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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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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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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

吳經熊(英文名︰John C. H. Wu 或 John Wu Ching-hsiung),1899

年 - 1986 年

,一名經雄,字德生,浙江省

寧波 鄞縣 (今鄞州區)人。著名法學家、

文學家、神學家、詩人、詮釋者;集中國儒、道、禪於一身並將之匯歸於天主的聖 智中,

生平

1899 年 3 月

28 日,出生於浙江省

寧波 府鄞縣(今寧波市 鄞州區 )。早年父母

即先後去世。六歲時,開始接受傳統啟蒙教育,讀文識字,背誦四書、

五經。九

歲時就開始學習英文。

1916 年

,考入上海的滬江大學,與徐志摩為同窗好友。入讀滬江大學後不久,

就轉學入天津的北洋大學(今天津大學)法律科預科。

1917 年

,轉學入讀上海的東吳大學法科。東吳大學為美以美會所創辦。1917

年,吳經熊受洗禮入美以美會。

1920 年

,於東吳大學法科畢業,為東吳大學之第三屆畢業生。隨後,遠赴美國 遊學。始入讀美國

密西根大學 法學院(Law School,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21 年

,即在頗具影響的《密西根法律評論》(Michigan Law Review)上發表了一篇法學論文,題為《中國古代法典與其他中國法律及法律 思想資料輯錄》(Readings from Ancient Chinese Codes and Other Sources of Chinese law and Legal Ideas),是其法學研究之始。1921

獲美國

密西根大學 法學院法學 博士 學位 。

取得博士

學位 後,吳經熊受資助開始游學於歐洲。他曾在法國 巴黎大學 、 德國 柏 林大學等歐洲著名學府從事哲學和法學的研究。游學法國期間,著有法語 論文

《國際法方法論》(La Methode du droit des gens),《成文國際法》(Le Droit des gens positif)和《論自然法》(Droit Naturel)。

1923 年

,吳經熊 應邀回到美國,在哈佛大學進行比較法哲學的研究。

1924 年

,回國,出任東吳大學法科教授。1927

,出任上海特區法院

法官 ,

併兼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1928

,出任南京國民政府

立法院 的立法委員 。

1929 年

,出任上海特區法院

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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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 年

,受邀請出國前往美國

哈佛大學 和西北大學講學。1930 年,回國 。 1933 年

,出任立法院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任上公佈有《中華民國憲 法第一草案》,被稱作是《吳氏憲草》。1935 年,吳經熊創辦了《天下月刊》。

1937 年

,皈依天主教。1940

,吳經熊和妻子兒女移居義大利

羅瑪 ,並同時

出任中華民國派駐梵蒂岡教廷之公使。1949

,受聘出任美國

夏威夷大學 中國 哲學之客座教授。1950 年

,出任美國

紐澤西州 西頓哈爾大學法學教授。

1966 年

,移居臺灣,出任中國文化學院教授、名譽院長、哲學研究所博士班所 長、國策顧問。

1986 年 2 月

6 日,逝世於臺灣榮民總醫院、葬於大直天主教墓園,

享年八十八歲。

著作

《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的三度論》

《施塔姆勒及其批評者》

《超越東西方》

《法學文選》

《法律哲學研究》

《法學論叢》(Juristic Essays and Studies),1928 年出版

《聖詠譯義》(1946 年)

《英譯〈老子道德經〉》(1961 年)

《哲學與文化》(1979 年)

《內心悅樂之源泉》(1981 年)

《唐詩四季》(1981 年)

《 正 義 之 源 泉 》 (Fountain of Justice ︰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1955)

《 自 然 法 ︰ 一 個 比 較 研 究 》 ( Natural Law ︰ A Comparative Study,1955)

《 作 為 一 種 文 化 研 究 的 法 理 學 》 (Jurisprudence as a Cultural Study,1956)

《孟子的人生觀與自然法》(Menciu's Philosophy of Human Nature and Natural Law,1957)

