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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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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李宗信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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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摘要

本文主要利用1901–1902年間的漢人祖籍與地籍資料,試圖呈現漳 州籍移民在經歷多次分類械鬥後,於淡水河流域的分布情形,特別是在 大嵙崁溪中游這個族群多元且是北部漳州籍代表性家族—板橋林家所 入墾的地區為例,希望藉由該家族在此區地權取得經過及其分布情形,

以理解漳州籍民在本區成為優勢族群的原因。本文不僅重新確認了林本 源的地業、租業狀態與番界位置,也發現此區之所以成為漳州籍民優勢 區域,其實與板橋林家自道光8年(1828年)以來的數代經營有密切關 係,同時透過各種租業的經營與小租業權的取得,而逐漸成為此區重要 的家族之一。而大嵙崁溪則在這段拓墾與產權經營的過程中,充分體現 了其作為自然地形以外,同時也是番界與族群邊際等人文界線的多重意 義。

關鍵字:漳州籍民、林本源、歷史地理資訊系統、大嵙崁溪、大溪、番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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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壹、前言

過去臺灣史學界有關漢人祖籍分布的研究,如陳漢光〈日據時期臺 灣漢族祖籍調查〉、溫振華〈清代臺灣中部的開發與社會變遷〉、施添 福《清代在臺漢人的祖籍分布和原鄉生活方式》、陳正祥《臺灣地誌》

〈人口篇〉、張正田〈從1926年臺灣漢人籍貫調查資料看「臺灣客家 傳統地域」〉、陳世榮《大溪鎮志‧歷史篇》,以及約有150餘本的 碩博士學位論文中,均依據臺灣總督府官房調查課於昭和元年(1926 年)刊行的《臺灣在籍漢民族鄉貫別調查》等資料。不過,由於該資 料主要是針對當時全臺街庄(空間範圍約略等於今日的鄉鎮)的抽樣調 查,就其精確性而言,仍嫌不足。本文主要利用日本殖民政府於1901- 1902年間,針對漢人祖籍別及戶口數的實查資料,如明治34年(1901 年)「漢人祖籍別調查資料」(1901年)、「土地申告書」(1901 年)、「民有大租名寄帳」及「土地業主查定名薄」等資料,以呈現漳 州籍移民在經歷多次分類械鬥後,於淡水河流域的分布情形,並試圖以 大嵙崁溪中游這個族群多元(漳籍、泉籍、客籍、熟番、生番)且是北 部漳州籍代表性家族—板橋林家所入墾的地區為例,藉由該家族在此區 地權取得經過及其分布情形,1以理解漳州籍民在本區成為優勢族群的 原因。

貳、日治初期淡水河流域的漢人祖籍別及熟番分布

明治34年(1901年),殖民政府延續明治29年(1896年)8月以 訓令第八號制訂的「臺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中,「以本人現居之街庄

1 有關板橋林家入墾大溪的研究成果中,以黃富三和李文良的研究較為重要。其中黃富三主要 在探究板橋林家及其官紳關係,在劉銘傳開山撫番時期,於臺灣北部開發過程中所扮演的角 色。李文良則側重於林家在三層庄的拓墾過程,對其他街庄的經營情形則論述較少。見黃富 三,〈板橋林本源家與清代北臺山區的發展〉《臺灣史研究》第2卷第1期,頁5–50。李文 良,〈日治時期臺灣林野整理事業之研究:以桃園大溪地區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 系碩士論文,頁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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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社」為原則,展開漢人祖籍別與熟番戶口調查。由於這份珍貴的調查資 料是以當時最低層級的聚落—「土名(自然村)」為統計單位,加上調 查時間距離清廷割臺亦僅5年,因此或可精確地反映出19世紀末期臺灣 漢人祖籍別與戶口的分布情形,2進而得以重新驗證相關研究議題。

準此,本文首先將呈現淡水河流域在日治初期的漢人祖籍別及熟番 社的分布情形,以進一步討論之。(圖1-圖4)

圖1淡水河流域泉州籍民分布圖(1901年)

資料來源:李宗信繪製。

2 見溫振華,〈清代臺灣中部的開發與社會變遷〉,《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11期,

(1983年6月),頁43–96。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臺灣發達ニ關スル沿革調查ノ件

(各縣廳)〉,編號:781–1。施添福,《清代在臺漢人的祖籍分布和原鄉生活方式》

(臺北:南天,1987年),頁1–210。陳漢光,〈日據時期臺灣漢族祖籍調查〉,《臺灣 文獻》23:1,頁85–104。陳正祥,《臺灣地誌(上冊)》(臺北:南天,1997年),頁 196–255。張正田,〈從1926年臺灣漢人籍貫調查資料看「臺灣客家傳統地域」〉,《客 家研究》3:2,2009年12月,頁16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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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從圖1來觀察,泉州籍民主要分布在淡水河以東及基隆河以南一

帶,至於關渡以南淡水河左岸一帶也分布不少。3

圖2淡水河流域漳州籍民分布圖(1901年)

資料來源:李宗信繪製。

3 其中全屬泉州籍民分布的街庄分別是:擺接堡的頂埔庄、媽祖田庄及龜崙蘭溪洲庄;海山堡 的阿南坑庄、樟樹窟庄、崙仔庄、三塊厝庄、挖仔庄、隆恩埔庄、劉厝埔庄、麥仔園庄、桃 仔腳庄、八張庄、茅埔庄及鳶山庄;石碇堡的什三份庄、橫科庄、康誥坑庄、白匏湖庄、樟 樹灣庄、北港庄、叭嗹港庄、五堵庄、六堵庄、七堵庄、草濫庄、姜仔寮庄、暖暖街、碇內 庄、八堵庄、港口庄及石底庄;文山堡的青潭庄、內湖庄、陂內坑庄、土庫庄、升高坑庄、

烏月庄、萬順寮庄、阿柔坑庄、小格頭庄、蓬菜寮庄、烏塗窟庄、雙溪庄、楓仔林庄、大溪 墘庄、松柏崎庄、排寮庄、新興坑庄、鹿窟庄、石碇街、玉桂嶺庄、員潭仔坑庄、崩山庄、

