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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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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連結(下載) 備註

102 6 4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2 6 13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含報名繳款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考試等別、類科 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應考資格表

3.考試日程表

4.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5.變更資料申請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路 報名

102 6 14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

以郵戳 為憑

102 8 23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於 8 月 29 日尚未收 到入場證,請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

102 9 7

9

第一試 9/7~9/9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考試日程表 102 9 10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2 9 10

14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2 10 22 二

1.榜示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辦理。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 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應考人,請 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 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

制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語音傳真服務系統

操作使用說明

102 10

11

23

1

|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102 12 7 六 第二試(口試)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簡表

(3)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2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4

柒、報名書表··· 5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5

玖、成績計算···10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0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11

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11

參、任用有關規定 ···14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5

伍、試題疑義···16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17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9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4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4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4

拾壹、常見 Q&A ···25

附件: 附件 1: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7

附件 2:應考資格表 ···28

附件 3: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0

附件 4: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31

附件 5: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33

附件 6: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35

附件 7: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37

附件 8: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38

附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9

附件 10: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42

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44

(4)

※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2 年 6

月 14 日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郵戳為憑),始完成報

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2 年 6 月 13 日

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2 年 6 月 4 日起至 6 月 13 日下午 5 時止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收件截止 日期至 102 年 6 月 14 日止(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2 年 8 月 23 日 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 簡方式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 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8 月 29 日後尚未收 到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 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 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 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 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 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 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

1.第一試:

102 年 9 月 7 日(星 期六)至 9 月 9 日(

星期一) 2.第二試:

預定 102 年 12 月 7 日 (星期六)

1.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第 30 頁。

2.第二試口試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並於第 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特別注意事項

(5)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2 年 9 月 10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102 年 9 月 10 日至 9 月 14 日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伍 項:試題疑義,第 16-17 頁。

6 榜示

1.第一試:

預定 102 年 10 月 22 日 2.第二試:

預定 102 年 12 月 11 日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各節 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 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陸項

:榜示及複查成績,第 17-19 頁。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之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二、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 時,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 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即民國 84 年 9 月 6 日以前出生者),

具有應考資格表(詳見附件 2)所列各該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 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 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 考:

(6)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 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 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五、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 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 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 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 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為個別 口試。

二、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前端註有「※」符號者,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 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7)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四、各等別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 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 式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 格式命題、閱卷。

五、各等別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各占 30%,英文占 40%。

六、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 下查詢。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 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第一試考試地點: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2 號國家考場(如有變更

,將於寄發入場證時,另行通知)。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8 月 23 日寄發,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請於填寫個人報名 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如於 8 月 29 日後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 前收到,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 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第一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試區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8 月 23 日起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 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及複查成績等有關事項 (一)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地 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三)電 話:(02)22369188 轉 3945、3946 (四)傳 真:(02)22363223

(五)網 址:http://www.moex.gov.tw

(8)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洽公時間:上午 8:30 至 12:30,下午 1:30 至 5:30)

二、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一)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二)地 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三)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四)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二)地 址:10637臺北市辛亥路 2 段 185 號 3 樓 (三)電 話:(02)23767615

(四)網 址:http://www.tipo.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一)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地 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三)電 話:(02)82367128

(四)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柒、報名書表

一、本考試採網路報名,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資料登錄後,須下載並列印 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限內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始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二、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 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 站)進入,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網路登錄資料

,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必須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 表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 102 年 6 月 4 日起至 6 月 13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附件 11)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下 載並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2 年 6 月 14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 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9)

(一)報名費:

1.一般應考人:新臺幣 1100 元。

2.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報 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優待」

規定事項。【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 減半優待】。

3.繳費方式: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 報名登錄作業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報名截止日(102 年 6 月 13 日)前持繳款單至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透過 ATM 轉 帳繳款或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繳交報名費。詳見附

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應考人須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中央。

5.退費規定:依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辦理。有關申 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件 10。

(二)報名履歷表:

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背面(須影印 清晰)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 位(勿使用生活照,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類科)。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報考者,應繳學位證 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獨立學院學校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 期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➀填具暫准報名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貼附最後一學期已註冊 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在學證明,以憑審查。

➁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2 年 9 月 6 日以前,始合於 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➂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 於 102 年 8 月 15 日(郵戳為憑)以前,傳真至試務單位(傳 真電話:(02)2236322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 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不克於上 開日期寄送者,請至遲於 102 年 9 月 7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畢 業證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屆時未依限繳驗 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

(10)

准入場應試。如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所繳報 名費即解繳國庫,不得申請退費。

➃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類 科、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三等考試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 畢業資格報考。

2.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影本:

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者(亦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系組 所畢業),以所修課程與應考類科「專業科目」2 科以上名稱相同

(每科 2 學分以上)報考,須另附繳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影本。

3.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1)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 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

(2)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

亦得參照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

(3)以應考資格第 3 款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4)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