《中國哲學中的自然法與民主》(Natural Law and Democracy in China Philosophy,1957)

《中國法律哲學史略》(Chinese Legal Philosophy︰A Brief History Survey,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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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理 學 判 例 與 資 料 》 ( Cases and Materials on Jurisprudence,1958)

《自然法與基督教文明》(The Natural Law and Christian Civilization,

1962)

《自然法哲學之比較研究》(The Philosophy of Natural Law︰AComparative Study,1975)

關於吳經熊先生的一些隨想

某一次,趙柏田問我,當下中國的法學家,是否有人能在國際領域享有一 席之地,如民國時期的─我知道,他要舉吳經熊先生為例。或許,偌大的中國,

只有是吳氏一個充分的例證;這愈加有些令人感到悲哀。對柏田兄的問題,我前 后思量,最終卻搖頭︰沒有,當下並無一人能夠再現那種一劍光寒四十州的奪 目輝煌。在弱冠之年與溫德爾‧霍姆斯大法官坐而論道;出入20 世紀最偉大的 法學宗師羅斯科‧龐德門下;在28 歲的年紀以「東吳大學最優秀的畢業生」的 名義擔任該校的法學院院長,兩年以后,接受美國哈佛大學與西北大學的邀請 出國講學,成為中國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繼劍橋大學霍茲沃思教授和 國際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擔任西北大學羅森泰(Julius Rosenthal)講座教 授的第三人;及至壯年,學而優則仕,由在野的法學家搖身為在朝的立法者,

起草享譽后世的“五五憲草”。對照當下──當下的景況是否比民國初年還要惡 劣呢?或是天才如羚羊掛角,已無跡可尋?

讀陳夏紅兄惠賜的大著《百年中國法律人剪影》(中國法製出版社2006 年 7 月第一版),讀到寫吳氏的《“作為一個中國人”──吳經熊的學術及人生》

再次照亮了我的記憶。我以前只知吳氏是寧波鄞縣人(具體位址待考),卻不知 他曾求學于著名的效實中學。這所學校至今仍然是寧波最好的中學之一。如果晚 間無事,我從住處安步當車緩緩走過去,大概十分鐘的路程,差似與天一閣的 距離。吳氏在1937 年皈依天主教,從而退出民國法學界,可謂世所共知,不曾 想,他在1917 年就是一名基督徒。那么這二十年來的心路歷程──從新教到天 主教──是何等崎嶇,還有待后人的挖掘。

我寫中國近現代憲政史論,在民國一塊,重點評判的是張君勱與蕭公權等 人,並沒有太過注意吳經熊。此前雖草草翻閱他的論文,卻不求甚解(據說清華 版《法律哲學研究》所收錄的論文還不及吳氏精華作品的五分之一),反倒對他 的八卦逸事更感冒。這次拜讀完夏紅兄的文章,方才衍生對吳氏的濃濃興趣。對 于一些先賢,你必須低下頭顱。想一下,那個初出茅廬,冒昧給霍姆斯法官寫信 的寧波青年,他的一篇論文讓作為法律領地之泰山北斗的霍氏“覺得我是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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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見識淵博的學人對話”。后來的霍氏一直珍視這位來自遠東的客人,就像珍視 班傑明‧卡多佐大法官一樣。而那一年,吳經熊才22 歲。他對霍姆斯說︰“作 為一個中國人,我要拯救我的國家,啟蒙我的民眾,振奮我的民族,使中華衣 冠文物跟上時代的步伐。”三年以後,“近世中國法學史上佔有重要席位的兩員 錢端升和吳經熊,同年自美歸國,一哈佛而清華,一密州而東吳,南北布道,

蔚為象徵。”在歸國前夕,吳氏預言︰“本世紀將目睹世界最古老國家的再生,

一個中西聯姻的嬰兒的誕生,我將在這場光榮的運動中發揮自己的作用。”

