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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課程決定的主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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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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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錄一

(2)

附錄二

教務長您好:

弟目前正進行「我國科技大學課程決定之研究」(博士論文),

亟需瞭解科技大學課程決定的實施現況,敬請能否填寫貴校課程決 定的主要議題之項目,以便作為各科技大學課程決定時之參考。不 勝感激!謹附上填寫參考例乙份,並敬請提供貴校以下資料各乙份:

1. 學校簡介或學校概況。

2. 91 學年度(四技及二技)課程結構設計或課程規劃表(配當表)。

3. 校、院、中心、系級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或設置辦法。

黃子騰 弟 敬上

92.8.27

(3)

附錄二

校名: 聯絡電話:

姓名: 職 稱:

學校課程決定的主要議題

一、 學校課程決定的生態脈絡 (一) 學校及師資結構概述

(二) 曾參與校外課程發展經驗 二、 學校課程決定的發展機制

校、院、中心、系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三、 學校課程決定的挑戰及特色

(一) 各學院、系(91 學年度四年制及二年制)課程結構分析 (二) 學校課程決定遭遇困難或存在問題

(三) 學校課程決定的特色或成果

(4)

附錄二

填寫參考例

學校課程決定的主要議題

一、 學校課程決定的生態脈絡

(一) 學校及師資結構概述

本校成立於民國 78 年 8 月 1 日,自民國 86 年 8 月 1 日起,改名為科技 大學。本校經 13 年成長,目前共分工程、管理、設計及人文 4 個學院, 91 學年度共有 16 個系、19 個研究所碩士班及 4 個研究所博士班,學生總人數依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統計,共有 6,733 人,大學部學生約佔 75%,研究生約佔 25%。

本校設校宗旨為培養兼具「誠敬恆新」涵養之高級專業人才。學校發展 理念則包括有:1.重視專業發展與人文藝術平衡。2.充實發展軟、硬體建設。

3.平衡提昇學術研究與實務能力。4.推動學校特色與帶動產業平衡。5.促進 國內發展與國際行銷平衡。在理念推動策略上,學校強調人文境教,即是在 校園內推行社團、通識及體適能等護照;重視隨機環境教育,各學院均設有 休憩場所及文化走廊;提倡藝文活動,校內設置有藝術中心,典藏及定期展 出藝術家作品並推動藝術家駐校;建立校內外寬頻環境,結合地緣產業特色,

建立中部產業發展諮詢中心;實現以職場為導向之學習與教育;推動區域發 展,辦理推廣教育,擴大文化休閒管道;整合有限資源策略,鼓勵跨院整合、

跨校合作及跨國合作。本校校園透過整體規劃,各學院皆採聚集式建築,空 間完整。以光纖為骨幹,學校建立有智慧型校園網路及校內外光纖網路。

在教學方面,除取得學位證書外,更強調學生之語文能力、專業證照及 社團能力。學校設有雙預警制度、學生個別輔導制度、技優保甄學生輔導及 身障生輔導。鼓勵本校教師將所教授之課程結合網路資訊科技以輔助教學。

近年來學生獲得全國性競賽獎項包括有:惠普杯大專院校企業經營論文獎、

(5)

附錄二

本校各系所專任教師計有 279 人,其中教授有 48 人(17.21%)、副教授 147 人(52.69%)、助理教授 48 人(17.20%)、講師 36 人(12.90%),擁有博 士學位有 222 人(79.57%)、碩士學位有 57 人(20.43%),另有兼任教師 145 人。

(二) 曾參與校外課程發展經驗

1. 承辦教育部技職教育商業類課程發展中心。

2. 承辦教育部高職新課程上網計畫、科技校院課程計畫、高職教材編撰 規劃(商業類子計畫)等各項技職教育課程規劃工作。

二、 學校課程決定的發展機制

(請提供貴校之校、院、中心、系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三、 學校課程決定的挑戰及特色

(一) 各學院、系(91 學年度四年制及二年制)課程結構分析

科技大學 91 學年度四年制及二年制學分結構

管理學院所屬各系四年制課程學分結構

系別 畢業學分數 校訂必修學分 數(所佔比例)

