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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模式與推動之可行性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模式與推動之可行性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模式與推動之可行性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模式與推動之可行性

引言人 陳筱華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前言 前言 前言 前言

台灣地區之水資源缺乏問題嚴重且複雜。因受氣候、地形及地質等因素之影響,水 資源儲存不易,降雨雖多,但分配不均,反造成災害及水庫淤積。水庫興建除工程費用 龐大及費時外,亦常遭致保育團體質疑及抗議,另,超抽地下水又導致地層下陷,嚴重 影響國土保育。此外,近年來因全球氣候變遷及工業發展迅速用水需求持續成長,導致 水資源運用日益困難。在各種天然條件限制及環境保育政策考量下,政府乃著手尋求新 興水源。民國 95 年 1 月 19 日行政院核定之「新世紀水資源政策綱領」,為我國目前推 動新興水源開發利用之政策面依據。此綱領之明確提出,已導引水利署研訂「新興水源 發展條例」,輔導與獎勵新興水源之事業興辦,有助於我國水源供給之穩定,解決長期 潛在之產業缺水問題。

相對於「傳統水源」,「新興水源」包括:污(廢)水回收及再生、雨水貯留和海水淡 化。其中,雨水貯留則因水源供應量較不穩定,其供水較受地域限制;而海水淡化受制 於國內產業缺水之西部沿海水源水質不佳,淡化廠操作及穩定供水水質較有顧慮,因此 海水淡化現行主要供應離島民生用水為主。而污(廢)水回收及再生利用因水源穩定,再 生處理技術成熟,為現行全球公認最為經濟可行且具節能減碳效益之新興水源開發方 式,亦為國內產業未來倚重之新興水資源。因此,本研究以探討污(廢)水回收及再生之 產業新興水資源發展為主。

一 一 一

一、 、 、工業 、 工業 工業用水及廢 工業 用水及廢 用水及廢 用水及廢(污 污 污 污)水 水 水再生使用 水 再生使用 再生使用 再生使用

(一

一)國內一國內國內工業國內工業工業用水工業用水用水量用水量量及缺水潛勢量及缺水潛勢及缺水潛勢及缺水潛勢分析分析分析分析

根據水利署之統計[1],民國 95 年台灣地區之工業用水量(包括自來水供應量及自 行取水量)為 18.72 億噸/年,即 512.9 萬噸/日(CMD)。而自民國 95 年起,工業用水量 逐年增加,民國 120 年時較民國 95 年時增加 12.57 億立方公尺,成為 31.29 億噸/年,

即 857.3 萬 CMD。即使實施擴大節水,民國 120 年時仍較民國 95 年時增加 12.24 億 立方公尺,成為 30.96 億噸/年,即 848.2 萬 CMD。

由於國內公共給水之供應以民生用水優先,工業用水居次,因此,根據經濟部水 利署之估計,「假設水利設施如期完工」或「假設水利設施未如期完工」,國內各區域 民國 120 年之缺水潛勢分別為:

(2)

1.北部區域(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缺水 15 萬~67 萬 CMD 2.中部區域(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缺水 45 萬~203 萬 CMD 3.南部地區(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缺水 2 萬~92 萬 CMD

4.東部和離島地區(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缺水 0~2.62 萬 CMD 上述民國 120 年缺水潛勢約為 62 萬~365 萬 CMD,且主要為工業用水不足。另,

「假設水利設施未如期完工」之可能性遠高於「假設水利設施如期完工」。如:南部 地區之水利設施主要為「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該工程因小林村事件完全停工,

因此,預計民國 101 年完工,供應超過 100 萬 CMD 之計畫被迫停止。

上述約 62 萬~365 萬 CMD 之缺水潛勢將可能由「新興水資源」補充。

(二

二)工業二工業工業廢水工業廢水廢水量廢水量量和量和和廢和廢廢(污廢 污污污)水廠水廠水廠可再生水量水廠可再生水量可再生水量可再生水量

國內推動工廠廠內用水回收(亦即後文所稱廢污水再生之「取用模式」)已超過 15 年,其間各相關單位(工業局、水利署、國科會、環保署等)透過各式規範和鼓勵措施,

使工廠達到各式要求之「製程回收率」及「整廠回收率」。根據估計[2],國內科學園區 廠商之廠內回收率已佔工業用水量之 50%、各式工業區廠商之廠內回收率約佔工業用 水量之 30%,而工業區區外廠商之廠內回收率約佔工業用水量之 5%,因此,估計國 內工廠廠內已回收利用之廢污水量超過 50 萬 CMD,約佔現行總工業用水量之 10%。

另根據工業區廢水處理廠之廢水排放量調查結果顯示[3],全國營運中之工業區共 計 89 座,其中 55 座具廢水處理廠(示如圖 1),截至民國 97 年,全國工業區廢水廠實 際放流水量每日共計 581,989 立方公尺。經考慮工業區廢水廠放流水水質較差,濃縮 排水必須符合放流水水質標準的前提下,考慮「潛在回收率」後,可估算而得現行(民 國 97 年)可再生總量約為 270,710 CMD,未來(民國 110 年)可再生總量約為 395,255 CMD。

(3)

圖圖圖

圖 1111 全國運轉中工業區廢水處理廠分布全國運轉中工業區廢水處理廠分布全國運轉中工業區廢水處理廠分布全國運轉中工業區廢水處理廠分布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2009).,”廢污水廠放流水再利用潛勢及推動策略”)

