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隨 著 國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升 以 及 健 康 意 識 的 抬 頭 , 民 眾 對 醫 療 服 務 之 需 求 與 要 求 日 漸 增 加 , 近 年 來 國 內 醫 療 機 構 的 經 營 管 理 除 需 面 對 社 會 總 體 環 境 的 改 變 外 , 亦 要 面 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的 實 施 所 帶 來 的 競 爭 難 題 , 因 而 使 得 各 醫 療 機 構 莫 不 紛 紛 導 入 企 業 化 的 經 營 管 理 觀 念 與 手 法 , 以 提 升 本 身 的 競 爭 優 勢 。
鑒 於 醫 療 產 業 中 人 事 成 本 費 用 所 佔 的 比 率 最 高 且 不 斷 的 成 長 , 因 此 如 何 有 效 的 降 低 人 力 成 本 與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的 整 合 與 配 置 , 發 揮 人 力 資 源 的 優 勢 , 便 成 了 重 要 課 題 。 中 華 民 國 醫 院 協 會 理 事 長 張 錦 文 認 為 醫 院 是 「 人 看 護 人 」 的 機 構 , 前 者 的 「 人 」 是 指 醫 院 裡 的 工 作 人 員 , 後 者 的 「 人 」 是 指 病 人 , 工 作 人 員 的 數 量 與 素 質 不 但 會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的 品 質 , 更 關 係 醫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與 盛 衰 , 有 鑑 於 此 , 加 強 組 織 內 部 的 員 工 知 識 與 素 質 , 乃 是 提 升 醫 療 機 構 競 爭 優 勢 的 不 二 法 門 。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 2】,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底 止 , 全 台 灣 醫 療 機 構 的 醫 事 人 員 數 共 107,375 人 , 而 其 中 護 理 師 、 護 士 及 助 產 士 等 護 理 人 員 共 68,184 人,約 佔 總 醫 事 人 力 的 63.5﹪,由 此 可 知 護 理 人 員 在 醫 療 機 構 之 人 力 配 置 數 目 中 佔 有 最 高 的 比 例 , 可 說 是 醫 療 機 構 的 主 要 人 力 資 本 ; 加 上 護 理 人 員 與 患 者 的 接 觸 最 頻 繁 , 關 係 最 為 緊 密 。 因 此 護 理 人 員 的 素 質 對 於 醫 療 機 構 的 營 運 有 著 不 可 忽 視 的 影 響 力 , 可 說 是 醫 療 機 構 的 主 要 且 重 要 的 人 力 資 本 。
近 年 來 國 內 學 者 對 護 理 人 員 之 相 關 研 究 議 題 , 主 要 著 重 在 包 含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後 的 工 作 調 適 力 與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能 力 兩 大 方 向 上 , 其 中 在 工 作 適 應 方 面 : 有 許 玉 珍 【13】 對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壓 力 與 因 應 行 為 進 行 探 討、邱 盈 勳【 7】探 討 護 理 人 員 之 肌 肉 骨 骼 不 適 與 體 適 能 及 心 理 社 會 因 素、胡 玉 英【 8】對 護 理 人 員 之 激 勵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的 相 關 性 研 究 等 , 在 執 業 能 力 方 面,有 吳 佳 珊【 4】探 討 精 神 科 日 間 留 院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能 力、高 麗 雀【 9】探 討 台 灣 血 液 透 析 單 位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能 力、陳 蕙 雯【16】
探 討 台 灣 地 區 兒 科 病 房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能 力 、 蔡 佳 樺 【 20】 探 討 台 灣 地 區 急 診 室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能 力 , 等 。 此 外 , 由 於 去 年 五 月 SARS 疫 情 席
捲 全 台 期 間 , 照 顧 病 患 的 第 一 線 工 作 者 護 理 人 員 面 臨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壓 力 , 故 有 些 部 份 護 理 人 員 因 無 法 自 我 調 適 , 因 而 紛 紛 離 職 ; 造 成 大 型 醫 療 機 構 內 護 理 人 員 流 動 偏 高 與 留 職 意 願 低,因 此 國 內 學 者 林 哲 瑩【 6】
探 討 護 理 人 員 人 格 特 質 、 流 動 因 素 與 離 職 意 向 之 關 係 , 並 作 為 未 來 甄 選 護 理 人 員 的 參 考 依 據 。
由 上 述 說 明 , 可 知 具 有 高 競 爭 力 的 醫 療 機 構 , 則 需 擁 有 優 秀 的 護 理 人 員 , 因 此 欲 加 強 醫 療 機 構 的 競 爭 力 唯 有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第 一 步 甄 選 時 , 就 選 擇 優 秀 且 合 適 的 護 理 人 員 ; 然 而 在 護 理 人 才 的 甄 選 上 , 經 由 筆 者 的 蒐 集 , 目 前 相 關 的 研 究 非 常 缺 乏 , 但 在 資 訊 產 業 及 服 務 產 業 等 其 它 產 業 上 的 人 才 甄 選 上 , 有 相 當 多 的 研 究 運 用 1973 年 McClelland【 31】 所 提 出 之 職 能 ( Competency) 概 念 於 人 才 甄 選 上 , 如:Loven. E.M. et al.【29】運 用 在 製 造 業 作 業 員 之 甄 選、Harvey Michael et al.【 27】運 用 在 外 派 經 理 人 員 之 甄 選、Cuschieri et al.【 23】運 用 在 外 科 醫 生 職 能 的 差 異 上 等 。 而 目 前 醫 療 機 構 在 對 護 理 人 員 的 甄 選 , 皆 採 取 專 業 知 識 的 筆 試 與 面 談 的 方 式 , 由 甄 選 人 員 根 據 過 去 經 驗 主 觀 的 進 行 判 斷 , 而 無 一 較 客 觀 性 、 科 學 化 明 確 性 的 方 法 。 又 因 為 近 年 來 , 由 於 護 理 人 員 的 疏 失 , 發 生 無 法 彌 補 的 悲 劇 層 出 不 窮 , 使 得 人 們 更 加 關 心 護 理 人 員 的 素 質,另 外,因 SARS 及 禽 流 感 等 許 多 傳 染 病 的 出 現,
