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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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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應 考 須 知

※※※※※※※※※※※※※※※※※※※※※※※※※※※※※※※※※※

※注意:

一、應考人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仍應依本須知規定,檢附相關證件,俾憑審查。

二、電子計算器之使用,限考選部公告之 51 款機型,詳本須知第 10 頁。

三、本 2 項考試並非公務人員考試,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四、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99 年 12 月 6 日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且須 於 99 年 12 月 7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 完成報名程序,逾期寄件者將不予受理,其網路報名亦視為無效。

考 選 部 編印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1 1 月 網 址:www.moex.gov.tw

(2)

目 錄 頁 次

壹、考試重要事項日期………1

貳、報名流程………2

參、報名及考試地點………3

肆、應考資格………3

伍、應試科目………4

陸、報名注意事項………5

柒、其他注意事項………9

捌、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12

玖、試題疑義………13

拾、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14

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14

拾貳、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15

拾參、各項查詢電話………16

拾肆、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16

拾伍、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16

拾陸、常見Q&A………16

※附件 1—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21

※附件 2—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23

※附件 3—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24

※附件 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26

※附件 5—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 … 28

※附件 6—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32

※附件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33

※附件 8—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35

※附件 9—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規則………37

※附件 10—外語口試規則………41

(3)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且須於 99 年 12 月 7 日前(含當日,

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應考人如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 效,本部將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99 年 12 月 6 日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逾 時無法報名,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截 止日,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如要同時報考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 2 種考試者,均須分別報名,並 慎重選擇考區。報考外語導遊或外語領隊者,請確認選擇之外國語 言別是否正確,以免造成事後爭議,影響自身之權益。

壹、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

99年11月26日(星期五)起至12月6 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一)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99 年 12 月 6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二)須於 99 年 12 月 7 日前(含當 日,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 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寄發入場 證日期

預定於100年3月4日寄發入場證,

由本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 方式製發,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 時,務必詳細確實。

如於3月11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 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應考人 須自行負責。

考試日期 (一)領隊人員考試:100 年 3 月 19 日(星期六)。

(二)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華 語導遊人員考試:100 年 3 月 20 日(星期日)。

(三)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口試 時間:暫定 100 年 5 月 28 日(星 期六)至 5 月 29 日(星期日)分 梯次舉行。

(一)各類科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 知附件1。

(二)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2試口試 日期將另行通知。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日期

100年3月21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請至本部全球資 訊網(http://www.moex.gov.tw)

查閱。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100年3月21日至3月23日。 試題疑義申請表詳見本須知附件 3。

榜示日期 (一)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華 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 考試:預定 100 年 5 月 3 日。

(二)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榜 示:預定 100 年 6 月 7 日。

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日期

(一)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華 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 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預定 於 100 年 5 月 3 日起 3 日內寄 發。

(二)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0 年 6 月 7 日寄發。

(一)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 遞封袋,係依應考人報名履 歷資料製發,請填寫個人履 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二)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之應考人,請於榜示後 7 日 內向考選部查詢,逾期不予 受理。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一)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華 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 考試:預定 100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13 日止。

(二)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預 定 100 年 6 月 8 日至 6 月 17 日。

(一)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二)詳請見本須知附件 4。

寄發考試 及格證書

(一)領隊人員、華語導遊人員考試 及格證書:預定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前寄發。

(二)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預定於 100 年 7 月 22 日前寄 發。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 2 項考試 及格人數,依「考試院發給各種 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酌予調整。

貳、報名流程

一、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27001 資安認證,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加密機制,以保 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二、本 2 項考試均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應考 人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

(5)

主 站 或 新 站 ,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 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 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限時 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參、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報名郵寄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二、考試地點:

(一)本考試分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及臺東 7 考區,應 考人須自行選定考區及考試類科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各試區地點 將登載於入場證,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不另刊登報紙);外語 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口試則於臺北考區舉行。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00 年 3 月 18 日及 3 月 19 日

