a new agreement aimed at succeeding the First Commitment Period of the Kyoto Protocol, states have submitted individually their reduction targ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penhagen Accord, the major substantive outcome of the COP 15, and have established or renewed their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s. For Taiwan, a market-based incentive mechanism similar to Japan’s Voluntary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is desirable prior to the enactment of the draft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Bill. While voluntary reduction actions in the electricity sector have achieved considerable cuts in emissions, the scale of those reductions is limited by their project-based nature. Further researches on greater reductions in the electricity sector as well as economy-wide reductions are much needed.

Keywords: voluntary reductions, emissions trading, electricity sector.

I.前言

於《京都議定書》第 3 條所定之「第一承諾期」將於 2012 年底屆滿之際,《聯合國氣候 變遷綱要公約》於 2009 年 12 月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COP 15),儘 管大會僅獲致不具國際法上拘束力之《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各國作為氣 候變遷之利害關係者,仍先後提出各自的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並陸續對各自既有之溫室氣體減 量機制做出改進或延續之決定。依《京都議定書》第 17 條之規定,附件 B 締約方為達成其

「量化排放限制及減量承諾」(QELRC)得參與排放交易,而儘管溫室氣體減量新協議尚未成 形,然而世界各國為兌現其個別減量目標,仍戮力維持其排放交易體系之健全運作。於「後京 都時代」,以市場機制決定排放權之分配的碳交易制度,料將持續扮演重要角色。

我國雖因特殊國際地位而尚無法參與《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體 系之運作,但仍積極推行自願減量計畫,其中電力部門尤其值得關注。基此,本項子計畫之工 作重點有四:(一)歸納分析溫室氣體減量國際機制之近年發展及其成因;(二)比較研究各 主要國家之排放交易機制;(三)擇要研析我國電力部門自願排放減量之重要事例;(四)就 我國排放交易機制之規劃及後續研究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

(4)

II.研究目的

本項子計畫之目的在於:(1)歸納研析現有國際上具特色之排放交易機制,尤其以電力 部門為對象或以自願減碳為基礎之排放交易體系,為本計畫比較研究之主要對象;(2)整理 探討國內電力部門自願減碳之措施與計畫,分析其排放減量措施、減量成效及其對電力系統之 影響,檢討其長期實施或普及推廣之可能性;(3)擷取各項子計畫之研究成果,建立自願減 量之範例個案,俾與本項子計畫對國內電力部門自願減碳之研究整合,檢討我國常態性普及實 施自願減碳誘因機制之可行性;(4)就《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立法前之自願減碳交易機制 之建置及其立法後可能之制度性銜接,提出具體可行之規範建議及後續研究建議。

III.文獻探討 一、溫室氣體減量國際機制近年發展

2009 年 12 月,《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十五次締約國大會(COP 15)於丹麥首都 哥本哈根舉行,其所獲致之主要成果《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固然不具國際 法上拘束力,惟仍為 2010 年 12 月將於墨西哥舉行之 COP 16 指明承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 諾期之新溫室氣體減量協議之達成,有賴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就減量義務差異化、科技研 發與移轉、以及對開發中國家之資金挹注等核心議題尋求共識。

《哥本哈根協議》主要內容如下:(1)贊同《氣候公約》之核心條款,包括其防止人類 對氣候系統之危險干擾之最終目標;(2)贊同二個特別工作組(AWGs)繼續運作以於 COP 16 就當前議題達成更完整之共識;(3)贊同將平均溫度之升高控制在攝氏 2 度以內,以及大幅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達成此一目標之必要;(4)承認溫室氣體排放量儘早開始減少之重要性;

(5)承認已開發國家應早於開發中國家使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開始減少;(6)承認開發中國家,

