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新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公 告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3

Share "新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公 告"

Copied!
5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新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公 告

新北府教國字第 1100428841 號函公告

※本公告所含附件內容如下: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2.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3.新北市政府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作業流程圖及流程說明。

4.新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書。

5.新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申請書。

6.新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申請書。

7.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計畫書。

8.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計畫書。

9.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計畫書。

10.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團體/機構)實驗教育學生名冊。

11.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設籍學校與家長教育責任一覽表。

12.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案審議原則。

13.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訪視計畫。

14.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期中加入(團體/機構)申請書。

15.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願終止辦理申請書。

16.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年度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或成

果報告書)(參考範例)。

(2)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6 條規 定略以:「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 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 110 學年度本市送件期間為:

甲、 第一次(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110 年 4 月 1 日(星期四)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

乙、 第二次(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110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五)至 110 年 10 月 31 日(星期日)。

※ 有意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者,請於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暨線上申請 系統註冊帳號及線上申請(網址:https://nee.ntpc.edu.tw/),並於線上 填妥後,列印申請表及家長聲明書 1 式 1 份送至設籍學校,由設籍學校 檢核資料齊全後核章,掃描成電子檔上傳至線上申請系統。

※ 有意申請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請於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暨線上申 請系統註冊帳號及線上申請。

※ 請務必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表填寫、各項資料電子檔上傳,前述

各項要件如有缺漏視同申請未完成,不進行實質審議程序。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21號令修正公布

第 1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 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

,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 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 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 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 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 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第 5 條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 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 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 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4)

第 6 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 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 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 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 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 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 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 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 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

其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之學生名冊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第 7 條

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

(5)

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機構實驗教育除應符合室內場地使用面 積規定外,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機 構實驗教育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二、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符合本款規定 有困難或因教學型態有實際需求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其許可使用類組,由中央主管機關 另行公告之。

四、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依法申請使用公立學校之閒置空 間,或經學校財團法人依法同意租、借私立學校之空餘空間;並不受前項 第三款建築物使用組別之限制。

各該主管機關為鼓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 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 使用或租用。

第 8 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 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 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 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 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三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 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 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第 9 條

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 列事項:

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先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載明於 招生簡章中。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之。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 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6)

四、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機 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對於前項第三款轉入之學生,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 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 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得依 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 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 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 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續聘以二次為限;每次聘任之委員中續聘之委員不 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 至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

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 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屬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屬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 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第 12 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

(7)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 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 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第 13 條

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籌設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內,作成許 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第 14 條

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 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並由該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教學場地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但使 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

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變更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二項立案許可之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 起算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申請人檢具之資料不合規定之程式 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 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第 15 條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 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 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

(8)

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 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 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 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 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其依規 定應收費者,學校得減免之。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 代辦費。

第 16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 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 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 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 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 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 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 17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 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 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 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 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第 18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 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 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 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 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

(9)

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 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

第 20 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 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 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 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 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學習狀況報 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核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 學生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 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 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及團體實驗教育之訪視;於訪視前,應 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必要時,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 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進行成果發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請審議會指定委員攜帶證明文 件,赴實驗教育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並得要求該機構之代表人或承辦人 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或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前二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令辦 理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 理實驗教育之許可;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對機構 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 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續辦。但有情況急迫之特殊情形者,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得 於評鑑通過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評鑑 結果作成期限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準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

(10)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實驗教育機構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第 23 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 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 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 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 力與性侵害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並邀集團體、機構實驗 教育者,定期參與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參與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 通報義務者,該團體、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程序之規定協助辦理通報:

一、有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 之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

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性侵害 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性別平 等教育法規定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之人 口販運。

三、有社會救助法規定之社會救助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 定之發展遲緩、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有未獲適 當照顧之虞,或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為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 一。

五、其他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協助通報宣導及提 供教育訓練,加強落實協助通報制度。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協助通報事項訂定保護措施,並針對未盡協 助通報案件之調查,加強處理。

協助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聯繫 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 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第 27 條

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 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11)

第 2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 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