專業必修學分 數(所佔比例)

專業選修學分 數(所佔比例) 資管系 128 30 (23%) 48 (38%) 50 (39%) 財金系 128 30 (23%) 70 (55%) 28 (22%) 企管系 128 30 (23%) 60 (47%) 38 (30%) 保險系 128 30 (23%) 71 (55%) 27 (22%) 會計系 128 30 (23%) 66 (52%) 32 (25%) 休閒系 128 30 (23%) 63 (49%) 35 (28%)

(6)

附錄二

理工學院所屬各系四年制課程學分結構

系別 畢業學分數 校訂必修學分 數(所佔比例)

專業必修學分 數(所佔比例)

專業選修學分 數(所佔比例) 營建系 134 30 (22%) 68 (51%) 36 (27%) 工管系 132 30 (23%) 72 (55%) 30 (22%) 應化系 128 30 (23%) 58 (45%) 40 (32%) 環管系 128 30 (23%) 58 (45%) 40 (32%) 資工系 128 30 (23%) 57 (45%) 41 (32%)

管理學院所屬各系二年制課程學分結構

系別 畢業學分數 校訂必修學分 數(所佔比例)

專業必修學分 數(所佔比例)

專業選修學分 數(所佔比例) 資管系 72 10 (14%) 35 (48%) 27 (38%) 財金系 72 10 (14%) 35 (48%) 27 (38%) 企管系 72 10 (14%) 36 (50%) 26 (36%) 休閒系 72 10 (14%) 36 (50%) 26 (36%) 保險系 72 10 (14%) 33 (46%) 29 (40%) 會計系 72 10 (14%) 36 (50%) 26 (36%)

(二) 學校課程決定遭遇困難或存在問題

1. 追蹤畢業校友就業後對課程反應所需時間較長,對學校課程追蹤評鑑機制 建立不易。

2. 校訂科目、專業科目、選修科目之比例一旦擬訂,變動不易。

(7)

附錄二

(三) 學校課程決定的特色或成果

1. 強調實務課程,各系均安排實習或專題,培育學生有效結合理論與實務,

以達成全面就業或升學之目的。

2. 為培養學生第二專長,規劃第二專長學程課程,鼓勵學生修習,以提高就 業或升學之競爭優勢。

3. 課程決定由過去以「教師專長導向」轉變為以「業界職能導向」或「學生 需求導向」,全面採取以該系畢業生可從事之工作,來分析所需職責及任 務,課程規劃係以此為依據來進行,使所需能力與課程科目能夠相互對照。

4. 各系本位課程規劃初稿有外審機制,課程規劃初稿需送給企業界有實務經 驗的執行委員審核後再修正之。

5. 開設有跨系七大學程及雙主修課程,供學生選修。

(8)

附錄三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課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經 89.l1.10 第 166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 87.l l.l9 第 142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 87.01 l5 第 13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 79.02.23 第 27 次系務會議三讀通過

一、機械工程系(簡稱本系)為使教學任務能圓滿達成依本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第六條 , 設置課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由五名委員組成,分別從本系之五個教學組(固力與設計、製造、熱流、控制及 材料)各推選教師一人擔任之。

三、委員任期一年(每年3月至翌年2月);委員出缺時,由所屬之教學組推選教師替補之。

四、本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會議之召開及課務相關事宜之推動。

五、本會掌理事項包括課程規劃、教師開授課程、導師、研究生獎助 學金之協調、學生 成績評估、校內各學程學生之審查等有關事項。本會並協助系主任處理排課及選課輔 導事宜。本會得視業務之需要,經決議後委任本系之教職員工執行事務性專案工作。

受委託執行人得列席本會,惟不具表決權。

六、本章程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9)

附錄四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資學院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

91年4月24日90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電資學院為使本院教學課程及資源做有效及合理的整合,使教學資源作充分發揮,特訂定 課程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章程。

二、 本委員會委員共11人,由院長、各系課程(或課務)委員會召集人、各系自課程(或 課務)委員會委員中各推選兩人及院長自全院教師中遴選一人組成之。

三、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

四、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全院共通課程之規劃。

(二)有關全院學程之規劃。

(三)有關全院共通課程開課教師之協調。

(四)校院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本院課程規劃事宜。

五、 本委員會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方得決議。

六、 本委員會每一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七、 本章程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

