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七十一年七月七
日發布施行,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
正發布現行條文。本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代收代辦費係指學生個人
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
之相關費用,包括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
險費及午餐費。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迭有反應,上開規定所列收
費項目恐不符合第一線教學現場之需求,為增進學校行政效能,提升學
生權益及福祉,爰修正本細則第七條,增列第三項第二款,明定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定得收取
之費用,亦屬代收代辦費之範疇。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 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 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 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以教學、訓輔業務、
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 利、退休撫卹等)、行政 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 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 算基準。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 個 人 需 要 及 使 用 之 事 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 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 代辦之下列費用:
一、教科書書籍費、學生 寄宿費、家長會費、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午餐費。
二、前款以外,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本法 第 五 條 第 三項 所 定 收 支 辦 法 規定 得 收
第七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 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 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 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以教學、訓輔業務、
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 利、退休撫卹等)、行政 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 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 算基準。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 個 人 需 要 及 使 用 之 事 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 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 代辦之相關費用,包括教 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 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 保險費及午餐費。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 正。
二、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 辦 費 之 收 支 辦 法 規 定,係屬地方政府權 責,為增進學校行政效 能,以提升學生權益及 福祉,爰修正第三項,
將代收代辦費之範圍 予以調整,增列第二款 有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 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 定得收取之費用,亦屬 代收代辦費之範疇,並 酌作文字修正。
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