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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 1 屆第 2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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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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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 1 屆第 2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0 年 08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 時 30 分 地點:市府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主任委員菊(張委員乃千代 14:30~15:30、16:00~17:45) (陳委員美燕代 15:30~16:00) 記錄:林儒詣 出席委員:蔡清華(劉靜文代) 張乃千 蔡俊章(請假) 何啟功(蕭介宏代) 陳美燕 陳文齡 黃志中(請假) 彭武德 廖家揚 鄭英耀(請假) 陳靜江(請假) 王聖基 洪錦芳 徐仲欣 陳維智 陳月香 列席單位及人員: 教育局-盧婉婷、林彩霖、陳榮英、張沛辰、蕭瑞玲 民政局-陳淑芳 勞工局-黃俊榮、謝靜芬 工務局-江俊昌 消防局-黃國祥 警察局-藍海山、連為東、陳鈺璋、周恩瑜、周妙姿 衛生局-林秀勤、顏秀玲、邱素靜 新聞局-高光海、陳玲婉 交通局(監理處)-侯森榮 經濟發展局-林秋美、蔡孟儒 社會局-許坋妃、劉美淑、劉惠嬰、葉玉傑、林玲妃、 李慧玲、蘇淑貞、林曉慧 壹、主席致詞 與會的各位委員、各局處的同仁大家午安,今天第一次以局長 身分參與第 1 屆第 2 次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很高興能 與各位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這也是市長非常關心的市政議 題,我們都有這樣的義務,為本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盡一份努力。 上週(17 日)內政部兒童局在本市鳳山婦幼青少年館辦理全國兒童 少年國是會議南區分區會議,在會議中有提出各項建議,但不論如 何,一定是要靠各位委員及各局處同仁大家努力,為本市兒童及少 年打造更好的生活空間。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一、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1.

(2) (一) 建議青少年涉及毒品場域,各局處包含經發局、警察局都 應互相配合及有聯繫機制,經發局在查訪過程中,發現某 PUB 經常有毒品或暴力案件發生,不一定剛好跟警察局做 聯合稽查,然而有些青少年做筆錄時,會提到在某些場所 拿到毒品,因此才會請警察局將這些名單提供給經發局, 請經發局列為重點查緝對象,同樣經發局在其業務範圍內 發現有上述情事的場所,也請提供名單給警察局做為查稽 的名單。 (二) 有關會議紀錄肆、報告事項、報告案二、綜合委員發言意 見七、因應少子化議題,請衛生局加強督導衛生所之社區 性衛教,應修正為衛生局等較適當,因少子化為人口政 策,這議題很大,應該不是只有衛生局而已,這與衛生 局、社會局、民政局都有關。 (三) 有關菸害防制的菸,現在統一用字「菸」,而非煙。請更 正。 二、局處回應重點: (一)經發局: 1 有關會議紀錄肆、報告事項,報告案二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五、有關青少年藥物濫用部分,針對發生毒品案件之 PUB 稽 查應是警察局的業務非本局所轄管,如警察局發現某業者或 特定場所有毒品危害事件,可提供給本局做為未來重點查緝 對象。 2 有關會議紀錄肆、報告事項,報告案二決議二,建請改為請 警察局將重點場所及反覆發生毒品案件之 PUB 名單提供予經 發局加強查緝。 決議: 1 關於會議紀錄肆、報告事項,報告案二決議二之文字內容請 修正為,請警察局、經發局於所轄職務範圍內所為之稽查, 如發現某些場所或業者經常涉及毒品或暴力案件發生時,請 相互提供名單列為未來重點查緝對象。 2 關於會議紀錄肆、報告事項、報告案二、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七,修正為因應少子化議題,請衛生局等加強督導衛生所之 社區性衛教,如嬰幼兒及兒童照顧等。 3 關於會議紀錄肆、報告事項、報告案二、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十一,修正為青少年對於菸品取得過於容易,是否能有更具 2.