附錄五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83.10.28 第九十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85.1 1.05 第九十七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8.25 第一○六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8.l0.l9 第一一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台(83)技字第○二七○九一號函之規定組織課程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職掌在於研議、審訂及評量各所、系(科)及教育學程之課程。

三、 本會由教務長、各院院長、各系(科)主任、各所所長、教育學程中心主任及其他相 關教學單位主管組成。

四、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之,綜理本會一切會務。

五、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課務組組長兼任之,處理本會交辦之各項事務。

六、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會決議事項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八、 本規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11)

附錄六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暨教育部(八三)高字第一六五○八號函規定,設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訂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1.各系(所)畢業學分數。

2.課程架構: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的每學期選修科目開設學分數及其配當。

(三)審議本校必、選修科目表修訂準則。

(四)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三、本會由教務長召集,委員會成員由各院院長、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 軍訓室各單位推選負責課程規劃之教師(教官)代表一名、課務組組長、進修推廣部 教務組組長、進修學院課務組組長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 , 課務組組長為秘書綜 理本會行政業務。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四、本會主任委員及秘書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並得 連任。

五、本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之前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 議。

八、本會之決議事項,須經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本規程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2)

附錄七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課程修訂準則

85年4月23日教務會議通過 86年1月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6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12月l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1月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月1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6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1月1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科技大學之教育目標以培養科技、工程及管理之高級技術人才為宗旨;專科學校之教 育目標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科技大學及專科學校其課 程均應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注重實務,符合業界之需求為目的。

二、各系科所應檢討並建立明確之教育目標,其所修訂之課程務必充分配合教育目標,並 發揮各系所特色。

三、同系二技、四技之教育目標應該相同,為達此教育目標,其四技課程規劃設計應考量 高職之課程架構,二技之課程設計應考量專科之課程架構。以上兩種課程除應注意其 獨立完整外,亦應兼顧其相互間之關連與配合。

四、最低畢業總學分數(含論文及專題討論):碩士班及博士班均為三十學分;四技一三 七學分、二技七十三學分、五專二二○學分。

五、研究所課程架構:除博士論文十二學分、碩士論文六學分(進修部碩士在職專班得依 各所規定改修技術報告三學分)外,其餘課程科目由各所自行規畫。

六、大學部課程架構:

(一)共同必修科目:四技二十九學分,二技十一學分。惟四技應用英文系仍維持二十 八學分。

(二)專業必、選修料目:四技至少一○八學分,二技至少六十二學分,開設科目由各 系自行規畫,惟必修科目四技至多不得超過75%,二技不得超過70%,選修科目之 開設以應修習學分數1.5倍至2倍為原則。

七、五專課程架構:

(一)共同必修科目:六十四學分(部訂六十二學分,校訂二學分)。

(二)專業基礎科目:三十六學分(部訂)。

(三)專業核心科目:三十四學分(部訂)。

(13)

附錄七

○學分,修習及格則學分予以登錄,但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十一、最低畢業學分數、必修科目及課程架構(含科目之學分數增減及開課時序之變動)

每學年均可修訂一次,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務處備查。

十二、增開課程(含科目之學分數增減),應備妥課程編碼與中、英文課程概述,經系、

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於前學期第四週結束前,報教務處備查;惟當學期之新 進教師,得於開學前提出增開課,不受前述時間之限制。教務處若對所報課程有疑 義時,得委請相關學院審查。

十三、選修科目由各系所自行依每學期實際開課需要,彈性調整開課時序。

十四、本修訂準則經課程委員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4)

附錄八

龍華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 910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第9201- 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龍華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 擬訂、檢討與修正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1、 各所、系畢業學分數。

2、 課程架設 : 校定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3、 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二) 審議各所、系課程科目表。

(三) 審議各所、系每學期選修科目開設學分數及其配當。

(四) 審議科目中英文課程概述。

(五) 審議本校必、選修科目表修訂準則。

(六) 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三、 本會由教務長召集 , 委員會成員由進修部主任、各院課程委員、各 所、系(所)、