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實驗教育團體代表、家長、教師、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第 29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 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第 30 條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 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 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 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

符合前項情形之一者,其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教育。

第 31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2)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新北市政府 107 年 8 月 21 日新北府教國字第 1071517776 號令

一、本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 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本市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實驗教育 相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為當然 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總額三分之ㄧ:

(一)本局代表二人。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三人。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二人。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三人。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其續聘以二次為限。每次聘任之委員中續聘之委員不得超 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委員於聘期出缺,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 屆滿之日止。

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 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三、本局受理申請實驗教育期間如下:

(一)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四、本局應於受理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得委由本市相關學校就申請案件進行書面

審查,並由該校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開相關會議,其作業流程如下:

(13)

(一)審查申請書表內容及附件。

(二)申請書表內容及附件有得補正事項時,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天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承辦學校完成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後,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前 彙整申請案件資料,報請本會進行審議。

五、經本會核准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團體實驗教育之實驗教育團體,得於 每學期開學二星期內,在轉入、轉出學生數各不超過原核准名單人數之三分之一,

且學生總人數不超過三十人的前提下,以調整團體實驗教育成員之方式,提交學生 名冊至學生所設學籍學校(以下簡稱設籍學校),由設籍學校報本局備查。

經本會核准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實驗教育之非營利法人設 立之機構(以下簡稱非營利機構),於每學期開學前二星期內,應提報學生名冊至設 籍學校,由設籍學校報本局備查。

學期中學生因轉出、轉入或停止實驗教育,實驗教育團體或非營利機構應將異 動名冊提交至設籍學校,由設籍學校報本局備查。

六、設籍學校應視實驗教育學生及家長之實際需要,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學校親職教育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

(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 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五)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

(六)依規定收取平安保險費及依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代收或代辦費。

(七)學生得向學校申請使用與實驗教育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之申請程 序及使用,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其依規定應收費者,學校得減免之。

(八)提供家長相關升學輔導資訊。

七、辦理實驗教育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訂期限內,將報告書報本局備查或核定。

八、本局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實驗教育個人、團體及機構之訪視,訪視項目如下:

(一)教學場地。

(二)課程教學。

(14)

(三)學習評量。

(四)學生學習表現。

(五)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之場地、行政組織、財務規劃及收(退)費情形。

(六)其他相關事項。

九、本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15)

新北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 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階

段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說 明 作業期限/權 責機關 公

告 申 請 階 段

1.1 公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每年 2 月底 前,將申請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pc.edu.tw/)。

每年 2 月底前 /教育局

1.2 辦理知能研習 辦理申請者申請說明會(至少半 日),邀請已申請通過者分享注意事 項及計畫撰寫重點,和委員意見交 換。

每年 10 月底 前/教育局

2.線上申請 壹、申請資格:

申請人於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或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依不同辦 理方式線上填具申請書後,向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貳、申請辦理方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 代理人,填具「新北市○○學 年度○○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 實驗教育申請書」及「新北市

○○學年度○○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計畫書(個人)」,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 代理人,共同獲推派一人為代 表,填具「新北市○○學年度

○○階段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 教育申請書」及「新北市○○

學年度○○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計畫書(團體)」,向團 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每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或 10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申請人

(16)

作業階

段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說 明 作業期限/權 責機關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

之代表人,填具「新北市○○

學年度○○階段非學校型態機 構實驗教育申請書」及「新北 市○○學年度○○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書(機

構)」,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

審 議 階 段

3.1 線上審查 承辦學校審查申請人提供之申請書 表是否有需補正事項。

15 天/承辦學 校

3.2 通知補正 經審查申請人提供之申請書表有需 補正者,一次告知應請補正事項並 請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

3.3 不予受理 對於經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事 宜,屆期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4.報請審議 承辦學校彙整通過線上審查之申請 書表,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成 之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 會審議。

10 天/承辦學 校、教育局、

新北市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 審議會、設籍 學校代表、學 生之法定代理 人

5.召開初審會議及審 議會

壹、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成新北市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並召開初審會議(與審議委員溝 通並建立一致性審議標準)及審 議會。