尤其最低開發國家(LDCs)、開發中小型島國(SIDSs)與非洲國家需要協助以採取氣候變遷 調適措施,且已開發國家將提供合適、可預期而可持續之財務資源、科技及能力建造以支持其 調適措施;(7)附件一國家被要求於 2010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且隨後於 2020 年前執行整個經 濟體之量化減量目標,且相關作為必頇受到國際監督、報導及查證(MRV);(8)非附件一國 家被要求於 2010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其意欲執行之「國家適當減緩行動」(NAMAs),最低開 發國家及開發中小型島國之參與頇完全出於自願;(9)已開發國家集體承諾於 2010 年至 2012 年間對開發中國家之減緩及調適措施提供 300 億美元之資助;(10)已開發國家集體承 諾於 2020 年前對上述資助每年自不特定財源增加 1000 億美元之資金;(11)設立名為「哥本 哈根綠色氣候基金」(CGCF)之資助機制以支持開發中國家之調適措施、減少毀林及森林退化 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REDD-plus)及其他減緩措施、能力建造、科技研發及技術移轉;(12)

同意建立科技機制以提升開發中國家為調適或減緩氣候變遷而為之科技研發及技術移轉;(13)

於 2015 年提出檢討以評估《協議》之執行及其妥適性,尤其包括基於當時科技考慮將全球平 均溫度之升高限制在攝氏 1.5 度以內之必要。

(5)

二、自願減量協議研究

自願減量協議係由政府與產業簽署契約或協議,透過訂定節能或減量目標,在一定期間內 的執行,來達成減量目的。有時可能搭配現行或未來管制或租稅誘因來促進排放減量目標的達 成。而產業參與自願性協議動機則可能包括:(1)獲得較有利之政策優惠;(2)及早獲取排 放減量經驗;(3)回應市場對綠色商品之需求;(4)避免面臨更嚴格的管制措施;(5)提高企 業環保形象。茲表列國外自願減量協議之內容概述及時程如下:

完全自願性協議

國家 協議內容 實施時間

澳洲 溫室氣體挑戰 1996 年迄今

加拿大 產業節能計畫 1975 年至 2003 年

芬蘭 提升產業節能協議 1997 年迄今

法國 二氧化碳減量自願性協議 1996 年至 2002 年

愛爾蘭 自行查核計畫 1994 年至 1997 年

韓國 節能與溫室氣體減量自願性協議 1998 年迄今

瑞典 節能計畫 1994 年至 2002 年

台灣 能源密集產業自願減量協議 1998 年迄今

美國 氣候願景 2003 年迄今

自願性協議搭配管制措施 搭配未來管制或租稅誘因

德國 氣候保護協議 2000 年至 2012 年

荷蘭 產業能源效率提升協議 1989 年至 2000 年

日本 經團連環境自願行動計畫 1997 年迄今

搭配現行管制或租稅誘因

加拿大 大型最終排放源協議 2003 年至 2012 年

丹麥 產業能源效率提升協議 1993 年迄今

愛爾蘭 節能協議試辦計畫 2002 年至 2003 年 紐西蘭 溫室氣體減排協議 2003 年至 2012 年

瑞士 二氧化碳減排協議 2000 年至 2012 年

英國 氣候變遷協議 2001 年至 2013 年

三、排放交易制度研究

本計劃於排放交易體系之研究,主要著墨於美國「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RGGI)、自願 性碳標準組織(VCS)及日本「自願排放交易體系」(JVETS),於茲簡述如下:

制度 內容

設立減量目標

1.事業體包含設施、個體公司或複合式企業,原則上不包括商業部門 的會員協會

2.涵蓋氣體:能源使用產生的二氧化碳 3.設定目標方式:

(1)參與公司自願設定排放減量目標

(2)自願行動計劃(Voluntary Action Plan, VAP)的成員依政府考慮 J-VETS 目標設立之方法,設定自己的目標

(6)

制度 內容

備註 1:可採用絕對目標或強度指標

備註 2:參與事業體可以使用其他參與者的配額、國內 CDM 額度以及京 都機制額度

4.目標設定期間:

(1)參與者可自己依設定目標挑選期間

(2)可以在選定的期間內每年設定目標,由政府檢查減量目標的成果 5.目標登錄:參與事業體應向秘書處通報所設定目標,再由政策委員

會利用相同的 VAP 評估與查證方式進行檢驗

交易規則

1.交易參與者:訂立減量目標後可移轉配額 2.排放配額時間:

(1)設立絕對減量目標者:在排放配額等同於所立訂的目標之前,可 以提前交付配額,在設立目標的年期結束之前交易局部的配額;當 減量目標與實際排放不同時,可以在設定的目標年期結束時用罄 (clear off)核發配額,讓參與者可以在所屬的帳戶進行交易 (2)設立強度指標者:減量目標與實際排放不同時,在目標設定年期

結束時可用罄核發配額 3.其他事項

(1)承諾儲備(Commitment reserve):提前收到配額的參與企業,在 配額註銷前最多僅能出售 10%的期初核配配額

(2)允許儲存或支借排放配額

計 算 、 報 告 與 查 證排放量/證明的 目標達成狀況

1.排放計算、報告與查證

(1)在每一個目標設定期間,參與者必頇計算與提交排放報告 (2)排放量需經查證

2.排放計算、報告與查證的細節流程

(1)VAP 成員公司:需根據 VAP 程序與方法進行計算、報告與查證,排 放量若欲出售需經第三驗證公司查證

(2)非 VAP 成員公司:根據其他的方針進行排放計算、報告與查證,

排放量需經由第三驗證公司查證批准核可 3.配額與額度註銷及目標達成

(1)由政府確認參與目標、驗證參與者是否用罄(clear off)額度、額 度是否符合排放量

(2)若參與者達成目標,政府會紀錄目標與實際排放量的差額,並驗 證參與者是否用罄配額和/或額度是否相當於他們的不足額

4.儲存與支借:當參與者實際排放量超過或不足設立目標時,允許支 借或是儲存配額

計畫時程

試行階段:2003 年至 2005 年 第一期:2005 年至 2007 年 第二期:2006 年至 2008 年 第三期:2007 年至 2009 年 第四期:2008 年至 2010 年 四、國際碳市場近年交易情形

排放交易依標的不同分為二類:(1)配額(allowance)交易,即於「總量管制與交易」

(cap and trade)架構下,允許排放源購買配額以扣抵實際排放量高於其核配排放量之部分;

(7)

(2)減量額度(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交易,即以減量計畫產生之減量額 度為交易標的,允許排放源購買減量額度以抵換實際排放量高於其核配排放量之部分。以本計 劃執行期間統計數據較完整之 2007 年及 2008 年而言,各主要碳市場之概況如下:

2007 年 2008 年

交易量(百萬噸 二氧化碳等量)

交易值 (百萬美元)

交易量(百萬 噸二氧 化碳 等量)

交易值 (百萬美元) 配額(allowances)交易

歐盟排放交易制度 2,060 49,065 3,093 91,910

澳洲新南威爾斯省 25 224 31 183

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23 72 69 309

東北區域氣候倡議 NA NA 65 246

AAUs NA NA 18 211

減量額度(CERs)交易

Primary CDM 552 7,433 389 6,519

JI 41 499 20 294

其他/自願市場 43 263 54 397

總計 2,984 63,007 4,811 126,345 2009 年適逢全球性經濟蕭條,工業國家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隨全球市場對工業產品之需求 大幅減少,排放權之價格亦普遍隨之下跌。惟全球經濟於 2010 年復甦跡象漸露,排放權之價 格是否隨經濟活動增加而回漲,值得觀察。

五、我國電力部門自願排放減量研究

據臺灣電力公司資料指出,2009 年度該公司排放二氧化碳達 7348 萬公噸,佔全國排放總 量約 30%,平均每發一度電產生 0.513 公斤二氧化碳當量之溫室氣體。電力部門對於我國整 體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之實現,實居舉足輕重之關鍵地位。

為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臺電公司提出多項減量策略及其行動方案:(1)電力供應端 管理:新設機組採最佳可行技術、提升既有火力發電機組平均效率、開發適當天然氣發電比例、

增加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儘速完成龍門計畫、提升核能發電比例;(2)電力需求端管理:推 廣節約用電,降低發電負載;(3)輸配電系統改善:改善輸配電運轉效率以減少線路損失、