吳經熊在1937 年底皈依天主教,“演繹出近世中國法學史上的一樁名案

”──許章潤先生的這一評判並不算過譽。正如古龍小說《三少爺的劍》中的那 句著名台詞︰“因為我是謝曉峰。”我們可以說,吳經熊之值得深入關注,正因 為他是吳經熊──如他自己所言︰“一個偉大靈魂在世界舞台上的出現,會迫 使后人去研究他。”而1937 年吳氏的地位是何等顯赫︰他不僅是國內第一流的 法學家,在國際亦享有相當的聲譽,他一直使用中文與英文同步寫作並出版。更 重要的是,作為一個法律人,至上的夢想與至上的榮耀,莫過于成為一個國家 的立法者,為生民立法,為萬世立法。在1933 年,吳氏就進入國民政府立法院 擔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一職,且能行使委員長的實權。“吳氏憲草”即在 此期間問世。1899 年出生的他,那時還不到 35 歲。誰會料想,四年之后,他投 向基督的懷抱,“幾乎盡拋平生所學,與法學徹底分手”?

他的幼子吳樹德回憶︰

“對于中國和生為他那一代的中國人,他在 1937 年──一個他思慮著作出 生命中的轉折的階段──寫道,‘精神必定備受煎熬’。他比擬活在中國就如同 是在進行著一場永無止息的生死之間的搏鬥。他說,中國‘正在瞬息萬變,有時 我產生一種奇怪的感覺,自己被旋風裹挾飄搖,雙腳永難踏上堅實的大地。’…

…在他的青年時期,他的內心之缺乏平和恰是外部世界政治動盪和文化紛擾的 寫照,對此他感同身受。直到皈依耶教,他才重歸安寧,這發生在香港那一年的 十二月,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這‘將我從我自己拯救了出來’。”

“在檢視他的生命和作品時──我發現它們是不可分離的──我知道父親堅 信他的宗教皈依乃是命定的。讀者將《超越東西方》(按︰吳經熊的回憶錄)草 草翻閱后就會明白,早在踏入天主教堂之前,他就已經感到他的生命中有一只 引領著他的手,事實上,他感到是偉大的仁慈和對于上帝的同情,引導他進入 上帝神聖的心中。他常常表示感激的不僅僅是他發現了上帝,而且是上帝發現了 他。──上帝不是發現的對象,否則就是褻神。這也表達了他深深的謙卑。”

其實這一切早有其伏筆,在他的回憶錄中,大約是皈依前不久,他寫道︰

我當法官時,常認真地履行我的職責,實際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心某 處,潛伏著這么一種意識︰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著一個法官的角色。每當 我判一個人死刑,都祕密地向他的靈魂祈求,要它原諒我這么做,我判他的刑 只是因為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為這是我的意愿。我覺得像彼拉多(Pilate)一 樣,並且希望洗乾淨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儘管他也許有罪。唯有完人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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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向罪人扔石頭,但完人是沒有的。

──這樣嚴酷的反省意識,我曾在日常生活之中偶然遇見,但是反省者多半 停留于頭班倫理的層面(如從事某一工作,必須因遵守世俗規則或潛規則而扭 曲自己的良知),尚未上升到人性的純粹高度。而像吳經熊這等智者,用他的兒 子的話說,叫“天生虔信之人”,無論干哪一行,最終都可能選擇放棄。因為他 置身于世俗的喧囂,卻追求天堂的安寧。這令他永遠處于左右撕扯的身心衝突之 中。法官這個頭班只是使他直面的矛盾更加劇烈,更加黑白分明,更加被壓抑而 透不過氣。他的離棄是必然,落實在法學卻是偶然。皈依基督是本質,與法學絕 緣卻是浮華的表象。

