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
「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六期)」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第十六期)內容 修正前(第十五期)內容 說明 二、預期目標:
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 院 主 計 總 處 預 期 正 數 情 形 下,110 年 12 月底本國銀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總 餘 額 較 109 年 12 月底增加新臺幣 (以下同) 3 千億元。
二、預期目標:
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 院 主 計 總 處 預 期 正 數 情 形 下,109 年 12 月底本國銀行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總 餘 額 較 108 年 12 月底增加新臺幣 (以下同)3 千億元。
修正為第十六期方案期 間。
四、實施期間: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四、實施期間: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為第十六期方案期 間。
十二、績效考核:
本 方 案 實 施 期 間 屆 滿 後,110年12月底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之 比 率、對中小企業放款之調整 後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 不 超 過 2.5%或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小 企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率 (以下簡稱逾放比條件)、本 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不低於 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且 已設置中小企業融資諮詢窗 口之承辦銀行,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依下列標準,評 選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效優 良者:
(一)優等銀行及甲等銀行 1.評分標準=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餘額貢獻 成長度×80%+個別銀行 對中小企業放款戶數貢 獻成長度×20%
其中,
十二、績效考核:
本 方 案 實 施 期 間 屆 滿 後,109年12月底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之 比 率、對中小企業放款之調整 後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 不 超 過 2.5%或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小 企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率 (以下簡稱逾放比條件)、本 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不低於 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且 已設置中小企業融資諮詢窗 口之承辦銀行,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依下列標準,評 選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效優 良者:
(一)優等銀行及甲等銀行 1.評分標準=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餘額貢獻 成長度×80%+個別銀行 對中小企業放款戶數貢 獻成長度×20%
其中,
修正績效考核之期間。
第 2 頁 (1)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款 餘額 貢獻 成長 度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餘額之貢獻度×
80%)+(個別銀行對 中小 企業 放款 餘額 之 成長度×20%)
(2)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 款 戶 數 貢 獻 成 長 度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戶數之貢獻度×
80%)+(個別銀行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戶 數 之 成長度×20%)
◆放款餘額貢獻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大於上期 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 月底餘額平均數)/〔(全 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 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 數-上期各月底總餘額 平均數)/銀行家數〕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小於或等 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 月 底 餘 額 平 均 數 ) /
(1)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款餘額貢獻成長度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餘額之貢獻度×
80%)+(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之 成長度×20%)
(2)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款戶數貢獻成長度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戶數之貢獻度×
80%)+(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戶數之 成長度×20%)
◆放款餘額貢獻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大於上期 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 月底餘額平均數)/〔(全 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 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 數-上期各月底總餘額 平均數)/銀行家數〕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小於或等 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 月 底 餘 額 平 均 數 ) /
第 3 頁
〔
ni 1 (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 底餘額平均數)/n〕
其中 i 代表本期對中小 企業放款各月底餘額平 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放款餘額成長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大於上期 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率 /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款總餘額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 餘 額 平 均 數 × 100% 〕 /
〔(全體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 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上期各 月 底 總 餘 額 平 均 數 × 100%〕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小於或等 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率 /成長率為正數之銀行 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
