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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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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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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 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 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 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

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 斷性及安 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 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 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 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 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 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 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 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 整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 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 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 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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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 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 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 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 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 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九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 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 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定期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 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適時向教育部反應。

第十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以補救 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 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 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 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 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 生適用之。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 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 理。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

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二、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試務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 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三、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 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 算。

第十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 之。

第十五條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 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依

105 年 3 月 2 日臺北市政府(105)北市教中字第 1053201450 號令修正發

布,並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四(二)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成績評量準則已詳閱並留存,謝謝您的提醒,我們會提醒孩子注意並遵守

班級:____年____班____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家長簽名:_________________

家長回條,請交由導師保管,謝謝。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臺北市新民國中 三、 協辦單位:臺北海洋科技大學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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