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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30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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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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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接續背面】

華南銀行 104 年度儲備菁英人員暨一般行員甄試 華南銀行 104 年度金融、資訊專業人員甄試 甄試類別【代碼】:儲備菁英人員(法務人員組)【H7002】

專業科目:(1)民法及銀行法、(2)公司法及票據法、(3)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卡(卷)、入場通知書號碼、座位標籤號碼、甄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雙面,測驗題型分為【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30 題,每題 2 分,合計 60 分】與【非選擇題 2 題,

每題 20 分,合計 40 分】

選擇題限以 2B 鉛筆於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作答區內作 答。

請勿於答案卡(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

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

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卡(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壹、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30 題(每題 2 分)

【4】1.民法對於緊急避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為保衛自己權利,對於他人自由或財產予以拘束、押收或毀損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行為

僅限於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

如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2.民法對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法律上稱為「準正」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自認領時始生效力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4】3.民法對於租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租賃物為房屋者,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為限,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應以一般人之注意程度保管租賃物

【3】4.就民法債編規定,對於債務人詐害債權之撤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僅限於無償行為,有償行為不得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權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撤銷權亦適用於非財產權

【2】5.民法對於最高限額抵押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對於所擔保債權確定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 50 年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則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

【2】6.對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存在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隨同不動產之拍賣而移轉

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

查封不動產時,對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

【2】7.甲欠乙新臺幣 200 萬元,經乙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甲自認理虧,故於判決確定後,清償部分欠款 100 萬元,詎乙仍依原判決向執行法院請求甲清償 200 萬元,且查封並拍賣甲之財產。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抗告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聲明異議

【3】8.甲竊取乙之古瓷並藏放於家中,甲之債權人丙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於查封甲之財產時,

將乙之古瓷一併查封。乙知悉後,應如何尋求救濟?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2 項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3】9. 執行法院經債權人甲之聲請,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查封,法院遂依甲之聲請將乙家中電腦、電視、生活所必 須之床、尚未發表之著作全數查封。請問若乙認為部分物品不應查封,應如何尋求救濟?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聲明異議 提起當事人不適格異議之訴

【3】10.債權人甲住台北,欲對居住於高雄之乙為強制執行,現乙僅於台中有不動產房屋一棟,請問甲應向下列何者聲 請強制執行?

台北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均可

【2】11.甲住所設於台北市,現居台中市,欲對高雄市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應以下列何者為管轄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或高雄地方法院均可

【3】12.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不動產買賣之價金,因恐乙在本案判決前先將自住之房屋出售第三人,故得聲請法院定暫時狀 態,禁止乙出售系爭自住房屋

甲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聲請法院先裁定命乙先將該所有權暫時移轉登記為甲之名義

甲主張其為使用所有之 A 地,有通行乙所有之 B 地之重大需要,得聲請法院裁定在本案判決確定前,禁止乙在甲 須通行之 B 地上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有礙甲通行之行為

法院於裁定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均應在裁定內同時記載相對人(或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 銷暫時狀態之處分

【3】13.甲將房屋出租與乙,乙育有成年子女 A、B、C、D 四人,卻僅 A 與乙同住該屋,B 長居美國,C 自幼與乙不 合故未同住,D 住於乙租屋處隔壁。租賃期限屆滿,乙尚未返還該屋即告死亡,其遺產由該等子女四人共同繼承。

甲欲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返還房屋,請問應以何人為被告?

應僅以現居住之 A 為被告

應以 A、B、C、D 中主張拒絕返還者為被告

應以 A、B、C、D 全體為共同被告

應以乙和 A、B、C、D 全體為共同被告

【1】14.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被訴?

甲認乙欠其貨款,丙主張乙所有之建物有越界建築妨礙其土地所有權之情形,故甲、丙可以擔任共同原告起訴乙

甲向乙借款,丙擔任連帶保證人,故乙可以將甲、丙列為共同被告

甲於行車途中,被乙自後追撞,後又被丙違反安全車距再行追撞,甲可以列乙、丙為共同被告

甲因倒會,個別會員乙、丙得為共同原告向甲起訴

【2】15.原告甲以其受乙毆打成傷為由,訴請法院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賠償所受之損害及慰撫 金,法院審理時,原告所為下列何種聲請,法院得不必加以調查?

甲主張被乙打傷時,路口監視器有全程攝錄影,聲請調閱監視錄影帶

甲主張乙平日素行不良,經常魚肉鄉民且無故傷人,有 A、B 兩人可證,聲請訊問證人 A、B

甲主張其因受傷住院,僱請特別看護 C 照顧時間達半年之久,支出特別看護費新臺幣 30 萬元,聲請訊問證人 C

甲主張其因受傷影響,半年未能工作,減少收入 30 萬元,有醫生 D 及其原雇主 E 可資證明,聲請訊問證人 D、E

【4】16.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之資金如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但融資 金額有一定限制,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多少比例?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試題

(2)

【2】17.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報酬,須經過下列何者之同意?

