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類別:分類法規/地權類
二、法規名稱: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訂頒日期文號: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日內政部台八十四內地字第八四七四二七七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台內政部(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0二四九號 令修正
四、條次:計十條 五、條文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暨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 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公有山坡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二、國有耕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辦理之公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七人,由財政部、
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臺灣省政府各指派代表一人兼任之。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綜理會務;辦事人 員三至五人,由內政部地政司人員兼任。
第五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六條 本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提案,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議決,涉及准否放領之提案,有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 之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公產管理機關或與公地放領業務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說明。
第八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內政部函送公產管理機關辦理。
第九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