(民國 99 年 9 月 6 日以前)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原本請影印後附繳,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 任)。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3)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5.曾任中尉以上 3 年軍階及軍職年資之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後備 軍人得以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未列舉限定系

、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 相近之類科。

6.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依身分別附繳)

(1)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11)

(4)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四)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

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

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 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 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8)。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 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 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第 11 頁)。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 定,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本部核准有案者

,得免再附繳前揭診斷證明書,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 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均須與 所繳應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 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 據以報考)。

(二)「應考類科及編號」欄,一經選填寄出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欄,請務必填明

,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 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7),以傳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02)22363223)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 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 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 自負。

(12)

(五)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應考編號、類科是否填寫正確

,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 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3 年 2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之「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聲明,並填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本須 知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六、郵寄報名表件:

應考人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須自行列印報 名表件,並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按 1.報 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3.其他證明文件(暫准報名申請書、

報名費優待證明、申請特殊照護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如下圖 所示),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機),平整裝入 報名專用信封內(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切勿摺疊,於 102 年 6 月 14 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 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應考人如未依規定寄發 報名表件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七、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 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 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所繳費件,經 本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4 條規定,由考選 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 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 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

。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 右

1 報名履歷表

②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

(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3其他證明文件

(13)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考試○○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 晰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3223),

傳真後務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聯絡電話:

02-22369188 轉 3945、3946)。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

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 試個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 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 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前項筆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 績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經濟部依序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 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 2 年。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公務人員考

(14)

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壹、報名費優待

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 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繳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原住民:請繳附戶籍謄本。

三、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 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 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 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因 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 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 名者之證明文件。

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 第17點辦理。

第5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 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 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 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共同注意事項

(15)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6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9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 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10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1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 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12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16)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3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4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 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 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16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7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 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 議。

第18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行政院衛 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 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 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8)。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申請特別試 場應試」或「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17)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 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 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 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

、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 人員。準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 訓練、分發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18)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 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 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 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

(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 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 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 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19)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 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 讀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 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伍、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9 月 10 日至 9 月 14 日)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應考人請至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提出線 上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 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 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 或擇重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

(20)

機、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 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2 年 9 月 14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 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 一科】。來函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 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4、測驗式試題如附

件 5)。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 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 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口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處理之。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 申請複查成績,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 面(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或至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 件信封,請依附件 6 規定格式辦理)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但第二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 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者,請即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 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 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21)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 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碼及 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 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 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 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 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 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查 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 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 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 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 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 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 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22)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 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

(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 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 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 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 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 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 試場規則處理。

三、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7),以 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四、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違者依試場規則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五、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 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 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

(23)

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 時不得應試。

六、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七、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 試題答案於 9 月 10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 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考畢試題將登載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

八、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 違規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九、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 過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 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 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 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 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 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計有下列 125 款(如下表列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應考人專區」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 自身需要,事先選購適當機型,攜至試場備用。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24)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 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 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 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 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25)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CK-07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CK-08 UB UB-206-W

(26)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CK-24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CK-19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CK-26

UB UB-850-R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CK-14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 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 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 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 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試 題答案於 9 月 10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

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考畢試題將登載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 違規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 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 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 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 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一科(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5、3946;傳真:

(27)

02-22363223),俾便安排相關特殊照護措施。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專用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提供最新國 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考試報名方式、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 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址得知有關 考試的各項資訊,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 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 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 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214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102 年 9 月 7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三)第一試查榜時間:預定 102 年 10 月 22 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 榜時間仍應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壹、常見 Q&A

一、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28)

(一)如報名資料存檔在24小時以內,且繳款狀態屬繳款中,請至「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 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 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二)如報名存檔已超過24小時,或繳款狀態屬已繳款,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有修改之需要,請於郵寄報名書表 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後請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 簽名,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二、問: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即可查詢,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二)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 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三)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 供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請洽(02)22369188 轉 3288、3325 考選 部資訊管理處。

三、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 理補正:

(一)郵寄: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 項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 時會告知應考人),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傳真:若為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可 以傳真方式補件(試務處傳真:02-22363223),請於文 件上註明「102 年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考、等別

、類科、補件編號、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傳 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試務處聯絡電話

:02-22369188 分機 3945、3946)

四、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如何處理?

答:(一)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請見本須知

附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之「

(29)

伍、補費作業」說明。

(二)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 規定,請詳見附件 10。

五、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7),以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02- 22363223),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符或 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六、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項考試 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8 月中旬至本網站首頁

>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 標審查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七、問: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一)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2 年 8 月 23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2 年 8 月 29 日後尚未收到,請逕洽特種考試 司第一科。

(二)如時間已經很接近考試舉行日期,應考人可先以電話向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確認考場後,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三)本考試試場預定於 102 年 8 月 23 日起開放網路查詢,應考人 可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若有疑義,請逕向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一科查詢。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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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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