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
106/01/24生效 106/05/17修訂 106/07/14修訂 106/12/15修訂 106/12/29修訂 107/02/01修訂 107/07/13修訂 107/09/07修訂 107/11/30修訂
一、 前言:
C 型肝炎是台灣地區肝病僅次於 B 型肝炎的第二號殺手,在成年人口中 約有4%是慢性 C 型肝炎患者。就 C 肝病毒感染的自然史而言,急性 C 肝病 毒感染後有70%到80%的人會變成為慢性 C 肝病毒感染。這些慢性 C 肝病 毒感染者中,有近兩成的人在20年後會產生肝硬化。在肝硬化的 C 肝患者 中,每年有1-4%的機會產生肝細胞癌,4-5%的機會發生肝功能代償失調。
長期以來,C 型肝炎治療需每週施打一次長效型干擾素(pegylated interferon),並配合每日口服雷巴威林(ribavirin)。以 C 肝病毒基因型 第一型患者而言,治療48週後,約有70%的病患可達到持續的病毒反應 (sustained virological response, SVR)。對於病毒基因型第2與第3型,
更有高達80%~90%的持續病毒反應,這類病患在合併治療4週後,若有達到 快速病毒反應(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RVR),甚至可縮短治療的時 間至16-24週。但干擾素的常見副作用有持續發燒、咳嗽、食慾不振等,也 會出現貧血、血小板、白血球降低、甲狀腺功能異常,情緒低落等,雷巴 威林也會引起貧血,讓部分患者感到不適。
由於近年來新藥之研發有長足的進展,C 型肝炎也陸續有高治癒率的全 口服抗病毒藥物上市。新型全口服抗病毒藥物只需服用3至6個月,治癒率 可達90%以上,成效相對顯著。在2015年9月,世界衛生組織(WHO)於蘇格 蘭的格拉斯哥 (Glasgow) 召開世界肝炎高峰會 (World Hepatitis
Summit),會中擬定一項對於肝炎防治的格拉斯哥宣言 (Glasgow
Declaration on Viral Hepatitis),直陳對於病毒性肝炎的預防、診斷、
照護和治療之全面普及是人權,因此呼籲各國政府在其權力範圍內應與醫 療專業人員、非營利組織、藥廠等所有利害關係人,儘速發展並執行全面 性的肝炎資助計畫,致力於消除這個重要的公共衛生議題。該宣言明確列 出2030年目標,包括減少90%慢性 B 型和 C 型肝炎的新病例、減少65% B 型 和 C 型肝炎導致的死亡數,以及慢性 B 型和 C 型肝炎感染且適合治療者的 治療率達80%。
目前已有超過60個國家代表簽署「格拉斯哥宣言」,承諾並肩消滅肝炎,
目前全球約有1/3國家已建立了國家型肝炎防治計畫,各國狀況略有不同,
主要依據盛行率與人數多寡,擴增2-6倍的原有預算。例如:美國、日本、
韓國、澳洲、西班牙等國皆已制定了消除 C 型肝炎的目標。台灣是全球少 數 C 型肝炎盛行率超過3%的國家,高於日本、韓國等其他亞洲鄰近國家,C 型肝炎之防治更應刻不容緩。
二、 目的:
配合健保總額預算中 C 型肝炎治療費用專款額度,進行健保給付 C 型肝 炎全口服新藥之管理,將有限資源做最適分配並達成最佳效益,有效降低 C 型肝炎之流行風險,保障國人身體健康,避免日後衍生肝硬化及肝癌所耗 費之醫療及社會資源,達成我國全面性根除 C 型肝炎之目標,提升國家形 象。
三、 藥物使用條件:
(一) 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 品給付規定第10節抗微生物劑10.7.5.、10.7.6.、10.7.7.、
10.7.8.、10.7.9.及10.7.10.辦理。
(二) 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
四、 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
(一) 須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
(二) 醫院:
1. 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2. 本計畫藥品限以下醫師資格處方使用: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 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內科專科醫師、腫 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 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者併有C型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 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3. 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第一次處方前須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 師。
(三) 基層院所:
1. 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2. 本計畫藥品限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
(四) 參與之醫師須透過院所向保險人所轄分區業務組申請,始能登入 個案登錄系統(網址:https://medvpn.nhi.gov.tw/iwpe0000/IW
PE0000S01.aspx);惟已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
肝炎治療計畫」者無須重新申請。(五) 肝臟病理組織檢查,得依代檢相關規定辦理。
五、 名額分配方式:
(一) 根據健保總額預算之醫院及診所專款額度,以分區方式分配辦理。
(二) 依曾登錄使用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之病人於各分區之比例分配各分 區名額。
(三) 個案因故未完成療程而有剩餘專款時,保險人得再視額度開放足 夠於年度內使用完畢之名額。
六、 個案登錄及管控作業:
(一) 個案必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
且符合C型肝炎全口服藥品給付規定相關條件,始得收案。
(二) 個案經醫師評估符合收案條件,醫事服務機構必須上傳個案資料 至「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C肝口服 抗病毒治療」個案登錄子系統。
(三) 個案之首次資料登錄,應填報包括起始治療之前6個月內(基因型 及肝組織切片檢查除外)證明符合收案條件之相關檢查結果或紀錄,