(三

三)都市污水廠三都市污水廠都市污水廠再生都市污水廠再生再生水再生水水水供供供供給給給給工業用水水工業用水水工業用水水工業用水水量量量

根據統計[3],現行國內已運轉都市污水處理廠計有北部 18 座(示如圖 2,內含台 北水源特定區內 12 座)、中部 6 座、南部 11 座,東部 1 座,離島地區 5 座及 8 座小 型處理設施,現行(民國 97 年)運轉中之都市污水廠放流水約 228 萬 CMD。若加上現 正建設中(14 座)、規劃中(58 座)之污水處理廠,估計於民國 110 年,都市污水廠放流 水將達 301 萬 CMD。若將放流水以薄膜方式再生,作為高級工業用水,則再生水量 以放流水量之 50%估算,現行(民國 97 年)再生水可提供高級工業用途之水量約為 1,140,000 CMD,未來(民國 110 年)可達 1,505,000 CMD。

(4)

圖圖圖

圖 2 2 2 2 全國運轉中都市污水處理廠分布全國運轉中都市污水處理廠分布全國運轉中都市污水處理廠分布全國運轉中都市污水處理廠分布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2009).,”廢污水廠放流水再利用潛勢及推動策略”)

(四

四)國內四國內國內工業用再生水供需分析國內工業用再生水供需分析工業用再生水供需分析 工業用再生水供需分析

1.供應端

由前節「工業廢水量和廢(污)水廠可再生水量」分析可知,現行(民國 97 年)工 業區大型廢水廠可產再生水總量約為 270,710 CMD,未來(民國 110 年)可再生總量 約為 395,255 CMD;另由前節「都市污水廠水再生及可供工業用水水」分析可知,

現 行 (民國 97 年)都市大型污水廠可產再生水提供高級工業用途之水量約為 1,140,000 CMD,未來(民國 110 年)可達 1,505,000 CMD。

因此,現行(民國 97 年)國內工業用再生水之可供水量(供應面)為上述兩者相加 (270,710 CMD + 1,140,000 CMD),約 1,410,710 CMD;未來(民國 110 年)國內工業 用再生水之可供水量(供應面)約 1,900,255 CMD。另,未來取供模式(定義參下節) 業者可由工廠直接收取放流水,再生後亦可提供(供應面)一定水量之工業用再生 水,亦可成為再生水供應者。

2.需求端

根據水利署前研究[4]預估,工業區再生水之可能最大需求量為 40%之總工業用 水量,即 2,051,507 CMD (民國 95 年台灣地區之工業總用水量,包括自來水供應量 及自行取水量,為 5,128,767 CMD),此需求量與民國 110 年國內工業用再生水之可 供水量(供應面)水量 1,900,255 CMD 相當,表示水再生產業為一供需量相仿,前景 可期之產業。

(5)

另,由前「缺水潛勢」分析可知,國內民國 120 年之「缺水潛勢」62 萬~365 萬 CMD,且主要為工業用水不足。因此,民國 110 年國內工業用再生水之可供水 量(供應面)水量 1,900,255 CMD 正好可彌補此一「缺水潛勢」。

二 二 二

二、 、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規模分析 、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規模分析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規模分析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規模分析

(一

一)國內一國內國內工業用再生水供應產業型態國內工業用再生水供應產業型態工業用再生水供應產業型態 工業用再生水供應產業型態

水再生利用之方式可分為「取用模式」與「取供模式」,而國內之水再生利用之 產業型態也與此兩種水再生利用模式息息相關:

1.取用模式(廢污水自行回收再利用)包括下列 4 類:

(1)建築物污水「自行」再生回收利用 (2)單一工廠廢污水「自行」再生回收利用 (3)都市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廠內」回收再利用

(4)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廠內」回收再利用、工業區內洗街及景觀澆灌。

2.取供模式(廢污水再生供應他人使用)包括下列 3 類:

(1)單一工廠廢污水再生後供應他廠使用

(2)都市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再生後供應外界使用

(3)工業區聯合廢水處理廠放流水再生後供應區內其他工廠使用等。

若再生水使用端(需求端)之用途作為工業用水,則工業用再生水之產業型態縮減 為:

1.取用模式型態 1 類:

單一工廠廢水「自行」再生回收利用,作為廠內工業製程使用、冷卻塔補充水。

2.取供模式型態 3 類:

(1)單一工廠廢污水再生後供應他廠工業製程使用、冷卻用水補充。

(2)都市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再生後供應工廠工業製程使用、冷卻用水補充。

(3)工業區聯合廢水處理廠放流水再生後供應區內工廠工業製程使用、冷卻用水補 充。

基本上,再生水作為工業用水之「取用模式」與「取供模式」於國外先進國家均 已推動多時,然而,國內現僅有「取用模式」型態之工業用再生水處理利用產業,而 無「取供模式」型態之工業用再生水處理利用產業。

國內具「取用模式」型態之工業用再生水處理利用產業乃因政府推動及鼓勵工業 界達成「製程回收率」及「整廠回收率」歷時已超過 15 年,因此,工業業者和造水 廠商已長期投入「取用模式」(即回收率提升)之產業,估計現已回收約 50 萬 CMD 之 工業用水,產業投資額超過新台幣 100 億元(以 NT$ 2 萬元/CMD 計)[2]。但是,對於

「取供模式」型態之工業水再生利用,因長期受限於水價過低、水源管理紛亂、水質 疑慮、法規不全等問題,目前僅停留在「模廠試驗」階段。然因國內新興水源需求孔 急,「取供模式」型態之工業水再生利用未來必成為政府推動之重點。

(6)

(二

二)國內工業用再生水二國內工業用再生水國內工業用再生水產業投資潛勢國內工業用再生水產業投資潛勢產業投資潛勢產業投資潛勢 1.需求量調查分析

經濟部水利署前研究[5][6]曾以資源經濟學 CVM (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方 法設定不同之情境,並根據廠商五種不同之用水需求(稱 contingent behavior,CB),