,分別在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及臺東 7 考區之各試區 公布。

肆、應考資格

一、本 2 項考試之應考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 則第 5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規 定辦理。

二、導遊人員考試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者。

2.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有證 明文件者。

3.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6)

三、領隊人員考試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者。

2.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有證 明文件者。

3.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摘錄相關法規條文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

1.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 滿 3 年,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施用煙毒尚未戒絕。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

1.非旅行業或非導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執行導遊業務,經查獲處 罰未逾 3 年者。

2.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 5 年者。

(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

1.非旅行業或非領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執行領隊業務,經查獲處 罰未逾 3 年者。

2.領隊人員有違反本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 5 年者。

伍、應試科目

一、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 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附件 1。

【註】:各類科之命題大綱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考 試資訊/專技人員考試/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社會 類)項下查詢(本部全球新版全球資訊網預計於明(100)年 1 月 上線,其命題大綱則置於「應考人專區」項下)。

二、領隊人員考試、華語導遊人員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三、外語導遊人員考試: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本考試分 2 試舉行,第 1 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 2 試口試,第 1 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7)

陸、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包括手續費、寄發入場證、考試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等郵資)。

1.繳費方式:

(1)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 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 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繳費收據正本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 指定欄位。應考人如欲持該收據向其他機關或學校申請報名費 補助,請自行影印留存繳費收據影印本,以維護自身權益,本 部不另行出具相關繳費證明。

(3) 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 5。

2.退費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 額等規定,詳見附件 5 之肆、退費作業。

(二)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背面請書寫考區、姓名、報考類科

,並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三)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 1 份(請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華僑 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應繳僑居地駐外館處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印本。外國人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貼護 照影印本,如欲以中文姓名報名者,須再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印本。

(四)報名履歷表 1 張(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正本)。

(五)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一般應考人,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1)畢業證書或學 位證書;或(2)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暨有關職 務服務證明文件;或(3)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

2.以華僑身分報考者,除照前開規定辦理外,並應繳驗僑居地駐外館 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 證明書(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影印本。

3.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 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印本及中文譯 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前列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 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印本。

4.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取得之學歷,應先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申請學歷檢覈。大陸 學歷經檢覈後,相當我國高中畢業學歷程度,始得報考本 2 項考試。

(8)

5.本國人或外國人持香港或澳門各類學校畢業學歷報考本 2 項考試,

應先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向地方教 育主管機關申請學歷檢覈。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後,相當我國高 中畢業學歷程度,始得報考本 2 項考試。

6.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者,依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 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 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7.以上繳驗之各項證件,除有關服務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外,一律繳 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服務證明文件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 另附還。

二、下載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各項報名資料登錄後,請自行下載列印報 名書表(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並請就各項報名書表內容詳 加核對是否正確(尤其考區、類科、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畢業學校、科系)。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二)報名書表填妥後,務請按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序逐 一詳細檢查,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通 訊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

(三)報名書表須以掛號郵寄,如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致無法報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四)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應考人於寄出報名書表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務請以掛號專 函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申請表格式如本須知附件 2),並請於 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印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 項之戶籍謄本正本),以便查對登記,查詢時亦同。若未以專函申請、

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及登載 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 人自負。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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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三、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類科以及外語導遊人員、外語領隊人員之外國語 選試語言,一經選定,不可更改。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本部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 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 動不便。(三)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 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重度 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多 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八)其他因功能性障 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考 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 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件 8)。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長 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用 桌椅。(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熟諳 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之試 題、測驗式試卷(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10)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 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一)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三)

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 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卡 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 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 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者,由 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閱卷。2.