坪林尾庄、灣潭庄、坑仔口庄、鰎魚堀庄、水聳淒坑庄、九芎林庄、厚德崗坑庄、大粗坑 庄、鷺鶿岫庄、楣仔寮庄、大舌湖庄、柑腳坑庄、闊瀨庄;大加蚋堡的大龍峒街、下埤頭 庄、西新庄仔庄、中庄仔庄、牛埔庄、山仔腳庄、中崙庄、上埤頭庄、朱厝崙庄、下塔悠 庄、三張犁庄、興雅庄、五份埔庄、中陂庄、錫口街、里族庄、頂東勢庄、南港三重埔庄、

東新庄仔庄、後山陂庄、南港舊庄、後山庄、山豬窟庄及四份仔庄;八里坌堡的大八里坌 庄、下罟仔庄、小八里坌庄、大窠坑庄、瑞樹坑庄及大南灣庄;芝蘭三堡的水碓仔庄、大庄 埔庄、沙崙庄、下圭柔山庄、油車口庄、林仔街庄、三空泉庄、小坪頂庄、興福寮庄、竿蓁 林庄、樹林口庄、中田寮庄、頂圭柔山庄、興化店庄、草埔尾庄、灰窯仔庄、新庄仔庄、土 地公埔庄、後厝庄、錫板庄及芝蘭二堡的和尚洲中洲埔庄。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臺灣 發達ニ關スル沿革調查ノ件(各縣廳)〉,編號: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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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從圖2可以發現,漳州籍民於淡水河流域主要分布於三個區域,分 別是關渡以東、基隆河以北一帶;大嵙崁溪下游以東、新店溪以西一 帶;此外,大嵙崁溪中游一帶亦有分布。

圖3淡水河流域廣東籍民分布圖(1901年)

資料來源:李宗信繪製。



廣東籍民於淡水河流域的分布,主要集中於大嵙崁溪中游東岸一 帶,其餘地方則僅有零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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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圖4淡水河流域熟番戶分布圖(1901年)

資料來源:李宗信繪製。

圖4中所呈現的淡水河流域熟番分布,主要緊鄰於淡水河及其支流 的街庄。分別是:海山堡的新溪洲庄、大嵙崁街及田心仔庄;芝蘭三堡 的北投仔庄、淡水街、頭圍庄、小八里坌庄及大屯庄;芝蘭二堡的石牌 庄和嗄嘮別庄;芝蘭一堡的士林街、北勢湖庄、三角埔庄、湳雅庄及大 直庄;文山堡的大坪林庄、直潭庄、深坑仔庄及安坑庄;八里坌堡的小 南灣庄、坑仔庄和坑仔外庄;擺接堡的漳和庄、秀朗庄、加蚋仔庄、社 後庄及港仔嘴庄;石碇堡的水返腳庄和鄉長厝庄;大加蚋堡的上塔悠庄 和大稻埕街。不過,熟番在上述部分街庄其實是以寄留(現住)的狀態 而被調查、記錄下來,且也不一定擁有當地的土地所有權。易言之,不 應以上述熟番的分布來據此推測其社址坐落或社域(土地業權或租權)

範圍。

為了進一步釐清淡水河流域各漢人祖籍的優勢分布區域,本文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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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過該街庄50%比率的漢人祖籍別,視為該祖籍籍民的優勢區域。(如圖 5)

圖5淡水河流域泉州籍、漳州籍和廣東籍民優勢區域分布圖(1901年)

資料來源:李宗信繪製。

從圖5來觀察,大漢溪的中游一帶屬於漳州籍民的優勢區域,而 客家籍民也僅有在三層庄戶數達到51.59%(注意:漳州籍民在三層庄 仍有高達46.11%的戶數比率),其他街庄包括三角湧和新莊等主要街 市,則均以泉州籍民為主。其中,漳州籍民在大嵙崁溪流域之優勢區域

(戶數超過50%)街庄,主要是枋橋街、後埔庄、四汴頭庄、湳仔庄、

深坵庄、埔墘庄、新埔庄、社後庄、下深坵庄、柑林陂庄、員林庄、清 水坑庄、廷寮坑庄、埤塘庄、大安寮庄、員山仔庄、漳和庄、永和庄、

中坑庄、外員山庄、南勢角庄、秀朗庄(以上屬擺接堡)、營盤庄、

埤角庄、海山頭庄(以上屬興直堡)、大湖庄、坡內坑庄、猐子寮庄、

圳岸腳庄、潭底庄、內柵庄、新溪洲庄、舊溪洲庄、大嵙崁街、田心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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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庄、月眉庄、石墩庄、缺仔庄(以上屬海山堡)。

下文將據圖6所呈現之漳州籍民優勢街庄戶數比率,以探究位於大 嵙崁溪中游的新溪洲庄、內柵庄、田心仔庄、大嵙崁街、月眉庄、石墩 庄及缺仔庄等漳州籍民優勢區域與板橋林家在本區的土地經營之間的關 係。

圖6淡水河流域漳州人優勢區域內各街庄漳州籍民戶數比率(1901年)

資料來源:李宗信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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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參、板橋林家於大嵙崁溪流域地權的取得及其分布

大嵙崁溪中游原屬霄裡社和龜崙社社域,4在同治13年(1874年)

已成為粵籍(員樹林庄)和閩籍(大嵙崁庄)分居的地區。5其中,漳 州籍民主要分布於新溪洲庄、內柵庄、田心仔庄、大嵙崁街、月眉庄、

石墩庄、缺仔庄及大湖庄等地,又以後來的板橋林家(祖籍為福建省漳 州府龍溪縣人)較為重要。然而,過去有關林家移居、入墾大嵙崁的 時間眾說紛紜,一般認為應在嘉慶21年(1816年),林平侯辭官回臺 後,鑑於當時漳泉械鬥激烈與安全考量,乃從新莊遷往大溪,興建「通 議第」。然據黃富三考證,應可追溯至道光8年或9年(1828年或1829 年)。6本文則在林嵩壽於明治34年(1901年)申告土地時,所提出

〈理由書〉的地權聲明中,發現了林家入墾此區的確切時間:

右道光8年間,林本源(按:林安邦)等十大股合資本 公立陳集成字號,向清政府稟准開墾三層埔頭寮、尾寮、坑 底一帶地方。除前陳集成自己開田及給墾與人以外,尚有山 埔餘地,係陳集成自管之業,歷收大、小租,合并茶大、小 租銀,掌管無異。同治年間,各股夥公議歸林本源總代,派 人掌辦事務。明治33年,林本源即用林德民管理陳集成號內 之業,收租納銀并修陂築圳等事。將此情形合具連名理由稟

4 如石墩庄一紙由霄崙社業主於同治4年(1865年)8月所立〈補給墾批字〉載:「立補給墾 批字人,霄裡社業主蕭燕水,原有承父遺下山埔壹處,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姑崁栢節坑口斬 龍…。」又,內柵庄廖李漢曾祖父廖吉,於乾隆30年間向業主霄裡社給出厝地墾字壹紙,

「築起厝宇間數不計,每年納業主地基金14錢…。」此外,內柵庄簡桂枝承自祖父簡仕浪所 管理位於土名內柵的肇基福德祠建地,則是於乾隆年間,由「霄、崙二社給送與福德祀,付 管理人於庄中民人鳩金築起廟宇,以民人公共春秋祭祀…。」至於缺仔庄則是林祿以林景 和名義,於乾隆34年(1768年),向霄裡社通事鳳生佃墾。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 仔園廳海山堡石墩庄土地申告書〉第12,463冊,1901年1月1日。〈桃仔園廳海山堡內柵庄 土地申告書〉第12,443冊,1901年1月1日。李文良,〈日治時期臺灣林野整理事業之研 究〉,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頁114–115。

5 國立臺灣大學藏,《淡新檔案(三)》第一編‧行政。

6 黃富三認為,林平侯為避械鬥,加上新莊在嘉慶中葉以後已逐漸喪失河港功能,並著眼於大 嵙崁的交通優勢與周邊山區的利源,而決定從新莊遷入大嵙崁。見黃富三,〈板橋林本源家 與清代北臺山區的發展〉《臺灣史研究》第2卷第1期,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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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名。7

可知,林本源等是於道光8年間,以10大股合資的方式來參與陳集成在 三層庄(三層埔)的請墾事業,8主要開墾頭寮、尾寮及坑底一帶,除 稻作外,另栽植茶葉等經濟作物。直到同治年間,經各股夥公議,始 歸林本源總代,而部分購自陳集成的股份,則於明治33年(1910年)

起,以林德民來管理其業。基本上,林本源最遲在明治43年(1910 年),已取得陳集成墾號的全部股份。9

由於三層庄在乾隆中葉以前,向屬界外隘墾區,10除有來自生番 的威脅外,更因不同祖籍別漢人聚居該庄,而釀成械鬥事件:如咸豐 3年(1853年)爆發嚴重的漳、泉械鬥即是。11或許是受到械鬥事件 的影響,該庄直到清末,泉籍已成弱勢族群,而客籍和漳籍則成為該 庄的優勢族群(客籍佔總戶數的51.6%,漳籍佔46.12%,泉籍則僅剩 2.28%),而三層庄由漳籍和泉籍共同開墾的現象,也讓我們看到漢人 拓墾臺灣的過程中,閩、粵合作的另一案例。12

除了三層庄之外,板橋林家在大嵙崁溪中游還有其他重要墾區,下 文將就其地權的取得過程與分布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7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三層庄土地申告書》第12,477冊,1901年4月19 日。

8 李文良指出,三層庄是以「墾資隘糧」的名義,為保護大嵙崁屯埔安全而獲得官方給墾,從 而凸顯出官方在面對界外私墾/請墾等問題上,政策與立場的矛盾。見李文良,〈日治時期 臺灣林野整理事業之研究〉,頁114–115。

9 李文良,〈日治時期臺灣林野整理事業之研究〉,頁153。

10 施添福以三層庄並未和熟番社產生任何租佃關係,從而推定該地應屬界外隘墾區。本文則 藉由地理資訊系統(GIS)精確地呈現大嵙崁溪中游新溪洲庄、舊溪洲庄及缺仔庄養贍埔地 分布(西緣即乾隆中葉番界),而得以確知三層庄在乾隆中葉應屬界外無誤。見施添福,

〈清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究〉,收於《清代臺灣的地域 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學研究》,(新竹:新竹縣文化局,2001年),頁25。

11 該械鬥事件與林本源於咸豐3年(1853年)逮捕欠租之泉籍佃人,引起泉籍佃人之不滿,

並求助於新合和墾戶,而林本源則號召附近之漳人來對抗,雙方械鬥激烈,直到咸豐6年

(1856年)始告一段落。見黃富三,〈板橋林本源家與清代北臺山區的發展〉《臺灣史研 究》第2卷第1期,頁15。

12 當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可以客籍姜秀巒與閩籍人周邦正合組之「金廣福墾號」為代表。見 吳學明,《金廣福墾隘與新竹東南山區的開發(1834–1985年)》,國立臺灣師大歷史所 專刊第14種,(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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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一、缺仔庄的地業競奪

日治初期板橋林家在缺仔庄的地業面積共達102.698甲,約佔該庄 土地面積的46.14%;大租方面,其額度則高達324.2431石,約佔該庄 所有租額的60.1%。為了探究板橋林家在本庄的土地經營情形,下文將 以一則發生於明治34年(1901年)海山堡缺仔庄的土地產權訟案來進 一步觀察。

漢人於海山堡缺仔庄一帶的開墾,其實最早可追溯至乾隆34年

(1769年),林祿以林景和名號,向霄裡社通事鳳生佃墾黍仔園

(按:粟仔園)埔地一所;13此外,霄裡杜通事鳳生復於乾隆43年

(1778年)給出缺仔面土牛溝內青埔一處與黃某,14並隨後由佃戶李瑞 芳前來認墾。如下引文:

立給霄裏莊佃批黃,今佃人李瑞芳前來認墾,課地界內 給出缺仔面土牛溝內青埔一處,共一十張犁份,東至黃宅 埔,西至缺仔崁面大坑缺橫車路直透,南至土牛溝,北至溝 為界。自給墾以後,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埔所種 雜物,照莊例一九五抽得,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 公館,風淨交納,以供國課,不得拋荒。若給墾3年以後,

不去耕種納租,愿從另招別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通莊篙 尺清丈,每甲8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大埤圳公費,

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圳佃人自理。倘日後佃人欲回籍別 創,退賣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

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為執照。15

因缺乏進一步的資料,本文無法確知李瑞芳在本庄的開墾結果。不過,

從道光元年(1821年)的〈杜賣絕根田契〉及同治8年(1869年)的

13 李文良,〈日治時期臺灣林野整理事業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6年,頁144–145。

14 見〈賣斷盡根田契〉,抄錄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 書》第12,437冊,1901年1月1日。

15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頁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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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批給山場墾契字〉內容可知,缺仔庄於乾隆末葉已由米山庄業主陳有 容墾成,並按甲配納隘粟、收取大租及一切應抽山利。如引文:

凡附屬之三角湧等處,及陳有容所開之中庄、二甲九、

尖山、缺仔庄、橋仔頭五小庄,皆有按甲配納隘粟,以作墾 戶永遠之大租;至於一切應抽山利,皆屬彼收……。16

道光元年(1821年),從該庄佃戶方茂興等人因杜賣小租權予蕭武、

邱喜而簽立的〈杜賣絕根田契〉內容可知,該庄當時已帶有陂頭圳水通 流灌溉,且每甲約納大租6石,大租戶(業主)仍在陳有容名下。如引 文:

立杜賣絕根田契人方茂興、侄建漳、嫂方門褚氏等,先 年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弍份,坐落土名在內尖山缺仔中庄下 崁,併帶茅屋壱座共伍間,又瓦屋弍間、粟倉、牛椆、猪 椆、門窓、戶扇、菜薗、、竹圍、禾埕、廁池、什物等項在 內,又帶陂頭圳水、通流灌溉,再帶拾參張公薗壱份,在上 寮前上份水田壱張五甲,在柒張水尾,東至鄭仕偃、江金祿 田邊溝為界,西至高勝源田邊蔭溝為界,南至陳清仕田堘毗 連為界,北至溪仔為界,兩份四至界址,即日仝中經踏載明 為定,弍段水田柒甲伍分,遞年應納大租粟肆拾伍石止。今 因乏銀費用,先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具不欲承受,外托 中引就送賣與蕭武、邱喜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 銀壱仟肆佰捌拾大圓正,其銀、契即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

其田屋什物等項,隨即踏明交付與武、喜前來掌管收租、納 課,永遠遺業。此物業係茂興、建漳、褚氏等承祖父遺下之 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

亦無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茂興、建 漳、褚氏等壱力抵當,不干武、喜人之事。壱賣千休,永斷

16 高賢治,《大臺北古契字二集》(臺北:臺北市文獻會,2002年),頁507。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書》第12,437冊,19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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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割籐,寸土無存。日後自己以及子孫永不敢言贖、言找、異 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 有凴,立杜賣絕根田契壱紙,併帶墾單弍紙、分單參紙,共 陸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佛銀壱仟肆佰捌拾大圓正完足再炤

批明其餘或有字紙不交清者,日後取出,不得勘用,立批再 炤

代筆人:簡正 為中人:吳懷郎叔 在場見人:房叔方嵩 業主:米山庄業主陳有容圖記

道光元年3月日立杜賣絕根田契人方茂興、侄建漳、嫂方門 褚氏17

合股購置方茂興小租權的蕭武、邱喜,也隨即於翌年(1822年)簽立

〈分合約字〉,將田屋以3股均分,其中蕭武分得2股,邱喜則分得1 股。如引文:

仝立分合約字人蕭武、邱喜等,前年弍人做參股合買得 方茂興叔侄水田一張半,坐落土名內尖山中庄缺仔下崁,今 因年長日久,倘日後二比子孫爭長競短,異言生端、滋事,

將此田屋參股均分,各人永遠掌業。武等弍股分得水田頂份 壱張,併帶茅屋、牛椆、粟倉,其壱座竹圍、菜薗、禾埕、

廁池、什物等項;喜得壱股分得水田下份半張,併帶拾參張 公田併公薗等項,自此立約分析以後,各人炤約掌業,不得 混佔、滋事。此係至公無私,二比甘心意愿,各無反悔。口 恐無凴,今欲有憑,仝立分合約字弍紙壱樣,付執存炤。

代筆併在見人:李先康

17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書》第12,437冊,1901年1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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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道光弍年拾壱月日仝立分合約字人:蕭武、邱喜18

到了道光4年(1824年),蕭武復將名下2股田屋,以紋庫銀868兩再轉 賣與竹塹林家(林有記),如〈賣斷盡根田契〉內容所載:

立賣斷盡根田契人:蕭武于道光元年有仝邱喜合買過方 茂興等水田弍份,共田七甲五分,帶園壱份,坐落土名內尖 山缺仔中庄下崁,併帶竹圍茅屋、瓦屋等項,又帶陂頭、圳 水通流灌溉,年納大租谷肆拾伍石、水谷拾伍石、鄉勇谷拾 參石捌斗玖升,係作參股,武得弍股,邱喜得壱股。道光弍 年,武與邱喜立約分管,除邱喜得壱股分得下壱份水田弍甲 五分,東至黃來田堘,西至廖正切田堘,南至邱堅田堘,北 至溪仔併帶園壱份,配納大租谷壹拾伍石、水谷伍石、鄉勇 谷肆石陸斗參升外,武得弍股,分得上壱份水田伍甲,併竹 圍、茅屋伍間、瓦屋弍間、米倉、牛椆、豬椆、門窓、戶 扇、菜園、禾埕、廁池等項,東至鄭仕偃、江金祿田邊溝為 界,西至高勝源田邊陰溝為界,南至陳清仕田為界,北至陂 仔頭過去溝外至鄭仕偃田邊圳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配納 大租谷參拾石、水谷拾石、鄉勇谷玖石弍斗陸升。今因乏銀 別置,情愿將此水田伍甲併竹圍、房屋等項盡行出賣,先問 族親人等不受,外托中招引林有記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值 時價佛番銀折紋庫銀捌佰陸拾捌兩,即日仝中照款交武收 訖,其水田五甲帶竹圍、房屋等項,即照四至踏明界址,交 付林有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此係現 銀足價交□,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籐,日後武仝子 孫人等不得言找、言贖、藉端滋事。保此水田等項係武自己 應得物業,與內外親疏人等無涉,亦無典掛他人及來歷不 明、欠租未完等情。如有此情,武仝場見人等出首抵當,不

