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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核定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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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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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核定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體育班特色招生甄 選入學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有體育班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辦理特色招生 甄選入學,應依各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擬具計畫書,報各該主 管機關審查核定。

前項審查之程序及作業方式,得準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

第一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包括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

(二)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例如學生來源等。

(三)三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四)教學資源規劃,包括內部、外部資源。

(五)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包括簡章、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

招生區範圍、競技運動專長測驗科目及實施方式等。

(六)學生輔導方式,包括運動訓練、課業輔導、運動傷害防護、

運動科學服務、運動禁藥管制、運動品德與法制、生活及 心理輔導等。

(七)校內學生近三年競技運動表現成果及成績考查結果。

(八)體育班評鑑結果資料。

(九)主管機關核定體育班設立及發展專長之資料。

(十)採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

(十一)其他特色招生相關事項。

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為彰顯其 學校發展特色,得與鄰近區域國民中學合作,以增進國民中學 學生及家長之適性選擇機會。

三、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體育班,三年內得免提體育班特色招 生甄選入學計畫,主管機關應參酌學校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學 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核定特色招生名額。重新申請辦理 體育班特色招生或招生班運動專長變更之學校,仍應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體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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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招生之學校及招生名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 前,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各主管機關於核定前項體育班招生名額時,應審酌學校前 一年度體育班招生及國民中學運動人才培育情形。

第一項公告內容,各主管機關應上傳至各級學校運動人才 資料庫。

五、各該主管機關應優先核定前點第一項體育班招生名額,並彙整 送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定各就學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納入特色 招生總名額內。

前項特色招生總名額,以學校所屬之就學區為計算單位。

六、當年度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 於該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辦理續招,並於原核定招生之運動 種類內流用。

前項原核定招生之運動種類,不得於招生程序中增加。

七、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經錄取且完成報到之學生,應依招生簡 章規定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始得報名參加學校體育班特 色招生。

八、學生經體育班錄取且已完成報到者,如欲放棄錄取資格參加其 他入學管道,應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由考生或家長親送 至錄取學校辦理放棄錄取資格,始得憑以參加其他入學管道。

九、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者,應擇定同一日期,由學生辦理報 到。

十、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應舉行術科測驗,其測驗內容,應 依該校所申辦特色課程內容規劃,並設計測驗科目及計分方式。

十一、 學校辦理招生及術科測驗,應本公平、公正與專業性及符合 程序與實質正義之原則為之,或委由測驗專責機構協助之。

十二、 學生報名參加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於術科測驗辦理期 間,經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 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出國比賽者,學校得為學生專 案辦理術科測驗,並事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參加測驗學 生及其參與之國際賽會等訊息。

十三、 各該主管機關為推動學校辦理體育班特色招生,應辦理事項 如下:

(一)廣納就學區內相關學校及人員意見,充分進行溝通及協 調,凝聚共識,並審慎模擬演練,訂定合宜之方式,以 確保學校體育班學生權益。

(二)建置特色招生資訊平台,公告各區特色招生辦理方式;

其公告內容應包括單獨招生或聯合招生、測驗方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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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招生名額及錄取方式等事項。

(三)各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得訂定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 學補充作業原則。

十四、 學校體育班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者,其學校應成立特色招生委 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錄取條件及入學考試機制。

(二)訂定錄取標準審查之機制,以維護招生品質。

(三)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試務人員工作講習。

(四)訂定爭議及申訴事項處理原則。

(五)其他體育班特色招生事宜。

十五、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定特色招生者,於學生報到後,應依各該 主管機關規定函報特色招生成果,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及 追蹤,就其考科及學習成就表現加以檢討;各該主管機關應 評估特色招生對國民中學教學之影響。

十六、 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之重要日程,由本部參考免試 入學作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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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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