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軍訓室各單位推選負責課程規劃之教師(教官)代表一名、

課務組組長、進修部教務組組長等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課務組組長為秘書綜 理本會行政業務。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四、 本會之召集人及秘書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並得 連任。

五、 本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5)

附錄九

明新科技大學 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為本校課程管理之最高指導單位。

第三條 本委員會依本校發展特色,負責擬定、審核及建議各教學單位所提之課程規劃。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教務長為主任委員,學務長、進修部主任、研發長、各學院院長、

通識教育部主任、主任秘書等為委員,必要時校長得聘請二至三名諮詢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集開會。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學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16)

附錄十

南台科技大學工學院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90.08.0l 群務會議通過 91.0626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南台科技大學工學院為因應本學院教學及課程設計之需要,特設置課程規劃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院長及各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院內各系所遴選專任助理教授(含)

以上教師一至三名為委員(每二十位專任教師選出一名委員,不滿二十位專任教 師時以選出一名委員計),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院長主持,若院長末克親自主持得由學院內一級主管推派一人 主持。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各系、所及中心送本委員會複審之新開專業課程。

二、必要時審查規劃本學院各系之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及課程規劃等相 關事宜。

三、各課程教學反映意見之複審及處理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若遇重大議案時,應有出席代表達三 分之二方得議決;一般議案則應有出席代表達半數方得議決。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或二次會議,開會時不能由他人代理,必要時得由三分 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7)

附錄十一

崑山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

90.1.7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崑山科技大學組織章程規定,特設立「崑山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新設系所課程之研議。

(二)各系所課程內容及配當(含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之審議。

(三)各系所教學之自我評鑑。

本會於各系所分設系所級課程委員會,其職掌為研訂各系所之課程。

(四)協調各學院課程相關事宜。

三、本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中心主任、各學院及通識中心教師代表各一名(須 為院級課程委員會委員),課務組組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及進修推廣部課務組組長組 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

四、系所課程委員會由三至六位委員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推選助理教授 職等以上教師二至五人為委員,系上助理教授人數不足時,得以講師代理之。

五、本會各級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召集人,其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 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代理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

六、各級課程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一級主管互選一人擔任 之。

八、各級課程委員會會議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課程之修訂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九、有關同一學院各系所課程之協調事宜,得由各學院院長召集該學院之系主任、院課程 委員與校外學界及業界代表組成學院課程委員會,會議時由學院院長主持。

十、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8)

附錄十二

崑山科技大學工程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統合與協調本院所屬系所課程規劃,特設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當然委員:由本院院長與各系所主任擔任,並由院長兼任本會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各系所教師推選若干位擔任。組成員額以各系所推選一名資深 教師為代表。

第三條 委員因故於任期屆滿前離職,由原薦選之系另推選人員遞補之。

第四條 本會執掌如下:

一、照本院暨各系所設立之教育宗旨與目標,審議各系所各類課程之設計與結構。

二、依照本院設立之教育宗旨與目標,協調各系所規劃議訂本院跨系共同課程。

三、審訂本院暨各系所課程內容結構的統合性與連貫性。

四、審訂並編撰本院各系所課程簡介手冊。

五、審訂本院暨各系所每學年度各類課程之調整與增訂。

六、議訂新設系所教育宗旨與課程規劃。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以一次為原則,遇有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方得決議。

第七條 課程委員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9)

附錄十三

崑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順利推動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業務並發展通識教育課程之特色,特設置通識教育 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二、當然委員: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等人 為當然委員。

三、推選委員:由每一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各推選副教授以上教師二人為推選委 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四、執行祕書: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以籌劃本委員會之重要事項,並執 行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重要職掌如下:

一、決定本校通識教育之政策方針及發展方向。

二、審議通識教育中心之重要計畫。

三、審議通識教育之課程規劃。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副校長擔任會議主席。審議事項之決議,

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

第五條 本校通識教育課程應朝多元化方向發展。每學期所開授通識教育課程,為人文科 學、社會科學、生命科學、自然科學及資訊科學等領域,請各學院之專業科目教 師,廣開專業領域之通識科目,以示全校各教學部門都重視通識教育。