(3) 效率之菸害防制措施。 4 餘同意備查。 參、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本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說明:依上次委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列管,請各業 務相關單位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教育局霸凌防治執行成效、勞工局弱勢青少 年職訓服務、社會局青少年外展工作、衛生局 青少年藥物濫用等議題) 一、教育局對於第三級預防針對高危險行為學生之介入輔導成效 如何,請說明。 二、有關校園霸凌案件完成處理率有 9 成,所謂完成處理率是如 何界定。 三、在看待校園霸凌問題時,有時不是學生與學生的問題,如果 單純把霸凌的學生看待成一個處遇的對象,可能沒有辦法達 到處遇的效果,因有些霸凌同學的學生,反應出與師生之間 有很大的衝突,因此建議教育局在反霸凌的規劃上,同時應 與教師的管教輔導或其他議題做連結,不要單純從學生身上 找問題。 四、有關霸凌被害人的部分,最近在談修復式正義之方案可用在 霸凌處遇議題中,這個方式的運用不是單純看雙方家長有沒 有和解,加害人與被害人之後互動情形,還會需要學校營造 一些情境的設計,被害人應該被關照,因被害人日後可能會 有身心受創的情形,所以不是一個短暫即可結束的方案,9 月份有校園社工針對高危險行為學生的個別性介入輔導,期 待下次會議時可看到相關執行成效。 五、上次會議提到社會生態學架構,但教育局在反霸凌預防性宣 導部分之回應,較像是在校內辦的活動,比較少延伸到社 區、社福機構或其他局處,跨局處的部分比較少呈現,建議 教育局在辦理預防性方案時,如能在廣播電台、各社福中心 張貼海報,不同單位傳達一致的訊息,效果會是加倍的,希 望社會生態學架構不要侷限於教育局。 六、在處理學校霸凌案件時,也要瞭解其家庭狀況,因為這些霸 凌同學的學生,也可能在家中受到虐待、疏忽的,是跨局處 3.

(4) 的議題,不應侷限在某一個學生身上去做處理,應包含到學 生之學習、家庭處境、同儕關係建立等等,希望下次開會 時,看到教育局會有一個比較綜合性的評估、統計,從這些 資料中可找到比較可行的推展方案。 七、建議勞工局除少年觀護所收容之青少年外,亦可納入受保護 處分的青少年納入相關人員名冊轉介至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提供後續相關服務。 八、有關弱勢青少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的確有較積極的回應, 仍建議評估職場趨勢、產業需求,以滿足弱勢青少年就業及 市場需求。 九、有關青少年就業輔導中的就業社工員經驗較少,過去僅在身 心障礙就業輔導上較多,建議充實這方面的人力培植、種子 訓練,以提升青少年就業輔導之效能。 十、弱勢青少年為 15 歲以上未滿 24 歲之未升學未就業之人,因 未滿 24 歲有含括到大學的部分,休學、退學的學生對社會 造成的影響更大,是否搜集對於學生的資料,讓其能參與職 業訓練、未來能進入正當的工作職場就業。 十一、有關學生是否為弱勢家庭,大學學務處及輔導室多半可以 提供,許多辦理休學、退學之學生大多來自弱勢家庭,學校 雖會提供獎學金,但仍不足支援這類學生繼續就學時,才會 促使學生選擇某些行業工作,雖然搜集這類學生的資料有其 困難,但如果可函知學校勞工局有相關的職訓或就業輔導, 相信學校也會樂於提供名單予勞工局。另在全國兒少國是會 議上,也有提到如果在這些青少年休學、退學前,如能提供 一些工讀機會,或許可協助他們能完成學業並可養活自己。 十二、在就業輔導之資源上,輔導其就業,也需檢視現有的職場 不同職種做資源盤點,有些產業很難找到人,而這些青少年 就可能有這些就業機會。另外也要檢視過去的職業訓練成 果,追踪這些青少年是否進入到這行業,因此從職業性向探 索到職業訓練到就業及追踪就業情形,以便做為未來人力資 源規劃之參考。 十三、職訓有汽修,好像沒駕駛的部分,有些工作需要有駕照, 建議擴展職訓的類別。 十四、有關青少年外展服務工作,除夜間訪視、建立關係、就近 關懷等服務外,有無據點可提供青少年沐浴、二手衣、洗衣 4.