〔
ni 1 (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 底餘額平均數)/n〕
其中 i 代表本期對中小 企業放款各月底餘額平 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放款餘額成長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大於上期 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率 /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款總餘額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 餘 額 平 均 數 × 100% 〕 /
〔(全體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 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上期各 月 底 總 餘 額 平 均 數 × 100%〕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小於或等 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率 /成長率為正數之銀行 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
第 4 頁 成長率=〔(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 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 各 月 底 餘 額 平 均 數 × 100%〕/[
n
j 1 (個別銀
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 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 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
×100%]
其中 j 代表本期對中小 企業放款各月底餘額平 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放款戶數貢獻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大於上期 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戶數平均數-上期各 月底戶數平均數)/〔(全 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 本期各月底總戶數平均 數-上期各月底總戶數 平均數)/銀行家數〕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小於或等 於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 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戶數平均數-上期各 月 底 戶 數 平 均 數 ) /
成長率=〔(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 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 各 月 底 餘 額 平 均 數 × 100%〕/[
n
j 1 (個別銀
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 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 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
×100%]
其中 j 代表本期對中小 企業放款各月底餘額平 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放款戶數貢獻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大於上期 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戶數平均數-上期各 月底戶數平均數)/〔(全 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 本期各月底總戶數平均 數-上期各月底總戶數 平均數)/銀行家數〕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小於或等 於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 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戶數平均數-上期各 月 底 戶 數 平 均 數 ) /
第 5 頁
〔
ni 1 (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戶數平均數-上期各月 底戶數平均數)/n〕
其中 i 代表本期對中小 企業放款各月底戶數平 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放款戶數成長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大於上期 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戶數成長率 /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款總戶數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本期各月底戶數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戶 數平均數)/上期各月底 戶 數 平 均 數 × 100% 〕 /
〔(全體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戶 數平均數-上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上期各 月 底 總 戶 數 平 均 數 × 100%〕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小於或等 於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 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戶數成長率 /成長率為正數之銀行 對中小企業放款總戶數
〔
ni 1 (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戶數平均數-上期各月 底戶數平均數)/n〕
其中 i 代表本期對中小 企業放款各月底戶數平 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放款戶數成長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大於上期 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戶數成長率 /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款總戶數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本期各月底戶數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戶 數平均數)/上期各月底 戶 數 平 均 數 × 100% 〕 /
〔(全體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戶 數平均數-上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上期各 月 底 總 戶 數 平 均 數 × 100%〕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 總戶數平均數小於或等 於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 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戶數成長率 /成長率為正數之銀行 對中小企業放款總戶數
第 6 頁 成長率=〔(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戶數平均數-上期各 月底戶數平均數)/上期 各 月 底 戶 數 平 均 數 × 100%〕/[
n
j 1 (個別銀