針對國內工業再生水「取供模式」需求面(包括願用水量和願付價格)進行調查和分 析。

該研究選定以用水量較大之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作為調查對象,樣區包括:新竹 工業區、中壢工業區、台中工業區、林園工業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與台南科技工業區工業用水量超過 200CMD 之廠商,調查之廠商家數為 347 家,樣區之總工業用水量為 578,900 CMD,調查時程為民國 98 年 9 月至 10 月。問 卷假設之情境如下:

(1)假設情境一

假設政府擔保再生水水質等同自來水(專指工業區大型廢水廠放流水以逆 滲透法產出之再生水水質,其水質等同於自來水),且「全年無休、水質保證、

缺水損失賠償」,並提供「再生水專管輸水、及免費接管服務」,且「使用再生 水超過總工業用水量 40%之公司,超過部份可等量減收 50%廢水處理費」。

(2)假設情境二

假設政府擔保再生水水質優於自來水(專指都市大型污水廠放流水以逆滲 透法產出之再生水水質,其水質 EC<10μS/cm),且「全年無休、水質保證、缺 水損失賠償」,並提供「再生水專管輸水、及免費接管服務」,且「使用再生水 超過總工業用水量 40%之公司,超過部份可等量減收 50%廢水處理費」。

(3)假設情境三

假設政府擔保再生水水質優於自來水(指單一工廠放流水以逆滲透法產出 之再生水水質,其水質 EC<1μS/cm),且「全年無休、水質保證、缺水損失賠 償」,並提供「再生水專管輸水、及免費接管服務」,且「使用再生水超過總工 業用水量 40%之公司,超過部份可等量減收 50%廢水處理費」。

於問卷中,上述每一個假設情境均設定 12 種詢價金額,每一公司僅回答一組 願購金額(三種情境)之意願。由此次工業再生水需求面之問卷調查結果可知[5][6],

於「取供模式」之再生水供應下,廠商需求之再生水量可達樣區總工業用水量之 22.80% (假設情境一)、16.26% (假設情境二)、和 11.05% (假設情境三)。亦即,樣區 廠商再生水總需水量分別為 131,995 CMD (假設情境一)、94,133 CMD (假設情境 二)、和 63,971 CMD (假設情境三)。而未來當樣區達 40%再生水用量時,假設之三 種情境再生水之需水量將達 231,570 CMD。

2.產業投資額及水價

(1)取供模式投資額及產水成本

根據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前針對各大型污(廢)水處理廠放流水水再生規 劃研究之成果可知[7]~[10],水再生廠建設(含輸配水管線佈設)之單位投資額可分

(7)

別預估如表 1 所示。

表 表 表

表 1 再生水產業投資潛勢分析之計算基準再生水產業投資潛勢分析之計算基準再生水產業投資潛勢分析之計算基準再生水產業投資潛勢分析之計算基準

項目 假設情境一 假設情境二 假設情境三

水再生廠建設單位投資額 (萬元/CMD,含輸配水管線

佈設)

以 4 萬元/CMD 計(工 業區廢水再生廠區內

取供)

以 6 萬元/CMD 計(都市 污水再生廠外送取供)

以 4 萬元/CMD 計(私 有工廠放流水再生取

供) 水再生廠設備折舊及操作維

護投資額(萬元/年/CMD)

以 0.4 萬元/CMD/年 計(工業區廢水再生

廠區內取供)

以 0.37 萬元/CMD/年 計(都市污水再生廠外

送取供)

以 0.3 萬元/CMD/年 計(私有工廠再生取

供) 再生產水單位成本(元/噸,

包含再生廠及管線建設、折 舊、操作維護)

約 18 元/噸 (工業區廢水再生廠

區內取供)

約 20 元/噸 (都市污水再生廠外送

取供)

約 16 元/噸 (私有工廠再生取供)

由表 1 可知:

a.工業區廢水廠放流水以逆滲透系統再生(假設情境一):以 4 萬元/CMD 計(工業 區廢水再生廠區內取供)。

b.都市污水廠放流水以逆滲透系統再生(假設情境二):以 6 萬元/CMD 計(都市污 水再生廠外送取供)。

c.單一工廠放流水以逆滲透系統再生水(假設情境三):以 4 萬元/CMD 計(私有工 廠放流水再生取供)。

而水再生廠建設(含輸配水管線佈設)之設備折舊及操作維護投資額分別預 估為:

a.工業區廢水廠放流水以逆滲透系統再生(假設情境一):以 0.4 萬元/CMD/年 計 (工業區廢水再生廠區內取供)

b.都市污水廠放流水以逆滲透系統再生(假設情境二):以 0.37 萬元/CMD/年 計(都 市污水再生廠外送取供)

c.單一工廠放流水以逆滲透系統再生水(假設情境三):以 0.3 萬元/CMD/年 計(私 有工廠放流水再生取供)

另,再生產水單位成本(元/噸,包含再生廠及管線建設、折舊、操作維護) 可分別預估為:

a.工業區廢水廠放流水以逆滲透系統再生(假設情境一):約 18 元/噸(工業區廢水 再生廠區內取供)

b.都市污水廠放流水以逆滲透系統再生(假設情境二):約 20 元/噸(都市污水再生 廠外送取供)

c.單一工廠放流水以逆滲透系統再生水(假設情境三):約 16 元/噸(私有工廠放流 水再生取供)

因此,本研究可計算出再生廠建設及管線建設預估投資額,可示如表 2。

(8)