導 致 護 理 人 員 的 流 動 性 漸 漸 性 升 高 , 因 此 本 研 究 期 望 能 深 入 探 討 醫 療 機 構 內 人 力 主 體 「 護 理 人 員 」 之 特 質 , 瞭 解 護 理 人 員 於 不 同 工 作 環 境 時 表 現 之 差 異 。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本 研 究 期 望 能 達 到 以 下 研 究 目 的 :
一 、 期 望 能 藉 由 本 研 究 的 分 析 , 建 立 一 份 「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特 質 量 表 」。
二 、 探 討 不 同 等 級 醫 療 機 構 以 及 機 構 內 不 同 工 作 屬 性 間 ,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特 質 的 差 異 性 。
三 、 發 展 一 套「 護 理 人 適 才 適 用 之 職 能 判 別 模 式 」,藉 由 判 別 模 式 提 供 醫 院 於 甄 選 新 進 人 員 或 轉 換 工 作 時 之 參 考 。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研 究 主 旨 是 在 探 討 護 理 人 員 在 職 能 上 的 需 求 , 故 必 須 先 了 解 目 前 醫 療 產 業 的 動 態 、 護 理 的 意 義 與 護 理 人 員 之 特 性 特 質 及 在 職 場 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而 在 1970 年 代 McClelland 對 卓 越 的 工 作 者 做 了 一 連 串 的 觀 察 及 訪 談 , 發 現 智 力 不 是 決 定 工 作 成 效 好 壞 的 唯 一 因 素 , 而 是 態 度 、 認 知 、 個 人 特 質 等 等 各 種 因 素 , 將 這 些 因 素 稱 為 「 職 能 」。
由 於 醫 療 產 業 機 構 欲 增 加 其 競 爭 力 , 在 護 理 人 員 甄 選 上 必 須 嚴 格 把 關 篩 選 , 甄 選 中 的 條 件 就 應 加 入 「 職 能 」 列 入 考 慮 因 子 , 故 本 研 究 亦 對「 職 能 」做 深 入 探 討,瞭 解 其 定 義 及 發 展 的 構 面,並 蒐 集「 職 能 」 概 念 運 用 在 其 他 相 關 產 業 的 人 力 甄 選 上 之 利 用 情 形,進 而 運 用「 職 能 」 概 念 於 評 定 護 理 人 員 的 各 項 特 質 之 適 切 性 。 因 此 , 本 研 究 之 文 獻 探 討 共 分 為 三 節 , 第 一 節 探 討 目 前 醫 療 產 業 現 況 、 第 二 節 說 明 護 理 人 員 之 相 關 概 念 及 第 三 節 探 討 職 能 之 意 涵 。
2.1 目前醫療產業現況
我 國 醫 療 產 業 亦 是 服 務 業 之 一 , 但 醫 療 產 業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產 品 有 別 於 一 般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性 質 , 故 於 本 節 將 說 明 我 國 目 前 醫 療 產 業 的 特 質 、 我 國 歷 年 來 的 醫 療 院 所 家 數 、 醫 事 人 力 與 護 理 人 員 之 分 佈 概 況 及 健 保 實 施 前 後 兩 者 之 差 異 情 形 , 作 一 詳 盡 說 明 。
一 、 醫療產業的特殊性
根 據 莊 逸 洲、黃 崇 哲【12】「 醫 療 機 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一 書 中 談 到 醫 療 產 業 係 是 一 種 服 務 業 , 其 產 業 是 無 形 的 與 其 他 的 產 業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醫 療 產 業 的 特 殊 性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點 :
(一 ) 不 確 定 性
不 確 定 性 是 指 病 患 個 別 特 質 之 不 同 , 疾 病 發 生 的 情 況 與 病 患 尋 求 醫 療 服 務 的 變 化 大 , 因 此 不 易 預 測 病 患 所 需 的 醫 療 服 務 型 態 與 數 量 。 故 因 為 整 個 醫 療 服 務 的 不 確 定 性 ,所 以 對
病 患 真 正 的 需 求 較 難 以 預 測 , 風 險 自 然 要 比 其 他 產 業 或 服 務 業 來 的 高 。
(二 ) 資 訊 不 對 稱 性
資 訊 不 對 稱 性 是 指 醫 療 提 供 者 與 病 患 在 醫 療 專 業 方 面 的 資 訊 與 知 識 , 存 在 著 極 為 懸 殊 的 不 對 稱 情 形 , 因 此 病 患 所 需 的 醫 療 服 務 , 通 常 是 由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為 其 做 決 定 , 病 患 對 治 療 疾 病 之 醫 療 需 求 , 無 法 自 主 決 定 。
(三 ) 不 可 儲 存 性
醫 療 服 務 雖 然 具 有 高 度 專 業 的 特 性 , 但 卻 也 是 勞 力 極 為 密 集 的 服 務 業 , 在 提 供 醫 療 時 , 大 部 分 都 必 須 有 醫 療 人 員 在 場 , 否 則 醫 療 服 務 的 提 供 並 無 法 完 成 , 因 此 , 這 也 造 成 醫 療 服 務 或 人 力 資 源 的 不 可 儲 存 性 , 也 增 加 專 業 人 員 的 困 難 。 二 、 醫療院所的概況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統 計 資 料 得 知,目 前 醫 療 產 業 結 構 歷 年 醫 療 機 構 概 況 則 如 下 所 述 :
(一 ) 醫 療 院 所 數 較 90 年 減 0.2%, 惟 醫 院 家 數 減 4.2%。
民 國 91 年 醫 療 院 所 數 共 18,228 家,較 90 年減少 37 家 或 減 少 0.20%; 其 中 醫 院 為 610 家 , 較 90 年 減 少 27 家或 4.24%; 診 所 17,618 家 , 較 90 年 減 少 10 家 或 減 少 0.06%。
(二 ) 醫 療 院 所 較 83 年 底 增 15.7%, 其 中 診 所 增 18.1%。
如 與 全 民 健 保 實 施 前 之 83 年 底 相 較 , 醫 療 院 所 數 增 加 2,476 家 或 增 加 15.72% , 其 中 醫 院 減 少 218 家 或 減 少 26.33%; 診 所 增 加 2,694 家 或 增 加 18.05%。 然 診 所 增 加 率 , 以 中 醫 診 所 增 38.65%最 高 , 而 牙 醫 診 所 增 26.29%次之;西 醫 診 所 則 僅 增 9.12%。