並得於個案登錄子系統先暫存維護,俟病患實際就診日當日填報
「起始用藥日期」及「用藥治療組合」且上傳取得「登錄完成號 碼」後,方得處方藥品,否則不予支付。
(四)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就醫後,應於24小時內,經由健保 資訊網線路將就醫紀錄上傳予保險人備查。但有不可抗力或因特 殊情況經保險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經保險人勾稽處方日期與起 始用藥日期不符者,不予支付。
(五) 個案接受治療後,醫事服務機構必須依時序登錄個案後續追蹤之病 毒量及相關檢驗結果(使用後第4週、療程結束時及療程結束後第 12週),並於完成登錄療程結束後第12週之病毒量及相關檢驗結 果時通報「結案」。
(六) 個案開始治療之初始8週,宜每次處方2週藥量,並觀察病患用藥 反應。
(七) 接受治療之個案,應在同一家醫事服務機構之照護下完成療程,
且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個案應由同一位醫師照護。
(八) 每位個案僅能選用一種治療組合,並以給付一個療程為限。
(九) 接受治療之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須停止後續治療,並上 傳通報個案「結案」:
1. 中途放棄或中斷治療超過1週
2. 服藥後4週,經檢驗病毒量未降低100倍以上 3. 其他因素,經專業醫療評估必須停藥者
(十) 因故未能完成療程之個案,醫事服務機構亦應上傳通報個案「結 案」並登錄結案原因。
(十一) 醫事機構醫師應詳實填妥相關資料,倘經查確有登錄不實資料 為病患取得「登錄完成號碼」者,保險人將終止該醫師參加本
計畫資格。
(十二) 登錄後發現有登載資料錯誤者,應函文並檢送修正前後相關佐 證資料予分區業務組進行補正。
(十三) 保險人應於登錄系統首頁公開該分區該期之限額及累積至當日 已完成登錄之名額。
七、 醫療費用申報
(一) 藥品費用以下表所列之治療組合醫令代碼申報,支付價格為每日 藥費,依處方日數申報藥費:
醫令代碼 治療組合 支付價格
HCVDAA0001 Daklinza + Sunvepra治療基因型1b型24 週療程
1,190元
HCVDAA0002 Viekirax + Exviera治療基因型1b型,
無肝硬化或具代償性肝硬化12週療程 2,380元 HCVDAA0003 Viekirax + Exviera + ribavirin治療
基因型1a型,無肝硬化12週療程 2,380元 HCVDAA0004 Viekirax + Exviera + ribavirin治療
基因型1a型,代償性肝硬化24週療程 1,190元 HCVDAA0005 Zepatier +/- ribavirin治療基因型1a
型,無抗藥性病毒株,12週療程 2,380元 HCVDAA0006 Zepatier + ribavirin治療基因型1a
型,有抗藥性病毒株,16週療程 1,785元 HCVDAA0007 Zepatier +/- ribavirin治療基因型1b
型,12週療程 2,380元
HCVDAA0008 Zepatier治療基因型第4型,12週療程 2,380元 HCVDAA0009 Zepatier + ribavirin治療基因型第4
型,16週療程 1,785元
HCVDAA0010 Harvoni +/- ribavirin治療基因型第 2,380元
醫令代碼 治療組合 支付價格 1、2、4、5或6型,12週療程
HCVDAA0011 Sovaldi + ribavirin治療基因型第2
型,12週療程 2,380元
HCVDAA0012 Maviret治療基因型第1、2、3、4、5或6
型,8週療程 3,570元
HCVDAA0013 Maviret治療基因型第1、2、3、4、5或6
型,12週療程 2,380元
HCVDAA0014 Maviret治療基因型第1或3型,16週療程 1,785元 (二) 治療組合內含ribavirin者,不得另申報ribavirin費用。
(三) 其他診療項目則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採 核實申報,惟使用「Daklinza + Sunvepra」及Zepatier治療組合 所需確認抗藥性病毒株之檢測費用由供應商支付,醫事服務機構 不得向病患收取。
(四) 病患用藥後之病毒量檢測,僅限申報使用後第4週、療程結束時及 療程結束後第12週之檢驗費用。
(五) 門診
1. 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醫令清單段與現行核實申報方式相 同。
2. 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點數清單段
(1) 案件分類:請填報「E1:支付制度試辦計畫」。
(2) 特定治療項目代號:請填報「HE:C型肝炎全口服藥品治 療」。
(3) 其他與現行核實申報方式相同。
(六) 住院:
1. 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醫令清單段與現行核實申報方式相 同。
2. 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點數清單段
(1) 案件分類:請填報「4:支付制度試辦計畫」。
(2) 給付類別:請填報「M:肝炎試辦計畫」。
(3) 其他與現行核實申報方式相同。
(七) 申報方式:併當月門、住診送核案件申報。
(八) 醫療院所依本計畫提供矯正機關收容對象門診醫療服務,仍請依 本計畫規定申報案件分類「E1」及特定治療項目「HE」,再接續 於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二)~(四)填入「JA(監內門診)」或「JB(戒 護就醫)」。若提供住院醫療服務,申報案件分類「4」及醫療服 務計畫「K(收容對象醫療服務計畫)」。
(九) 其他有關特約、支付標準、受理、暫付、轉檔之基本邏輯檢查及 平衡、申復等作業,與現行之相關規定相同。
(十) 病患因本署委辦醫療服務、本保險其他專案計畫或於急診就醫,
於就醫同時併開立B型或C型肝炎用藥者,應分開兩筆申報。
八、 醫療費用審查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規定,
C肝治療將依照相關給付規定及本執行計畫進行立意審查,案件送審 時應附一年內病歷(包括影像檢查報告)。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相關規範務請於收案之初即對個案清楚說明,並取得其同意。
(二) 未依保險人規定內容登錄相關資訊,包括本方案第六點之(五)及 (十)登錄結案,或經保險人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不予支付該個 案之藥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