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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美政
電話:03-3322101-7353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瑞原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0393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039394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
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以下簡稱公兼勞
)於聘僱、在職期間自殺死亡,得否辦理撫慰、給卹一案
,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2月18 日總處給字第105003308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考試院考量因社會變遷快速,公務人員可能因工作壓力,
或因久病難癒等原因厭世自殺,是為照護公務人員自殺死 亡者遺族撫卹權益,於103年8月12日發布修正公務人員撫 卹法施行細則,將自殺死亡,除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
,納入得辦理撫卹事由,並溯自100年1月1日生效。人事 總處考量約聘僱人員、公兼勞與公務人員遺族權益之一致 性,經簽奉行政院核定,比照上開103年8月12日發布修正 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精神,除因犯罪而自行 結束生命者外,均得以病故或意外死亡辦理撫慰、給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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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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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5 _人事室■■■■■■■105/03/0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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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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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約聘僱人員:自101年7月23日後,非因犯罪而自殺死亡 者,得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
,比照因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公、自提儲金本息,另依 其身分類別,分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與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規定給與撫慰金。
(二)公營事業機構公兼勞: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兼 勞應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故自102年3月12日後,非因 犯罪而自殺死亡者,依其適用之退撫法規,辦理給卹事 宜。
(三)又前開「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所稱「犯罪」參 照前開103年8月12日發布修正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 則第3條條文說明,係指「故意犯侵害重大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與生命法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或涉嫌 觸犯上開罪狀之當事人自殺於確定判決之前而犯罪事證 明確者」;至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大刑為10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
三、各機關學校如有前開得辦理撫慰、給卹事宜,請於文到6 個月內(以發文日為準)完成清查,並報本府核定,如有 相關疑義,請洽本府人事處。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 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2016-03-02
08: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