(三 ) 歷 年 來 我 國 醫 療 院 所 概 況 說 明 :
瞭 解 目 前 醫 療 產 業 中 的 整 體 醫療 服 務 機 構 的 結 構 後 , 接 著 本 研 究 亦 蒐 集 近 十 年 醫 療 機 構 的 成 長 情 形 , 其 資 料 呈 現 如 表 2.1 所示。
表 2.1 台灣地區歷年公私立醫療院所數
醫 院 診 所
西 醫 中 醫 西 醫 中 醫
年底別 院所數 合計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77 年 12,215 913 837 91 746 76 1 75 11,302 6,975 - - 1,652 - - 78 年 12,267 865 787 93 694 78 1 77 11,402 6,910 477 6,433 1,654 - 1,654 79 年 12,902 827 741 94 647 86 1 85 12,075 7,223 476 6,747 1,672 - 1,672 80 年 13,661 821 729 93 636 92 1 91 12,840 7,538 480 7,058 1,689 - 1,689 81 年 14,468 822 725 93 632 97 1 96 13,646 7,948 479 7,469 1,756 - 1,756 82 年 15,062 810 709 93 616 101 1 100 14,252 8,204 485 7,719 1,803 - 1,803 83 年 15,752 828 719 97 622 109 1 108 14,924 8,511 481 8,030 1,876 - 1,876 84 年 16,109 787 688 94 594 99 1 98 15,322 8,683 495 8,188 1,933 - 1,933 85 年 16,645 773 684 94 590 89 1 88 15,872 9,009 495 8,514 1,987 - 1,987 86 年 17,398 750 667 95 572 83 2 81 16,648 9,347 504 8,843 2,165 - 2,165 87 年 17,731 719 647 95 552 72 2 70 17,012 9,473 495 8,978 2,259 - 2,259 88 年 17,770 700 634 96 538 66 2 64 17,070 9,378 479 8,899 2,317 - 2,317 89 年 18,082 669 617 94 523 52 2 50 17,413 9,402 481 8,921 2,461 - 2,461 90 年 18,265 637 593 92 501 44 2 42 17,628 9,425 490 8,935 2,544 - 2,544 91 年 18,228 610 574 91 483 36 2 34 17,618 9,287 475 8,812 2,601 - 2,601
增 減
% -0.20 -4.24 -3.2
0 -1.09 -3.59 -18.
18 - -19.
05 -0.06 -1.46 -3.06 -1.38 2.24 - 2.24
資 料 來 源: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2】
由 資 料 顯 示 , 醫 院 院 數 不 但 是逐 年 下 降 , 而 且 下 降 的 幅 度 頗 大 , 從 民 國 77 年的 900 多家下降至民國 91 年底的 600 家 , 就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健 保 開 辦 的 影 響 , 造 成 許 多 醫 院 要 開 源 節 流 去 面 對 龐 大 的 人 力 負 擔 , 所 以 大 部 分 倒 閉 的 醫 院 都 是 私 立 的 。 其 相 關 曲 線 如 圖 2.1 所示。
醫院
- 200 400 600 800 1,000
77 年
78 年
79 年
80 年
81 年
82 年
83 年
84 年
85 年
86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家數 醫院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2.1 近十年來醫院的發展概況
另 外,由 資 料 亦 顯 示 出 診 所 家 數 是 逐 年 增 加,從 民 國 77 年 的 近 7,000 家 上 升至 民 國 91 年底的 9,000 多家,其成長幅 度 主 要 是 在 民 國 83 年 以 後,就 其 可 能 原 因 可 能 是 健 保 開 辦 的 影 響 , 而 診 所 大 幅 成 長 的 主 要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 診 所 沒 有 龐 大 的 人 力 及 設 備 上 之 負 擔 所 以 較 易 生 存 , 而 且 大 部 分 出 現 的 診 所 都 是 私 立 的,由 此 可 見 一 般。其 相 關 曲 線 如 圖 2.2 所示。
診所
-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77 年
78 年
79 年
80 年
81 年
82 年
83 年
84 年
85 年
86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家數 診所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2.2 近十年來診所的發展概況
而 全 台 灣 的 大 型 醫 院 的 分 佈 情形 , 乃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2】統計 處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出,醫 院 依 照 評 鑑 等 級 別 可 區 分 為 醫 學 中 心 、 區 域 醫 院 、 地 區 醫 院 , 而 台 灣 地 區 的 縣 市 所 擁 有 的 醫 院 數 有 極 大 的 差 異 , 全 省 有 經 過 評 鑑 的 醫 院 有 515 家 , 而 其 中 的 五 分 之 二 為 分 佈 在 台 北 縣 市 及 高 雄 縣 市 , 而 其 中 較 偏 僻 的 縣 市 , 它 的 醫 療 院 所 僅 有 個 位 數 而 已 , 由 此 可 知 醫 療 服 務 的 品 質 將 隨 著 所 在 縣 市 的 差 別 而 有 所 差 異 。 其 資 料 呈 現 如 表 2.2 及圖 2.3 所示。
表 2.2 民國九十一年臺灣地區醫院數─按縣市別及評鑑等級別
評 鑑 醫 院 非 評 鑑 醫 院 評 鑑 等
級 別
縣 市 別
醫院家數 合計 醫學中心 準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甲類教學 乙類教學 非教學 地區醫院 乙類教學 非教學 精神專科醫
院 教學 非教學 合計 西醫醫院 中醫醫院
