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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事動態最新人事動態最新人事動態最新人事動態::::姓名 服務單位及職稱 動態 起訖(生效)日期 備註
張湘桂 電子系組員 調職 98.10.26 調至勞工退休基金監 理會
馬穎潔 人事室組員 調職 98.11.09 調至司法院人事處 王英馨 人事室組員 新進 98.11.09 98 年高考錄取分發 周上智 資管系助理管理師(三) 試用 98.11.02-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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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重要訊息重要訊息重要訊息一、教育部第 14 屆國家講座申請案自即日期受理推薦,擬申請之教授請 循行政層級簽准後,於 98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前檢附申請及相關 著作等資料送人事室彙辦。
二、教育部第 54 屆學術獎自即日起受理推薦,如需學校推薦者,請於 98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前檢附推薦書及相關著作等資料送人事室彙 辦。
三、為因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於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施行,並落實宣導 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請各機關於 98 年度結束前,至少應舉辦 1 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相關課程,
請同仁參閱本室網頁/最新消息項下「行政中立數位課程一覽表」,
並於本(98)年 11 月 30 日前上網修習行政中立相關課程。
四、為提昇同仁性別平等意識並鼓勵同仁善用數位學習課程資源,請參酌
「公部門學習平台提供之性別主流化數位課程一覽表」上網修習性別 主流化數位課程,本(98)年度本校每位同仁修習時數須達 2 小時以 上。公務人員修課通過後,學習紀錄將會自行入檔,由人事室逕至終 身學習入口網站統計學習紀錄;約用人員請於修課通過後擷取「學習 紀錄」之畫面,E-mail 寄至 [email protected],由人事室予 敬請傳閱
敬請傳閱 敬請傳閱 敬請傳閱
以登記。
五、「2010 年台澳學者短期研究訪問」開始接受申請,申請資格為國科 會補助之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在職專任教學、研究人員(至少 為 postdoctoral 研究員等級以上)。詳情請參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官網公告(http://www.nsc.gov.tw),請有意申請之教師於 99 年 1 月 29 日前簽准,送人事室辦理函送事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 98 年 10 月 20 日臺會合字第 0980077134 號函)。
六、98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授休假研究已開始辦理,本次申請統計至 99 年 1 月 31 日止,凡符合申請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授休假研究者,請填 具研究計畫、履歷表及有關資料,提各系、所教評會審查並簽請核准 後,於 98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五)前送人事室彙辦。
七、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之薪資比率 由 90.67%調高為 93.52%,即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 資格者,其投保金額應以 93.52%乘以其俸(薪)給總額計算,並自 98.10.01 起實施。(教育部 98 年 9 月 24 日台人(三)字第 0980158994 號函)
八、教育部為加強推廣同仁對福利措施、人文素養及終身學習之認識與運 用,特建置「教育部好康網」(http://140.111.34.230),站內設有 好康報報、員工關懷小棧、數位學習專區、人文法治素養活動專區、
十圈十美專區、國民旅遊卡網站……等 10 大單元,歡迎同仁多加利 用。(教育部 98 年 10 月 14 日台人(二)字第 0980172172 號函)
九、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於 99 年效期屆滿者,得持國民身分証及自 然人憑證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展期 3 年,詳情請見MOICA 內政 部憑證管理中心(http://moica.nat.gov.tw/)/憑證作業/憑證展 期,或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80-117 洽詢。(教育部 98 年 11 月 3 日台人(二)字第 0980188454 號書函)
*法規宣導法規宣導法規宣導法規宣導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忠心努力,
不得於上班時間利用電腦網路等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以維持 良好辦公紀律、提昇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惠請加強宣導並對所 屬人員嚴加考核及作適當處理。(教育部 98.10.09 台人(二)字第 0980174094 號函轉)
二、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10 月 15 日函釋略以,考量軍公 教人員均依法令支領法定待遇,為免渠等支領兼職酬勞情形過於浮 濫,引致外界批評,對渠等兼職酬勞宜為合理之規範,兼職依規定除
得支領兼職費外,仍不得另支領其他費用。故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 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為維衡平及原則一致,僅得支領兼職費,不得另 支領紅利、年節加發、特別酬勞、特別獎金或福利金等其他費用。(教 育部 98 年 10 月 21 日台人(三)字第 0980179899A 號函)
三、為鼓勵各機關員工從事人文關懷及社會服務,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 所屬機關推動人文關懷要點」
(http://www.cpa.gov.tw/public/Attachment/98281643143.doc)
並自 98 年 8 月 28 日起實施。(教育部 98 年 10 月 12 日台人(二)字 第 0980149649A 號函)
四、銓敘部書函,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養育 3 足歲以上子女辦理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除無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亦須自付全部公 保保險費且不得遞延繳納。(教育部 98 年 10 月 22 日台人(三)字第 0980181494 號函)
五、「教育部獎助技專校院選送教師國外進修學位專案計畫申請要點」業 經教育部於 98 年 10 月 21 日以台技(三)字第 0980173095C 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爰 93 至 98 年度核定之計畫,將持續辦理撥款並進行 至計畫完成。(教育部 98 年 10 月 21 日台技(三)字第 0980173095D 號函)