貳、審議會開會前,先行提供審查 意見予申請人。審議會開會時,

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 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

得邀請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 定代理人列席。

6.1 審議 壹、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 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30 天/教育局

(17)

作業階

段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說 明 作業期限/權 責機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

性。

三、預期成效。

貳、若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 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 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負責人、主持人與參 與實驗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 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 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安排時間之適當性。

参、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依申請方 式不同可分為 2 類:

一、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由本府 許可辦理。

二、機構實驗教育,由本府許可籌 設。機構實驗教育許可籌設期 間,以 1 年為限;期間屆滿 1 個月前,得申請延長 1 年,並 以 1 次為限。

6.2 複審 經審議結果為複審,於書面通知單 敘明計畫修正意見,並請申請人檢 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再送本府 教育局審查。

6.3 不予許可 經複審後,審議結果仍為不通過 者,不予許可。

7.辦理學籍 新北市教育局於申請案經審議通過 後,通知設籍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 宜。

20 天/教育局

評 鑑 階 段

8.成果報告 申請人應將報告書報新北市教育局 備查,因申請方式不同可分 3 類:

壹、個人實驗教育:應於每 1 學年度 結束後,2 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

每年 9 月底前

或每年 8 月底

前/申請人

(18)

作業階

段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說 明 作業期限/權 責機關 狀況報告書。

貳、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

一、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學計 畫,每 1 學年度結束後,應提 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 計畫結束後,2 個月內,提出 成果報告書。

二、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提 出年度報告書之同時,提出該 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

9.訪視評鑑 壹、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每學年組成訪 視小組辦理訪視,必要時,並得 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

機構進行成果發表。

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訪視前,應 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 訪視結果。

参、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機構實驗 教育計畫期滿 3 個月前,應辦 理成效評鑑。

採定期或不定 期訪視/教育 局

10.1 訪視結果 訪視結果不佳者,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應予以輔導;訪視結果優良者,

得予獎勵。

10.2 限期改善 違反實驗教育者,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書面通知違反實驗教育計畫之申 請人應限期改善事項,申請人透過 修正原實驗教育計畫或由審議會提 列複訪對象,改善情形審議結果提 交審議委員會通過。

10.3 計畫終止 審議改善結果未通過者,下一學年

需提交實驗教育計畫,並出席下一

學年度之審議委員會。

(19)

作業階

段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說 明 作業期限/權 責機關 11.計畫續辦 申請人可憑訪視結果優良或限期改

善後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原 計畫續辦。

每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12.結案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告一階

段。

每年 9 月底前

(20)

1.1 公告

1.2 知能研習

3.1 線上審查

4.報請審議

5.召開初審會議及審議會

7.辦理學籍

3.2 退請補正 3.3 不予受理 ˇ

6.1 審議 6.2 複審 6.3 不予許可

8.成果報告

9.訪視評鑑

10.1 訪視結果 10.2 限期改善 10.3 計畫終止

11.計畫續辦

12.結案

績優 通過

未通過 違反實驗教育計畫

通過 不通過

通過

未通過 通過

不通過 限期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 2.線上申請

新北市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 標準作業流程圖

作業

階段 作業程序 作業期限/

權責機關

公告 申請 階段

1.1 每年 2 月底前/

教育局

1.2 每年 10 月底前 /教育局。邀請已申 請通過者分享,和 委員意見交換。

2.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或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申 請人

審議 階段

3.1-3.3 15 天/承 辦學校

4.-5. 10 天/承辦 學校、教育局、新 北市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審議會、設 籍學校代表、學生 之代理人。初審會 議:與審議委員溝 通並建立一致性審 議標準。審議會開 會前,先行提供審 查意見予申請人。

6.1-6.3 30 天/教 育局

7. 20 天/教育局

評鑑 階段

8.每年 9 月底前或 每年 8 月底前/申請

9.-10.3 採定期或 不定期訪視/教育局

11.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申請人 12.每年 9 月底前/

教育局

(21)

新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就學

情形

□已入學(就讀學校: ;就讀年級: )