總 計 610 515 23 - 71 2 62 7 385 41 344 36 8 28 95 59 36 臺 北 市 53 46 7 - 13 2 10 1 21 6 15 5 2 3 7 1 6 高 雄 市 72 62 2 - 7 - 7 - 51 2 49 2 1 1 10 5 5 臺 北 縣 66 50 1 - 4 - 4 - 37 4 33 8 1 7 16 12 4 宜 蘭 縣 12 10 - - 2 - 2 - 7 2 5 1 - 1 2 1 1 桃 園 縣 34 29 2 - 6 - 6 - 19 3 16 2 1 1 5 3 2 新 竹 縣 11 7 - - 1 - 1 - 6 3 3 - - - 4 3 1 苗 栗 縣 17 14 - - 2 - 1 1 12 3 9 - - - 3 1 2 臺 中 縣 36 34 - - 7 - 7 - 24 - 24 3 - 3 2 - 2 彰 化 縣 39 37 1 - 1 - 1 - 34 2 32 1 - 1 2 2 - 南 投 縣 12 11 - - - 10 4 6 1 1 - 1 1 - 雲 林 縣 23 22 - - 2 - 1 1 19 2 17 1 - 1 1 1 - 嘉 義 縣 9 9 - - 3 - 2 1 6 - 6 - - - - 臺 南 縣 32 26 1 - - - 23 3 20 2 1 1 6 5 1 高 雄 縣 43 36 1 - - - 31 1 30 4 - 4 7 4 3 屏 東 縣 35 32 - - 4 - 3 1 25 2 23 3 - 3 3 2 1 臺 東 縣 10 8 - - 1 - 1 - 7 1 6 - - - 2 2 - 花 蓮 縣 10 9 1 - 2 - 1 1 5 1 4 1 1 - 1 - 1 澎 湖 縣 3 3 - - - 3 1 2 - - - - 基 隆 市 9 7 - - 3 - 2 1 3 - 3 1 - 1 2 1 1 新 竹 市 9 6 - - 1 - 1 - 5 1 4 - - - 3 3 - 臺 中 市 33 26 3 - 5 - 3 - 15 - 15 1 - 1 7 3 4 嘉 義 市 14 12 - - 3 - 3 - 9 - 9 - - - 2 2 - 臺 南 市 24 17 2 - 4 - 4 - 11 - 11 - - - 7 5 2 金 門 縣 2 2 - - - 2 - 2 - - - - 連 江 縣 2 - - - - - - 2 2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2】
醫院家數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臺北市 臺北縣 桃園縣 苗栗
縣
彰化縣 雲林縣 臺南 縣
屏東縣 花蓮縣 基隆 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連江縣
家數 醫院家數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2.3 民國九十一年統計各縣市醫院家數
三 、 醫療人力
一 般 而 言 , 醫 護 保 健 機 構 人 員 可 分 為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 行 政 及 管 理 人 員 兩 大 類。而 第 一 類 醫 事 專 業 人 員,自 民 國 81 年 台 灣 地 區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首 度 超 過 10 萬人( 102,977 人)。 而 到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底 已 經 超 過 14 萬人( 144,070 人), 可 知 平 均 台 灣 地 區 ( 民 國 87 年 底 人 口 數 21,928,591 人 )每 萬 人 口 中 將 近 66 人 是 執 業 醫 事 人 員,平 均 每 一 醫 事 人 員 服 務 人 數 為 152 人。在 民國 91 年 底,各 類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共 有 175,444 人,其 中包括 醫 師 31,532 人、中 醫 師 4,101 人、牙醫 師 9,206 人、藥 師 17,655 人、藥 劑 生 7,700 人 、 醫 事 檢 驗 師 6,440 人 及 醫 事 檢 驗 生 285 人 、 醫 用 放 射 線 技 術 師 3,142 人、醫 事 放 射 士 268 人、護 理 師 58,974 人、護 士 30,594 人、
助 產 士 490 人、鑲牙生 67 人、營養師 845 人 、 物 理 治 療 師 1,942 人 及 物 理 治 療 生 1,142 人 、 職 能 治 療 師 944 人 及 職 能 治 療 生 117 人 等 。
第 二 類 行 政 及 管 理 人 員 , 也 就 是 不 直 接 參 與 醫 療 照 顧 的 工 作 人 員 , 包 括 總 務 人 員 、 會 計 人 員 、 櫃 檯 書 記 等 等 , 一 些 較 具 規 模 的 醫 院 , 其 行 政 人 員 約 佔 全 院 工 作 人 員 的 四 分 之 一 到 三 分 之 一 之
間 , 依 據 比 例 估 計 第 二 類 人 員 可 能 超 過 20 萬人。
四 、 護理人力
一 般 而 言 , 護 理 人 員 包 含 護 理 師 、 護 士 及 助 產 士 三 類 , 所 以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統計 台 灣 歷 年 在 醫 院 的 護 理 人 員 數 上 之 發 展 情 形 , 如 表 2.3 及圖 2.4 所 示 , 可 知 在 民 國 91 年 護 理 師 較 90 年 增 加 7.22%, 護 士 較 90 年 增 加 5.99%, 助 產 士 則 保 持 原 人 數 , 總 體 來 說 護 理 人 員 較 90 年總增加 6.85%。
表 2.3 臺灣地區歷年醫院護理人員數 醫 事 人 員
年 底 別 醫 院 家 數 合 計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77 年 913 29,022 8,649 19,701 672 78 年 865 29,506 9,073 19,899 534 79 年 827 31,674 11,183 19,975 516 80 年 821 34,445 13,356 20,625 464 81 年 822 37,114 14,338 22,387 389 82 年 810 40,556 16,671 23,525 360 83 年 828 43,098 19,232 23,540 326 84 年 787 45,398 22,337 22,771 290 85 年 773 49,163 26,368 22,570 225 86 年 750 55,479 29,867 25,417 195 87 年 719 55,440 32,407 22,843 190 88 年 700 59,167 38,196 20,791 180 89 年 669 61,584 40,773 20,699 112 90 年 637 63,812 45,007 18,728 77 91 年 610 68,184 48,257 19,850 77 上 年 增 減 % -4.24 6.85 7.22 5.99 0.00 附 註 : 1.自 82 年起含金馬地區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2】