表 表 表

表 2「「「「取供模式取供模式取供模式」取供模式」」水再生產業投資額分析」水再生產業投資額分析水再生產業投資額分析水再生產業投資額分析----不同假設情景下不同假設情景下不同假設情景下不同假設情景下

項目 假設情境一 假設情境二 假設情境三

廠商願意使用再生水佔樣區總工

業用水量之比例(%) 22.80% 16.26% 11.05%

樣區廠商再生水總需水量(CMD)

推估 131,995 CMD 94,133 CMD 63,971 CMD

樣區 樣區樣區

樣區水再生廠預估投資額(億元) 52.8 億元 56.5 億元 25.6 億元

樣區達 樣區達 樣區達

樣區達 40%再生水用量時再生水用量時再生水用量時再生水用量時,水再

生廠預估投資額(億元) 92.6 億元 140 億元 92.7 億元

台灣地區工業達 台灣地區工業達 台灣地區工業達

台灣地區工業達 40%再生水用量再生水用量再生水用量再生水用量 時

時 時

時,水再生廠預估投資額(億元) 821 億元 1,231 億元 821 億元

樣區 樣區 樣區

樣區水再生廠預估設備折舊及操

作維護投資額(億元/年) 5.28 億元/年 3.48 億元/年 1.92 億元/年

樣區達 樣區達 樣區達

樣區達 40%再生水用量時再生水用量時再生水用量時再生水用量時,水再 生廠預估設備折舊及操作維護投

資額(億元/年) 9.26 億元/年 8.56 億元/年 6.95 億元/年

台灣地區工業達 台灣地區工業達 台灣地區工業達

台灣地區工業達 40%再生水用量再生水用量再生水用量再生水用量 時時時

時,水再生廠預估設備折舊及操 作維護投資額(億元/年)

82.1 億元/年 75.9 億元/年 61.5 億元/年

由表 2 可知:

a.樣區水再生廠之預估投資額為 52.8 億元(假設情境一)、56.5 億元(假設情境二)、

25.6 億元(假設情境三)。

b.樣區達 40%再生水用量時,水再生廠預估投資額為 92.6 億元(假設情境一)、140 億元(假設情境二)、92.7 億元(假設情境三)。

c.台灣地區工業達 40%再生水用量時,水再生廠預估投資額為 821 億元(假設情境 一)、1,231 億元(假設情境二)、821 億元(假設情境三)。

本研究亦可計算出再生廠及管線折舊、操作維護之預估投資額,包括:

a.樣區水再生廠預估設備折舊及操作維護投資額為 5.28 億元/年(假設情境一)、

3.48 億元/年(假設情境二)、1.92 億元/年(假設情境三)。

b.樣區達 40%再生水用量時,水再生廠預估設備折舊及操作維護投資額為 9.26 億 元/年(假設情境一)、8.56 億元/年(假設情境二)、6.95 億元/年(假設情境三)。

c.台灣地區工業達 40%再生水用量時,水再生廠預估設備折舊及操作維護投資額 為 82.1 億元/年(假設情境一)、75.9 億元/年(假設情境二)、61.5 億元/年(假設情 境三)。

(2)總投資額及需求端願付水價

由前「國內工業用再生水供應產業型態」分析可知,國內工廠現有「取用模 式」之水回收設施已投資額約為 NT$100 億元。而依據本研究針對工業區廠家再 生水需求量調查之結果可知,若以都市污水再生廠取供模式(假設情境二)估算,

現行之潛在投資額約為 56.5 億元(另加設備折舊及操作維護投資額 3.48 億元/

年)。而未來(台灣地區工業達 40%再生水用量時)可能吸引投資額達 1,231 億元(另 加設備折舊及操作維護投資額 75.9 億元/年),未來投資額(1,231 億元)約為現行潛 在投資額(56.5 億元)之 22 倍。

(9)

另,由再生產水單位成本(示如表 1)及前研究[5][6]問卷調查需求端願付之價 格(示如表 3)比較可知,除假設情境三(私有工廠再生取供)外,其餘情境之「再生 產水單位成本」均較「需求端願付價格」高。亦即,於「工業區廢水再生廠區內 取供」和「都市污水再生廠外送取供」之假設情境下,需要政府介入,以解決財 務困境,包括:出資興設水再生設施和輸水管線、提供興設和操作維護之相關獎 勵或補貼等。

表 表表

表 3 需求端廠商願付之需求端廠商願付之需求端廠商願付之再生水需求端廠商願付之再生水再生水再生水價格價格價格 價格

項目 假設情境一 假設情境二 假設情境三

調查結果-用水廠商願付價

格(元/噸) 13.97 元/噸 17.8 元/噸 23.4 元/噸

再生產水單位成本(元/噸,

包含再生廠及管線建設、折 舊、操作維護)

18 元/噸

(工業區廢水再生廠 區內取供)

約 20 元/噸

(都市污水再生廠外送 取供)

約 16 元/噸

(私有工廠再生取供)

三 三 三

三、 、 、工業 、 工業 工業用再生 工業 用再生 用再生 用再生水 水 水 水產業 產業 產業發展 產業 發展 發展 發展模式 模式 模式 模式及民間參與 及民間參與 及民間參與 及民間參與

(一

一)再生水一再生水再生水產業興設模式再生水產業興設模式產業興設模式 產業興設模式

針對推動興設「取供模式」之水再生產業,主要須仰賴水利署之「新興水源發展 條例」。於「新興水源發展條例」新法未通過前,國內乃以現行法令之「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和「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規範之。然而,上 述現行二法主要為鼓勵「都市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再生」和「工業區聯合廢水處理廠放 流水再生」之大型水再生產業,而無法鼓勵如「單一工廠廢污水再生,供應他廠使用」