□未入學

擬申 請年

年級至 年級

家長 或監 護人

戶籍地址 聯絡

電話 (O) (H) 通訊地址 手機:

申請 實驗 教育 動機

申請 辦理 期程

自 學年度第 學期 至 學年度第 學期 (請設籍學校務必與家長確 認申辦期程)

申請 學生 父母 基本 資料

項目 父/母 母/父

姓名 出生 年 月 日 出生 年 月 日

聯絡

電話 (O) (H)

手機:

(O) (H)

手機:

學歷

現職

申請 應備 資料

一、申請期間:每年 4 月 30 日或 10 月 31 日前,備齊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於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暨線上 申請系統註冊帳號與申請(網址:https://nee.ntpc.edu.tw/),並下載申請書及家長聲明書由法定代理人簽名 後送至設籍學校,並經設籍學校檢核資料齊全核章後,上傳線上申請系統。

二、申請人應為學生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

三、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須含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實驗教育之名稱。 (二)實驗教育之目的、方式及對象(學生現況描述,含生活照)。

(三)實驗教育之期程與內容 [包括實驗教育期程、課程與教學(含學習領域、師資規劃、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方式)、學習日課程表、教學資源、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與設備項目等]。

(四)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五)預期成效。

設籍 學校 核章

承辦人: 輔導主任:

教務主任: 校長:

(請設籍學校檢核資料齊全後核章,並上傳至線上申請系統,完成申請。)

申請學生 法定代理人簽名

以下資料由受理申請機關填寫

實驗 教育 計畫 資料

項 目 是否載明及檢附資料 項 目 是否載明及檢附資料 一、申請人 □是 □否 附件( ) 六、預期成效 □是 □否 附件 ( ) 二、名稱 □是 □否 附件( ) 七、教學環境之照片 □是 □否 附件 ( ) 三、目的、方式及對象 □是 □否 附件( ) 八、家長同意書 □是 □否 附件 ( ) 四、實驗教育之期程與內容 □是 □否 附件( ) 九、協同教學契約書 □是 □否 附件 ( ) 五、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

相關資料(學經歷證明文件) □是 □否 附件( ) 十、學生戶口名簿影本或戶

籍謄本 □是 □否 附件 ( )

1.審議結果: □ 通過 □ 修正後通過 □ 修正後提複審 □ 未通過 2.實驗教育計畫需修正原因、修正事項或未通過原因:

日期: 年 月 日

(22)

新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實驗教育 名稱

實 驗 教 育

自 學年度第 學期

至 學年度第 學期 連 絡 電 話 (O) (H) 手機:

申請人 身 分 字 號

出生日期 學歷 經 歷

連絡地址 現 職

參加 實驗 教育 學生

學生總人數:共____人。

國民小學階段:共____人。

1 年級學生___人;2 年級學生___人;3 年級學生___人;4 年級學生___人;5 年級學生___人;6 年級學生___人。

國民中學階段:共____人。

1 年級學生___人;2 年級學生___人;3 年級學生___人。

一、 申請期間:每年 4 月 30 日或 10 月 31 日前備齊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於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暨線上申 請系統註冊帳號與申請(網址:https://nee.ntpc.edu.tw/)。

二、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須含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及其方式。

(二)實驗教育之內容(包括課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

(三)主持人、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四)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五)實驗教育之期程(以學年計)。 (六)學生名冊。 (七)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八)參與實驗教育聲明書。 (九)預期成效。

以下資料由受理申請機關填寫

實驗 教育 計畫 資料

項 目 是否載明及檢附資料 項 目 是否載明及檢附資料 一、申請人 □是 □否 附件 ( ) 七、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

員相關資料 □是 □否 附件 ( ) 二、名稱 □是 □否 附件 ( ) 八、教學資源 □是 □否 附件 ( ) 三、目的及方式 □是 □否 附件 ( ) 九、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是 □否 附件 ( ) 四、實驗教育對象 □是 □否 附件 ( ) 十、預期成效 □是 □否 附件 ( ) 五、實驗教育之期程 □是 □否 附件 ( ) 十一、法定代理人聲明書 □是 □否 附件 ( ) 六、實驗教育之內容 □是 □否 附件 ( ) 十二、教學場地合法使用證明

