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學年度第 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是否請領其他獎學金(□已申請並獲補
助□已申請但尚未獲補助□未申請) 生 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家 庭 狀 況
戶籍地址 臺南市 區 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行動電話
設籍年月 年 月(請依戶籍資料填寫申請人設籍本市之年月)
家境現狀陳述 (例如:家中經濟 來源?家庭成員 現況與職業?)
父母親 職業
父:
母: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勾選上列身分須附證明或公文)
□家庭年所得50萬元以下(須附國 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就 讀 學 校
校 名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 校(含五年制專科學
校四、五年級)組 學系(科) 年級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 年制專科學校一至
三年級組
科 年級
國民中學組 年級
詳 細 校 址 學校電話:
前學期成績
除國民中學組填各領 域是否均達標準外,
其餘均填總平均
(一般學科或領域)
曠課紀錄 及記過處分
□ 有 □ 無 學校審查意見(請
審查人核實勾選 並簽章)
審查意見:
□符合 □不符合
(蓋學校印章處)
備註:未蓋學校印章者無效 審查人簽章:
年 月 日
申 請 說 明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 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不含研究生、空中大學學生、夜校生、補校生、公 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申請標準: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 均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處分。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 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四)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
三、應繳證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檢 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 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府財政稅務局於白河、
玉井、麻豆、永康、東南、歸仁、安南等7個地政事務所,新營、麻 豆、臺南等3個監理站及善化區公所等11處設置「多點‧跨區‧全功能 稅務櫃臺」(如附件)成效良好,自106年8月1日起新增全國財產總歸戶 清單、綜合所得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債權人查調債務人除外),若學 生有申請需求可就近辦理,請協助宣導此項服務。】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四、學校審查意見欄:請承辦人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五、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 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申請程序:請學校於申請期限內備齊相關資料,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 府教育局審核;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文件不齊或未符 合本要點規定者,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