六、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教 育部 98 年 10 月 26 日台人(二)字第 0980182463 號函)
七、有關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公務人員尚不得於請假或辦理留職停薪期間,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父母、子女)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所禁止之 政治活動或行為。(教育部 98 年 10 月 26 日台人(二)字第 0980179527 號函)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有關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
(一)有關所稱「直系親屬」及「其所居住之房屋」等疑義一節,查 依旨揭辦法第 5 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 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 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 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 在 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登 記。」規定,所稱「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
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
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 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有關受災同仁處理善後致受傷住院,得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
並以 15 日為限一節,公教員工所居住的房屋如需處理善後,
並經機關准予停止辦公登記,其於修繕房屋時受傷住院之出勤 處理,同意得比照上開第 5 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 仍照常上班,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酌給予加班 費或補休假一節,查本局 90 年 10 月 24 日 90 局考字第 200782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所居住地區或上班 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辦公,
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定出勤者,得由機關核酌 給予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因此,公務人員如非經主 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生加班費支給或補 休假問題。
(四)有關所稱「15 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一節,查本局 90 年 11 月 16 日局考字第 030387 號書函略以,旨揭辦法「15 日」
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惟為利受 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 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 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爰所詢颱風過境經發布 停止辦公時人員之出勤及所稱「15 日」可否視受災當事人之 實際需要辦理等節,事涉事實認定及機關內部管理,宜由服務 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教育部 98.11.09 台人(二) 字第 0980191454 號書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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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問題人事問題人事問題人事問題 QQQQ&&&A&AAAQ: 98年度即將結束,請問有關「國民旅遊」休假補助費之申請期限為何?
A:籲請尚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之同仁提早規劃休假,
依規定凡1月至11月份休假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應於99.01.05 前完成請領事宜;12 月份休假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日期不 得超過98.12.31,且請領期限亦不得逾99.02.05。如有疑問,請電洽 分機6226袁小姐。
Q:行政中立法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所指為何?
A:所謂上班或勤務時間,包括:1、法定上班時間。2、因業務狀況彈性 調整上班時間。3、值班或加班時間。4、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 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Q:公務人員可以在辦公場所穿戴特定公職候選人之服飾?或在辦公桌上 放置特定政黨之旗幟嗎?
A:不可以。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辦公場所 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 幟、徽章或服飾。
Q:行政中立法有無侵害公務人員權益?
A:沒有。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規範,形式上雖限縮公務人 員部分行為,惟實質上,是在保障公務人員合法權益,使公務人員免 於受到長官要求從事中立法禁止的行為,也不致於因拒絕從事長官要 求禁止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以及縱使受到不公平對待 或不利處分,行政中立法亦明定得向監察院檢舉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及其他法令提起救濟,目的均在藉由節制過當的政治活動與行為,以 保障公務人員合法的權益。
Q: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是否為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 象?
A:不是。以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 等自由,且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 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 務特性,於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加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