加強 SF6 管控以減少逸散發生;(4)建構智慧型電網:有效調控用戶負載與分散式電源、融 合綠色能源、持續升級之調度運轉自動化;(5)技術研發:發展碳捕捉與碳封存技術、發展 再生能源及二氧化碳再利用技術;(6)植林減碳:持續推廣植栽與綠美化工作;(7)管理、

監督、查證及合作:推動溫室氣體管理系統建置並加強能力建構及規劃訓練機制、環保資訊透

(8)

明化;(8)碳權經營:參與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計畫、境內外投資或參與減量計畫、境內外購 買碳排放額度。

為實現自願減量目標,臺電公司迄已實施九項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計畫,茲表列如下:

計畫名稱 參與

年度 確證 年度

確證 機構

預計減量 已查證額度

單位: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通宵發電廠複循環發電機組 G/T 效率提

升計畫 2006 2007 DNV 24 萬 96,110 台中港風力站風力機組 2006 2007 BSI 48.5 萬 49,817 興達發電廠

1、氣渦輪機 G/T 效率提升計畫 2、興四機發電效率改善計畫工程

2006 2007 BSI 13 萬 24,907 協二機高中壓汽機效率提升 2007 2008 SGS 21.5 萬 40,840 大林發電廠粉煤機磨煤效率改善計畫 2007 2008 BV 8,301 106 大潭發電廠(天然氣發電) 2007 2008 DNV 2,647 萬 2,343,429 發電處(風力發電計畫) 2007 2009 SGS 363.7 萬 99 年度查證 發電處(水力發電計畫) 2008 2009 SGS 17.1 萬 99 年度查證 電源開發處(太陽光電計畫) 2008 2009 SGS 1.5 萬 99 年度查證 為進一步研析電力部門自願減量計畫之內容與要點,茲以台中發電廠、通霄電廠及興達電 廠之自願減量計畫為例,整理其計畫要點如下表:

電廠

名稱 台中發電廠 通宵電廠 興達電廠

計畫 名稱

台中港風力站風力發 電機組

複循環發電機組汽渦 輪機 GT 效率提升

興達發電廠發電效率提升計畫 (1)氣渦輪機 GT52、53 效率提升 (2)四號機發電效率改善工程

計畫 目的

利用興建風力發電機 組,充分利用天然能 源,藉以達成溫室氣 體排放減量

利用第五、六號機發 電機組三部氣渦輪機 ( 包 含 GT5-2 、 GT5- 3 、 GT6-1) 葉 片 升 級 提升發電效率

(1)清除壓縮機葉片污垢,進行葉 片表面噴塗耐酸鹼的材料,以提 升壓縮機效率 1%

(2)提升四號機發電現行的淨熱耗 率 0.3%

基線應 用及情 境

(1) 由 風 能 發 電 來 增 加電力容量

(2) 計 畫 活 動 地 點 不 是由化石燃料到可再 生能源的燃料替代的 計畫活動

(3) 基 線 情 景 為 計 畫 輸送到電網的電量,

假如沒有此計畫,就 會由其他併網電廠運 行發電和由新增電源

以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為標準化基準線,基 準年為 2005 年

對於既有設施基線情境的認定為 計畫活動未進行的操作條件下的 效率表現

(1)以近三年(2004~2006) 之發電 量實績之平均值為基線排放 (2)以近三年之淨發電量實績之平 均值為基線排放

(9)

電廠

名稱 台中發電廠 通宵電廠 興達電廠

來提供

外加性

本 計 畫 (1) 不 屬 於 基 線 情 境 ; (2) 無 經 濟 效 益 ; (3) 台 中 除 已 興建之 4 座風力發電 機組外,只有本計畫 申 請 之 風 力 發 電 機 組,且風力機組於國 內為首次使用,因此 本計畫具額外性