所以,對許章潤論吳氏的文章︰“當法律不足以慰藉心靈時──從吳經熊 的信仰皈依論及法律、法學的品格”,單是這一標題,我就不能太贊同。作為工 具的法律,什麼時候具備“慰藉心靈”的靈效?它充其量只是一針強心劑,可 以緩解暫時的痛苦,卻不能給予終端的治療。我們經常重複哈樂德‧伯爾曼的 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裡的“信仰”,僅僅指經驗 層次的“信”(習慣)──至多指先驗層次的“信”(理性)──好比“我相 信你來自某地”、“我相信你是個好人”,是一個事實判斷或價值判斷,而絕對 不是超驗緯度上的“信”。兩者的分別,正在于后一種“信”預設了一個與此世 截然不同的世界,一個具有提升力的“場”,它們與你呼吸視聽的現實世界構 成了一種永難彌合的張力,你必須信仰,才能超越殘缺的此岸,而飛升到完美 的彼岸。這種“慰藉心靈”的力量來自宗教。信仰法律可能是教義的重要組成部 分,卻不能越俎代庖。法律可以沾染宗教的色澤,卻不能僭越宗教的終極功用。

一言以蔽之,對法律的信仰與對基督的信仰,在吳經熊身上,決非同一度的事 物,前者屬于大地,后者屬于天堂;當然,它們更無法割裂開來,否則吳氏就 不必心神錯亂,毅然棄絕曾經視為天職的法學專業。

但是,問題之根源,依然得追溯至吳經熊的法律觀。在他自身,就賦予法律 太多的不能承受之重。如他的告白︰“作為一個受過古典精神熏陶的人,我怎樣 從事法律研究,大概是可笑的。我承認我對法律女神的激情似乎過于離譜的浪漫 我只能以永恆的眼光來審視法律問題。除開法學大師,我還求助于老子、莎士比 亞、斯賓諾沙、歌德、惠特曼、威廉‧詹姆士等人,以及其他許多的外行人,如孔 子、康德和杜威。不知什麼原因,我在法律和音樂這如此不同的東西之間竟發現 了許多的相似之處,這一定與我分析能力的欠缺有關才對﹗對于生命奧跡的意 識,象幽靈一樣不斷伴隨著我,即使在判決一個很不重要的案子時,亦是如此。

我的小宇宙沐浴在充滿了宇宙感的柔光之中。”

1936 年,他出版英文著作《法律的藝術》,發掘法律與音樂、詩歌、繪畫之 間的共通之處︰“如果法律不是藝術,它就什麼也不是。法律是‘人類組織生活

’的人造藝術,誠如魏格莫爾(Wigmore)所提示我們的︰‘法律規則是生活 規則。’塞爾蘇斯(Celsus)亦稱,法律是公平與正義的藝術,是利益衡平的 藝術。像音樂一樣,正義之美是恰好的比例與有序的排列,它的出現,‘擺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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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的個體與偶然,因而提升了它的真實意義。’正義即美,乃因為它應用于人 之關係;美即正義,乃因為它適用于現象世界。”──他祈望將真、善、美三大 元價值匯聚于法律一體。這比王爾德的想法還要奢侈,王氏只是說︰“我沒有什 麼太高的要求,只要人間至善,那就夠了﹗”吳氏卻要求法律至真、至善、至 美︰法律不是宗教,卻高于宗教。

以如此高遠的理想圖景映照民國年間滿目創痍的司法狀況,他沒有理由不 絕望︰“無邊的幻覺破滅了,不盡的泡沫爆沒了,對于一切的新異,吾心早已 麻木,唯懷戒懼。東風與西風,南風和北風,一齊襲來,彷佛將我撕裂。偶像紛 塌,委地成燼,而真正的上主,您在那裡﹗童心之我囂囂于新主已至,而諷世 之我卻置疑這莫非又是一尊泥塑木雕而已。”──而吳氏的心性並不是十分堅強 他的韌勁遠不如同時代的胡適。在他感覺懦弱的時候,萌生于1917 年的宗教情 結適時複蘇。就像西方的“再洗禮派”一樣,他再度走入基督教的窄門。只是與 二十年前不同,他由新教改宗天主教。至於這一轉折的原由,我說不上來,尤其 是他的兒子的一段回憶,更讓我難以索解︰