18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書》第12,437冊,1901年1月1 日。

(16)

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干銀主之事。此乃二家甘愿,,各無抑勒,不得反悔異言。

口恐無凴,立賣斷盡根田契壱紙,帶方茂興賣契壱紙,仝邱 喜立分管合約壱紙,併原上手契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價佛番銀折紋庫銀捌佰陸拾捌兩足訖

批明:此田經業主陳有容丈明五甲,每甲納租陸石,連納水 谷、鄉勇谷永遠定額,實屬過重批炤

內改拾壱字

批明:方茂興賣契內有帶分單參紙、墾單弍紙,其業戶蕭大 原給墾單一紙,已經破爛,其通事鳳生等換給墾單一 紙,今交邱喜收執分單一紙,又收執鳳生等換給墾單 一紙,現將鳳生等換給墾單照抄一紙,附紙付林有記 執炤

(清賦驗訖)

為中人:游明德 代筆:男崑崙 在場知見:邱喜

在場知見:男茂雙、長庚、詩通 道光4年8月日立賣斷盡根田契人蕭武19

直到光緒15年(1889年),該地在先後歷經同治8年(1869年)的洪災

(導致該地水田成為溪道)與光緒12年(1886年)劉銘傳清丈(減免 四成大租,改由小租戶完稅)之後,竹塹林家林恒茂在無力清繳林本源 大租的情況下,由當事林汝梅等簽立〈盡根歸管水田契〉,銀120大員 為代價,將名下小租權交付與林本源。如引文:

立盡根歸管水田契人林恒茂當事林汝梅等,緣承祖父遺 下水田一處,分為兩段,址在海山堡缺仔庄……。經清賦丈 明下則田弍甲五分壱厘九毫六糸,配食埤圳水到田灌溉充

19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書》第12,437冊,1901年1月1 日。

(17)

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足,歷來掌管無異。茲因該田園帶納林本源全年大租谷參拾

四石壱斗,自前年以來,被佃拖欠大租不少,而且同治八年 洪水為災,該田變為溪道,所以應納林本源之大租積欠多 年,計欠大租母谷壱仟壱百九拾參石五斗,無力資還。梅等 相商情愿將此水田並荒地一概踏明兩段界址,盡行交付林本 源前去掌管,永為己業。當日仝中三面議定,立契花押銀壱 佰弍拾大員正,交梅親收足訖。隨即立契歸管為憑。其此荒 地、水田既歸林本源掌管,任從募佃開闢,日後若再成業,

價值萬金,梅等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即林本源 亦不得翻異討租、生端等情。各念先人世誼,仁義交關,梅 等房支繁雜,該業契據、丈單未知存在何房手內,抑或遺 失,一時不能詳搜。倘契據、丈單尚在,日後尋著,務切交 繳林本源執照,不得食言。如有別房司存契據、丈單不獻出 者,議作廢紙,不堪證用。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 無憑,特立盡根歸管水田契壱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梅親收過契內佛銀壱佰弍拾大員正足訖再炤 代筆人:陳敬修

為中人:林溪珍 在場見人:林房

光緒15年6月日立盡根歸管契人林恆茂當事林汝梅20

雖然沒有更多資料可以說明林本源取得當地大租權的經過,不過可以確 知的是,林本源已在此地先取得大租戶資格,並趁機購置其他小租戶的 土地。

然而,林本源於光緒15年併購林恆茂(即林有記)小租權的案 件,卻引發竹塹林家其他成員的不滿,主張林恒茂的管事林汝梅並無權 利擅自移轉該地業主權,並將土地引渡給林本源,而因此於明治33年

(1900年)殖民政府展開土地調查申告土地之際,向臨時臺灣土地調

20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書》第12,437冊,1901年1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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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查局控訴板橋林家侵佔其業。

然經殖民政府派人實地調查後發現,在臺北一帶的土地交易慣習 中,被稱為管事或董事者,其職權主要是土地的管理,對於不動產相關 的代理權範圍也僅止於大小租的追討,並無權處分土地的買賣與讓與。

易言之,林汝梅以林恒茂的管事身份而作成的〈盡根歸管水田契〉,僅 能證明其作了屬其權限以外的處分行為之事實。何況該地乃竹塹林家林 知義、林祥靉、林義煥及林傳楷等人之祖遺共業地,林汝梅並無權力以 個人名義賣斷該地業權。因此,即使板橋林家確實投入了資本開拓當地 水田並收租納課,卻仍無法合法取得該地之業主權。因此,臨時臺灣土 地調查局乃將該地之業主權判歸給竹塹林家。21

最後,雙方達成和解,於明治34年(1901年)簽立〈繳契據盡根 歸管水田山場字〉,由板橋林家以支付100大員花紅禮銀,換得竹塹林 家所執之上手契據、丈單,同時取得該地之完整業主權利。如引文:

立繳契據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林知義、林祥靉、林義 煥、林傳楷等,有共承祖父遺下水田、山場壹所,址在海山 堡缺仔庄。其田分為弍段,第壱段:東至大溪為界,西至高 趙二家田為界,南至蘇家田為界,北至山崁頂為界;第弍 段:東至圳溝為界,西至大溪為界,南至陳家田為界,北至 陳家田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該田于同治捌年洪水為 災,沖崩變為溪道,每年應納林本源大租谷石,連前佃拖 欠,積計共欠大租母谷壱仟壱佰九拾參石伍斗,經先伯汝梅 于光緒拾五年六月,將此業已立歸管契字,交付林本源執 掌,歷管多年。今知義等留此契據,終作無用之物。爰是托 中引向林本源、嵩壽君出首承受歸管,俾得業契兩全。即日 仝中三面議定立字花□礼銀壱佰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知 義等親收足迄,其契據、丈單以及各上手字,盡行繳交林嵩 壽君執掌管業。自今以後,永斷葛藤。知義等及子孫在不敢