文件 □是 □否 附件 ( )

相關 規定 檢核

是否符合以下規定:

一、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是 □否

二、團體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教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

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 □是 □否

三、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至五樓層樓為原則。 □是 □否

四、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團體實驗教育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

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是 □否 五、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理

人。 □是 □否

(23)

新北市 11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實驗教育 名稱

實 驗 教 育

自 學年度第 學期

至 學年度第 學期 連 絡 電 話 (O) (H) 手機:

申請人 身 分 字 號

出生日期 學歷 經 歷

連絡地址 現 職

參加 實驗 教育 學生

學生總人數:共____人。

國民小學階段:共____人。

1 年級學生___人;2 年級學生___人;3 年級學生___人;4 年級學生___人;5 年級學生___人;6 年級學生__人。

國民中學階段:共____人。

1 年級學生___人;2 年級學生___人;3 年級學生___人。

申 請 應 備 資 料

一、申請期間:每年 4 月 30 日或 10 月 31 日前,備齊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於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暨線上申 請系統註冊帳號與申請(網址:https://nee.ntpc.edu.tw/)。

二、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須含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及其方式。

(二)實驗教育之內容(包括課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

(三)主持人、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四)實驗教育之期程(國小最長為 6 年,國中最長為 3 年)。

(五)預期成效。

(六)機構相關資料:

1.法人相關資料及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 2.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3.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4.實驗教育理念。

5.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6.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7.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

以下資料由受理申請機關填寫

實驗 教育 計畫 資料

項 目 是否載明及檢附資料 項 目 是否載明及檢附資料 一、申請人 □是 □否 附件( ) 七、實驗教育之期程 □是 □否 附件( ) 二、實驗教育對象 □是 □否 附件( ) 八、預期成效 □是 □否 附件( ) 三、名稱、目的及方式 □是 □否 附件( ) 九、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是 □否 附件( ) 四、實驗教育之內容 □是 □否 附件( ) 十、機構相關資料:

1.法人相關資料及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

2.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3.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4.實驗教育理念。

5.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6.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7.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

□是 □否 附件( )

□是 □否 附件( )

□是 □否 附件( )

□是 □否 附件( )

□是 □否 附件( )

□是 □否 附件( )

□是 □否 附件( ) 五、主持人及參與實

驗教育人員相關 資料

□是 □否 附件( )

六、教學資源 □是 □否 附件( )

其他 規定 檢核

是否符合以下規定:

一、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

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 □是 □否 二、學生學習活動教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

內走廊及樓梯。機構實驗教育除應符合室內場地使用面積規定外,學生學習活動室外 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機構實驗教育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 尺者,不在此限。

□是 □否

三、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至五樓層樓為原則。 □是 □否

四、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是 □否

五、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理

人。 □是 □否

備 註

(24)

□ 初次申請

□ 賡續申請:自____學年度起至今共計____學年度___學期

申請人姓名:

(一)地址:

(二)電話:

(三)E-mail:

實驗計畫名稱:

實驗教育對象:

姓名 性別 擬就讀學校及年級 目前就讀學校及年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110 學年度第○學期~○學年度第○學期

(民國 110 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申請日期:民國○年○月○日

新北市國民教育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書

【 110 學年度個人適用】

範例僅供參考

(25)

目 錄

壹、實驗教育目的及方式 P00

貳、學生現況描述(含生活照) P00

参、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規 劃、教材教法、學習評量方式)

P00

肆、學習日課程表 P00

伍、教學資源(含家長需求勾選表) P00

陸、預期成效 P00

柒、附件

一、家長聲明書 P00

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資料 P00

三、○○領域協同教學契約書 P00

四、教學環境之照片 P00

五、學生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P00

(26)

壹、實驗教育目的及方式

一、實驗教育目的:(為什麼想要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一)父母的想法

(二)孩子的意見

二、教育方式(請簡要說明採用的方式)