之中小型水再生產業。亦即,現行法令(促參法和採購法)規範下,可行之水再生產業 興設及營運推動模式包括:1.獎勵民間參與投資興設營運(促參法)、和 2.政府投資興 設營運(採購法)。然而,若未來「新興水源發展條例」通過,則民間和政府公部門投 資興設營運各式水再生事業之選擇方式將會大幅增加。

以下謹先就國內現行可行之水再生產業興設模式進行說明。

1.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建設營運(促參法)

為有效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開發,進而利用民間經營效率,提升公共服 務品質,政府於民國 89 年特頒訂促參法、促參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子法等,以 建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基本法源。促參法對民間參與之範圍、方式、用地取得及 開發、獎勵優惠等相關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政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以促參法及其施行細則為主要法源依據;而按是 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 利益之建設:三. 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暨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本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水利設施,指水利法所稱之水利建造物及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水再生利用、水淡化處理及地下水補注回用設施。」等規定,本

「水再生利用設施」概屬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水利設施建設項目,因此,推動民間

(10)

參與本建設案時,准依促參法相關規範辦理。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規定,水再生案屬應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計畫,未來若經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建設,則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案件協調及列管作業要點」規定,其作業程序如圖 3 所示。

(11)

招商前置作業階段 公告及申請階段 甄審及評選階段 議約及簽約階段 計畫形成階段

民間參與之 可行性評估

擬具民間參與 之先期計畫書

跨部會協調 可行性

政府編列預算辦理

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核定

申請收件完成 招商文件草案

成立甄審委員 會及工作小組

無人提出申請 招商公告

招商文件草案修正

招商文件擬定

甄審委員會 審核

辦理評選作業 議約作業

完成簽約作業 招商說明會第一次

第二次招商

說明會 資格審查

初步意見提出 初步意見提出綜合審查

申請人準備 文件

招標公告第二次

決定各優先 次續申請人 投標人疑問協助澄清

協助議約作 業與修正契

約內容 確認談判協 議內容與契

約條文

甄審委員會審核 優先議約人放棄議約與次優投標人議約 可行性研究經濟效益

行政院核定以 民間參與方式

辦理

行政院審查

報行政院改以 政府執行

圖 圖 圖

圖 3 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作業流程圖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作業流程圖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作業流程圖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作業流程圖

(12)

依「促參法」第八條規定,特許興建營運移轉模式可細分為下列參與方式:

(1)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 府(BOT 模式)。

(2)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

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無償 BTO 模式)。

(3)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

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有償 BTO 模式)。

(4)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 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 模式)。

(5)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 政府(OT 模式)。

(6)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OO 模 式)

2.政府投資建設營運(採購法)

若由政府編列預算,根據政府採購法發包施工及營運,其實施方法可包括:

(1)傳統發包:由政府主導規劃並委由工程顧問進行初步及細部設計,爾後,則由 營造包商興建施工。

(2)統包(Turnkey):基於工程特性,將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等部份或全 部作業,合併招標委由營造包商辦理。

(3)廠商融資興建(BT):透過前列傳統發包或統包程序,由廠商結合銀行提供資金 進行工程建造工作,於工程完工後移轉所有權予政府,並由政府分 期攤還建設經費。

(二

二)興設模式二興設模式興設模式優劣分析及評選興設模式優劣分析及評選優劣分析及評選 優劣分析及評選 1.再生水產業興設模式優劣分析

若就未來執行之權利義務關係、作業時程、工期掌控、政府財務負擔、應付業 者利益、風險承擔、經營效率等指標加以分析,則前述各模式執行特點綜整如下(如 表 4 所示):

(13)

表 表 表

表 4 再生水產業再生水產業再生水產業再生水產業民間參與方式之執行特性比較表民間參與方式之執行特性比較表民間參與方式之執行特性比較表民間參與方式之執行特性比較表 指標

模式

權益 關係

作業 時程

工期 掌控

政府財務負 擔

政府 風險 承擔

業者 資金 規模

業者 獲利

經營 效率

適用 法規 傳統發包 單 純 快 低 高;集中 高 低 低 -

統包 單純 快 高 高;集中 次高 低 次低 - BT 可 中 高 高;分散 次低 中 中 -

政府 採購 法 BOT 複雜 冗長 高 次低 低 高 高 高

無償

BTO 複雜 冗長 高 低 低 高 高 高 有償

BTO 複雜 冗長 高 高;分散 低 中 高 高 ROT 複雜 冗長 高 次低 低 次高 高 高 OT 可 中 - 高;集中 次低 中 中 高 特

許 興 建 營 運 移

轉 BOO 複雜 冗長 高 次低 低 高 高 高

促進 民間 參與 公共 建設 法

(1)整體而言,傳統發包模式因係由政府主辦機關規劃、設計並編列預算再公開招 標委託業者興建,於作業僅涉及興建事宜且相關制度運作成熟下,故有前置作 業單純、迅速等優點,惟相對地政府卻需背負較為沉重的財源籌措壓力與興建 期間可能衍生之風險。

(2)設計及興建作業統由營造商辦理之統包作業模式,除可透過固定成本、固定工 期保證降低興建風險外,於依循現有採購程序辦理時亦可導入邊施工邊設計之 併行作業,因此相對其他模式而言,可有效縮短建設期程,並適當分攤主辦機 關於興建期間可能擔負之風險。

(3)再就政府有償移轉之 BTO 模式以及民間參與作業僅限於前段興建或後段營運 之 BT、OT 等模式觀察,由於政府於建設完成後需償還業者代墊之建設經費(BT 及有償 BTO 模式)甚或於委託營運前需先行編列經費興辦建設工程(OT 模式),