護理人員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7 年
78 年
79 年
80 年
81 年
82 年
83 年
84 年
85 年
86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護理師 護士 助產士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2.4 臺灣地區歷年醫院護理人員數發展狀況
2.2 護理之相關概念說明
「 護 理 」此 一 名 詞 已 有 相 當 悠 久 歷 史,而 本 研 究 在 本 節 將 定 義「 護 理 」 此 工 作 之 內 容 , 及 探 討 護 理 人 員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護 理 人 員 之 特 性 及 其 特 質 。
一 、 護理定義
1885 年 南 丁 格 爾 (Nightingale)開 啟 護 理 專 業 領 域 , 她 【 15】
認 為 護 理 是:護 理 是 經 過 設 計 的,護 理 是 保 持 人 們 在 安 好 的 情 況,
或 協 助 人 們 免 除 疾 病 和 回 復 他 們 到 達 最 高 的 健 康 狀 況 , 可 見 護 理 不 只 是 使 健 康 的 人 不 患 病 , 使 患 病 者 早 日 康 復 , 還 要 有 週 遭 的 關 懷 , 避 免 他 們 繼 續 感 染 、 受 害 , 同 時 還 要 使 他 們 回 復 到 最 高 的 健 康 層 次 。
1964 年,美 國 護 理 學 者 韓 德 遜 (Henderson)【 15】對 護 理 的 本 質 與 真 諦 是 認 同 於 南 丁 格 爾 的 , 而 異 同 的 解 釋 , 可 看 出 是 時 代 變 遷 的 結 果 。 韓 德 遜 對 護 理 的 定 義 是 : 護 理 的 獨 特 功 能 是 協 助 患 者
或 健 康 的 人 , 實 行 有 利 於 健 康 或 恢 復 健 康 或 安 祥 死 亡 的 活 動 , 這 些 活 動 在 個 人 擁 有 體 力、意 願 或 知 識 時,是 可 以 自 己 獨 立 完 成 的,
也 就 是 說 護 理 是 協 助 個 人 儘 早 不 必 依 賴 他 人 的 協 助 來 執 行 這 些 活 動 。 南 丁 格 爾 提 到 護 理 要 使 人 達 到 最 高 的 健 康 狀 態 , 韓 德 遜 也 認 為 護 理 是 協 助 病 人 恢 復 本 身 的 功 能 。
到 了 80 年 代,為 了 呼 應 護 理 人 員 角 色 的 擴 張,美 國 護 理 學 會 (ANA)【 15】 為 護 理 下 了 定 義 : 護 理 為 診 斷 及 處 理 人 對 已 經 存 在 或 潛 在 的 健 康 問 題 所 產 生 的 反 應 。 這 定 義 強 調 四 大 特 性 :
1. 現 象,護 理 要 對 所 呈 現 的 健 康 狀 況 現 象 含 蓋 這 個 人 及 週 遭,收 集 相 關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評 估 。
2. 理 論 的 應 用,護 理 要 將 所 學 的 護 理 理 論 和 相 關 理 論 如 行 為 科 學 和 心 理 學 等 等 運 用 於 工 作 上 。
3. 護 理 活 動,護 理 是 經 由 實 際 行 動 以 解 決 服 務 對 象 的 健 康 問 題 。 4. 評 價,對 執 行 的 護 理 行 動,評 價 其 成 效 並 評 估 服 務 對 象 的 反 應
與 感 受 。 二 、 護理特性
根 據 陳 心 耕 等 【 15】 合 著 的 護 理 學 導 論 這 一 書 中 談 到 護 理 即 是 一 種 專 業 , 因 此 護 理 的 性 包 含 下 述 八 項 專 業 的 共 同 特 性 : 1. 具 有 一 定 的 職 稱 和 地 位 。
2. 受 到 社 會 的 認 定 且 具 有 社 會 地 位 。 3. 具 有 科 學 知 識 體 系 。
4. 有 哲 理 及 信 念 。
5. 必 須 經 過 專 業 的 教 育 養 成 所 需 的 人 才 。 6. 須 發 給 實 施 者 專 業 的 執 照 或 證 明 文 件 。 7. 組 織 專 業 團 體 與 遵 守 其 專 業 守 則 。 8. 有 服 務 的 特 定 對 象 。
然 而 護 理 專 業 的 特 性 除 了 專 業 應 具 備 的 八 大 共 同 特 性 外 , 還 具 有 其 他 專 業 所 沒 有 的 獨 有 特 性 。
卡 普 蘭 (Caplan, 1961)【 15】 認 為 有 四 項 特 性 是 護 理 人 員 的 特 殊 資 產 , 四 項 特 性 為
1. 空 間 上 的 親 近 : 病 人 容 許 護 理 人 員 從 事 擦 澡 、 灌 腸 、 剃 毛 等 肌 膚 接 觸 行 為 。
2. 時 間 上 的 親 近 : 在 醫 療 團 隊 中 護 理 人 員 是 唯 一 二 十 四 小 時 持 續 觀 察 病 人 變 化 的 人 。
3. 社 會 面 的 親 近 : 在 病 人 和 家 屬 心 目 中 , 視 護 理 人 員 如 同 好 友 兄 弟 姊 妹 , 是 談 話 、 訴 說 經 驗 的 對 象 。
4. 心 理 上 的 親 近 : 由 於 在 空 間 上 、 時 間 上 和 社 會 面 的 親 近 , 病 人 和 家 屬 很 自 然 將 內 心 的 感 情 向 護 理 人 員 表 露 。
琴 . 華 森(Jean Watson,1979)【15】 很 重 視 專 業 護 理 「 人 文 色 彩 」這 種 特 質 的 呈 現,她 認 為 護 理 就 是「 具 人 性 而 科 學 的 照 護 」 (humanistic-scientific caring) , 強 調 護 理 教 育 中 不 可 偏 廢 人 文 素 養。護 理 專 業 性 人 際 關 係 為:1. 關懷(caring)、2. 信任(trust)、3.
同 理 (empathy)、4. 相互性(mutuality)、5. 保密(confidentiality)。
三 、 護理人員的角色
根 據 護 理 人 員 法【 9】談到護理人員,指護理師及護士。非領 有 護 理 師 或 護 士 證 書 者 , 不 得 使 用 護 理 師 或 護 士 名 稱 。 非 領 有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者 , 不 得 使 用 專 科 護 理 師 名 稱 。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 應 在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醫 療 機 構 、 護 理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為 之 。 但 急 救 、 執 業 機 構 間 之 支 援 或 經 事 先 報 准 者 , 不 在 此 限 。