(27)

貳、學生現況描述

具體描述:

一、個性描述:

二、平時興趣:

三、健康狀況:

四、學習態度:

五、家庭成員:

六、人際互動:

七、特殊表現:

八、其他方面:

請黏貼孩子之生活照

(28)

参、課程內容

(含學習領域、師資規劃、教材教法、學習評量方式)

項目 學習領域

教材取材內容 或使用版本

師資規劃 教材教法 學習評量方式

(若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29)

肆、學習日課程表

星期 時間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備註

08:00-09:00

(30)

伍、教學資源

一、請從家庭、學校、社區、其他等各面向,包含軟體、硬體、人力資 源……等,逐項條列將運用之教學資源

面向 教學資源

家庭

1.

2.

3.

學校

1.

2.

3.

社區

1.

2.

3.

其他

1.

2.

3.

(倘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31)

二、家長需求勾選表

項目 需要學校協助事項

教學計畫 教材教法

□提供目前課程各領域目標、能力指標等參考資料、提供諮詢。

□提供學生版教科書。

家長成長

□提供親職成長課程邀請參與。

□提供書籍借閱。

□在不影響校務運作下,提供家長參與研習進修的機會。

教學資源

□在不影響學校多數學生的使用下,協助家長取得教學資源。

□提供學校社團資料,邀請學生參與社團活動。

□提供本市相關文教機構地址電話供參。

教學活動 □設籍班級教師主動提供班級活動資訊。

□倘需要回校上課之領域,協助安排相關事宜。

學習評量 □按期提供定期評量卷給家長。

□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

其他

□ 設籍班級導師確實通知學生施打疫苗。

(可自行填寫補充其他需學校協助事項)

法定代理人: (簽名)

設籍學校承辦人: (核章)

處室主任: (核章)

校 長: (核章)

(32)

陸、預期成效

(各領域之教學所期望達成之標準及成效)

面向 預期成效概述

領域 教學

個人 特色

其他

(倘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33)

柒、附件

附件一、家長聲明書

法定代理人 、 ,聲明本人子女申請辦理OOO學 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此致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4)

附件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資料

姓名 稱謂

學歷

經歷

現職 教學科 目

姓名 稱謂

學歷

經歷

現職 教學科 目

姓名 稱謂

學歷

經歷

現職 教學科 目

(倘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請附教學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序裝訂於後)

(35)

附件三、○○領域協同教學契約書

甲方(法定代理人) : 乙方(教師) :

雙方同意之教學事項如下:甲方接納乙方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協同教學,幫助 教導甲方之孩子 之課程學習;乙方願意提供與課程相關之教材、教案;

並善盡督導與評量之責,雙方確定之教學內容、時間、地點如下:

1. 教學內容:

2. 教學時間:

3. 教學地點:

甲方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簽章:

住址:

乙方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簽章:

住址:

附註:乙方教師學經歷簡介

教師姓名:

1.學歷:

2.經歷:

3.現職:

(36)

附件四、教學環境之照片 (至少 2 張)

附件五、學生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7)

□ 初次申請

□ 賡續申請:自____學年度起至今共計____學年度 ____學期 團體名稱:

(一)申請人:

(二)地址:

(三)電話:

(四)E-mail:

實驗計畫名稱:

實驗教育對象:

110 學年度將讀年級 人數

總計_______ 人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七年級 八年級 九年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110 學年度第○學期~○學年度第○學期

(民國 110 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欲設籍學校:

(□已事先與學校聯繫 □尚未與學校聯繫)

申請日期:○年○月○日

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書

【 110 學年度團體適用】

範例僅供參考

(38)

目 錄

壹、實驗教育目的及方式 P00

貳、學生名冊 P00

参、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規

劃、教材教法、學習評量方式) P00 肆、學習日課程表 P00 伍、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P00

陸、預期成效 P00

柒、附件

一、家長聲明書 P00

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資料 P00

三、○○領域協同教學契約書 P00

四、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及教學環境照片 P00 五、學生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P00

