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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許露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500565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056555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 簡稱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 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 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函 辦理。
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
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 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 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 除外)
副本: 2016-07-21
08:11:48
10500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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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5/07/2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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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