(5) 機、食物銀行麵包或泡麵、電腦使用等,促使青少年至據點 或辦理青少年有興趣的常態課程如街舞等,在其中找到專 注、堅持、團隊精神等正向特質,可做會談的延展,做為服 務的效力,需有更多的方法、機會去接觸這些青少年滿足其 歸屬感、生理、心理需求來推展外展服務。 十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9 條第 8 款規定不適宜在家中教養 或逃家的兒童少年,社會局可予以適當之安置,在做外展服 務時,如何去找出這些兒童少年,如何提供兒童少年一個場 所可以沐浴、休閒等,很像國外給逃家的兒童少年的安置中 心,青少年外展服務工作在提供安置服務時亦應符合法令規 定。 十六、在五甲青少年中心有青少年沐浴的場所,中心社工員可以 接近這些青少年瞭解其需求,社會局可與勞工局合作,提供 青少年就業需求,如青少年有就業需求,就會去據點,香港 外展工作做很久,街上經常張貼就業訊息,使青少年生活穩 定,減少社會問題。 十七、據點亦可以規劃辦理不同的課程,如彩妝課程來吸引青少 年參與,就會使其常留在據點,少去網咖等地方,以利推展 外展工作。 十八、在衛生局的報告中看到各區衛生所可提供身心門診服務、 心理諮商服務,可否提供予法院,未來告知有需求之個案轉 介資源。 局處回應: 教育局: 一、 學校社工師是 7 月份進用,9 月份才會開始接案,至於成效 部分在心理師部分,偏重在心理諮商,效果部分無補充資料 無法代為回答,只能用數據呈現,期待之後的運作會有跨專 業的部分。 二、 校園霸凌案件完成處理率是配合教育部的處理措施並沒有明 確的規定,但會朝幾個方向評估,如雙方家長有否達成和 解、雙方認知有否達到共識、學校的處理流程有否適當的懲 處或輔導,經過一段時間由學校輔導室輔導後,由原來因應 小組開會決議這案件是否處理完成,後續填寫處理完成回覆 表,傳真至本局,再傳至教育部報備。 勞工局: 5.

(6) 一、 8 月 18 日召開「弱勢青少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業務聯繫 會議」的確是邀請少年觀護所,而未邀請少年法院,將依委 員建議將受保護處分的青少年納入整體計畫。 二、 在大學部分,因不屬於高雄市政府管轄,在學生資料的搜集 上有其困難度,在學生未退學、休學之前,學校對學生還有 連結性,在未完成休、退學之前,學校可提供學生有關勞工 局就業服務這方面的訊息,邀請青少年進入勞工局就業服務 系統協助,將會減少很多社會問題。 三、 本局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定義之弱勢青少年為服務對象, 提供相關的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服務,建立服務模式之後, 未來再擴及相關服務對象。 四、 將把委員之建議,統整到本局的服務方案中,屆時再邀請專 家學者主持相關服務方案,之後會再將完整的服務方案再做 完整的報告。 社會局: 一、 從 99 年開始,由本局社工員自行推動,未來規劃由 16 個社 福中心一起參與,並讓中心督導社工嘗試提供青少年外展服 務,目前已列管 75 個個案,已提供 5 個個案物資、就學及 陪伴其就業等服務,有些個案自主性高,不需要社工員介 入。另在五甲青少年中心有提供高關懷青少年服務據點,希 望未來能有更多民間團體或機構投入類似的服務據點型的或 外展服務。 二、 外展工作目前尚在建立工作模式階段,先由社工員找出人口 群,以個管模式處遇,依個別需求提供個別服務,有關委員 建議沐浴及定點服務等,屬於中長期的目標,本局建立工作 模式後,期待有更多團體參與、建立更多服務據點,未來有 可能在中央公園站或美麗島站設立據點就近提供服務,這是 未來的目標,這次內政部社福考核兒少福利組對本局青少年 外展服務工作亦給予高度的肯定。 三、 本局有 16 個社福中心,白天可提供上網、可沐浴,目前工 作重點是藉由關懷的出發點找出服務人口群,現在要提供其 基本生活所需都不是問題,有委員提到晚上住所,本局可安 排到旅館,並思考後續的處遇,青少年不喜歡被標籤,因此 目前目標為先讓青少年知道有提供服務之據點可去,藉由辦 活動如慶生邀請參與,未來本局會再努力。 6.

(7) 衛生局: 一、 衛生所提供的身心門診及心理諮商為比較初步的鑑別,如經 評估需專業精神治療處置部分可轉介至醫院。目前醫院資源 較多,有許多醫療院所設有相關的門診,衛生局因人力的考 量,僅能由有相關訓練的人員提供初步的鑑別。 決定: 一、各位委員對於防治校園霸凌議題有很多期待,請教育局參 酌委員的意見,編號 1 持續列管。 二、有關弱勢青少年就業議題,請勞工局參考將委員意見,編 號 2 持續列管。 三、編號 3、4、5、6 同意除管。 報告案二、本府「兒童及少年福利網絡」相關局處 100 年度 04-06 月工作報告 說明:依本府「兒童及少年福利網絡」及「落實兒童及少年保 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採行措施」分 工表辦理,依序由各局處報告。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工務局 (五)勞工局 (六)警察局 (七)消防局 (八)衛生局 (九)交通局 (十)觀光局 (十一)社會局 委員交換意見:(針對民政局數據及表格內容確認、教育局霸凌措 施、高關懷學生篩檢;工務局勘檢機構;警察局稽 查成效;衛生局菸害及毒品防治;交通局幼童車稽 查;新聞局正向報導;社會局辦理個案研討、巡迴 輔導)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在民政局報告中新婚夫妻手冊發放部分,不知是否為結婚 7.