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 各月底戶數平均數-上 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
×100%]
其中 j 代表本期對中小 企業放款各月底戶數平 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註 : 本 期 係 110.1.1~110.12.31;
上 期 係 109.1.1~109.12.31。
2.分組考核:
(1)依各銀行「上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大小排序,分 3 組考核:
◆排序前三分之一之銀行列 為「A組」,位於中間三分 之一銀行列為「B組」,其 餘銀行列為「C組」;各組 銀行家數計算方式:
情況一:全體銀行總家數 為 3 的倍數,則 3 組均分,
例如銀行總家數為 39 家,
則 A、B、C 組分別各 13 家 銀行。
情況二:全體銀行總家數 非 3 的倍數,則餘數依序 加進 C 組、B 組,例如:
成長率=〔(個別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 底戶數平均數-上期各 月底戶數平均數)/上期 各 月 底 戶 數 平 均 數 × 100%〕/[
n
j 1 (個別銀
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 各月底戶數平均數-上 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
×100%]
其中 j 代表本期對中小 企業放款各月底戶數平 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註 : 本 期 係 109.1.1~109.12.31;
上 期 係 108.1.1~108.12.31。
2.分組考核:
(1)依各銀行「上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大小排序,分 3 組考核:
◆排序前三分之一之銀行列 為「A組」,位於中間三分 之一銀行列為「B組」,其 餘銀行列為「C組」;各組 銀行家數計算方式:
情況一:全體銀行總家數 為 3 的倍數,則 3 組均分,
例 如 銀 行 總 家 數 為 39 家,則 A、B、C 組分別各 13 家銀行。
情況二:全體銀行總家數 非 3 的倍數,則餘數依序 加進 C 組、B 組,例如:
第 7 頁 I 總家數 37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2 家、C 組 13 家。
II 總家數 38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3 家、C 組 13 家。
◆A 組、B 組及 C 組評分標準 之計算,係以各該分組之 全體銀行為基礎。
(2)A 組、B 組及 C 組依績效 評分排序取優等與甲等 銀行:
◆優等銀行共計 4 名:
A 組:績效第 1 名至第 3 名者。
B 組:績效第 1 名者。
◆甲等銀行共計 6 名:
A 組:績效第 4 名至第 6 名者。
B 組:績效第 2 名至第 3 名者。
C 組:績效第 1 名者。
(二)均衡區域發展特別獎銀 行
1.區域定義:
中部地區:包括苗栗縣、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雲林縣。
南部地區:包括嘉義市、
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澎湖縣。
花東離島地區:包括花蓮 縣、台東縣、金門縣、連 江縣。
2.評分標準=(貢獻度×80%)
+(成長度×20%)
(1) 各 地 區 評 分 標 準 之 計 算,係以全體銀行(不分 組)於中部地區、南部地
I 總家數 37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2 家、C 組 13 家。
II 總家數 38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3 家、C 組 13 家。
◆A 組、B 組及 C 組評分標準 之計算,係以各該分組之 全體銀行為基礎。
(2)A 組、B 組及 C 組依績效 評分排序取優等與甲等 銀行:
◆優等銀行共計 4 名:
A 組:績效第 1 名至第 3 名者。
B 組:績效第 1 名者。
◆甲等銀行共計 6 名:
A 組:績效第 4 名至第 6 名 者。
B 組:績效第 2 名至第 3 名 者。
C 組:績效第 1 名者。
(二)均衡區域發展特別獎銀 行
1.區域定義:
中部地區:包括苗栗縣、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雲林縣。
南部地區:包括嘉義市、
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澎湖縣。
花東離島地區:包括花蓮 縣、台東縣、金門縣、連 江縣。
2.評分標準=(貢獻度×80%)
+(成長度×20%)
(1) 各 地 區 評 分 標 準 之 計
第 8 頁 區、花東離島地區之中小
企業放款餘額為基礎,比 照優等及甲等銀行有關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 款餘額貢獻成長度評分 公式計算。
(2)個別銀行上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為 0 時,則該銀 行評分標準以「貢獻度×
100%」計算。
3.獎勵名額:分別依中部地 區、南部地區、花東離島 地 區 評 分 後 之 績 效 排 序,各取績效為第 1 名 者,共計 3 名。
(三)電子商務產業融資特別 獎銀行
1.「電子商務產業」定義:
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 標準分類之「4871 電子購 物及 郵購 業」 及「 6311 入口網站經營業」為範 疇。
2. 評 分 標 準 = ( 貢 獻 度 × 100%)
以全體銀行(不分組)對 電子商務產業之中小企 業放款餘額為基礎,比照 優等及甲等銀行有關個 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 餘額貢獻成長度評分公 式計算。
3.獎勵名額:取績效第 1 名 者,共計 1 名。
(四)小型及新創企業融資特 別獎銀行
1. 「小型及新創企業」定
算,係以全體銀行(不分 組)於中部地區、南部地 區、花東離島地區之中小 企業放款餘額為基礎,比 照優等及甲等銀行有關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 款餘額貢獻成長度評分 公式計算。
(2)個別銀行上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為 0 時,則該銀 行評分標準以「貢獻度×
100%」計算。
3.獎勵名額:分別依中部地 區、南部地區、花東離島 地 區 評 分 後 之 績 效 排 序,各取績效為第 1 名 者,共計 3 名。
(三)電子商務產業融資特別 獎銀行
1.「電子商務產業」定義:
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 標準分類之「4871 電子 購物及郵購業」及「6311 入口網站經營業」為範 疇。
2. 評 分 標 準 = ( 貢 獻 度 × 100%)
以全體銀行(不分組)對 電子商務產業之中小企 業放款餘額為基礎,比照 優等及甲等銀行有關個 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 餘額貢獻成長度評分公 式計算。
3.獎勵名額:取績效第 1 名 者,共計 1 名。
(四)小型及新創企業融資特
第 9 頁 義:係指中小企業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
(1)企業設立未滿 5 年。
(2)僱用員工人數 20 人以 下。
(3)資本額新臺幣 500 萬元 以下。
(4)年營收新臺幣 1,000 萬 元以下。
2.評分標準=個別銀行對 小型及新創企業放款餘 額貢獻成長度×50%+個 別銀行對小型及新創企 業放款戶數貢獻成長度×
50%。
以全體銀行(不分組)對 小型及新創企業放款餘 額及戶數為基礎,比照優 等及甲等銀行有關放款 餘額/戶數貢獻度及成長 度評分公式計算。
3.個別銀行上期各月底餘 額或戶數平均數為 0 時,
則該銀行評分標準以放 款餘額或戶數「貢獻度×
100%」計算。
4.獎勵名額:取績效第 1 名 者,共計 1 名。
(五)銀行設置中小企業融資 諮詢窗口之分行數,以 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作為 區分標準:
1.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2,000 億元以上之銀行,選擇 至少 30 家以上分行。
2.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800 億 元以上且低於 2,000 億元
別獎銀行
1. 「小型及新創企業」定 義:係指中小企業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
(1)企業設立未滿 5 年。
(2)僱用員工人數 20 人以 下。
(3)資本額新臺幣 500 萬 元以下。
(4)年營收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