本計畫採用氣渦輪機 葉片的升級是複循環 發電技術中最佳可行 技術之一,需引進瑞 士技術。

氣渦輪機葉片的升級 在國內是第一次採用 來提升發電效率,減 少燃料耗用,降低溫 室氣體的排放,因此 本計畫俱額外性

對於發電之熱耗率、電廠氣渦輪 機之壓縮機效率上在現行的法規 下並無能源效率上的要求

計畫 邊界

本計畫提出之風力發 電是併入國內電網,

因此計畫邊界為台灣 本島電網,台灣本島 電網包括國內火力電 廠、核能電廠、水力 發電廠和風力電廠和 IPP

為通霄發電廠的自然 地理位置,構成了計 畫邊界。計畫活動的 計畫邊界,劃分原則 以各單部氣渦輪機組 排放源設備為主

IV.研究方法

本項子計畫最主要之研究方法係「政策分析法學」,所謂政策分析法學係指由政策導向 (Policy-oriented)法學者就法律與公共秩序(public orders)之關係加以探究(inquiry)時採行的方 法。其主要步驟為:(1)界定目標(思考之目標);(2)檢視過往的發展趨勢(passed trend);

(3)分析可能之變數(此屬科學思維);(4)預擬未來之可能發展;及(5)替代政策之探 討與評估。具體而言,本項子計畫於界定目標為「電力系統排放減量及其建置排放交易體系之 可能性」之後,即藉由檢視近年國際排放減量機制之發展、國際排放交易體系之概況與國際碳 權市場之交易情形、以及我國電力部門近年自願減量之實施成效,分析可預見之未來內可能影 響電力系統減量目標及交易體系建置之因素,據以推估未來之發展趨勢,並建構本項子計畫研 究成果之現行政策評估、未來政策研提與後續研究之建議。

V.結果與討論

儘管承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之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無法於 COP 15 如期獲致,然 各國作為氣候變遷之利害關係者,仍陸續依《哥本哈根協議》提交減量目標,並相繼建置或完 善其排放交易體系。先進國家之排放交易機制,可分為以強制性排放上限為基礎之強制減量交 易體系,例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與美國區域性溫室氣體倡議(RGGI),以及自願減 量交易體系,例如日本自願性排放交易體系(JVETS)。

(10)

於我國而言,《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遲未完成立法固然使強制性減量目標欠缺法律依據,

建議參考日本碳交易制度建置以自願性減量目標為基礎之排放交易體系,以作為排放減量之市 場誘因機制之可能。析言之,自願排放交易體系得由私部門機構自主發起,亦得由公部門機關 輔導設立,其既不涉及以強制性排放上限對人民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則其建置未必頇有法律明 文規定或具體明確授權,而得於《草案》完成立法前先行為之。

進言之,就我國電力部門而言,臺灣電力公司佔全國產業集團溫室氣體排放量 51%以上,

於我國整體減量目標居關鍵之地位。本計畫之研究成果發現,臺灣電力公司現有之自願減量措 施固然已見成效,然其減量措施仍受限於個別計畫之範疇,而無法落實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整 體需要。建置並管理市場誘因機制,促使電力部門進一步有效減少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甚或將 之擴及國內其他產業部門,實係至關重要之課題。

V.結論

綜合本項子計畫之研究成果,雖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或可嘗試先 建置自願性排放交易體系,待《草案》三讀通過後,進一步將自願性減量機制與強制性減量機 制銜接。其中,電力部門之自願減量措施已見成效,惟其規模受限於個別措施之計畫範疇,尚 非持續性與普遍性之排放減量機制。本研究認為宜將電力部門之自願減量措施制度化,以使其 減量措施及成效得以延續,並發揮制度性監督之功能。另一方面,電力部門於我國整體溫室氣 體減量目標居關鍵之地位,如何以其可觀之減量需求為基礎,建構市場導向之誘因機制,以促 進自願減量目標之達成,殊值進一步研究探討。

參考文獻 一、研究報告與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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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范建得、石信智,以政治、經濟與法律層面探討後京都時期因應方案計畫,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保專案計畫成果報告,2007 年。

二、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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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石信智、林惠敏,全球金融風暴對碳交易市場的影響,碳經濟,第 14 期,2009 年 8 月,頁 30-38。

[3] 林子伶、王勤銓,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措施之回顧與評析,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32 卷第 6 期,2009 年 6 月,頁 35-42。

[4] Meinhard Doelle, ‘The Legacy of the Climate Talks in Copenhagen: Hopenhagen or Brokenhagen?’ (2010) 1 Carbon and Climate Law Review 8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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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與國際組織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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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統計年報》,報告網址(最後查訪日:2010 年 6 月 25 日):

http://www.moeaboe.gov.tw/opengovinfo/Plan/all/energy_year/main/EnergyYearMain.aspx?PageId=default.