依 據 陳 心 耕 等 【 15】 合 著 的 護 理 學 導 論 這 一 書 中 談 到 , 護 理 人 員 依 其 角 色 可 分 為 五 大 類 :
(一 )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
社 區 之 護 理 人 員 之 設 置 是 為 提 供 社 區 民 眾 「 社 區 護 理 」 (即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
(二 ) 學 校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
依 據 教 育 部(1987)編印之「學生衛生工作手冊」,校 護在 學 校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 健 康 管 理 者 、 健 康 服 務 者 、 健 康 倡 導 者 、 健 康 輔 導 者 、 健 康 教 育 者 、 健 康 評 價 者 。
(三 )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
除 具 備 健 康 照 護 的 能 力 外 , 尚 有 評 估 、 監 督 工 作 環 境 的 功 能 , 且 不 僅 作 為 公 司 企 業 主 與 工 作 者 間 的 溝 通 協 調 , 反 應 工 作 者 的 需 要 外 , 亦 應 具 有 管 理 者 的 能 力 , 以 進 行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計 畫 的 擬 定 及 執 行 工 作 , 並 在 了 解 公 司 之 組 織 架 構 及 政 策 後 , 熟 悉 公 司 現 有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 與 相 關 人 員 合 作 , 提 供 護 理 服 務 。
張 蓓 貞 【11】 所 著 的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書 中 容 談 到 , 根 據 英 國 皇 家 護 理 學 院 -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學 會 將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概 略 分 成 三 類 : 專 業 、 管 理 及 教 育。專 業 的 角 色 包 括 以 下 職 責:保 障 員 工 隱 私 權、預 防 接 種 、 諮 商 、 災 變 計 畫 、 治 療 ( 如 : 緊 急 事 件 、 一 般 性 醫 療 服 務 、 復 健 及 復 工 )、 記 錄 、 遵 守 醫 療 法 規 。 管 理 的 角 色 之 主 要 職 責 有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的 計 價 , 其 他 職 責 包 括 : 工 作 現 場 的 訪 視 , 政 策 及 計 畫 、 資 訊 來 源 與 法 規 。 而 教 育 的 角 色 包 括 以 下 職 責 : 衛 生 教 育 、 個 人 衛 生 、 有 關 工 作 之 健 康 與 衛 生 及 第 一 線 緊 急 救 護 的 訓 練 。
奧 思 頓 (Alston, 1990)【11】 將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角 色 分 成 二 類 :
1. 一 般 性 角 色:職 責 有 治 療、支 援、資 訊、記 錄、健 康 篩 檢 、 修 正 環 境 活 動 。
2. 特 殊 性 角 色 : 職 責 有 健 康 和 環 境 監 控 、 衛 生 教 育 、 記 錄 與 資 料 處 理 、 管 理 及 研 究 。
羅 西 (Rossi, 1990)【11】則 說 明 了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角 色 在 其
發 展 的 不 同 階 段 中 為 漸 進 性 的 改 變 。
1. 第 一 階 段 : 輔 助 性 的 角 色 包 括 治 療 、 第 一 線 緊 急 救 護 、 衛 生 教 育 、 個 人 衛 生 、 社 會 服 務 。
2. 第 二 階 段 : 獨 立 性 的 角 色 包 括 工 作 現 場 的 訪 視 、 一 般 疾 病 的 篩 檢 、 生 理 上 的 工 作 能 力 、 預 防 注 射 、 衛 生 教 育 、 諮 商 及 單 一 專 業 的 工 作 者 。
3. 第 三 階 段 : 協 調 性 的 角 色 包 括 工 作 場 所 的 調 查 、 健 康 檢 查 、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衛 生 教 育 、 工 作 現 場 中 的 衛 生 與 人 體 工 學 及 團 隊 工 作 。
4. 第 四 階 段 : 獨 特 性 角 色 包 括 綜 合 性 衛 生 教 育 與 促 進 、 主 動 性 的 計 畫 、 心 理 健 康 照 護 、 復 健 、 研 究 、 專 科 化 以 及 多 種 專 業 合 作 的 工 作 者 。
(四 ) 臨 床 護 理 人 員 :
為 一 般 護 理 人 員 , 而 依 其 在 醫 療 院 所 中 照 顧 病 人 的 角 色 及 功 能 , 大 致 可 分 為 六 大 類 :
1. 執 行 護 理 評 估 與 活 動 。
2. 依 醫 囑 協 助 及 執 行 各 項 醫 療 活 動 。 3. 協 助 醫 師 維 護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 4. 預 防 及 控 制 感 染 。
5. 協 助 病 人 疾 病 過 程 之 適 應 。
6. 提 供 病 人 與 家 屬 有 關 健 康 之 諮 詢 。 (五 ) 長 期 照 護 護 理 人 員 :
為 因 應 慢 性 病 人 後 續 照 顧 之 需 ,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之 對 象 為 (1)出 院 後 需 繼 續 護 理 之 病 人 (2)長 期 居 家 醫 療 之 病 人 (3)重 症 居 家 醫 療 之 病 人 。
四 、 護理人員特性與特質
王 麗 君【 1】文 中 依 下 述 幾 個 構 面 來 說 明 護 理 人 員 的 工 作 特 性。
(一 ) 工 作 時 間
白 衣 天 使 需 輪 值 大 小 夜 班 與 假 日 值 班 , 導 致 睡 眠 型 態 紊 亂 , 生 理 時 鐘 失 調 , 間 接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與 社 交 活 動 。
(二 ) 工 作 壓 力
臨 床 護 理 工 作 的 繁 重 , 所 需 之 心 智 活 動 遠 超 過 一 般 新 進 人 員 的 能 力, 所 以 極 易 感 到 挫 折; 重 症 單 位 的 資 深 人 員 也 因 為 經 常 面 臨 急 救、面 對 死 亡,而 產 生 了 角 色 衝 突、以 及 無 力 、 罪 惡 感 等 。 惟 有 秉 持 終 生 學 習 的 態 度 , 在 工 作 中 隨 時 尋 求 支 援 , 同 仁 間 互 相 尊 重 合 作 , 是 為 勝 任 護 理 工 作 的 關 鍵 。