2.評分標準=個別銀行對 小型及新創企業放款餘 額貢獻成長度×50%+個 別銀行對小型及新創企 業放款戶數貢獻成長度×
50%。
以全體銀行(不分組)對 小型及新創企業放款餘 額及戶數為基礎,比照優 等及甲等銀行有關放款 餘額/戶數貢獻度及成長 度評分公式計算。
3.個別銀行上期各月底餘 額 或 戶 數 平 均 數 為 0 時,則該銀行評分標準以 放款餘額或戶數「貢獻度
×100%」計算。
4.獎勵名額:取績效第 1 名 者,共計 1 名。
(五)銀行設置中小企業融資 諮詢窗口之分行數,以 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作為 區分標準:
1.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2,000 億元以上之銀行,選擇 至少 30 家以上分行。
第 10 頁 之銀行,選擇至少 10 家
以上分行。
3.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300 億 元以上且低於 800 億元之 銀行,選擇至少 5 家以上 分行。
4.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低於 300 億元之銀行,選擇至 少 3 家以上分行。
(六)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 款之調整後逾期放款比 率=(對中小企業放款之 逾期放款金額-該逾期 放款已向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申請理賠尚未 核准金額)÷中小企業放 款餘額。
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 率=全體本國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之逾期放款 總額÷全體本國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
2.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800 億元以上且低於 2,000 億元之銀行,選擇至少 10 家以上分行。
3.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300 億元以上且低於 800 億 元之銀行,選擇至少 5 家 以上分行。
4.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低於 300 億元之銀行,選擇至 少 3 家以上分行。
(六)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 款之調整後逾期放款比 率=(對中小企業放款之 逾期放款金額-該逾期 放款已向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申請理賠尚未 核准金額)÷中小企業放 款餘額。
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小企 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 率=全體本國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之逾期放款 總額÷全體本國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
第 11 頁
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六期)
一、目的: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中小企 業取得營運資金。
二、預期目標: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 下,110 年 12 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較 109 年 12 月底增加新臺幣(以下同)3 千億元。
三、承辦銀行:各本國銀行。
四、實施期間: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五、放款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認定視同中小企業,
並經該基金保證。
(三)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5 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並經財 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六、放款定義:國內總行及分行之短、中、長期放款與透支、貼 現、進出口押匯、有追索權且預支價金之應收帳款承購及催 收款。
七、資金來源:由承辦銀行以自有資金(含中央銀行轉融通資金)
辦理。
八、放款用途:
(一)短期或中期營運週轉。
(二)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含資本化之 修繕費用)等資本性支出。
九、每一案件之放款利率、額度、期限及償還方式:由各承辦銀
行依個案決定。
第 12 頁
十、擔保條件:依各承辦銀行之作業規定辦理,並得依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本方案有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十一、本方案實施期間內,各承辦銀行得適用下列措施:
(一) 「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除得以國家發展委員會 中長期資金辦理外,銀行以自有資金用相同利率辦理,
亦可適用。
(二)簡易型分行得辦理中小企業放款,並得應該項業務需 要,將營業員工人數由 8 人增加至 10 人。
十二、績效考核:
本方案實施期間屆滿後,110年12月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資產之比率 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 辦法第5條規定之比率 、對中小企業放款之調整後逾期放 款比率,不超過2.5%或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平均 逾期放款比率(以下簡稱逾放比條件)、本期各月底餘額平 均數不低於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且已設置中小企業融 資諮詢窗口之承辦銀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下列標 準,評選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效優良者:
(一)優等銀行及甲等銀行
1.評分標準=(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貢獻成長度
×80%)+(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戶數貢獻成長度×
20%)
其中,
(1)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貢獻成長度=(個別銀 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之貢獻度×80%)+(個別銀行 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之成長度×20%)
(2)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戶數貢獻成長度=(個別銀
第 13 頁
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戶數之貢獻度×80%)+(個別銀行 對中小企業放款戶數之成長度×20%)
◆ 放款餘額貢獻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 平均數大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 (全體 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銀行家 數〕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 平均數小於或等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 n i 1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n〕
其中 i 代表本期對中小企業放款各月底 餘額平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 放款餘額成長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 平均數大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率/全 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