[3]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Japan), ‘Japan’s Voluntary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JVETS)’, March 2009, available at (accessed on 25 June 2010): http://www.env.go.jp/en/earth/ets/jvets090319.pdf. [4]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Statistics and Balances’ <http://www.iea.org/stats/index.asp>

accessed on 25 June 2010.

四、外國立法與國際法文件

[1] Directive 2009/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of the Community [2009] OJ L140/63.

[2] UNFCCC Decision 11/CMP.1 on Modalities, Rules and Guidelines for Emissions Trading under Article 17 of the Kyoto Protocol (2005).

[3] 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adopted 11 December 1997, entered into force 16 February 2005) (1998) 37 ILM 22.

[4]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adopted 9 May 1992, entered into force 21 March 1994) 1771 UNTS 107 (UNFCCC).

(12)

可供推廣之研發成果資料表

日期: 99 年 6 月 30 日 計畫名稱:電力系統節能減碳研究─自願減碳交易機制與電力市場節能價值創新 計畫主持人:林瑞珠、胡均立

計畫編號:98-2221-E-011-147

論文

期刊 林瑞珠、李宗棠,自環境與經濟的平衡論因應全球暖化的能源政策,應用倫 理評論,第 47 期,2009 年 12 月,頁 77-92。

研討會

技術報告 電力系統節能減碳研究─自願減碳交易機制與電力市場節能價值創新

專利

申請 取得 技轉

與產業界、研發機 構互動成果

本計畫歸納國際溫室氣體減量機制之新近發展,比較研究美國、歐盟與日本 等主要排放交易制度,並整理評析我國電力部門自願減碳之事例,完成電力 部門自願減量與排放交易之研究分析,並從國際趨勢、先進立法或制度建 置、減碳技術發展等面向加以評析,據以提出具體之政策與規範建議,並指 出進一步研究之需要,對我國電力部門排放減量政策將有正面助益。

可利用之產業及可 開發之產品

可利用產業:電業、電力系統廠商、能源與環境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能源 與環境政策研究機構

可開發產品:電業系統碳排放減量措施、電力系統碳交易機制、能源與環境 政策及立法、能源與環境政策學術論著

技術特點

本研究之特色在於有效從事法律、經濟、金融(碳金融)與能源技術之科際 整合,使政策研究更切合法規環境、國際趨勢與技術發展,進而使政策建議 更加具體可行。此外,本研究以國際法之觀點剖析我國於「京都機制」之定 位,並以法學之觀點評析不同類型排放交易體系於我國法上之意義及可行 性,使技術應用有法律規範的考量,也使規範建議有技術發展的觀點。

推廣及運用價值

本計劃針對溫室氣體減量國際機制之發展、排放交易體系比較研究、電力部 門自願減碳事例、自願減碳與排放交易市場之運作進行體系性觀察,輔以國 際規範進展方向之研析,以探討我國電力部門排放減量之政策並提出相關建 言,將有利於我國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及其國際接軌。

註:本項研發成果若尚未申請專利,請勿揭露可申請專利之主要內容。

(13)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會議時間地點: 時間:2010 年 6 月 1 日至 11 日(德國波昂)

會議名稱:Tenth Session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10th Session of the

AWG-LCA, UNFCCC)

一、參加會議經過

1、會議背景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別工作組」為承繼《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 大會(COP 15)於 2009 年 12 月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之談判結果,並為將於 2010 年 12 月在 墨西哥舉行之 COP 16 談判預作準備,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至 11 日在德國波昂舉辦第十次會議,

研討並發表六項協商項目及關於減緩措施之重點事項等工作成果,吸引來自世界各國之官 員、學者及非政府組織等人員參與,係《公約》於 2010 年上半年最重要之公開活動。

2、主要工作成果:六大協商項目

本次特別工作組會議之主要工作成果,在於提出六大協商項目,作為公約締約方後續談 判之主題與指導方針,茲簡要列舉如下:

 長期合作行動之共同願景(A shared vision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主要 有以下諸端,強化對已開發國家之要求、具對價關係之開發中國家義務;合理化開 發中國家排放需求之增長;執行減緩措施之強度限制;確認轉型低碳社會之代價;

擴大參與之主體類型與對人權議題之提升。

 強化調適行動及其配套執行方式(Enhanced action on adaptation and its associated means of implementation),此部分特別著重於調適措施之制度化問題。

 強化減緩行動及其配套執行方式(Enhanced action on mitigation and its associated means of implementation),針對已開發國家需履踐最嚴格之 MRV、森林相關問題 之核心化、已開 發國家 MRV 應納 入影響 開發中國家之因 素與強化查證 程序

(Enhanced verification procedures)加以討論。

 強化提供財務資源與投資之行動(Enhanced action on the provis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investment)。

 強化研發及移轉科技之行動(Enhanced action on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

 強化能力建造之行動(Enhanced action on capacity-building),進一步落實峇里路 線圖 (Enhanced Bali Roadmap)相關規劃。

二、與會心得

參與本次會議,進一步認知到未來《公約》與國際趨勢之氣候變遷減緩重點在於:

1、已開發國家締約方之國家適當減緩承諾或行動(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commitments or actions (NAMC(A)s) by developed country Parties)

2、開發中國家締約方之國家適當減緩行動(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14)

(NAMAs)by developing country Parties)

3、減少開發中國家毀林或森林退化產生之排放之政策方針及積極誘因,以及森林保育與 永續經營和開發中國家森林碳吸收(Policy approaches and positive incentives on issues relating to 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REDD)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role of conservation, sustainable management of forests and enhancement of forest carbon stoc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LULUCF) )

4、強化《公約》第四條第一項之執行為目的之部門合作方針及部門特定行動(Cooperative sectoral approaches and sector-specific actions, in order to enhanc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4, paragraph 1 (c), of the Convention)

5、強化成本效益並推廣減緩措施之包括使用市場之多樣方針,並注意已開發與開發中 國家之不同情境(Various approaches, including opportunities for using markets, to enhance the cost-effectiveness of, and to promote, mitigation actions, bearing in mind the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of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三、建議

儘管 COP 15 未能獲致承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之新減量協議,而亦難期待 COP 16 就國際減量目標達成共識,但各國作為氣候變遷之利害關係者,就溫室氣體減量採取個別或 合作之行動已屬必然之趨勢。而不論「京都機制」之未來走向為何,排放交易勢將持續發展,

並可能以先個別發展、再以雙邊或區域協議之型態進行整合,對我國而言或有參與之空間。

另一方面,美國、歐盟等我國主要貿易夥伴或將相繼立法規範商品或服務之溫室氣體排放標 準,其是否進一步影響我國商品或服務之出口貿易,係值得關注之發展。

基此,政府宜鼓勵包括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學術研究機構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之交流網 絡,積極參與減緩與調適行動之技術移轉與能力建造。此外,亦可善用我國之科技與管理能 力,投入 MRV 之相關研究,爭取國際參與之空間。藉由建立國際交流與參與之平台,我國始 能與國際溫室氣體減量之行動接軌,帶動我國氣候友善科技之研發與應用,除確保我國綠色 科技之國際地位外,更確保我國出口貿易於低碳經濟之國際趨勢下維持相當之競爭力。

四、攜回資料名稱及其內容

1、Advance draft of a revised text to facilitate negotiations among Parties, to be issued as an official document (FCCC/AWGLCA/2010/8)

2、A guidebook on preparing technology transfer projects for financing

(15)
(16)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17)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本計畫歸納國際溫室氣體減量機制之新近發展,比較研究美國、歐盟與日本等主要排放交 易制度,並整理評析我國電力部門自願減碳之事例,完成電力部門自願減量與排放交易之 研究分析,並從國際趨勢、先進立法或制度建置、減碳技術發展等面向加以評析,據以提 出具體之政策與規範建議,並指出進一步研究之需要,對我國電力部門排放減量政策將有 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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