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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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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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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特別注意事項:

一、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須上傳照片,請事先備 妥照片 JPG 檔案,憑以報名,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詳閱本須 知第 1 頁至第 2 頁。

二、本考試各類科「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科目測驗題數總計 45 題,其中單選題 35 題(每題 2 分);複選題 10 題(每題 3 分),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6 頁之說明。

三、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 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2)
(3)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重要事項預定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期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下 載

104 10 20 二

受理報名

(進入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

1.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 意事項。

2.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 件」之應考人,請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前(郵戳為憑),掛 號寄出報名表件。

3.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 名程序。

4.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 整照片操作說明。

5.報名有關規定。

6.報名費繳款說明。

7.報名費退費規定。

1.暫定需用名額

2.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

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 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3.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4.考試規費退費申請書 5.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

地址及電話 104 10 29 四

報名截止

(報名系統於下 午 5 時關閉,逾 時不予受理)

104 12 24 四 1.寄發入場證 2.開放查詢試區

如於 12 月 29 日尚未收到本考 試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 司第一科查詢。

試區查詢系統

105 1 9 考試第 1 梯次

(一般行政類科) 1.本考試全部採測驗式題型,請 詳閱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 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第 1 梯次:

一般行政類科

2.第 2 梯次:

一般行政以外類科 105 1 10 日 考試第 2 梯次

(一般行政以外類科) 105 1 11 ㄧ 公布測驗式試題

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5 1 11

15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網 路 系 統 受 理至 1 月 15 日 下午 5 時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105 3 8

1.榜示

2.寄發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 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 節次均缺考者,不予寄發。

3.如未收到,請於榜示後 7 日內 向考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2.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

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 業說明

4.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105 3 9

18

複查成績

( 網 路 系 統 受 理至 3 月 18 日 下午 5 時止)

申請複查成績說明。 網路申請

※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附件六

(4)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網路報名登錄起迄時間:

自 104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10 月 29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 各項規定,如因未詳閱而 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不 得要求更改應考考區、類 科,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 時,請謹慎小心。

※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 資格之應考人,繳費完 成即屬報名成功,無須 寄送報名表件。

以下步驟供符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繼續操作: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 均已填寫,如有系統未自 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 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 行填寫。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完成繳費後,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h t t p : / / w w w . m o e x . g o v . t w 點 選 「 網 路 報 名 」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

網路報名同意書 離開報

名網頁

同意 輸入報名資料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選擇繳費方式:

1.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ebATM(全國繳費網)

3.自行列印繳款單,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繳款或 ATM 轉帳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單面列印) 1.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報名履歷表

將報名表件連同「應繳應考資格證件」(詳見本須知第 8 頁)裝入 B4 標準 大型信封,並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 普考試司第一科。(郵寄憑證請自行妥善保存,以利查詢是否送達)

不同意

(5)

目錄

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1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日期摘要 ... 3

貳、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 4

參、應考資格 ... 5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6

伍、考試地點 ... 7

陸、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 7

柒、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8

共同注意事項

壹、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 13

貳、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5

參、試題疑義 ... 16

肆、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 17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 17

陸、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0

柒、訓練有關規定 ... 20

捌、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 21

玖、其他注意事項 ... 22

拾、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6

拾壹、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6

拾貳、常見 Q&A ... 27

附件一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第一梯次) ... 31

附件二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第二梯次) ... 32

附件三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33

附件四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無紙化報名)... 35

附件五 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 ... 38

附件五之一 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申請書 ... 39

附件六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40

附件七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41

附件八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 42

(6)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報名截止時間為 104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時整,請 儘早完成報名程序,避免於報名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本次考試應考人除特殊情形外(詳紙本寄件規定)均無須繳驗報名表件,請詳 實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應考資格,考選部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訊交換平台進 行檢核。

◎本考試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本人正面脫帽半身之清晰照片,請勿上傳生 活照片),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 案大小須為 1MB 以下),憑以報名。系統設有擷圖功能,請多加利用。另完成 繳費後,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 本項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兩種:

一、網路報名無紙化:指應考人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透過與 戶役政機關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應考人得免繳報名表件(包括免繳報 名履歷表、身分證件等書面資料)。惟經審查結果,如須補件,考選部得另 行通知補正,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指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無 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系統 將提示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除繳交報名履歷表件外,

