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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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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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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七十一年七月七

日發布施行,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

正發布現行條文。本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代收代辦費係指學生個人

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

之相關費用,包括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

險費及午餐費。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迭有反應,上開規定所列收

費項目恐不符合第一線教學現場之需求,為增進學校行政效能,提升學

生權益及福祉,爰修正本細則第七條,增列第三項第二款,明定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定得收取

之費用,亦屬代收代辦費之範疇。

(2)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 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 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 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以教學、訓輔業務、

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 利、退休撫卹等)、行政 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 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 算基準。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 個 人 需 要 及 使 用 之 事 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 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 代辦之下列費用:

一、教科書書籍費、學生 寄宿費、家長會費、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午餐費。

二、前款以外,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本法 第 五 條 第 三項 所 定 收 支 辦 法 規定 得 收

第七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 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 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 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以教學、訓輔業務、

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 利、退休撫卹等)、行政 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 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 算基準。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 個 人 需 要 及 使 用 之 事 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 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 代辦之相關費用,包括教 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 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 保險費及午餐費。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 正。

二、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 辦 費 之 收 支 辦 法 規 定,係屬地方政府權 責,為增進學校行政效 能,以提升學生權益及 福祉,爰修正第三項,

將代收代辦費之範圍 予以調整,增列第二款 有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 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 定得收取之費用,亦屬 代收代辦費之範疇,並 酌作文字修正。

(3)

取之費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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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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