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 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 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 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 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 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 彌封。(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 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 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 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 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 試卷進行評閱。

(11)

第 16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 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 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應另 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8)。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另於報名專用信封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之□內打ˇ;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 者,請於報名履歷表「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欄註明。

(四)應考人係屬懷孕或行動不便須申請安排於低樓層試場應試者,請於報 名專用信封「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之□內打ˇ,並於報名履歷表勾 選「申請特別試場應試」及簽名。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 函知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本 2 項考試筆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除「外國語」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20 分鐘外,其餘應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應考人請準備優質2B鉛筆 及橡皮擦,並依照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

三、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 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二)目前經本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相關機型登載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 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表列適當機型。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 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三)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 數、指數運算功能。

(12)

四、每節考試開始後,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每節 考試開始 45 分鐘後至終場鈴響前繳交試題與試卷者,須俟該節次終場鈴聲 響畢後,由監場人員將已繳交之試題按座號發與各應考人桌上,由應考人 收回;終場鈴聲響畢後繳交者,試題可由應考人自行攜回。

五、摘錄試場規則部分條文:

第 2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 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 當天第 1 節,準用前項規定。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 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一覽表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AT-01 MA-80V (第一類) EM-01 fx-127 (第二類)

AT-02 SA-200L (第一類) EM-02 MS-112L (第一類)

AT-03 SA-787 (第一類) EM-03 SL-712 (第一類)

AT-04 SA-797 (第一類) EM-04 SL-720 (第一類)

AT-05

ATIMA

SA-807 (第一類)

精通事務機器 有限公司

EM-05 DS-3E (第一類)

AU-01 SC500PLUS (第二類) EM-06 DS-120E (第一類)

AU-02 HC115A (第一類) EM-07 JS-20E (第一類)

AU-03 HC184 (第一類) EM-08 JS-120E (第一類)

AU-04

AURORA

DT391B (第一類)

震旦行股份 有限公司

EM-09 MS-12E (第一類)

CA-01 fx-82SX (第二類) EM-10 MS-120E (第一類)

CA-02 MW-8V (第一類) EM-11 SL-709 (第一類)

CA-03 SX-300P (第一類) EM-12 SL-20V (第一類)

CA-04

CASIO

SX-320P (第一類)

台灣卡西歐

(販賣)股份 有限公司

EM-13 SL-103 (第一類)

FB-01 FB-200 (第一類) EM-14 SL-201 (第一類)

F B - 0 2 FB-216 (第一類) EM-15 DS-3GT (第一類)

FB-03 FB-810 (第一類) EM-16 DS-120GT (第一類)

FB-04 FBMS-80TV (第一類) EM-17 JS-20GT (第一類)

FB-05 FB-701 (第一類) EM-18 JS-120GT (第一類)

FB-06 FX-133 (第二類) EM-19 MS-80L (第一類)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國隆國際 有限公司

EM-20 MS-20GT (第一類)

PA-01 PD-H036 (第一類) EM-21 SL-220GT (第一類)

PA-02 PD-H101 (第一類) EM-22 SL-320GT (第一類)

PA-03 PD-H208 (第一類) EM-23 MS-8L (第一類)

PA-04

PADDY

PD-H886 (第一類)

神寶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EM-24 fx-183 (第二類)

ED-01 KEC-7711 (第一類)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久儀股份有 限公司

ED-02

kolin

KEC-7713 (第一類)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13)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 場、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 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 核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 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 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七、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九、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

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十、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化測驗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 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 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 3 款至第 6 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 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14)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 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 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 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卡)。

第 7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 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 需用品。

捌、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2B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二、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 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三、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品質優良黑色2B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四、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 擇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 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五、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切不可劃出方格外,或只劃半截線。

六、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後,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 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七、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15)

八、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依序在 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九、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不能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 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玖、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本考試舉行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須知所附試題疑 義申請表(測驗題如附件 3,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 務」網頁下載)以限時掛號專函向本部申請,申請表應以正楷書寫或電腦 打字黏貼,以利作業;同 1 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 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三、本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自 100 年 3 月 21 日起至 3 月 23 日止,以郵戳為憑

。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請寄至: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 部題庫管理處收,憑以辦理,信封上並請註明「100 年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考試○○類科試題疑義」。