第六條 有關課程開授、排課時段及選課事宜另訂之。

第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20)

附錄十四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實施辦法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訂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1. 各系(科)畢業學分數。

2. 課程架構:校定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3. 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二)審議各系(科)課程科目表。

(三)審議各系(科)每學期選修科目開設學分數及其配當。

(四)審議科目中英文課程概述。

(五)審議本校必、選修科目修訂事宜。

(六)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三、本會由教務長召集,委員會成員由進修推廣部主任、各系(科)、共同科、體育室 及軍訓室各選出教師(教官)代表一名及註冊組長、課務組長、進修推廣部教務組 長組成之。教務長為召集人,課務組組長為秘書綜理本會行政業務。必要時得邀請 相關人員列席。

四、本會召集人及秘書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並得 連任。

五、本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由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始

(21)

附錄十五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人力資源發展系「課程暨學術發展委員會」實施辦法

92年4月24日人力資源發展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為 推動本系之學術研究發展與增進教學效果,特成立人力資源發展系課程暨學術發 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三個研究小組:

一、人力資源教學組:由人力資源相關課程領域之教師組成;

二、歷史教學組:由歷史相關課程領域之教師組成;

三、法政教學組:由法政相關課程領域之教師組成。

第三條 本會各研究小組由本系專任教師依個人專長及教學需要自行登記參與組成之,每 位專任教師最少須參加一個研究小組,亦得跨組參與,但以參加二組為限;系主 任為各研究小組之當然成員,研究小組成員每學年得重新登記一次。

第四條 本會各研究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為義務職,由各研究小組於學年結束前互推產 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每位教師只能擔任一組之召集人。

第五條 本會設委員七人,系主任及各研究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每一研究小組另互推 代表一名。各研究小組之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研擬本系中長期發展計劃;

二、研擬本系課程規劃、課程之變更及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三、研擬校定歷史及法政必修及選修課程之課程名稱及開設學分數;

四、研擬本系必、選修課程之授課教師的規劃;

五、推動本系的學術研究計畫暨研擬各研究小組之重點研究計劃;

六、研擬本系圖書與設備之經費及其分配;

七、檢討本系圖書與設備經費之執行成果;

八、其他與本系學術發展及教學有關之事宜。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系主任得召開臨時會;或經二位委員以上請求 召開時,系主任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由系主任擔任主席,系主任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22)

附錄十六

朝陽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教務會議訂定(84.04.19)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88.0l.06)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92.06.25)

第一條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特設立「朝陽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定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一)課程架構一校定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二)各學院共同必修專業科目。

(三)各學系(所)畢業學分數。

(四)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二、研議經院、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之各系(所)專業必修科目。

三、研議校訂必、選修(含校外實習)課程及學分數。

四、研議經院、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之各系(所)跨院之學程。

五、協調及整合全校的開課資源及師資。

第三條 本會於各院、中心、系分設院、中心、系級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各院、中 心、自訂之。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當然委員若干名,由各學院院長、通識中 心主任、技合處處長、教育學程中心、進修部主任、推廣中心主任擔任之,各院 教師代表若干名【須為院(中心)課程委員會委員】為選任委員,課務組組長、

進修部教務組長列席,必要時得延攬校外學者專家三至四名(含專科、高職各一、

業界代表)。

第五條 本會之當然委員,其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 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 任之。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可決議,此決議須陳請校長核可。

(23)

附錄十七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要點

83年9月6日第十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0年4月27日第卅一次教務會議修訂

一、依大學法暨教育部 ( 八三 ) 高字第○一六五○八號函規定,特設立「國立雲林科技 大學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新設系所課程之研議。

(二)各系所課程內容及配當(含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之審議。

(三)各系所教學之自我評鑑。

本會於各系(科)分設系(科) 級課程委員會 , 其職掌為研訂各系所之課程。

(四)協調跨學院課程相關事宜。

三、本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各院教師代表一名 (須為院課程委員會委員 ),進修教育組組長及課務組組長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 員。本會遇有全校通識教育相關事宜,得邀請文理通識學科主任列席。

