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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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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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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

(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一) 依據「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辦理。

(二)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於報名時暫免繳交報名費用,惟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 後申請,並經初、複審合格者始可予補助,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 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補助資格,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 檢費用(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三) 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均應屬實。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經 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撤銷補助者,自撤 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四)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五) 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六) 特定對象參加各梯次技能檢定,均須檢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僅申請證照費者亦同) , 未申請者不予補助,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七) 持有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 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八) 特定對象身分別、應具備文件及補助項目:

特定對象身分別 應具備文件 補助項目 注意事項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失業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

六、 中低收入戶 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長期失業者。

九、 二度就業婦女。

十、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之 未 就 學 未 就 業 少 年

十二、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者(目前無)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 士技能檢定補助申 請書。補助申請書 請務必詳填並以正 楷親自填寫中文姓 名,且於『報名』時 提出申請,否則視 同放棄該次補助,

不得事後申請。

二、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正、反面);與在中 華民國設有戶籍之 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 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戶口名簿影本。

三、 其他資格身分證明 文件(詳如應附資 格身分證明文件及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一、 學科測試費。

二、 術科測試費。

三、 報名資格審查費。

四、 證照費。

一、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 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二、 申請特定對象請依最新公 告辦理。

三、 特定對象自 99 年 1 月 1 日 起開始計算,最多補助 3 次,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職類代號 5 碼相同 者)。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 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 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 件』費用。

四、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起,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 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 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 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 減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 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包含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4 項目)。

(九)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獨力負擔家計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

(2)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現 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一) 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須檢附另 一方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二) 申請人與右欄認定說明第一點之 受扶養親屬不同戶籍,須檢附二 戶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四、 屬右欄認定說明第一點之受扶養 親屬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須 檢附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未檢 附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者不符 申請資格)。無工作能力證明之認 定請參閱右欄身分別申請資格與 證明文件認定說明三。

五、 配偶或扶養之直系親屬具下列情 形者,須另檢附之文件:

(一)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 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者:檢 附報案紀錄文件。

(二)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

檢附訴訟文件。

(三)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 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 知文件。

(四) 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 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機 構診斷證明文件(請參閱說明三)

及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 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含投保年 資及明細表),如投保於職業工 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職 災續保者,如確實無工作,需另附

「無工作切結書」。如完全無投保 紀錄仍必須逕赴勞保局各辦事處

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 系血親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 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 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 供協助。

(二)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 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者。

(三)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

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有工作能力:係指年滿 15 歲(含)以上未滿 65 歲者。

三、 檢附無工作能力證明: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致不 能工作者或檢附於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經醫療 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罹患重 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證明之文件正本(非重大 傷病卡)。

四、 申請人之配偶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應具備「獨力負擔家計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 (詳見認定說明一(一)),申請人方符合所 稱「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 單親狀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行使負擔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須屬於申請人之登載,非 婚生子女經認領者亦同;未協議監護權者,申 請人與子女須為同一戶籍。(共同監護原則上 不符合申請資格)。

六、 戶內有其他親屬:如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

應檢附「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3)

開立無投保紀錄證明正本。

(五)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六)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但不 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 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 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 教學):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中高齡失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 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 報名日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

四、 報名日起前1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投保年資及明細表)。 五、 無工作切結書。

一、 中高齡失業者:係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

(以出生年月日至應檢學科測試日期之第 1 日,為歲數計算基準),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 如所附勞保個人資料,為下列情形之一者,認 定仍為失業期間:

(一)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天。

(二) 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 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 習與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報名時 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三)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 受訓練,尚無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為失 業期間(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 所不問)。

(四)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 減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 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列計失業期間。

三、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 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工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

離職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 文件)

身心障礙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一、 檢附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正、反面),有效 期限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二、 持有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逾有效期限但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之

(4)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 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

(有效期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 後)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原住民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需記載有原住民身分。

低收入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 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一、 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 定為低收入戶者。

二、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申請人需列冊於 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三、 臺北市當年度低收入戶卡影本(正、反面)。

四、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低收入戶,

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在未取 得該文件前,凡符合資格者,於報名時得以先 繳費方式,嗣後檢附證明文件(繳費單據、補助 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個人存 摺封面影本及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證明文 件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送技檢中心辦理退費。

中低收入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 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一、 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 認定為中低收入戶者。

二、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申請人需列冊 於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三、 臺北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卡影本(正、反面)。