“在閱讀和沈思他的一生時,我為這樣的事實而感動︰儘管在各方面他都完 全是一個中國人,但是與他的諸多同胞不同,父親既不相信命運或者機會,亦 非如同上個世紀早期的“五四運動”以還的大部分中國知識分子一般,絕然相 信唯理主義,將它奉若神明。而且,不同于西方的大多數猶太人和天主教徒基本 上將上帝視為父親──有時候甚至是一位不可親近、相當威權主義的父親,家父 可能由於其特異的心理特性,其所預期、追尋和找到的上帝卻是一位充滿愛意、

同情心和寬大仁慈的母親。”──按理說,天主教的上帝形象偏于道統、古板,

更似一位“威權主義的父親”。沉陷于戀母心理的吳經熊的改信,卻有些“反其 道而行之”。對此,到底該怎么解釋?請允許我繼續摘錄吳樹德先生的評論︰

“他找到的關於上帝可能確乎秉具如此女性氣質的主要線索,可以追溯至釋、

道的資料中,特別是在關於道乃‘天地源頭’的‘神祕女性’這一描述當中。此 處不遑辯釋這一有趣的疑問,但應予指出的是,近年來有些學者研讀父親迻為 文言的《詩篇》,得出結論說他對于希伯萊語耶和華(Yahweh)──普遍認為 他是完全徹底、不折不扣的男性──的解讀,是極為新穎的銳見,透徹闡明了其 女性位格甚于男性,因而,是一個更具人性、為普通的信眾和讀者所接近的神。

這僅僅是一個虔信的教徒的觀點,還是他靈思煥發,指認耶和華既是我們在‘

以賽亞書’中所看到的‘受難的僕人’,同時並為不朽的《詩篇》第23 首的主 角,‘善良的牧羊人’的形象。如果一切都不是,它至少強烈地提示我們從《舊 約》到《新約》,我們所看到的以基督為名的上帝理念的變遷。”

在我看來,這正是吳氏最了不起的地方。他不像某些基督教徒,信仰上帝之 後,就一味攻擊被他們視為腐朽、沒落的中國道統,似乎不如此便不足以洗清自 己所浸染的中國傳統文化包袱。吳氏對西方文化的精深研究自不待言,而他對滋 養他成人的東方文化,一直存有感恩之心。他將《聖詠(詩篇)》與《新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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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國的文言文,同時將《道德經》與優美的古體詩翻譯為英文。他寫作《正義之 源 泉 ︰ 自 然 法 研 究 Fountain of Justice ︰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1955》,同時寫作《禪學的黃金時代》。他沈迷于源自西方的法理學世界 而難以自拔,同時卻有極具中國古典文人氣質的《唐詩四季》問世。他既能主講 比較神學與關於阿奎那的課程,亦能擔任中國哲學與文學的資深客座教授。他的 回憶錄名為“超越中西方”,而田默迪對他的早期法律哲學之詮釋名為“東西 方之間的法律哲學”。無論是超越,還是游弋其中,我們都應該同意他的這一觀 點──我以為,這是最理性,也是我最能接受的思想姿勢︰

“我們既非向東,亦非向西,而是向內;因為在我們的靈魂深處,藏蘊著神 聖的本體(Divine Essence),那是我們真正的家園……我們的精神生命是一 個不息的旅程,開始于當下,而在天國找到完滿的善終。”

大陸出版的吳氏著作有︰

吳經熊、華懋生編︰《法學文選》,中國政法大學2003 年 11 月出版;

吳經熊、黃公覺著︰《中國製憲史》,上海書局影印“民國叢書”之一;

吳經熊著︰《超越東西方》,周偉馳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 年 7 月 出版;

吳經熊著︰《唐詩四季》,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 年出版

吳經熊著︰《法律哲學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年 3 月出版

另有田默迪著︰《東西方之間的法律哲學──吳經熊早期法律哲學思想之比 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出版

2006 年 8 月 10 日于寧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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