四、院級課程委員會由各院院長、各系所主任、各系所教師代表一名 ( 須為系課程委員會 委員及副教授以上教師 ) 及校外學界、業界代表組成 , 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五、系(科)課程委員會由五至九位委員組成,系(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推 選助理教授職等以上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系上助理教授人數不足時,得以講師代理 之。

六、本會各級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召集人,其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 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代理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

七、各級課程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學院院長互選一人擔 任之。

九、各級課程委員會會議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課程之修訂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決議。並得邀請校外 學界及業界代表列席會議。

十、有關同一學群各系課程之協調事宜,得由各學群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召集該學群之系主 任、校課程委員與校外學界及業界代表組成學群課程委員會,會議時由學群諮詢委員 會召集人主持。

十一、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24)

附錄十八

樹德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成「樹德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教務長、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教師代表、各院院長、推廣教育中心 主任、教育學程中心主任組成,教務長為主任委員。院課程委員會、通識教育課 程委員會及系(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由各院、通識教育中心及各系(所)自 訂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訂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一)課程架構 : 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二)其他有關課程規劃之共同事項。

二、新設系所課程之研議。

三、核備各院、所、系所開之科目及其課程綱要。

四、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五、協調跨院、系(所)課程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 人擔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必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5)

附錄十九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要點

92 年 2 月 20 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教學品質並賦予持續檢討提昇之機制,達 成理論與實務並重、專業與通識兼顧、一貫課程之縱向延續與橫向整合之目的,特組 織「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校長、副校長、教務長、進修部主任、各學院院長、各系(所)

主任(所長)、教育學程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委員,每一學院推選三名為 選任委員。校長兼主任委員、副校長兼副主任委員、教務長兼執行秘書。

三、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規劃本校各學制之課程架構。

(二)審議各系、所之課程標準。

(三)審議學程之課程標準。

(四)審議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四、各學院院長召集所屬各教學單位主管及教師代表組成課程委員會,負責審議該院各教 學單位課程規劃相關事宜,其組織要點另訂之。各系、所及教育學程主管分別召集教 師代表組成課程委員會,負責規劃課程相關事宜。

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本於全人教育之目標,負責規劃通識課程架構等事宜,其組織要 點另訂之。

五、課程標準之定期檢討,依據實施成效、產業需求及社會環境之變遷,進行適度修訂。

六、課程標準經本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公告實施之。

七、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呈奉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26)

附錄二十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藥理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920506院務會議初訂 920603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要點」第四點,設置藥理學院課程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課程委員若干人,院長、系主任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另置秘 書一人,由院秘書兼任。本委員會得另聘本院專任教授、校外專家、學者等若干 人,擔任諮詢委員,任期兩年。

第三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由本委員會全體課程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方可開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為研議本院共同專業必修、通識課程與學程之修訂相關事宜,並 對各系之課程提出建議。

第五條 各系有關課程之修訂,應於系務會議中提出議決。

第六條 本組織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課程委員:

當然委員:藥學系王四切主任 醫化系徐文平主任 食品系王淑珍主任 工安系劉玉文主任 環工系李孫榮主任 生科系張竣凱主任 環資系陳健民主任 諮詢委員:

本院專任教授:陳銘田教授、許立人教授、陳連輝教授 蕭明達教授、張錦松教授、杜平息教授

(27)

附錄二十一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藥學系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92.2.25 藥學系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2.4.21 藥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要點」第四點,組織藥學系課程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課程委員若干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之 專任教師擔任,委員任期兩年,由專任教師推選之。本委員會得聘校外專家、

學者若干人,提供課程諮詢。

第三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開會時應有委員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議 決事項應也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為研議本系課程修訂與學程相關事宜。

第五條 前條研議有關課程之修訂,應於系務會議中提出議決,並經院課程委員會及校 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第六條 本組織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九十二年度藥學系課程委員名單

姓名 王四切 許立人 李得响 楊竹茂 陳俊仁 級職 副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姓名 方嘉德 施美份 楊政哲 黃葆芳 級職 副教授 助理教授 副教授 講師 九十二年度藥學系課程諮詢委員名單

姓名 陳位存 陳志麟 許程平 李錦炯 顧國棟

(28)