(8) 人數減少,本期只有 294 冊,較上期為 445 冊少。 二、在民政局報告中,按月彙整協尋失踨兒童少年案件統計, 與下表兒童逾 60 日以上始申報出生登記,是否為表格放 錯。 三、教育局辦理反霸凌相關活動,對象多為學生、老師,可是 學生在家中父母對其教育方式造成行為上的影響,在國小 每學期親師會議父母會提到霸凌部分,但相關活動沒有邀 請家長參加,未來可邀請家長參加親子講座及相關活動。 四、有關高關懷學生輔導方面,這次鳳山區少年殺母事件,該 學生有人際孤立的情形,在高關懷學生中,大多都認為是 中輟或行為偏差的學生,建議學校仍需篩檢出學習低成 就、人際孤立、社會技巧的缺乏,還有性別認同困擾的學 生予以關懷輔導。另有關 9 月墮胎潮部分,希望老師能對 學生多一些觀察及關心,可避免社會事件的發生。 五、教育局推動多項措施,惟統計數據人次上有限,社會資源 有限,因應如何有效運用達到最大效能,建議透過回饋表 的設計,評估辦理活動的效益及搜集不同的意見,及實質 影響為何,俾在區域性的分布可以更周延。 六、有關精神醫療部分,可用分段分級的方式處理,像教育局 對於高中職校導師辦理精神科醫師個案研討會,可先由學 校方面做好初級預防宣導,如學生需進一步治療時,再轉 介至醫院做進一步專業治療,建議可將辦理精神科醫師個 案研討會的部分推展至國中小。 七、針對警察局報告有關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的情形,建議 在下次報告中加列人口販運偵查情形,依據人口販運防制 條例規定,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 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 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 之人,因此警方在查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時,也應當成人口販運罪案件偵辦,人口販運對被害兒童 少年影響深遠。 八、就警察局報告,有關失踨少年 408 人及尋獲少年 294 人, 仍有 1 百多人未尋獲,這些少年行踨不明,值得審思關 注。 九、建議警察局提供失踨兒少找回之比率及未尋獲之比率,以 8.

(9) 利透過統計資料瞭解反應現況,另建議增列失踨兒少的性 別。 十、衛生局未來發展方向擬籌備保險套自動販賣機設置事宜, 可聽取青少年意見,如設置地點等。另有關毒品防制有通 報 54 位,實際的狀況可能不只,能否從這些學生中,再 找出其他學生提供毒品防制之措施 十一、很高興衛生局對菸害防制有很多作為,稽查案件上萬 件,青少年菸品的供應不只從販售管道,有些可能由年長 者提供,對青少年菸品供應管道,請衛生局加強宣導。另 在毒品防制方面,從青少年中知道校園有藥頭,為什麼須 注重菸害防制部分,因很多吸食毒品的青少年,都是從吸 菸開始,之後較有可能接觸毒品之狀況,希望衛生局能再 加強執行。 十二、同性戀不等於愛滋,如無數據佐證,不適合將同性戀放 入感染途徑中,避免對同性戀污名化。 十三、建議交通局下季工作重點放在托兒所、安親班幼童車稽 查有無超載,及上下學時學校週圍接送造成交通堵塞情 形,重點放在學童人身安全上。 十四、稽查幼童車是重要業務,有關委員提醒未來工作重點會 在超載部分做紀錄,另外幼童車隨車人員有否持續做訓 練,未來規劃幼托園所至少有 1 個人接受過隨車人員訓 練,未來在稽查時也應查察是否有受訓的隨車人員在維護 幼童安全。 十五、在社會局第 66 頁報告中有提到發展遲緩巡迴輔導之措 施,是希望發展遲緩兒童回歸主流到幼托園所,而非被隔 離,最近聽到幼托園所老師向家長表示有發展遲緩巡迴輔 導之服務,但老師有聽到家長反應在申請過程中遇到挫 折,希望在轉介部分能有 SOP 流程,讓幼托園所的老師可 以瞭解。 十六、有關辦理兒少保護個案研討及外部團體督導併「棘手/ 成功個案討論會議」,未來可否開放自立生活方案之社工 員參,可在會議上針對以往可能是兒少保護的個案提供意 見,建議可建立成功的處遇模式,將知識學習架構提供新 進社工員做為在職訓練。 局處回應: 9.