(三 ) 專 業 成 長 性
參 加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 爭 取 在 職 教 育 機 會 以 及 勤 勉 自 修 , 是 為 提 昇 專 業 成 長 的 首 要 之 途 。
(四 ) 醫 院 設 備 及 物 料 供 給
醫 院 的 硬 體 設 備 與 物 料 補 給 作 業 , 受 院 方 財 力 、 行 政 者 之 管 理 風 格 及 經 驗 所 影 響 , 其 完 善 程 度 在 在 影 響 臨 床 工 作 時 能 否 得 心 應 手 , 以 及 服 務 品 質 。 如 何 控 制 成 本 、 防 止 漏 收 費 用 , 成 了 每 位 醫 護 人 員 的 必 修 課 程 。
(五 ) 醫 院 的 政 策 與 規 章
院 方 對 護 理 部 間 的 支 持、 配 合 度, 護 理 人 員 的 建 議 能 否 被 接 納 ? 組 織 之 間 能 否 有 良 性 的 溝 通 等,對 於 成 員 的 向 心 力 及 工 作 士 氣, 均 有 莫 大 的 影 響; 另 一 方 面 護 理 人 員 亦 應 勇 於 爭 取 合 理 的 權 益 , 否 則 若 長 期 在 不 合 理 的 制 度 下 工 作 , 不 僅 個 人 的 工 作 情 緒 受 損 , 亦 將 波 及 整 個 醫 院 的 醫 療 品 質 。 (六 ) 福 利 和 待 遇
當 付 出 愛 心 、 耐 心 、 表 現 負 責 敬 業 之 後 , 自 然 會 期 待 得
合 理 的 薪 資 及 福 利,如:安 全 的 通 勤 問 題、設 置 完 善 的 宿 舍、
周 嚴 的 警 衛 及 抒 解 工 作 壓 力 的 休 息 設 備、 娛 樂 活 動。 現 今 治 安 不 佳 , 值 班 時 個 人 的 通 勤 安 全 , 已 是 護 理 人 員 最 重 視 的 問 題 。
(七 ) 工 作 單 位 的 風 氣
在 投 入 臨 床 工 作 初 期 台 調 換 新 的 工 作 單 位 時 , 護 理 長 的 管 理 作 風 , 資 深 人 員 的 適 時 指 導 , 以 及 同 仁 們 的 工 作 態 度 , 皆 關 係 著 新 血 輪 能 否 儘 速 進 入 狀 況 , 而 成 為 單 位 裡 的 中 堅 份 子 。
(八 ) 升 遷 機 會
護 理 部 門 的 員 額 僧 多 粥 少 , 別 說 「 官 」 位 難 求 , 以 公 立 教 學 醫 院 來 說 , 就 連 正 式 「 職 位 」, 也 得 經 過 「 百 中 選 一 」 的 高 普 考 方 能 取 得 ; 目 前 護 理 人 員 的 進 階 制 度 尚 未 落 實 ,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現 象 普 遍 存 在 , 無 形 中 影 響 了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士 氣 降 低 了 工 作 效 率 。
王 麗 君 【 1】亦在文中談到護理人員的特質,有下列幾點:
(一 ) 價 值 觀 及 興 趣
個 人 對 工 作 的 追 求 是 利 他、獨 立 性,亦 或 高 收 入、穩 定 ? 護 理 是 個 人 興 趣 , 或 只 是 謀 生 工 具 ? 如 果 皆 為 前 者 , 那 她 將 是 最 幸 福 的 人 。 但 若 只 是 把 護 理 當 作 謀 生 工 具 , 面 對 強 大 工 作 壓 力 時 , 就 難 免 會 產 生 現 實 休 克 。
(二 ) 專 業 知 識 及 能 力
假 若 職 務 上 變 動 , 在 面 臨 新 環 境 時 , 才 深 感 自 己 學 識 淺 溥, 以 致 影 響 臨 床 判 斷 力 及 病 患 的 信 任 度, 更 無 法 發 揮 自 我 主 見 。 為 求 突 破 而 引 發 求 學 動 機 , 不 斷 的 多 方 面 尋 求 進 修 , 才 可 體 認 護 理 人 員 本 身 必 備 的 專 業 能 力,才 能 有 自 信 面 對 臨
床 工 作 , 並 主 動 地 當 握 自 己 的 生 涯 。
(三 ) 人 際 風 格 與 心 智 成 熟 度
「 鍾 鼎 山 林 , 物 各 有 性 」, 不 同 的 人 格 特 質 ,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人 際 風 格, 進 而 影 響 工 作 時 的 果 斷 力 及 反 應 力。 心 智 是 否 成 熟 會 反 映 在 處 事 的 融 度 上,最 重 要 的 是 能 否 秉 持 負 責 盡 職 、 敬 業 槳 群 的 優 良 護 理 特 質 , 使 其 在 思 想 上 、 態 度 行 為 上 為 大 眾 所 認 同, 在 工 作 受 同 仁 敬 重 及 支 持。 因 此 認 清 自 己 內 在 特 質 , 選 擇 適 當 行 業 及 人 生 大 事 。
(四 ) 適 度 的 自 我 期 許
新 鮮 人 往 往 在 滿 懷 理 想 抱 負 及 自 我 期 許 的 情 況 下 , 踏 入 護 理 行 業 。很 快 地 ,繁 重 的 工 作 、複 雜 的 人 際 關 係 、書 本 上 學 不 到 的 臨 床 情 境 與 多 方 面 的 職 業 傷 害 等 等 , 便 打 擊 自 尊 與 自 信 ,而 備 受 壓 力 無 法 適 應 。因 此 惟 有 適 度 的 自 我 期 許 ,並 懂 得 適 時 放 鬆 自 己 , 方 可 免 除 受 困 心 境 。
(五 ) 時 間 管 理 的 能 力
護 理 工 作 非 常 的 多 元 化 及 多 變 化 , 所 以 一 個 動 作 緩 慢 、 常 遲 到 、 工 作 無 條 理 、 優 柔 寡 斷 、 對 事 不 分 緩 急 輕 重 、 喜 歡 講 電 話 、 不 專 注 、 對 自 己 不 具 信 心 的 護 理 人 員 , 必 然 無 法 有 合 乎 水 準 的 工 作 表 現 。
(六 ) 年 資 及 臨 床 資 歷
個 人 的 工 作 年 資 與 臨 床 資 歷 會 影 響 個 人 對 工 作 的 承 擔 能 力 。 假 若 前 期 的 工 作 只 重 實 務 經 驗 , 而 後 來 的 工 作 卻 擔 任 管 理 職 務 , 其 工 作 性 質 就 有 著 懸 殊 的 差 異 , 再 加 上 護 理 專 業 知 識 日 新 月 異 , 以 致 在 變 動 之 初 , 就 會 有 招 架 不 住 之 感 覺 , 所 以 資 歷 也 是 重 要 的 特 質 之 ㄧ 。
(七 ) 家 庭 婚 姻 狀 況
家 庭 為 個 人 最 重 要 的 支 持 系 統 。 此 系 統 的 健 全 , 如 婚 姻 是 否 美 滿 、 家 人 對 其 工 作 性 質 、 在 職 進 修 的 接 受 與 配 合 度 、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 家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等 , 均 深 深 影 響 護 理 人 員 的 工 作 態 度 與 品 質 。
(八 ) 健 康 狀 況
現 在 各 醫 院 厲 行 節 約 政 策,護 理 工 作 日 趨 繁 重,如 非「 頭 好 壯 壯 」 之 輩 , 勢 必 力 不 從 心 , 對 身 體 亦 造 成 重 大 壓 力 , 故 而 適 當 的 休 閒 與 運 動 決 不 可 少 。