附錄二十二

輔英科技大學訂(修)定課程辦法(草案)

92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制定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學制及學程之課程相關事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制及學程課程之訂(修)定必須經下列三級審議通過:

(一)教學發展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二)學院、專科部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部課程委員會」,其組織章程由各學 院及專科部制訂之,並送教學發展委員會備查。

(三)所、系、科、中心課程委員會,其組織章程由各所、系、科、中心制訂之,並送 院、部課程委員會備查。

第三條 各級審議課程事項

(一)教學發展委員會

1.研訂全校課程開設原則。

2.審議各學制之課程架構(包括校級及院級之共同科目)。

3.審議各學程之課程架構。

(二)院、部課程委員會

1.審議院內各系課程結構(含共同必修及專業必修科目)。

2.審議院內跨系課程。

3.審議學程之規劃。

(三)所、系、科、中心課程委員會

1.訂(修)定各學制及學程教育目標、課程架構、科目表之課程內容。

2.規劃各學期開課科目。

3.訂(修)定其他有關課程事宜。

第四條 審議課程程序

各學制及學程之課程應經由所、系、科、中心課程委員會審慎規劃、研議,通過 後送院(部)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送教學發展委員會核定並公布實施。

第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9)

附錄二十三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86.12.30.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3.29.八十八學年度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暨教育部(83)高字第○一六五○八號函規定,特設立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訂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1.課程架構: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2.各學院共同必修專業科目。

3.各學系畢業學分數。

4.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二)審議各學系(所)之共同必修科目及專業必、選修科目。

(三)審議課程歸系規劃表。

(四)編審各系(所)各科目課程摘要。

(五)審議本校科目表施行要點。

(六)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三、本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部主任及各系(所)教師代表一名,及課

務組組長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課務組組長為秘書綜理本會行政業務。

四、本會主任委員及秘書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 年,並得連任。

五、本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本會開會時,必須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可決議。

八、通識課程涉及層面廣泛,另由本會籌組通識課程小組研訂之。

九、本會之決議事項須提教務會議通過。

(30)

附錄二十四

弘光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教務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教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由學校組成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教務長、進修部主任、各系主任、通識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推廣 教育中心主任、教育學程中心主任、軍訓總教官、教務處秘書、註冊組組長、課 務組組長、進修部課務組組長及註冊組組長、基礎醫學組組長、各系課程委員會 委員代表各一人、通識中心課程委員會委員代表二人,教務長為主任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訂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一)架構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二)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二、新設系所課程之研議。

三、研議、審訂各系科之校定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

四、審議各系各科目課程綱要。

五、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六、協調跨系科課程相關事宜。

七、核備通識教育委員會所通過之通識課程。

第四條 教學單位得成立課程委員會,由三至七位委員組成,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推選 二至六位教師為委員,並訂定設置辦法與職掌,或以系務會議取代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

(31)

附錄二十五

弘光科技大學化妝品應用與管理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系務會議訂定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訂定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二、本會由系主任及本系各專業學程推選之教師代表組成之,並推選委員一人為主任委 員。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其他委 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三、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研議本系各專業課程能力目標。

(二)本系之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

(三)研議新設學制(二技、四技)之課程。

(四)協調、整合各課程。

(五)審議各專業課程教材。

(六)研議校教評委員會交議之有關事宜。

(七)審議學分抵免之科目認定相關事宜。

六、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 或說明。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32)

附錄二十六

弘光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通識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暨弘光技術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 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屬課程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 本中心主任、組長及所屬各學群召集人共同組織之。委員任期與其職務任期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新設系(科)所與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有關課程之研議與審訂。

二、本校各系(科)所與本中心有關課程之研議與審訂。

三、研議本中心共同與通識課程學分抵免辦法。

四、研議由本中心中心會議委任有關課程事宜。

五、推選校課程委員會委員代表。

六、其他與本中心課程有關之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主席由本中心主任兼任之,主任不克出席時,由主任指定之組長 擔任,組長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委員會扣除依規定請公 假與病假之人數後,須有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本委員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 , 與其他委員會併開聯席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 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第七條 本委員會視業務之需要,得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士列席,進行各項報告、諮詢及建 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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