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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維護宣導
─是福是禍?隱藏在居住證下之國安危機─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大陸開放臺灣、香港和澳門居民自由申請居民居 住證。凡持有居住證的臺灣人,在中國大陸居住地將可享受與大陸居民同等的 準國民待遇。
居住證之準國民待遇內容包括 3 項權利、6 項服務及 9 項便利,依《港 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 12 條規定,臺港澳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大 陸居住地依法將可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 金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臺港澳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 6 項基本公共服務:一、義務教育;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三、基本公共衛生 服務;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六、國家及居 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第 13 條則規定臺港澳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大 陸可享受 9 項便利:一、乘坐大陸境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 宿旅館;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四、與大陸居民同等 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五、
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七、在居住地報 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八、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九、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持證之可能風險
中共主張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其自身為唯一合法政府。歷年來許多臺灣 民眾前往大陸旅遊或常駐者,會發現在諸多公共服務方面被視同外國人對待,
因而抱怨生活不便、受到歧視,希望對待臺灣人和大陸人一視同仁。也讓中共 找到兩岸一家親對臺方針的可操作空間。然而,臺灣持證者在享有國民待遇的 種種權益與福利優惠之餘,也將暴露在遭到中共社會監控和課予居民義務的種 種風 險之中,這是有意申請持證者必須評估、思考的問題。首先,持證者的個 人資訊將會進入到中共的國家大數據庫中,而其個人資訊不僅限於在中國大陸 的部分,因持證者的戶籍在臺灣,其申領時所提供的在臺灣個人相關資訊,都 會成為中共國家安全部門蒐集的範圍。
對岸並沒有類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的規定,限定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 相符,因此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甚至濫用,持證者毫無所悉。而其中影響最為 深遠的,是可能最終被連同大陸的戶政管理制度而被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當中。
大陸國務院在 2014 年提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將在 2020 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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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社會信用體系,社會信用體系是由各級人民政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及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小組一起,通過蒐集公民的銀行和社交媒體信息之後,
針對個人的行為打分。民眾日常行為都有機會成為系統的社會信用評分項目,
社會信用的運 用,重點在行政事務、商業活動、社會行為和司法制度,評分高 低會直接影響個人在各個公共領域中的權利,包括個人出行出遊、升職和子女 就學等,實際上將對低分者構成歧視和社會隔離。問題是,社會信用評等完全 操控在政府手中,縱使有不符實際情況者,民眾不具要求對質、更正的權利或 管道。對個人的生存權和人格權存在著根本性的傷害。最嚴重的問題,是中共 可以經由對臺灣持證者個人資料的掌握,進一步延伸建立全體臺灣人的資料庫,
通過大數據的運算,個人社會關係網絡便可經由不同人的個人資料拼湊起來,
建立每個臺灣人的資社會信用體系針對個人的行為打分,評分高低將影響個人 在公共領域享有的權利,且失信者訊息會被公開檢閱。對投入大量預算於內部 維持社會穩定工作的中共而言,乃易如反掌且指日可待。
結論
究其實,居住證政策對於我國國家安全最大的威脅,就是讓中共藉由取得 個人資料作為勒索的工具,將持證者轉化為政治人質,同時也得以藉由全體持 證者個人資料的加總運算和研判,進而取得對臺灣具有破壞作用的情報。前者 的危害,在於一旦這些政治人質參與了我國的公共決策,將會發生對國家忠誠 義務上的衝突,而使我國相關決策出現國家安全的高度風險,不是決策內容為 對岸所掌握而加以因應,就是做出根本上不利於國家利益的決定。
陸委會的對策,即是基於比例原則禁止持證者在持證期間和證件失效一定 期間內擔任我國公職人員;針對情報流失的危險,則是呼籲國人不必急於申領 居住證,只要降低旅居大陸臺灣人居住證的持有率,就會減少對岸國家安全單 位對持證者個人的騷擾,也會對個人相關資料和社會關係發揮一定的保護作用。
我們也應當清楚認識到,在大量依賴電子儲存資訊和傳輸資訊的當代,個人電 子資料的保護相對困難,資訊安全的觀念和制度建置相當重要,而這些都是對 岸所欠缺的;對於防止可能的政治人質接近我國公共決策過程,則必須在尊重 持證者的人權和公民權的前提下,體諒其在對岸生活的不易和政治上的壓力,
而依《憲法》 比例原則來衡量立法限制其參政權的必要 性和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