另須附繳相關證明文件:

(一)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

申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三)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具原住民身分者,無須附繳證明文件)

1.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或榮民證)。

2.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中低收 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 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要件之 應考人,僅須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如經 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另需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附繳;郵寄憑證亦請自行妥善留存,以利查詢是否送達)

(7)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 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8)

※應考人須自行擇定應試考區及類科,一經報名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請應考人慎重考慮。

壹、重要日期摘要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104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104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時止

1.報名資料登錄完成並繳交報名費後,如符合

「網路報名無紙化」要件之應考人,無須寄送 報名表件;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 考人,務請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前(郵戳為 憑),掛號郵寄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未依規定寄送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2.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 月 29 日下午 5 時準時 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證 預定 104 年 12 月 24 日 寄發

1.入場證係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 考人於報名填具之資料以郵簡方式製發,請 詳實登錄個人履歷資料。

2.如於 12 月 29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 一科查詢。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 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 電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 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 試區卷務組補發。

3 考 試 日 期

第 1 梯次:

105 年 1 月 9 日

一般行政類科之考試日程表,請詳見本須知 附件一。

第 2 梯次:

105 年 1 月 10 日

一般行政以外類科之考試日程表,請詳見本 須知附件二。

4 公布測驗式

試 題 答 案 105 年 1 月 11 日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105 年 1 月 11 日起至 1 月 15 日(網路系統 受理至 15 日下午 5 時 止),逾期不予受理。

請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參、試題疑義」

(第 16 頁)。

特別注意事項

(9)

6 榜 預定於 105 年 3 月 8 日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 而定。

7 寄發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

預定於 105 年 3 月 8 日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1.網路報名時,請詳實填寫個人基本資料,俾 利寄發。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3.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其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考選 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預定自 105 年 3 月 9 日起 至 3 月 18 日(網路系 統受理至 18 日下午 5 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自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網路申請並完成繳 費,以一次為限,請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第 17 頁)。 貳、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考 試 梯 次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考 試 梯 次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第 一 梯 次 一 般 行 政 185

第 二 梯 次

統 計 7

第 二 梯 次

社 會 行 政 9 會 計 10

人 事 行 政 13 經 建 行 政 4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1 地 政 10

勞 工 行 政 28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9

教 育 行 政 2 廉 政 8

財 稅 行 政 19 交 通 行 政 14 金 融 保 險 22 電 子 工 程 10

合 計 16 類 科,暫 定 需 用 名 額 351 人

※ 本 考 試 職 缺 所 在 地 及 用 人 機 關 一 覽 表 , 請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 考試/考試公告或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二、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需要,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 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項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 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 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

(10)

四、本考試各類科錄取名額及標準,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 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五、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8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446021 號函載明: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 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且該職缺於分配後 亦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

六、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錄取人員於榜示後,

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 關如有疑義,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洽詢。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報考第一梯次應於民 國 87 年 1 月 8 日以前出生者,報考第二梯次應於民國 87 年 1 月 9 日以前出 生者),得應本項考試(本項考試無學歷限制,免附繳學歷證件)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 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 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 關任職之情形。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 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 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11)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 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 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5 年內不得應考試 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一般行政類科,詳見附件一。

(二)一般行政以外類科,詳見附件二。

二、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陸 續完成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已公告實施,惟該表列 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 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 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網頁,請自行上網參閱。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全部採測驗式題型,應試科目前端均有「※」符號,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

作答注意事項,並依規定作答。

四、本考試各類科「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方 式測驗。本科目題數總計 45 題,其中單選題 35 題(每題 2 分);複選題 10 題(每題 3 分),占分比率單選題為 70%、複選題為 30%;其餘科目均為單 選題,另「公民與英文」科目之各子科占分比重為公民占 70%、英文占 30%。

五、有關複選題作答相關說明、適用法規、計分解說、試題範例、試卡劃記說明 等資訊,請至考選部網站首頁/複選題宣導專區項下查詢。

六、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 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

(12)

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所謂全部答對,指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 應選答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