各月底餘額平均數×100%〕/〔(全體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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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 總餘額平均數×100%〕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 平均數小於或等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率/成
長率為正數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 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 各月底餘額平均數×100%〕/[
n
j 1 (個別
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平均 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
n
j 1 上期各
月底餘額平均數×100%]
其中 j 代表本期對中小企業放款各月底 餘額平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放款戶數貢獻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戶數 平均數大於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戶數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全體 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戶數平 均數-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銀行家 數〕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戶數
平均數小於或等於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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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度=(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戶數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 ni 1(個 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戶數平 均數-上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n〕
其中 i 代表本期對中小企業放款各月底 戶數平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放款戶數成長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戶數 平均數大於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戶數成長率/全體 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戶數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戶 數平均數-上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上期 各月底戶數平均數×100%〕/〔(全體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上期各月底總 戶數平均數×100%〕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戶數 平均數小於或等於上期各月底總戶數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戶數成長率/成長
率為正數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戶數成 長率
=〔(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戶
數平均數-上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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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月底戶數平均數×100%〕/[ j 1 (個別銀行 對中小企業放款本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戶數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戶數 平均數×100%]
其中 j 代表本期對中小企業放款各月底 戶數平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註:本期係 110.1.1~110.12.31;
上期係 109.1.1~109.12.31。
2.分組考核:
(1)依各銀行「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大小排序,分 3 組考核:
◆ 排序前三分之一之銀行列為「A組」,位於中間三分 之一銀行列為「B組」 ,其餘銀行列為「C組」 ;各組 銀行家數計算方式:
情況一:全體銀行總家數為 3 的倍數,則 3 組均分,
例如銀行總家數為 39 家,則 A、B、C 組分別 各 13 家銀行。
情況二:全體銀行總家數非 3 的倍數,則餘數依序加進 C 組、B 組,例如:
I 總家數 37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2 家、
C 組 13 家。
II 總家數 38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3 家、
C 組 13 家。
◆ A 組、B 組及 C 組評分標準之計算,係以各該分組之 全體銀行為基礎。
(2)A 組、B 組及 C 組依績效評分排序取優等與甲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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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銀行共計 4 名:
A 組:績效第 1 名至第 3 名者。
B 組:績效第 1 名者。
◆ 甲等銀行共計 6 名:
A 組:績效第 4 名至第 6 名者。
B 組:績效第 2 名至第 3 名者。
C 組:績效第 1 名者。
(二)均 衡 區 域 發 展 特 別 獎 銀 行 1.區域定義:
中部地區:包括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 縣。
南部地區:包括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 縣、澎湖縣。
花東離島地區:包括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2.評分標準=(貢獻度×80%)+(成長度×20%)
(1)各地區評分標準之計算,係以全體銀行(不分組)於中 部地區、南部地區、花東離島地區之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為基礎,比照優等及甲等銀行有關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款餘額貢獻成長度評分公式計算。
(2) 個別銀行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為 0 時,則該銀行評分 標準以「貢獻度×100%」計算。
3.獎勵名額:分別依中部地區、南部地區、花東離島地區評 分後之績效排序,各取績效為第 1 名者,共計 3 名。
(三)電子商務產業融資特 別 獎 銀 行
1.「電子商務產業」定義: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
類之「4871 電子購物及郵購業」及「6311 入口網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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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為範疇。