21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書》第12,437冊,1901年1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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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言及找贖、生事。端此係各念先□交誼,仁義相孚,二比和

悅,各無反悔。恐口無凴,合立繳契據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壹紙,並繳蕭、武賣契,連同單壱紙,清政府丈單壱紙,又 上手契紙,合計紙付執為炤。

即日知義等仝中親收過立等花□礼銀壱佰大員正足迄再炤 代書人:蔡章慎

為中人 在場知見人

明治34年11月日立繳契據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林知義、林 祥靉、林義煥、林傳楷22

從缺仔庄的例子可知,板橋林家的土地經營策略是首先買斷當地漢人和 熟番的大租權,再趁機(如洪災發生之際)購入當地佃戶的小租權,儘 管過程仍有瑕疵,不過終能透過金錢的補償而獲取完整的地權。

二、缺仔庄、新溪洲庄及舊溪洲庄

乾隆51年(1786年)11月,臺灣爆發了以林爽文為中心的反清事 件,清廷則在事件弭平後,開始處理漢人越界侵墾的問題。如福康安指 出:

臺灣熟番,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 殺賊,頗能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 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另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 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23

按照福康安的規劃,全臺分設大屯4處、小屯8處,屯千總2員、把總4

22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書》第12,437冊,1901年1月1 日。

23 洪麗完指出,臺灣於乾隆末年實施番屯制,應與當時中國正值盛行軍屯制度有關。見洪麗 完,〈國家制度與熟番社會關係(1790–1895年)〉,收於氏編,《國家與原住民:亞 太地區族群歷史研究》(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9年),頁10–12。福康 安,〈閩浙總督伍拉納奏為籌議臺灣新設屯所分撥埔地事宜摺〉,收於《臺案彙錄甲集卷 一》,頁3。

(20)

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員、外委12員、屯丁4,000名,同時撥出番界已墾田園3,700餘甲,分6 等徵租。其中,上則田每甲征租穀22石,中則田18石,下則田14石;

上則園每甲征租穀12石,中則園10石,下則園9石。每石折銀1元,歸 官征收,分由屯弁或總通事支給屯丁、番丁俸餉(4元)或口糧(番丁 每名每年4石,番婦每名每年2石),24此即所謂屯租。事實上,福康安 推動屯田制的目的,誠如劉銘傳所云,「名為獎功,實資捍禦內山番 眾。故選壯丁屯傍內山,蠲其供賦,導令墾荒,其慮至為周密」,25其 性質則如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陳盛韶所言:「屯地視同官田,而屯租則與 綠營兵糧無異。」26

事實上,清廷為了找尋足夠面積的埔地以配置予熟番自耕,不僅將 目光放在界外未墾埔地,更由官方撥出番界未墾荒埔5,691餘甲,撥交 屯番自耕或招佃開墾,稱為養贍埔地。27乾隆55年(1780年)11月23 日,清廷將勘丈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埔地各等項地名、甲 數,逐一備造清冊。為求說明之便,茲將大漢溪上游各社的屯地配置情 形,整理如表2。

24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淡新檔案》,編號:17,409–126。

25 劉銘傳,《劉銘傳文集》(合肥:黃山書社,1997年),頁243–246。

26 國 立 臺 中 圖 書 館 整 理 , 《 臺 灣 平 埔 族 文 獻 資 料 選 集 : 竹 塹 社 ( 上 ) 》 , 編 號 b k _ isbn9576711428_j001_001_144–0001。

27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261。

(21)

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表1大嵙崁溪中游養贍埔地分給甲數實額

屯別 社別 屯丁數 屯地座落(甲數) 每名屯丁平均面積(甲)

武朥灣小屯

武朥灣社 32

山坑仔(74.8432)、淮仔

埔(71.5)、尖山腳(37.5) 1.19378 擺接社 13

里族社 14 雷里社 24 貓裏社 14 嗒嗒攸社 16 蜂仔社 20 圭泵社 15 八里坌社 5 圭北社 11

資料來源: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勘丈清 冊〉,收於《臺案彙錄壬集》(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年),

頁1525。

在清廷的構想中,乾隆55年(1790年)正式設屯之前,土牛溝以 東的保留區,原是預定保留給熟番作為耕墾維生之地,不僅嚴禁漢番 私行典賣,也不准漢人贌墾此類番地。28不過,到了乾隆57年(1792 年),清廷卻在鳳山縣知縣林昌炎的建議下,同意將屯租、餉銀歸屯 弁自徵、給發。29嘉慶20年(1815年),清廷復將屯餉復歸地方廳縣徵 收、支給、造報。在養贍埔地的空間分布上,由於部分熟番社所獲配得 的埔地多遠離番社,使得熟番親自往耕費時,最後也只能招佃代耕,加 上佃戶經常性的抗租與侵佔,進而違法出賣土地。30為解決部分番社屯 丁無法前往養贍埔地就墾的問題,清廷終在道光17年(1837年)開放 遠離養贍埔地而無法前往就墾之熟番屯丁,得以招徠漢人代耕,同時按 土地等則收租。一般認為,此舉導致承贌漢人逐漸取得屯地實權,進而

28 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新竹:新竹縣文化局,

2001年),頁96。

29 柯志明,《番頭家》,頁261。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1979年),

頁394。

30 施添福,〈清代臺灣「番黎不諳耕作」的緣由:以竹塹地區為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 研究所集刊》第69期,頁67–92。

(22)