例:某複選題的題分 3 分,該題有 5 個選項 A、B、C、D、E,各個選項獨立判定,

正確答案為 B、D,其計分方式如下:

作答 答案

各選項對錯

A B C D E 計分方式 該題

得分 BD ○○○○○ 所有選項均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 3 分 BDE ○○○○ 答錯 1 個選項,得[5-(2×1)]/5×3 分 1.8 分

D ○○○○ 答錯 1 個選項,得[5-(2×1)]/5×3 分 1.8 分 BC ○○╳╳○ 答錯 2 個選項,得[5-(2×2)]/5×3 分 0.6 分 ABDE ○○○ 答錯 2 個選項,得[5-(2×2)]/5×3 分 0.6 分 BCE ○○╳╳╳ 答錯 3 個選項,得[5-(2×3)]/5×3 分,低於零分以零分計 0 分 ABCDE 答錯 3 個選項,得[5-(2×3)]/5×3 分,低於零分以零分計 0 分 未作答 ----- 所有選項未作答,以零分計 0 分 伍、考試地點

一、第一、二梯次均分別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8 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 考區各試區門前公布。另為利應考人查詢試場分配,可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以後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進入報名專區「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項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 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名、通訊地址或姓名變更、

證件補驗、考試、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 選 部 高普考試司 第 一 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55、3956、

3958、3959

傳真:(02)22363220、22363206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考 選 部

資訊管理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13)

(主站)

(新站)

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郵寄暨補發事項

中 華 郵 政 股份有限公司 臺 北 郵 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

銓 敘 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 電話:(02)82366674(分發問題)

82366501(任用問題)

網址:http://www.mocs.gov.tw 行政院人事

行 政 總 處

地址:10051 臺北市濟南路 1 段 2-2 號 電話:(02)23979298 轉 531

網址:http://www.dgpa.gov.tw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公 務 人 員 保障暨培訓 委 員 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6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柒、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至 10 月 29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 址: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 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並備妥照片電子檔,供報名時上傳至 網路報名系統。

網路報名依應考人個別情形分為二種:

(一)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要件者: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 後,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

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二)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 登錄後,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 繳費外,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有關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另詳見本須知第 1 頁。

※報名程序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詳見附件三)。 三、報名應繳應考資格文件:

(一)照片電子檔: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均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 片電子檔,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

(14)

利用。有關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八。

(二)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無須繳交國民身分證 影本。

(三)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原住民身分者可透過戶役政機關檢核,

無須繳附證明文件,亦不必寄送報名表件):

1.身心障礙者:繳交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中低收 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 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3.後備軍人:繳交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或榮民證)。 (四)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考試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繳附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 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格式如附件六)。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 存影本。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定,申請相同 特別照護措施,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考選部核准有案者,得免再附繳 前揭診斷證明書,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四、報名費:

(一)收費標準:新臺幣 800 元(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暨寄發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等郵資)。

(二)報名費優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8 條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之規定,符合下列身分者,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1.後備軍人:(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 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等。【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申請報名費 減半優待之規定】。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 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 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 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 屬於原住民者。平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

(15)

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 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4.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及第 4 之 1 條規定,須 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 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或最 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 年度一定金額者。

5.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規定,係指申請人其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 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庭財產 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 上;(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 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3)家庭暴力受害;(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 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 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 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 致不能工作;(6)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 3 個月內 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 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三)繳費方式:

1.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 後,可使用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 款單,至遲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 行或 ATM 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繳款完成後,請將繳款之收據正本、ATM 轉帳繳款證明或網路信用 卡交易成功頁自行留存保管。

3.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四。

(四)退費規定: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除有本須知 附件五「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中所列退費事由得申請外,

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五、填寫報名基本資料注意事項:

(一)「考區」欄,本項考試分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 蓮、臺東 8 考區,請自行審慎擇一選填,報名完成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二)「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一及附件二「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所 列類科選填,報名完成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16)

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完成報名登錄後,經系統認定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請自 行下載報名履歷表,並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印製,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 面將載明應考人應郵寄之報名表件及證明文件,請將該封面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

(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完成後,請再詳細檢查,並按【報名履歷表→特別照 護措施申請表或罕見字申請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 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整裝入信封內

(請勿摺疊)。如圖:

(三)報名表件須以掛號寄至: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報名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郵寄憑證 請自行妥善保存,以利查詢是否送達)

※本項考試無學歷限制,不須繳驗學歷證件,請應考人核實填寫網路報名 學歷資料即可,考選部不另進行學歷資料檢核。

※應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影印本,如經查 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 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七、應考資格審查退補件程序:

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齊全者,由試務承辦單位(高普考試司)先以簡訊、

電話或電子郵件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 齊,逾 3 日未能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不能補件或未如 期補齊者,依規定予以退件。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郵寄憑證請自行妥善保存,以利查詢是否送達)

1報名履歷表

2 其他證明文件

(○1 -○2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17)

(二)以傳真方式:

1.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3220 或(02)

22363206),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

22369188 分機 3956 或 3958)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moex3955@mail.moex.gov.tw 或 moex3958@mail.moex.gov.tw。

2.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18)

壹、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

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 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位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審查有疑義者,

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審議結果,經部長 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 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 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

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 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 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由審議小組 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前項第 2 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時提供。

共同注意事項

(19)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由應 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 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 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 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 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閱 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 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 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 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20)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 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 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 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 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 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能性障 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 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 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 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 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定後,

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 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第 1 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 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 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見附件六)。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或須提供特 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系統之基本資料欄位中勾選「申請特別 照護措施」,再於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欄位中逐一勾選須協助事項或於其他欄 位中註明,俾利安排。

貳、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 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 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 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 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21)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黑、

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 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色 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 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及選 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全 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參、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採行網路系統申請之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考 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至 105 年 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登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gov.tw ) 或 新 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 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 次為限。(操作說明請詳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第 27 項)

三、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擇重要 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機 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 明確。

四、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送 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一科,來

(22)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 備者,不予受理。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或試題 審查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肆、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依「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規定辦理。

二、本項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 0 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 0 分計算。

三、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 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四、本項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 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榜示日期:預定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二、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榜示後 7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

(02)22369188 轉 3956、3958)。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即不予寄發。

三、依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

四、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依 104 年 8 月 3 日新修正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以網路系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 一 ) 應 考 人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 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系統送出申請後,不得修改或刪除),逾 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收費基準: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三)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線上申請自 105 年 3 月 9 日起至 3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並於 105 年 3 月 19 日前完成繳費(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五、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試、

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

(23)

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 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後 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 予受理。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 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 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 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第2條之1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 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每種考試方式收 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第 3 條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應載明事項,均應 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 15 日內查復之,遇有特 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 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 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上閱 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含閱 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 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 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 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查 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 無誤後,將讀入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 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 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 20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 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或評 分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 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應考人提供之

(24)

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 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 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均 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 取。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經典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 資格。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試委 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計 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 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申論 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 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 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六、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 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25)

陸、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簡訊服務,應考

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 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及實施步驟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 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上揭公司另有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 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一)本項考試代碼:「10501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105 年 1 月 9 日(第一梯次)及 105 年 1 月 10 日(第二梯次)舉行考試之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 105 年 3 月 8 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 依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柒、訓練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

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 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 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 取者之規定相同。

二、本項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 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 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 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四、本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之事由,擬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請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或洽詢(網址:http://www.csptc.gov.tw;電話:(02)82367116)。

五、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

(26)

六、本項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本項考試訓練(或實習)期間,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試筆試錄 取,如訓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試程 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七、依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本項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 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八、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 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 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

(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 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

(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九、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捌、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之規定,初等考試或特種 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 一級。

二、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俸給法規及行政院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000406581 號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 定,摘錄彙整如下:

※如對任用或俸給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等 級 俸 額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備註

初等 考試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本 表 係 以 現 行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 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 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 11,635 元 17,710 元 29,345 元 為準。

(27)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9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 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 1 項第 2 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 予追還。

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 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準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分發任 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依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本項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 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 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場規

(28)

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 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四、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 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 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五、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考區、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以 書面(詳見附件七)傳真或郵寄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筆試錄 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地址,並應分別函知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如試題註明禁止使 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試題註明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 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 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6 條 第 9 款規定,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 之電子計算器,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並不得 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應試類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 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 布欄。

(三)目前經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相關機型及販售通路 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國家 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 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29)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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