(10) 民政局: 一、 有關新婚夫妻手冊是由戶政機關發放,與建國百年結婚 潮預期的狀況不一樣,將再回去瞭解,再回電給委員報 告數據為何本期成效較少。 二、 按月彙整協尋失踨兒童少年案件統計表部分,將再確認 電話回覆委員。 教育局: 一、未來會請學校辦理親職教育時,邀請家長參加。 二、有關霸凌防制方面,本局與家庭教育中心均辦理相關親職 教育活動,如家長成長團體及家長探索營等,並有相關經 費辦理親子團體等活動。另在高關懷個案篩檢部分,每年 請督導訂定推動校園自我傷害防制計畫,計畫分三級,期 初有高風險高關懷家庭篩檢及憂鬱、自殺等屬高風險學 生,請學校篩檢,另有友善校園的檢核,由本局督導學校 執行情況,中央部分有視導友善校園子計畫的部分。另本 局注重活動回饋,並將回饋事項反應到明年度辦理活動的 執行情形。 警察局: 一、 將依委員建議加列人口販運資料。 二、 在兒少性侵害案件,發現未滿 16 歲性行為,是含在刑法第 227 條的性侵害案件,因此導致性侵害案件增加,有關兒 少性交易移送案件數,將再回去詳查回覆委員。 三、 有關失踨兒童、少年數據是依家長至警局報案數來計算, 是由各分局戶口科統計。 衛生局: 一、篩檢後個案如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皆主動轉介至醫院或 早療中心做早療服務。 二、未成年婦女生產部分,有專案人員提供追蹤訪視;青少年 施用毒品案件多由學校轉介,衛生局收案後會進行追蹤訪 視與家庭訪視,再視其狀況給予協助或結案。 三、兒童生長發展篩檢部分,家長帶幼兒至醫院做預防保健, 即可透過醫院健兒門診進行篩檢通報。 四、未成年愛滋感染途徑,應該是跟毒品有關,另有母親垂直 感染部分,其出生子女會追踪到 18 個月,也有高中生之 同性戀部分。 10.

(11) 交通局:隨車人員稽查及教育部分由社會局、教育局主政,本局未 來也會對這部分做加強。 社會局: 一、有關巡迴輔導部分是由托兒所填具申請書,聯繫委託單 位,由委託單位之專業團隊評估兒童之需求,再由專業團 隊至托兒所指導老師,非由家長提出申請,如果過程中有 問題,可直接與本局接洽,由本局處理,因此委員聽到家 長申請過程受挫,可否會後提供資料由本局聯繫家長解決 家長申請的問題 二、日後有關兒少保護個案研討或社工員在職訓練,將會把自 立生活方案的社工員納入,讓其經驗更充實。 決議: 一、同意備查,並依委員意見補充。 二、請民政局會後確認新婚夫妻手冊本期發放情形及按月彙整協 尋失踨兒童少年案件統計表部分,電話回覆委員。 三、請警察局針對統計數據有上揚情形,多加關注,並將人口販 運查緝資料列入工作報告。 肆、討論提案 提案單位: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案由:有關少年保護個案罹患精神疾病致缺乏適當之安置處所,造 成後續處遇困難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實務經驗,近年來愈來愈多少年個案因本身疾病問題或創傷使 然,致精神狀況不穩定,頻頻出現自殘或使用暴力情形(本局 目前有將近 10 案),惟案家功能不彰,個案有安置需求,一 般安置機構均無法提供此類個案之照顧。 二、當個案出現自傷行為皆採強制就醫,然目前醫療院所以藥物治 療為導向且多為短期安置,無法符合個案社會心理等需求, 出院後安置資源匱乏造成社工後送困難。 辦法:建請針對身心受創嚴重個案規劃社政與醫療合作之安置照顧 資源,以符合個案長期之生理及社會心理照顧需求。 衛生局回應:將回去再與凱旋醫院院長討論細節的部分。 決議:請衛生局再詢問醫療院所提供長期安置服務的可能性,另請協 11.

(12) 調具有精神醫療專長之醫護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至安置機構提供 少年保護個案之生理及社會心理照顧需求。 伍、臨時動議: 提案人:陳委員美燕 案由:建議警察局、教育局應支持並將法治教育列為主要推廣項 目,及編列相關宣導推廣經費。 說明:不管警察局、教育局針對預防兒童少年觸法有一定的職責, 目前一讀通過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 7 條第 3、6 款均有 規定兒少安全教育、觸法預防上述單位為權責單位,98 年起 少年法院有邀請警察局、教育局共同辦理法律生活搶答活 動,大部分人力、活動都由少年法院支付,因警察局、教育 局均回覆經費不足,針對職責事項部分仍請警察局、教育局 應爭取相關經費辦理。 決議:請警察局、教育局研議相關法治教育預算之編列。 陸、散會:下午 18 時 00 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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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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