2.評分標準=(貢獻度×100%)
以全體銀行(不分組)對電子商務產業之中小企業放款餘 額為基礎,比照優等及甲等銀行有關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 放款餘額貢獻成長度評分公式之貢獻度計算。
3.獎勵名額:取績效第 1 名者,共計 1 名。
(四)小型及新創企業融資特別獎銀行
1. 「小型及新創企業」定義:係指中小企業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1)企業設立未滿 5 年。
(2)僱用員工人數 20 人以下。
(3)資本額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
(4)年營收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
2.評分標準=個別銀行對小型及新創企業放款餘額貢獻成長 度×50%+個別銀行對小型及新創企業放款戶數貢獻成長度
×50%。
以全體銀行(不分組)對小型及新創企業放款餘額及戶數 為基礎,比照優等及甲等銀行有關放款餘額/戶數貢獻度及 成長度評分公式計算。
3.個別銀行上期各月底餘額或戶數平均數為 0 時,則該銀行
評分標準以放款餘額或戶數「貢獻度×1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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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獎勵名額:取績效第 1 名者,共計 1 名。
(五)銀行設置中小企業融資諮詢窗口之分行數,以中小企業放 款餘額作為區分標準:
1.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2,000 億元以上之銀行,選擇至少 30 家以上分行。
2.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800 億元以上且低於 2,000 億元之銀 行,選擇至少 10 家以上分行。
3.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300 億元以上且低於 800 億元之銀行,
選擇至少 5 家以上分行。
4.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低於 300 億元之銀行,選擇至少 3 家以 上分行。
(六)個別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之調整後逾期放款比率=(對中小 企業放款之逾期放款金額-該逾期放款已向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申請理賠尚未核准金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
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全體本 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之逾期放款總額÷全體本國銀行對 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
十三、獎勵措施:
(一)經評選為甲等銀行者,得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通 知日起一年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得將 1 家簡易型分行申請變更為一般分行,變更後不得 設置於臺北市、新北市或高雄市;或得將 1 家分支機構 跨縣市遷入臺北市、新北市或高雄市,並自申請書件送 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2.申請遷移國內分支機構,除遷入臺北市、新北市或高雄
市外,不受跨縣市之限制,並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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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3.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自申請書件 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 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5.與行動支付機構合作發行信用卡者,於安控機制經銀行 內部相關單位確認妥適,且將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後之 次日起,可先行開辦,並於開辦後 1 個月內再報主管機 關備查。
(二)經評選為優等銀行者,得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通 知日起一年內,適用前項第 2 款至第 5 款及下列獎勵措 施:
1.A 組:績效第 1 名至第 3 名之銀行,分別得將 3 家、2 家及 1 家簡易型分行申請變更為一般分行,並得 將 3 家、2 家及 1 家分支機構跨縣市遷入臺北市、
新北市或高雄市,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 日起自動核准。
B 組:適用 A 組第 3 名銀行之獎勵措施。
2.依銀行法第 74 條申請投資「金融相關事業」 ,其符合銀 行法限額規定、第 74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及扣除轉投資 金額(含本次)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者,自 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3.依銀行法第 74 條申請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 ,其符合
銀行法限額規定及扣除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之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
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者,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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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起自動核准。
4.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時,主管機關將依據「金融機構 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於相關評比項下,予 以加分。
5.申請設立國外及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者,
優先核准。
6.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三)經評選為均衡區域發展特別獎銀行,得自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甲等銀行各項獎勵措 施,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得獎銀行名單予中央 銀行,由中央銀行給予適當之獎勵。
(四) 同一家銀行經評選為 2 區域以上之均衡區域發展特別 獎銀行,適用一次甲等銀行之獎勵措施。
(五)經評選為電子商務產業融資特別獎銀行,得自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甲等銀行各項獎 勵措施。
(六)經評選為小型及新創企業融資特別獎銀行,得自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甲等銀行各項 獎勵措施。
(七)經評選為績效優良之銀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 揚,並登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各績優銀行對有功人員予以敘 獎。
十四、其他:
(一)依巴塞爾資本協定,銀行對同一中小企業授信金額
4,000 萬元以下者,適用 75%之較低風險權數;移送財
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所保證債權適用 20%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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