四、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中低收入 戶,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在 未取得該文件前,凡符合資格者,於報名時得以 先繳費方式,嗣後檢附證明文件(繳費單據、補 助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個人 存摺封面影本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證 明文件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送技檢中心辦理 退費。

(5)

更生受保護 人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財 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 (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更生受保護人指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 假釋、保釋出獄者。

(三)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 一百四十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 之處分者。

(六)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 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長期失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 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 報名日前1個月內為有效期)。 四、 報名日起前1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投保年資及明細表)。 五、 無工作切結書。

一、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 計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 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資證明具有工 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三、 檢附有蓋核發機關章戳之個人勞工保險加退保 明細表正本或影本。

四、 申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輔以 資格認定之日起算,核計至少前 1 年未參加勞 工保險,即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 月以上。

五、 連續失業期間之計算:

(一)申請人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失業期間 以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 併計算。

(二)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 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惟失業期間停止計 算,俟其參加公法救助措施結束後,失業期間 始得再行與參加方案前之失業期間,併同計算 之。

(三)申請人曾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 訓練,尚無工作之事實,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

(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四)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 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經切 結表示無工作者,列計失業期間。

六、 申請人檢附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長期失業證明 者,尚須附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6)

料文件(含投保年資及明細表)。

七、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 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 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 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離職 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 件)

二度就業婦女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

三、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 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 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 育等)。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 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 報名日前1個月內為有效期)。 五、 報名日起前1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投保年資及明細表)。 六、 無工作切結書(請註明退出勞動市

場之具體事由)。

一、 二度就業婦女:係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二年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二、 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起算方式:自最近一次勞工 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險投保 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 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三、 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最後任職事業 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四、 如所附勞保個人資料,為下列情形之一者,認 定仍為失業期間:

(一)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天。

(二) 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元就業開發 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 等),而依法加保,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 且已退保者。

(三)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 練,尚無工作之事實,投保「訓字保」者,爰 以列計為失業期間(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在所不問)。

(四)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 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經切 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

切結書

),列計失 業期間

五、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 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工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

離職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 文件)

(7)

家庭暴力被害 人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 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 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戶口名簿影本。

三、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 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 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三) 判決書影本。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 未就業少年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 助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 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 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 及戶口名簿影本。

三、 未就學未就業切結書。

(十) 因報檢資格不同,可補助項目分別如下:

1. 未有補助紀錄者(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報檢測試項目 可補助費用項目

申請學、術科測試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申請免試術科 學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申請免試學科 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申請免試學科者: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 規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提出免試學科證明文件者。

2. 曾有補助紀錄者:僅就未補助項目予以補助,不得重複(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 為限)

已補助費用項目 可補助費用項目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不得再申請補助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僅得補助證照費

學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術科測試費、證照費

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學科測試費、證照費

(8)

3. 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職類 代碼 5 碼相同者)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 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包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4 項 目)。

(十一) 共同性說明事項

1. 上開所列失業者,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軍人退休 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不適用本補助規定。

2.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有關年齡條件之認定:

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係以出生年月日至應檢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歲數計算為準。

3. 應屆畢業生(國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學)無法提出在學證明文件者(學生證),得檢附畢業 證書影本、原學校或已確定將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4. 檢具以自然人憑證列印之個人證明文件(如:勞保明細表等資料),須符合本特定對象參加 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之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規定,並逐頁簽名或蓋章。

5. 特定對象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資格而有疑義者,得於收到退件通知日起 30 日內檢具事實及 理由,向技檢中心申請複審(地址: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十二) 填寫「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常見缺失如次:

1. 報名參加檢定日期職類級別欄:日期、職類(代號)及級別未填入或填寫錯誤。

2. 身分別欄:勾選身分與所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不吻合或勾選 2 種以上身分不符規定。

3. 申請補助項目欄:各費用未正確填寫或合計金額數目加總錯誤,金額塗改未簽名或加蓋私 章。

4. 身分證明文件:未附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5. 資格證明文件:檢送非本補助要點之特定對象證明文件。

6.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欄:未以正楷填寫。

7. 以自然人憑證列印之勞保明細資料不完整或設定起訖日期。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 人).

3.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失業者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參訓日需於鑑定日期有限期限內) 4.原住民 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影本。. 三、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取得中華民國之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後,須加入在中華民國法律 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2.2 初試時請應准考證及國民身份證或駕駛執照(或有照片之 IC 全民健康保險卡),於應 試當日置於桌面左上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身份之用;考試時不可攜帶任何書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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