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轉典、轉賣此權,基本上已與小租戶無異。31

咸豐7年(1854年)12月,林本源購入新溪洲小租戶何玉珍、何玉 鴻先人何煥彩於嘉慶19年(1814年)佃自蛤武約的水田、埔地及山林 等小租業。32

光緒12年(1886年),劉銘傳下令清查宜蘭、淡水、新竹及彰化 等現轄內各座隘的經費及人員編制狀況,同時裁撤民隘,將隘租歸公 作為「撫番」經費,並於光緒14年(1888年)併入「清賦事業」,33 改由地方廳縣征收。34至於官方對於各地隘租的處置方式,則採「一條 鞭」的辦法,即取消屯租、隘租等名目,統一劃為大租。35事實上劉銘 傳所謂「一條鞭之法」中,「所有正供、屯租、隘租以及雜欵,均免再 征」,主要指稅賦對象從原先的大租戶改為向小租戶徵收,卻因各地小 租戶對於該法見解的差異,而引發了小租戶的普遍抗納番租運動(特別 是在原先徵收隘租與屯租的地區)與一連串大、小租戶間的訴訟事件,

如日治以後殖民政府於苗栗地區的調查顯示,劉銘傳清賦之後的抗納番 租情形,主要集中於苗栗附近的廣東部落(按:隘墾區、屯墾區)可知 一斑。

在以上的歷史發展脈絡下,大嵙崁溪中游的養贍埔地在日治初期多

31 其他如後壠南社、大突社、蕭壠社、麻豆社、蕭裡社及岸裡社等,也均有因「屯地離社較 遠,不能自耕」,而在經過理番同知批准後招佃出墾的案例。見陳金田譯、臨時臺灣土地 調查局編,《臺灣私法》,頁210–211。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頁261。

32 若從契面所載,北投社屯丁首曾於道光22年(1842年)補給何家〈永佃字〉一紙來判斷,

該地應屬北投社之屯地。然而,該契並非原件,而是由林本源第一房事務所抄錄,故其內 容真實性仍應存疑。見〈不服申立書申立人林熊徵、林熊祥、林熊光、林景仁、林祖壽、

林柏壽、林松壽、林松壽後見人林景仁、林彭壽、林鶴壽、林崇壽〉,收於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藏,《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9,902冊,1915年5月1日。黃富三,〈板橋林本源家 與清代北臺山區的發展〉《臺灣史研究》第2卷第1期,頁14。

33 李文良,〈19世紀晚期劉銘傳裁隘事業的考察—以北臺灣新竹縣為中心〉《臺灣史研究》

13:2,頁88。

34 如新竹知縣方祖蔭所言:「緣卑邑山谿叢雜,生番出沒無常,沿山業佃,不堪其擾。多有 設隘防守,向歸隘首、墾戶承辦防隘之事,由業佃鳩資,名曰隘租,均係隘首支銷。現今 奉文提歸公用,其隘租悉數由縣征收,每年約征貳萬餘石。」見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

《淡新檔案》,編號:13210–4。

35 對此,苑裡仕紳蔡振豐有深入的見解:「光緒13年,巡撫劉銘傳倣一条鞭之法,重行清 丈,以1丈2尺5寸為戈,周圍100戈為1甲,算甲按則核徵糧;全年分上下忙,完納其前,

有帶納大租者,則依照扣4留6章程,無論漢、番業戶以及公、私番口粮,均於10成中扣4 成歸小租戶完粮,其6成大租仍准大租戶依舊管收,僅存業戶之名,而刪去各通土改為頭 目名色。14年以後,所有正供、屯租、隘租以及雜款,均免再征,此一条鞭之法。」見蔡 振豐,《苑裡志》(臺北:成文,1984年),頁68。

(23)

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已成為漢人名下產業,其中又以板橋林家為主要的土地業主。整理如表

2:

表2大嵙崁溪流域養贍埔地及其租額、所有權人一覽表(1901年)

庄名 養贍地業主 面積(甲) 小租額(石) 養贍租權利者 養贍租額(石) 舊溪洲庄 林熊光、林景仁、

林祖壽、林鶴壽、

林彭壽

42.4575 363.4

林天送 21.6

新溪洲庄 94.414 357.4 7.6

缺仔庄 趙慶隆 4.5075 90

陳添發 0.52 李家旺 4.921 91.94 0.384 資料來源:1、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舊溪洲庄土地申告書》第

12,436冊,1901年1月1日。

2、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新溪洲庄土地申告書》第 12,435冊,1901年1月1日。

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書》第 12,437冊,1901年1月1日。

從上表可以發現,大嵙崁溪流域的養贍租主要分布於舊溪洲庄、新 溪洲庄及缺仔庄,(圖7、圖8)特別是舊溪洲庄和新溪洲庄的養贍埔地 面積最廣且養贍租額最多。其中養贍租業均在擺接堡社后庄的林天送名 下,而板橋林家作為養贍埔地業主,每年可穫得超過700石的小租谷。

(24)

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圖7桃仔園廳海山堡新溪洲庄、舊溪洲庄養贍埔地分布圖(1901年)

說明:1、圖中紅色菱形方塊(◇)為養贍埔地座落位置。

2、底圖乃套疊GoogleEarth衛星影像圖。

資料來源:據表3繪製。

圖8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養贍埔地分布圖(1901年)

說明:1、圖中紅色菱形方塊(◇)為養贍埔地座落位置。

2、底圖乃套疊GoogleEarth衛星影像圖。

資料來源:據表3繪製。

(25)

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直到日治初期,綜合板橋林家在大嵙崁溪中游的產權數額與地權範

圍,可藉由現存《土地申告書》來獲得進一步的理解和確認。(如表)

表3板橋林家於大嵙崁溪中游土地、租業分布一覽表

街庄名 土地面積(甲)

/比率(%) 小租額(石) 大租類別 大租額(石)

/比率(%)

缺仔庄 102.698/46.14 1294.3395 大租、山租、屯

租、養贍租 324.2431/60.1 新溪洲庄 172.724/100 1314.1 養贍租 25.2/100 舊溪洲庄 56.6095/100 363.4 大租、養贍租 21.6/100 中庄 25.9501/20.12 372.4906 大租 367.5523/77.26 內柵庄 8.5015/2.44 160.3 無 無