四、試題疑義申請表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五、1 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 1 題,如有多題或 1 題之陳述超過單頁,請影 印申請表或另併附A4 大小紙張。

六、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 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 考答案。

七、應考人考試時對試題如認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 前項所提疑問仍有疑義者,應依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

八、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筆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即 100 年 3 月 21 日),

在本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ex.gov.tw)公布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2B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 作答者為限)。

(16)

九、本部自 92 年度起,提供無紙化考畢試題查閱服務,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 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請逕行使用個人電腦或利用國家圖書館及各縣

(市)市圖書館(文化中心)之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本部全球資 訊網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拾、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一、導遊人員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2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以筆試成績滿 60 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 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 2 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 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5%,第 2 試口試成績占 25%,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 第 2 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 0 分計算。

(五)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 4 位數,第 5 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 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二、領隊人員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 0 分計算。

(四)第 1 項、第 2 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第 3 位數採四捨五 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華語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考試:預定於 100 年 5 月 3 日榜示;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預定於 100 年 6 月 7 日榜示。並 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於榜示 7 日後 未收到,請來電洽詢。

二、考試及格者須繳考試及格證書規費,其費用由考試院定之。屆時請儘速依 所附繳款單辦理繳費,以利作業。

三、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

(17)

四、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分別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外語導遊人員 考試第 1 試、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考試:自 100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13 日止;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自 100 年 6 月 8 日至 6 月 17 日止,

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4,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本部全球 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依規定之格式辦理)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 以 1 次為限。請專函逕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 考試司第一科,憑以辦理

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出申請書,並一併繳送下列各件:

(一)複查成績申請書,須載明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 證編號、申請日期、複查之考試等級、類科、科目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二)原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影印本不採)。

(三)回件信封(請寫妥姓名、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郵 誤,請自行負責)。

六、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自 9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 起,開始辦理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即可依各家電信 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 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 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 述公司洽詢。

二、本 2 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 2 項考試代碼為:「10004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考試查榜時 間:預定 100 年 5 月 3 日榜示之日起,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時間而定。

(18)

拾參、各項查詢電話

一、考試承辦單位: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電話:(02)22369188 轉 3926、3927 傳真:(02)22364955。

二、本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轉 3256。

三、網路報名系統操作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四、考試及格證書查詢電話: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02)82366212。

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電話:(02)27031604 轉 27、29、39、59 傳真:(02)27037981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肆、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語音及傳真服務 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1,2,3,4,5,6):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已 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站 24 小時 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 名日期、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 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站的位址為 http://www.moex.gov.tw 歡 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陸、常見Q&A

一、應考資格:

1.Q:繳驗外國學歷證件時,如何處理?

A: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1 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繳驗外國畢業證

(19)

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時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 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2.Q: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高中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可否視為高中畢業證書報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A:應考人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高中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 格證明書,得比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 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之高中(職)畢業資格,准予報考。

3.Q: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

可否憑大學(獨立學院)學生證影印本或專科學校肄業證明報考導遊人 員、領隊人員考試?

A: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 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員、航海人員 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考人可憑大學(獨立學院)學生證影印本 或專科學校肄業證明報考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二、報名:

1.Q: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考試可否同時報考?

A: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 2 項考試係分別於 3 月 19 日及 20 日舉行,應考 人可同時報考;惟須分別報名,並分別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及報名費。

2.Q: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A: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詳「公共資訊服務點」連結)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 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應考人可選擇下 載不加密報名書表,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3.Q: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應如何處理?

A:請至會員專區中,點選忘記密碼功能後,可透過常用 2 種方式取得密碼:

(一)點選「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選 項,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即回覆。(二)

點選「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選項,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即可。

又採第二種方式卻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定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 信件中,請先加以確定。

(20)

(3)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分 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家電話、姓名及地址,俾便查詢。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4.Q:填寫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A: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 24 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 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需修改,請於郵寄報名 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 名,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5.Q:以掛號郵寄補件資料時,掛號信封外應書明那些內容?