六、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P00

(39)

□ 初次申請

□ 賡續申請:自____學年度起至今共計____學年度 ____學期 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

(二)地址:

(三)電話:

(四)E-mail:

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實驗教育對象:

110 學年度將讀年級 人數

總計_______ 人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七年級 八年級 九年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110 學年度第○學期~○學年度第○學期

(民國 110 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申請日期:○年○月○日

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書

【 110 學年度機構適用】

範例僅供參考

(40)

目 錄

壹、實驗教育理念、目的及方式 P00

貳、學生名冊 P00

参、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規

劃、教材教法、學習評量方式) P00

肆、學習日課程表 P00

伍、教學資源及師資相關資料 P00

陸、預期成效 P00

柒、附件

一、家長聲明書 P00

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資料 P00

三、○○領域協同教學契約書 P00

四、機構位置略圖及教學環境照片 P00

五、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P00

六、學生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P00

七、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 P00

(41)

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團體/機構)實驗教育學生名冊

(若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序 號

學生姓

名 性別 身分證字 號

出生年月 日

戶籍地址 (應包含鄰

里)

原就讀學區 學校

申請 年級

法定 代理 人

聯絡 電話

備註

1 □賡續

□初次

(42)

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設籍學校與家長教育責任一覽表

項目 家長 學校

教學 計畫

1.參考現行教育內容、各教學領域目標及依 學生需求撰寫教學計畫,使計畫具多元 性、具體性、可行性。

2.凡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案,須檢 附申請書及計畫書送審。

3.審議會及集中訪視暨成果發表時,家長應 親自帶領孩子前來參加面談或發表。

提供國定課程綱要各領域目標、能力指標等 參考資料及諮詢。

教材 教法

1.隨時吸收新知、依學生個別差異給予適性 教學。

2.主動向學校老師提出協助需求。

提供參考資料及諮詢。

家長 成長

1.參加本府教育局辦理實驗教育研習。

2.參加學校辦理親職成長課程或運用學校及 社區圖書館。

1.邀請參與親職成長課程。

2.提供通訊資料或書籍借閱。

3.在不影響校務運作下,提供家長參與研習 進修機會。

教學 資源

1.運用社教機構或學校設施充實教學內涵。

2.教學場所應注意整潔、學生活動安全及照 明度合宜性,以建立優質的教學環境。

1.在不影響學校多數學生的使用下,協助取 得教學資源。

2.提供學校社團資料,邀請學生參與社團活 動。

3.提供本市相關文教機構地址電話供參。

教學 活動

1.依據計畫執行教學,並建立學生學習檔案 或簡要紀錄,作為調整教學之依據。

2.尋找支援教師協同教學,並將孩子的學習 狀況提供協同教學教師參考。

1.主動輔導、協助適性發展。(設籍班級教師 主動提供班級活動資訊)

2.提供諮詢;倘需要回校上課之領域,協助 安排相關事宜。

3.定期至教學現場訪視輔導。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學校是推動工藝體驗教育最重要的平台,在 12 年國教的學習階 段,校園是工藝 Maker 孵育的最佳場域,學校教師則扮演著工藝

學校是推動工藝體驗教育最重要的平台,在 12 年國教的學習階 段,校園是工藝 Maker 孵育的最佳場域,學校教師則扮演著工藝

聘期依據本校核定後實 驗教育計畫書(110學年 度所聘代理教師聘期為 完整一年期,自本學年 度起,至翌年7月31日

1922 年日本帝國在殖民地臺灣設立第 一所高等學校─臺北高校,目的為開啟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

督導考核各學 校及機構推展 性別平等教育 情形,以建立 性別平等教育 氛圍,提升本 市市民及學校 教職員工生性 別平等教育觀

學校是推動工藝體驗教育最重要的平台,在 12 年國教的學習階 段,校園是工藝 Maker 孵育的最佳場域,學校教師則扮演著工藝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轉銜通報作業 個案追蹤質性描述表(參考範本) 教育 階段 填表 老師 初次填 表日期 最後修 改日期 完成 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