故對政府財政壓力之分擔並無實質助益,惟政府仍可藉由民間效率之引進降低 興建或營運風險。

(4)至於 BOT、無償 BTO、BOO 及 ROT 等模式因於公共建設興建、營運過程中,

充分運用民間參與機制引進民間資金與效率,因而最具民間參與意義,惟因業 者承擔之風險與資金需求相對沉重且權利義務關係複雜,致計畫推動之前置作 業冗長且備受建設規模侷限。

因此,有鑒於公共交通建設常有投資龐大、回收緩慢、自償率低等財務特性,

為有效吸引民間業者參與公共建設,政府亦可依據計畫財務特性以及「促參法」第 九條規定,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新建、擴建、整建或營運工作時,就該公共建設之 全部或一部甚至搭配其他計畫案以適當模式彈性配套組合,以提高計畫財務貢獻、

強化民間參與誘因。

2.再生水產業興設模式評選

(14)

前述三種以「政府採購法」為依據之興辦方式,其「政府財務負擔」均「高」。

而政府以特許興建營運移轉模式(促參法)推動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廠興設之可行 性可分析如表 5 所示。

表 表 表

表 5 促參法民間參與促參法民間參與促參法民間參與促參法民間參與大型污大型污大型污大型污(廢廢)水廠水再生廠興廢水廠水再生廠興水廠水再生廠興設之可行模式水廠水再生廠興設之可行模式設之可行模式設之可行模式分析分析分析 分析

模式 可行性分析

BOT 模式

 依據財務自償能力,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營運淨收益償付投 資經費之能力幾近為零,致此模式不具吸引民間參與開發之誘因 X 無償

BTO 模式

 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財務自償率偏低甚至為負,於計畫收益 能力不高下,於新建完成後,即由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之可能性 幾近為零

X

有償 BTO 模式

 對民間機構而言,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運作模式因可先行回 收新建成本,於無資金回收疑慮下,執行可行性較高

 對政府而言,政府取得所有權之過程因需編列預算支應,於其運 作與政府遞延付款無異下,僅能減輕政府短期之財政負擔

ROT 模式

 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為新建而非舊有設施之擴建整建計畫

案 X

OT 模式

 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財務自償率偏低,因此,由政府編列預 算興闢相關設施,再以委託經營方式引進民間效率,不失為可行 執行方案

 惟此運作模式應就系統建造與營運之操作界面銜接課題予以特別 關注

BOO 模式

 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係由政府提供土地辦理建設,於是項土 地非民間機構自行取得下,此運作模式實不適合本案採行 X 另,依據民間參與水再生建設計畫之財務特性可知[10],大型污(廢)水廠水再 生計畫之營運淨收益償付投資經費之能力幾近為零,甚至為負。因此:

(1)若循 BOT 模式推動開發,並依據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財務特性,由民 間就自償部分進行投資,則政府投資額度恐將違反促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之限制(亦即主辦機關就公共建設非自償部分投資建設之一部時,若併 由民間機構興建,主辦機關投資額度不得高於民間投資興建額度…)。

(2)無償 BTO 模式雖可有效利用民間效率,並具有充分移轉政府財務壓力之功 效,惟因計畫自償能力不足,致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循該模式執行之可 行性亦不高。

(3)於 BOO 及 ROT 模式之運用上,有鑒於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建設需用之 土地係由政府提供,因此無法執行 BOO 模式,而因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 水再生設施均為新設,致 ROT 運作模式亦不適合本計畫採行。

(15)

整體而言,有償 BTO 及 OT 模式雖無助於分攤政府財政壓力,惟於大型污(廢) 水廠水再生計畫自償率偏低下,若為有效運用民間效率進而達成鼓勵民間參與水資源 開發之政策,則各該模式因可降低先期投資無法回收之疑慮,而具吸引民間參與開發 之可行性。

是以,因應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計畫財務特性及相關法令規範,研提之民間參 與大型污(廢)水廠水再生廠建設方案如后,其方案內涵及作業主體界定如表 6 所示:

方案一:「民間業者投資興建污水再生廠,政府於再生廠興建完成後分期給付建設經 費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特許營運期屆滿後,民間機構移轉 營運權予政府,有償 BTO 模式」

方案二:「政府投資興建污水再生廠,再委託民間機構辦理營運作業;特許營運期滿,

民間機構移轉營運權予政府,OT 模式」

表 表 表

表 6 民間參與建設內涵及作業主體界定表民間參與建設內涵及作業主體界定表民間參與建設內涵及作業主體界定表民間參與建設內涵及作業主體界定表

方案一 方案二

參與建設方案

項目 有償 BTO 案 OT 案

建設標的  污水再生廠建設工程 -

營運標的  污水再生廠營運作業 ˙污水再生廠營運作業 方案

內涵 收益來源

 政府於建設完成後分五年償還建 設經費(含貸款利息及代辦利潤)

 污水再生廠營運收益

˙污水再生廠營運收益

興建期間

資金:民間 工程:民間 興建後移轉

資金:政府 工程:政府 作業

主體

營運期間 民 間 營運後移轉

民間 營運後移轉

四 四 四

四、 、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之推動 、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之推動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之推動進展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之推動 進展 進展 進展