三層庄 222.3665/29.12 1636.702 無 無 田心仔庄 46.3845/14.21 910.7 無 無

大嵙崁街 0.4895/1.73 無 無 無

月眉庄 14.9995/17.21 315 水租 59.2904/46.55 說明:1、表中所謂地業包括建地、田地、山林等所有地目的土地。

2、坐落於中庄的3.72石大租與陳添發共有。

3、上表未計入各街庄之地基租及茶小租額。

4、表中租額換算,乃依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於明治37年(1904年)調查 臺灣北部的穀價換算率:1石穀=2.67銀元=2.456金圓=1.5969銀兩

=2980.16文錢=397.85斤地瓜來換算。見〈大租業補償金算定稟ラ定 ムルノ件〉,收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995:

7(1904年6月15日)。

資料來源:1、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土地申告書〉,收於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2,437–12,439冊,1901年1月1日。

2、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中庄土地申告書〉,收於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2,440–12,441冊,1901年1月1日。

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新溪洲庄土地申告書〉,收 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2,435冊,1901年1月1日。

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舊溪洲庄土地申告書〉,收 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2,436冊,1901年1月1日。

5、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內柵庄土地申告書〉,收於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2,443–12,444冊,1901年1月1日。

9、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田心仔庄土地申告書〉,收 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2,446–12,451冊,1901年1月1日。

10、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大嵙崁街土地申告書〉,收 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2,452–12,457冊,1901年1月1日。

11、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桃仔園廳海山堡缺仔庄民有大租名寄帳〉,

收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2,791冊,1901年1月1日。

(26)

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可知,板橋林家名下坐落於大嵙崁溪中游的產權中,主要包含土 地業主權和各類租權(小租權、民大租權、水租權、養贍租權及山租 權),特別集中於漳州籍民為主的缺仔庄、新溪洲庄月眉庄、及舊溪洲 庄。

肆、結論

本文以板橋林家於大嵙崁溪中游的土地取得與拓墾過程為例,不僅 重新確認了該區的租業狀態與番界位置,也具體說明此區之所以在日治 初期成為漳州籍民優勢區域,應與板橋林家自道光8年以來的數代經營 有關。期間,板橋林家處於大嵙崁溪中游族群複雜的地域,透過各種租 業的經營與小租業權的取得,而逐漸成為此區重要的家族之一。至於本 文的另一個主角—大嵙崁溪,則在這段拓墾與產權經營的過程中,體現 了其作為自然地形以外,同時也是番界與族群邊際等人文界線的多重意 義。

(27)

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徵引書目

一、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土地申告書》

《民有大租名寄帳》

《土地業主查定名薄》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

《淡新檔案》

二、專書(含專書論文)、期刊論文(含學位論文)及研討會論文 李文良

1996〈日治時期臺灣林野整理事業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歷 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19世紀晚期劉銘傳裁隘事業的考察—以北臺灣新竹縣為 中心〉《臺灣史研究》第13卷第2期,頁87–122。

吳學明

1986《 金 廣 福 墾 隘 與 新 竹 東 南 山 區 的 開 發 ( 1 8 3 4 – 1 9 8 5 年)》,國立臺灣師大歷史所專刊第14種。臺北: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歷史所。

施添福

1987《清代在臺漢人的祖籍分布和原鄉生活方式》,臺北:南 天。

1990〈清代臺灣「番黎不諳耕作」的緣由:以竹塹地區為 例〉,收於《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69期,頁 67–92。

2001〈清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 研究〉,收於《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 理學研究》。新竹:新竹縣文化局。

(28)

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柯志明

2001《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央 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洪麗完

2009〈國家制度與熟番社會關係(1790–1895年)〉,收於 氏編,《國家與原住民:亞太地區族群歷史研究》。臺 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高賢治

2002《大臺北古契字二集》。臺北: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陳漢光

1972〈日據時期臺灣漢族祖籍調查〉,《臺灣文獻》第23卷第 1期,頁85–104。

陳金田譯、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

1990《臺灣私法》。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黃富三

1995〈板橋林本源家與清代北臺山區的發展〉《臺灣史研究》

第2卷第1期。

張正田

2009〈從1926年臺灣漢人籍貫調查資料看「臺灣客家傳統地 域」〉,《客家研究》第3卷第2期,頁165–210。

楊國楨

1988《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

溫振華

1983〈清代臺灣中部的開發與社會變遷〉,《臺灣師大歷史學 報》第11期,頁43–96。

溫振華、戴寶村

1998《淡水河流域變遷史》。臺北:臺北縣立文化中心。

戴炎輝

1979《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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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嵙崁溪中游漳州籍民優勢區域的形成 三、網路資料庫

臺灣大學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

「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THDL)」,網址:http://thdl.ntu.edu.

tw/。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典藏查詢」,網址:http://db1n.

th.gov.tw/~textdb/sotokufu/。

(30)

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ThePowerDevelopmentofChangchowpeopleIntheTa- ko-kanRiverArea

Li,CHUNG-HSIN

*

Abstract

BasedonthedataofHanpeople’soriginalfamiliesandcadastre,this

papermainlytriestopresentthedistributionalongTamsuiRiverareaafter

numerous combats. Take the Family Lin (Lin Pen-yuan), located in the

midstreamofTa-ko-kanRiverwherevarioustribesgathered,forexample,

thispapertriestofigureoutthereasonswhyChangchoupeoplebecamethe

mostpowerfultribeviatheanalysisontheprocessoftheirfightingforland

rightsandthelanddistribution.ThispaperalsoreconfirmsLinPen-yuan’s

lands,rentalbusinessandthelocationsoftheaboriginalboundaryandfur- therdiscoversthefactthatChanchoupeople’sbecomingthemostpowerful

tribehasmuchtodowithFamilyLin’sbusinesspasseddowngenerationto

generationfrom1828.FamilyLingotmorerentalbusinessrightsandthus

graduallybecameoneofthemostimportantfamiliesinthisarea.Inthepro- cessofpeople’sreclaimingandrentalbusinessrunning,Ta-ko-kanRiver

fullyshowedit’smultiplemeaningsofbothnatureandtheboundaryamong

varioustribes.

KeyWords:ChangchouPeople、LinPen-yuan、HistoricalGIS、Ta-ko- kanRiver、Ta-his、aboriginalboundary

*AssociateProfessor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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