A:應書明:(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俾利收件及審查)。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6.Q:除以掛號郵寄補件資料外,可否以傳真方式辦理?

A:依規定須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屬影印本者,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

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電話:02-22364955),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 電確認(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6、3927)。

7.Q:報考後至榜示前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如何申請?

A:請填寫本須知附件 2「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各欄位,並貼附身 分證影印本(如係變更姓名須另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以掛號郵 寄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Q:補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溢繳或申請退還報名費,應如何處理?

A:(1)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 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包括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 者):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戶名:考選部)或 依本須知附件 5 之「參、補費作業」辦理繳費,並請於匯票或繳費 收據空白處以鉛筆書明「類科:○○」、「考區:○○」及「姓名」,

再按前揭第 3 項補件方式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一科」憑辦。

(2)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請依本須知附件 5 之「肆、退費作業」

(21)

規定,檢附退費申請書(依本須知附件 6)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 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憑辦。

9.Q: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查詢 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A: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尚未收件、

送件待審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如有 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三、其他:

1.Q: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分 2 試舉行,第 1 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 2 試口 試。第 1 試錄取資格可否保留?

A: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以筆試成績滿 60 分為錄取標準,第 1 試筆試 達錄取標準,始得應第 2 試口試。若第 1 試與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未達 及格標準,不予及格;第 1 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2.Q:導遊人員考試及格成績如何計算?

A: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2 條規定,本考 試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以 筆試成績滿 60 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 計算之。第 2 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 試成績占總成績 75%,第 2 試口試成績占 25%,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 第 1 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或外國語 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2 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 0 分計算。

3.Q:領隊人員考試及格成績如何計算?

A: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本考 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或外國 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均不予及格。

4.Q:外語導遊人員、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其選試外國語如何區分?

A: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均規定,

外語導遊人員、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22)

5.Q: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有無命題大綱?

A:本 2 項考試訂有命題大綱,於 93 年 9 月 15 日公告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http://www.moex.gov.tw),請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6.Q: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是否即可執業?

A:本 2 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如欲執業,應參加交通部 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學校舉辦之職前訓練,經訓練合格領取結 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業務,惟不保證就業。有關職前訓練及 請 領 導 遊 人 員 、 領 隊 人 員 執 業 證 相 關 事 宜 請 逕 洽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02-23491500 轉業務組)。

7.Q:報考華語領隊人員考試或華語導遊人員考試之應考人,可否自行應試外 語領隊人員考試或外語導遊人員考試之「外國語」科目?

A:應考人須依其報考類科應試,考試成績並以所報考類科規定之應試科目 單獨計算,不可任意應考其他類科之考試,或要求合併採計其他類科考 試科目之成績。應考人於報名時請謹慎思考,於該項考試中擇一類科報 考。

(23)

10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3 月 19 日(星期六)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預

備 08:40 預

備 10:20 預

備 13:20 預

備 14:50 考試

時間 類科

及編號

考 試

09:00

∫ 10:00

考 試

10:30

∫ 11:30

考 試

13:30

∫ 14:30

考 試

15:00

∫ 16:20

701 華語領隊人員

※領隊實務(一)

(包括領隊技 巧 、 航 空 票 務 、 急 救 常 識、旅遊安全 與緊急事件處 理、國際禮儀)

※領隊實務(二)

(包括觀光法 規、入出境相 關法規、外匯 常識、民法債 編旅遊專節與 國外定型化旅 遊契約、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 例、香港澳門 關係條例、兩 岸現況認識)

※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 史 、 世 界 地 理、觀光資源 維護)

601 外語領隊人員(英語)

602 外語領隊人員(日語)

603 外語領隊人員(法語)

604 外語領隊人員(德語)

605 外語領隊人員(西班牙語)

※領隊實務(一)

(包括領隊技 巧 、 航 空 票 務 、 急 救 常 識、旅遊安全 與緊急事件處 理、國際禮儀)

※領隊實務(二)