世界各先進國家均將污水再生利用之「取供模式」(尤其指將都市污水廠放流水回 收處理,生產再生水)產出之再生水視為傳統水源外之第二水源,積極開發相關技術以 及研制法規以鼓勵民眾接受及使用。根據統計[11][12],現行全球之污(廢)水再生之「取 供模式」大都集中於將再生水使用於農作物灌溉(約佔 80%),其次使用於工業用途(約佔 10%,以冷卻用水為主),第三大用量為都市雜用、球場及景觀澆灌(約佔 5%),而使用 於地下水補注防止海水入侵(如荷蘭、美國、西北歐各國等)之用量約佔 1%。而新加坡和 美國可說是將再生水供應作為工業使用之典範。

(一

一)國外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政策一國外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政策國外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政策 國外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政策 1.新加坡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

(16)

新加坡以政策制定工業使用再生水之比例,再以鼓勵措施提供「再生水使用者」

和「再生水供水者」需求和供應之誘因。對於再生水使用者(工業用水戶)提供之鼓 勵措施為(1).水價誘因(高自來水水價政策,再生水價格低),及(2).優質水質水量誘 因(水質優於自來水,水量穩定)。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者(如 Ulu Pandan 水再 生廠,BOO 模式,約 145,500 立方公尺/日,2007 年 1 月運轉)提供之鼓勵措施為:

(1)政府協助提高客戶使用意願,(2)政府提供前期水再生廠運轉及營運之成功模 式,(3)保價保量收購再生水合約,及(4).政府興建維護輸配水設施興建。

2.美國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

為解決乾旱問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加州)和佛羅里達州(佛州)均訂定水再生 利用之政策目標,並交由各地方政府(郡政府)作為推動之依據。以美國加州為例,

2010 年之再生水使用量為 6.4 x 108 m3/年(175 萬 CMD),而未來 20 年之推展目標 已擬定為:

(1) 2020 年時額外增加 1.23 x 109 m3/年(338 萬 CMD)之再生水使用量。

(2) 2030 年時額外增加 2.47 x 109 m3/年(677 萬 CMD)之再生水使用量。

(3) 2030 年時再生水使用量應達 3.11 x 109 m3/年(852 萬 CMD)。

在美國,水再生計畫均由政府推動,且再生水供應與自來水供應均歸同一單位 管理。為鼓勵工業使用再生水,已解決供水困境,再生水水價均較自來水便宜。

以低自來水水價的美國而言,純粹靠再生水費收入,很難達到收支平衡。因此,

地方政府興建水再生設施的經費主要來自州政府撥付贈與性質之補助金(grant),而 操作營運費用(或水費)之差額則由地方政府籌設之基金(Fund,經費主要來自用戶水 費)中補貼(subsidy)。因此,在政府主動訂定水再生目標,水源供應端之再生水供應 與自來水供應又統一調配之情形下,水再生技術和產業發展十分蓬勃。

(二

二)國內二國內國內推動國內推動推動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推動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新作法工業用再生水產業發展新作法新作法新作法

國內現行對水再生利用之相關法令分散於各部會(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農 委會及國科會),目前並無以新興水源開發角度,鼓勵及規範水再生產業發展之專法。

國內因自來水價過低,因此水再生推動之經濟誘因明顯不足,實有必要以法律明文強 制措施,擴大市場規模,並輔以獎勵輔導措施,以有效推動污水、廢水、貯留雨水及 海水等新興水源發展,作為政府有效管理、民間業者經營及用水安全保障之法律依據。

工業用再生水產業包括:廠內自行回收(取用模式)水再生產業,和由其他水再生 廠供應(取供模式)之產業。為有效鼓勵和推動產業使用再生水,並鼓勵和推動「取供 模式」水再生產業,經濟部水利署已提出之『新興水源發展條例(草案)』[13]。該條例 除將劃定「水源不足或有匱乏之虞地區」,優先推動新興水源供應及使用外,並特別 針對「取供事業」之興辦及管理以專章規範之。另,經濟部工業局亦已於 99 年 4 月 23 日公告「水再生利用設備及應用服務」為行政院「關鍵產品發展登峰造極計畫」(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核定)之關鍵產品項目,針對水再生利用設備之研發由政府提供研發 及應用補助。

目前經濟部水利署提出之「新興水源發展條例(草案)」為鼓勵產業開發和使用新

(17)

興水資源之上位法令,亦為產業新興水資源發展之政策依據。「新興水源發展條例(草 案)」包括了新興水源之取得與利用、取供事業興辦及管理、輔導獎勵及監督、罰則 等,其特色和規範可整理如下:

1.水再生屬新興水資源,由水利署(經濟部)主導其開發及使用

(1)國內現行對水再生利用之相關法令分散於各部會(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農 委會及國科會),為考量新興水源發展之權責一貫,故「新興水源發展條例」以 特別法方式制訂。

(2)本條例之制訂,除能提高整體供水可靠度,促進水資源永續發展外,並配合水利 產業之發展,獎勵政府或民間投資新興水源取供與取用事業,建構國內水利產業 之發展環境。

(3)為擴大水再生利用之範圍,考量未來缺水危機,明訂再生水水源之來源,包括未 經處理及經處理後之污(廢)水皆可,以擴大水再生利用之適用範圍,提高水資源 之永續利用性。亦即,因水處理技術之提升,目前已具將傳統污(廢)水處理廠及 水再生廠合併之水處理技術,因此未經處理之污(廢)水應可作為再生水水源。而 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因無污染環境之虞,亦可納入成為再生水水源。

(4)明訂再生水使用之用途限制。以生活污水為水源所產出之再生水,其水質中具疑 慮性之化學物質含量極微,潛在之人體健康風險較低,故其可再利用適用範圍可 較廣;以工業廢水為水源所產出之再生水,因考量工業製程屬性複雜,再生水中 可能含有潛在健康有風險化學物質之機率較高,為避免或降低風險,故限制其使 用用途。

