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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聯絡人:林莆鏵
聯絡電話:(02)2787-8249 傳真:(02)2787-749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5141119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藥商之藥品倉儲管理,詳如說明段,惠請貴會及貴局 轉知所屬會員及轄內藥商,請查照。
說明:
一、彌來本署發現許多業者將藥品儲存於公司外倉庫、租用倉 庫或委託其它物流公司等,其藥商許可執照未依規定向當 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藥品製造業藥商設置原料、物料、半製品及最終產品之倉 庫,應符合藥品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之相關規定。另按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藥品販賣業藥商貯存藥品 倉庫之平面略圖係申請藥商登記之必要文件之一,並由直 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本於專業依個案狀況權責審 核之。
三、復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時應 辦理變更登記,藥品販賣業藥商之貯存藥品倉庫自屬登記 事項之一,故應檢附平面略圖向藥商登記地之衛生主管機 關申請變更登記後,始得變更貯存藥品倉庫。
正本:台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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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台北市西藥代 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 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台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地方政府衛生局
副本: 2016-10-26
11: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