(包括觀光法 規、入出境相 關法規、外匯 常識、民法債 編旅遊專節與 國外定型化旅 遊契約、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 例、兩岸現況 認識)

※觀光資源概要

(包括世界歷 史 、 世 界 地 理、觀光資源 維護)

☆外國語

( 分 英 語 、 日 語 、 法 語 、 德 語、西班牙語等 五種,依應考類 科選試)

附 註

一、3 月 19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本考試全部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科目上端有「☆」符號者,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20 分。測驗式試卷應以優質2B鉛筆 作答。

三、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 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 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四、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附件 1

(24)

10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3 月 20 日(星期日)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預

備 08:40 預

備 10:20 預

備 13:20 預

備 14:50 考試

時間 類科

及編號

考 試

09:00

∫ 10:00

考 試

10:30

∫ 11:30

考 試

13:30

∫ 14:30

考 試

15:00

∫ 16:20

501 華語導遊人員

※導遊實務(一)

( 包 括 導 覽 解 說、旅遊安全與緊 急事件處理、觀光 心理與行為、航空 票務、急救常識、

國際禮儀)

※導遊實務(二)

(包括觀光行政 與法規、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香港澳 門關係條例、兩岸 現況認識)

※觀光資源概要

( 包 括 臺 灣 歷 史、臺灣地理、觀 光資源維護)

401 外語導遊人員英語 402 外語導遊人員(日語)

403 外語導遊人員(法語)

404 外語導遊人員(德語)

405 外語導遊人員(西班牙語)

406 外語導遊人員(韓語)

407 外語導遊人員(泰語)

408 外語導遊人員(阿拉伯語)

※導遊實務(一)

( 包 括 導 覽 解 說、旅遊安全與緊 急事件處理、觀光 心理與行為、航空 票務、急救常識、

國際禮儀)

※導遊實務(二)

(包括觀光行政 與法規、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兩岸現 況認識)

※觀光資源概要

( 包 括 臺 灣 歷 史、臺灣地理、觀 光資源維護)

☆外國語

(分英語、日語、

法語、德語、西班 牙語、韓語、泰 語、阿拉伯語等八 種,依應考類科選 試)

附 註

一、3 月 20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本考試全部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科目上端有「☆」符號者,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20 分。測驗式試卷應以優質2B鉛筆 作答。

三、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 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 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四、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 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25)

10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應 考 人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分證字號

考 試 類 科 公: 宅:

申 請 人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行動:

申 請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原 地 址

變 更 後 地 址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 可 複 選 )

□寄發入場證姓名、地址變更(限於 100 年 2 月 22 日前申請)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限於 100 年 4 月 21 日前申請)

□報名履歷表之通訊地址變更(涉及考試及格證書寄發,限於寄發前 1 個月前申請)

□以上全部變更

◎申請變更姓名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注意事項:

一、請以掛號專函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並請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 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並簽章,以便處理。以傳真函知者務請電話確認。

二、若未以專函申請、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事 項之戶籍謄本正本,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應考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黏貼處

附件 2

(26)

10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聯 絡 地 址 :

手機號碼:

聯絡電話: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 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三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 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入場證正面影印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 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 敘明理由及檢附佐 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 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印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附件 3

(27)

10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等級: 類科: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 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 □A □B □C □D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28)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生年月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分證字號

考 試 名 稱 10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考 試 等 級 普通考試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或手機號碼 申 請 日 期 100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 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 件信封,收件人填寫: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地址為:11602 臺北市文山 區試院路 1 之 1 號,信封上請註明「複查成績」(請參考次頁之格式)。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惟應考人不得為下列 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附件 4

(29)

信封格式(請用郵局所訂橫式白色標準格式信封)

甲、來件信封(請以掛號郵寄)

乙、回件信封(請書妥姓名及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收件人地址:

姓名:

(請應考人自填)

※複查成績

寄件人地址:

姓名:

電話: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啟

貼 足 掛號郵票

貼 足 掛號郵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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