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股東會中已出席股東之過半數同意

董事會董事過三分之一同意

【3】1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依公司法規定召集股東會時,得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多少 比例以上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 1%  2%  3%  5%

【2】19.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該股東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幾 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一日 二日 四日 五日

【1】2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之多少比例?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六分之一

【3】21. 銀行辦理下列何種授信,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工商業貸款 興建農舍辦理貸款

購置汽車辦理貸款 依據「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辦理之貸款

【3】22.甲家族成員持有 A 商業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其中甲、甲父、甲妻分別各持有 1%,甲的 22 歲女兒乙、

18 歲兒子丙分別各持有該銀行之股份 1%,另外,甲的姐姐丁與其子戊各持有 1%。在計算主要股東持股時,除甲妻 外,尚有何人之持股須與甲之持股合併計算?

甲父 乙 丙 丁

【2】23.承上題,甲向主管機關申報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時,何人之持股須列入合計為同 一關係人?

甲、甲父、甲妻、乙、丙、丁、戊 僅有甲、甲父、甲妻、乙、丙、丁

僅有甲、甲父、甲妻、乙、丙 僅有甲、甲妻、丙

【4】24.銀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 A 元者,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 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 B 元以上者,依銀行法規定,其轉銷呆帳資料得不予為其保守秘密?

 A:五千萬元;B:一千萬元  A:六千萬元;B:二千萬元

 A:四千萬元;B:二千萬元  A:五千萬元;B:三千萬元

【2】25.銀行經營虧損逾資本多少比例者,依銀行法規定,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3】26.關於支票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應記載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 應記載金融業者為預備付款人

應記載金融業者為付款人 應記載金融業者為承兌人

【4】27.甲為向乙借款,簽發遠期本票一張,交付給乙。若乙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丙時,僅於本票背面記載簽名,未記載 丙之姓名,其性質上為下列何種背書?

記名背書

隱存保證背書

委任取款背書

空白背書

【2】28.甲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乙為保證人、丙為付款人之遠期匯票一張,交付給丁,丁其後將匯票背書轉 讓給戊。下列何者正確?

丙為承兌時,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免經執票人戊之同意

乙為保證時,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丁得將票面金額之一部分背書轉給戊

丙為付款時,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應經執票人戊之同意

【1】29.甲因向乙購買貨物一批,遂簽發記名、簽章旁記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之遠期支票一張,交付給乙,乙於票載 發票日前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其後,因該批貨物有重大瑕疵,甲向乙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若丙於法定提示期 限內向該支票之付款人丁銀行提示請求付款,丁銀行以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內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關於丙行使 追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因甲於該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且甲已解除契約,故不得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因甲為發票人,故僅得向甲行使追索權

因乙為背書人,故僅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因甲與乙皆在票據上簽名,故得向甲及乙行使追索權

【2】30.甲因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付款人為丙之遠期匯票一張交付給乙。甲 因乙之要求,遂徵得丁之同意對該匯票為保證,但僅記載保證金額 100 萬元及保證年月日,並未記載被保證人之姓 名。其後,乙於到期日前將匯票背書轉讓戊,戊於到期日前向丙提示請求承兌,並經丙於票據正面簽名接受。關於 該匯票之保證,下列何者正確?

甲為被保證人 丙為被保證人 甲及丙皆為被保證人 甲及丙皆非被保證人

貳、非選擇題二大題(每大題 20 分)

第一題: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夫與乙妻於民國 100 年 1 月結婚,雙方並無特別約定財產制,乙妻於結婚時即有房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以 下同)3,000 萬元,婚後即將該房屋以每月租金 5 萬元出租於他人,至民國 102 年 12 月止共收得租金 120 萬元;且婚後乙妻勞務所得 600 萬元並於 102 年 7 月購買套房一棟,旋即贈與其弟丙;又乙妻在 102 年 8 月繼承娘家價值 800 萬元土地一筆。由於甲夫婚後經商失敗,已無積蓄且負有債務。雙方乃於 102 年 12 月協議離婚,甲夫由於在外積欠金融機構丁大筆債務,請問其是否得向乙妻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 利清償債權人丁之債務?【15 分】

﹙二﹚又甲夫如果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丁是否得以代甲夫對乙妻行使其債權之權利?【5 分】﹙請 詳細分析說明之。﹚

第二題:

我國銀行法為建立對銀行有控制權人審核之管理機制有何規定?違反規定有何法律效果?【20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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