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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02 月 18 日第 164 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銘傳大學新生入學成績優異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優異新生入學本校就讀,並於就讀期間勤奮向學,特定立「銘傳大學新生入 學成績優異獎勵辦法」(以下稱為本辦法)以為實施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以參加大學甄選入學、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入學及四技二專甄選入學之新生為 實施對象。
第三條 獎勵金發放之評比成績計算如下,獎勵名額不限。
一、大學甄選入學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四科成績(國文、英文、數 學、自然)或(國文、英文、數學、社會),擇其最高分為評比成績。
二、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入學者: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錄取學系採計科 目(至少三科)之原始總分百分比(PR 值)為評比成績。
三、四技二專甄選入學者:依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成績之原始總分 為評比成績。
第四條 獎勵等級、條件及獎勵內容如下
獎勵 等級
採計學科能力測 驗成績入學者
採計指定科目考 試成績入學者
採計統一入學 測驗成績入學
者
獎勵內容
1 50至51級分 全國前18%至
20%(含20%) 68至69級分
第一學期獎勵金壹萬元及在學 期間獎勵出國研修乙次(補助金 額壹萬元)
2 52至53級分 全國前10%至 18%(含18%)
70級分(含70 級分)以上
第一學期獎勵金肆萬元及在學 期間獎勵出國研修乙次(補助金 額兩萬元)
3 54至55級分 全國前3%至
10%(含10%) _
第一學期獎勵金捌萬元及在學 期間獎勵出國研修乙次(補助金 額兩萬元)
4 56級分(含56級
分)以上 全國前3%(含3%) _
第一學期獎勵金拾參萬元及在 學期間獎勵出國研修乙次(補助 金額兩萬元)
以上所稱「出國研修」係指在學期間參與本校主辦之出國計畫,經申請審核通 過。
第五條 符合前述獎勵資格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每學期成績必須維持全班前三名。學期 成績如有未達上述標準,則停止核發當學期之獎勵金,待次學期成績達到標準時,
始恢復核發。
第六條 獎勵金由獎勵學生相關經費項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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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核發方式
一、符合獎勵之新生,教務處於開學一個月內將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經校內獎學 金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由學生事務處通知新生於規定期間內具領。
二、自第二學期起,由學校主動審核上學期成績,達全班前三名者,予以核發。
三、如學生於註冊後至獎勵金發放日前辦理休、退學或申請保留學籍者,則取消領 取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