2.鼓勵及規範公私部門辦理水再生「取供事業」

(1)規定再生水取供事業自污水處理系統取水作為水源之條件。取供事業應先取得下 水道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後,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興辦再生水取供事業。

(2)為降低以生活污水及事業廢水為水源之取供事業供水過程之污染風險,規定其相 關輸水、配水管線及設施,應與自來水系統有明顯區別,並不得與以飲用用途之 自來水系統連接,以免致公共危險。

(3)鑑於新興水源取供事業係供應不特定人使用,可能涉及用水水質和公共衛生安全 問題,其事業興辦之主管機關有必要予以審查,以規範取供事業之規模,計畫書 撰寫人資格、計畫書撰寫之內容、格式、申請與變更程序、審議規範、核准文件、

竣工查驗及營業文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俾利各主管機關與申請者有一標準 程序可循。

(4)為確保新興水源取供事業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水準,使取供事業之設施功能能達成 公共安全與水質標準的要求,規定事業設施之設置應由水利工程技師、土木工程 技師、環境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執行簽證。

(5)考量再生水處理之專業要求,確保再生水取供事業供水之安全衛生,規定再生水 取供事業之操作須具備足夠之專業技術人員。

(6)為確保新興水源取供事業之供水品質,事業之營運管理單位應於定期進水與出水 端設置監測設備進行監測及紀錄相關資料,且應保存之。

(18)

(7)政府機關興辦之新興水源取供事業相關管線或設施之埋設,常須經過公有或私有 土地,事業因埋設管線或其他設備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可依本法進行徵收之,其 為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

(8)鑑於引取生活污水或事業廢水之新興水源取供事業,若經營發生問題,往往衍生 原引用之污水或廢水排放等問題。因此,對其所有之土地,明訂其處分、設定負 擔或供非屬新興水源取供事業經營之使用應經主管機關同意,以確保取供事業能 永續經營。

(9)為避免新興水源取供事業經營不善或重大違法造成用水人權益受損及水污染問 題,乃訂定改組條款,授權由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改組或暫時接管。

3.劃定「水源不足或有匱乏之虞地區」,優先推動及鼓勵新興水源供應及使用

(1)配合區域水資源未來發展趨勢與經濟規模,強制規範位於「公告水源不足或有匱 乏之虞地區內」且「用水量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新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

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生物科技園區或社區,其興辦人於申請開發許可 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新興水源處理後利用水量之比例要求,於開發計畫之 用水計畫書中敘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有效推動新興水源與水再生利用。

(2)鑑於使用新興水源屬利他行為,並非其國民義務,宜配合相關優惠措施鼓勵,對 於設有新興水源使用設備之區域,其建物或土地得享有房屋稅或地價稅之減免。

(3)為促進新興水源之利用並扶植取供與取用事業之發展,乃訂定量化目標據以推 動,主管機關得訂定其推動目標,並應實施補助、補貼及獎勵措施。並授權由中 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補貼及獎勵之申請資格、規模、程序、項目及審議方式之 辦法。

4.設置「新興水資源基金」,有效推動新興水源開發與利用

(1)為促進新興水源產業之發展,並協助水源取供發展初期所需相關獎勵優惠之考 量,擬於水資源相關基金下設置專戶,並明定基金之來源,包括:主管機關預算 編列、水資源作業基金、水污染防治費、各類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捐贈、罰 緩收入及基金孳息等。

(2)明定基金之用途,包括支應獎勵、辦理水源取供事業、協助融資及保證、水源取 供獎勵等相關費用、新興水源政策與技術開發研究、政府接管之花費等用途。

因此,對於無法完整掌握「水源」和「水價」,且「水質管理」亦非其權責,卻 想推動「水再生產業」的水利署而言,國內「新興水源發展條例(草案)」可說是一部 相當完整,且專注以「提振新興水資源開發產業」為其立法宗旨之法規。此法涵蓋「產 業應使用之再生水水量」、「再生廠興設之輔導、鼓勵、管理和罰則」之、「再生水使 用者之輔導、鼓勵、管理和罰則」等,足以有效整合及領導各部會之法規,使國內「水 再生產業」達到經濟規模。

(19)

結語 結語 結語 結語

水再生利用不受天候影響,水量大且穩定、水質污染負荷低,世界各先進國家均已 將其規劃為專屬新興水源,以解決其現有缺水問題,並因應全球暖化造成之更嚴重水資 源分配問題。對於水再生利用,先進國家均由政府主導整合自來水供應、污水處理、公 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單一窗口(或機關間有合作協議)掌握「水源」、「水質」和「水 價」,亦即掌握再生水之「供」和「需」,以高效率推動再生水使用,並帶動水再生產業 發展。國內「水源」管理紛雜、「水質」管理嚴格、「水價」過低,水利署對於掌握「水 源」、「水質」、「水價」均有其力有未逮之處。除鼓勵各相關單位(如工業局、營建署)自 行推動外,經濟部水利署經長期之研究及協調,亦已擬定「促參法」和「採購法」之可 行推動方案,現更擬定水再生利用專法「新興水源發展條例」,將再生水產業之推動明 訂於水資源管理法規系統中。此外,經濟部工業局亦已將「水再生利用設備及應用服務」

納入行政院「關鍵產品發展登峰造極計畫」之關鍵產品項目中。盼藉由上述強制及獎勵 措施等作為,未來可吸引投資額達 1,231 億元,另加設備折舊及操作維護投資額 75.9 億 元/年,積極促使國內水資源之使用成為完整之循環式水資源利用系統,逐步達成國內產 業水資源永續供應及技術永續發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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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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