2.3 職能介紹
為 了 能 建 構 出 完 善 的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 不 但 要 瞭 解 護 理 的 意 義 , 對 於 職 能 更 須 有 明 確 的 認 知 , 才 能 有 效 利 用 職 能 的 特 性 建 構 出 適 合 的 職 能 量 表 , 以 提 供 醫 療 界 於 甄 選 護 理 人 才 之 用 。 故 本 研 究 則 針 對 職 能 之 定 義 、 應 用 與 職 能 構 面 進 行 介 紹 。
一 、 「 職 能 」 定 義 與 發 展 演 進 介 紹
於 1970 年 代 初 期 McClelland 對 優 越 的 工 作 者 做 了 一 連 串 的 研 究 , 發 現 智 力 不 是 決 定 工 作 成 效 好 壞 的 唯 一 因 素 , 而 是 態 度 、 認 知 及 個 人 特 質 …等 均 會 影 響 工 作 成 效,此 McClelland 將非潛力 的 特 性,稱 之 為 職 能( Competence)。為 能 對 職 能 之 義 涵 作 深 入 探 討 , 則 需 先 瞭 解 「 職 能 」 之 定 義 及 其 發 展 演 進 , 故 本 研 究 利 用 文 獻 蒐 集 方 式 把 以 往 對「 職 能 」之 定 義 加 以 整 理 並 呈 現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2.4 職能定義之彙整表
年 度 作 者 定 義
1973 Dr.David McClelland
【 30】
提 出 「 職 能 」 的 概 念 , 他 認 為 績 效 表 現 優 劣 者 在 行 為 表 現 上 一 定 有 所 差 異 , 於 是 他 針 對 績 效 表 現 優 異 及 績 效 表 現 不 彰 的 兩 組 人 展 開 研 究 , 經 由 一 連 串 的 觀 察 及 訪 談 , 找 出 他 們 的 差 異 所 在 , 進 而 發 展 出 著 名 的 冰 山 模 式 來 說 明 職 能 。
表 2.4 職能定義之彙整表(續)
1979 Hayes【 25】 將 職 能 定 義 為 知 識 、 特 質 、 動 機 、 社 會 性 角 色 及 個 人 技 巧 , 而 產 生 卓 越 的 工 作 績 效 。
1982 Boyatzis【 22】
指 職 能 是 一 個 人 所 需 具 備 的 基 本 特 質 , 而 這 些 基 本 特 質 就 是 會 導 致 影 響 個 人 產 生 更 好 及 更 有 效 率 的 工 作 績 效 、 以 及 工 作 成 果 之 基 本 關 鍵 特 性 。
1988 Miborrow.G.【 32】 認 為 職 能 是 經 驗、責 任、知 識 與 技 能 之 混 合。
1988 村 上 良 三 【 4】
認 為 「 職 能 」 包 含 了 個 人 所 具 之 潛 在 性 的 能 力 在 內 , 但 並 不 以 個 人 所 擁 有 的 潛 在 能 力 為 對 象 , 而 是 根 據 擔 任 職 務 所 需 之 執 行 條 件 , 來 測 量 其 以 具 有 能 力 的 程 度 ; 其 意 指 在 職 場 行 為 方 面 具 體 表 現 的 能 力 , 並 且 以 和 工 作 績 效 有 關 的 實 際 能 力 為 論 述 對 象 。
1991 Woodfruffe【 33】 認 為 職 能 是 指 個 人 能 夠 展 現 工 作 要 求 的 行 為 , 著 重 於 行 為 分 析 , 亦 即 是 個 人 的 能 力
1992 Fletcher【 24】
提 出 職 能 是 有 能 力 及 意 願 運 用 知 識 、 技 巧 來 執 行 工 作 任 務 , 故 職 能 是 一 切 與 工 作 成 敗 有 關 的 行 為 、 動 機 與 知 識 。
1993 Spencer& Spencer
【 35】
認 為 「 職 能 」 的 定 義 為 職 能 是 指 一 個 人 所 具 有 之 潛 在 基 本 特 質 ( underlying
characteristic)。 基 本 特 質 是 指 個 人 個 性 中 最 深 層 與 長 久 不 變 的 部 份 , 即 使 身 處 不 同 的 職 務 或 工 作 中 , 都 可 以 藉 由 這 些 基 本 特 質 預 測 個 人 可 能 會 有 的 思 考 與 行 為 表 現 ; 換 言 之 , 這 些 潛 在 的 基 本 特 質 , 不 僅 與 其 工 作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有 關 , 更 可 以 瞭 解 其 預 期 或 實 際 反 應 , 以 及 影 響 行 為 與 績 效 表 現 。
1996 Mansfield【 30】
認 為 「 職 能 」 是 精 確 、 技 巧 與 特 性 行 為 的 描 述 , 員 工 必 須 依 此 進 修 , 才 能 勝 任 工 作 , 並 提 升 績 效 表 現 。
1996.10. 大 滝 【 37】
Competency 可 說 是 高 績 效 者 的 軟 性 技 能。以 冰 山 為 例 , 最 上 部 是 知 識 和 技 術 , 其 次 是 硬 性 技 能( Know-how 的 技 能 ),接 著 是 部 份 沈 在 海 面 下 的 軟 性 技 能( 思 想、價 值 觀、習 性 、 自 我 印 象、行 動 特 徵、信 念 ),而 最 下 部 則 是 人 格 或 性 格 。
表 2.4 職能定義之彙整表(續)
1997 李 聲 吼
將 「 職 能 」 定 義 為 人 們 在 工 作 時 所 必 須 具 備 之 內 在 能 力 或 資 格 , 這 些 職 能 可 能 以 不 同 的 行 為 或 方 式 表 現 於 工 作 場 合 中 。 其 意 指 某 方 面 的 知 識 或 技 能 , 這 些 知 識 與 技 能 對 於 產 生 關 鍵 性 的 成 果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
1998 Goodstein and Davidson【 26】
認 為 管 理 職 能 不 能 偏 廢 人 格 特 質 與 管 理 技 能 , 因 此 將 職 能 區 分 為 人 際 關 係 職 能 , 技 術 職 能 以 及 人 格 特 質 。
2000.8 石 井 修 二 【 38】
competency 是 在 某 狀 況 或 職 務 上 , 造 就 高 績 效 之 類 型 化 的 行 動 特 性 , 或 是 , 產 生 高 度 成 果 的 思 考 與 行 動 特 性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綜 合 上 述 所 言 , 職 能 包 含 動 機 、 人 格 特 質 、 認 知 態 度 、 價 值 觀 、 自 我 概 念 、 知 識 、 技 能 …等 等 方 面 。 而 目 前 「 職 能 」 包 含 範 疇 非 常 廣 泛 主 要 分 為 內 隱 與 外 顯 性 , 是 「 職 能 」 廣 為 被 接 受 的 原 因 , 彙 整 上 述 多 位 學 者 所 提 出 對 職 能 的 看 法 可 明 顯 發 現 , 職 能 絕 對 是 工 作 績 效 的 重 要 且 關 鍵 影 響 因 子 之 一 。
故 本 研 究 認 為 「 職 能 」 是 指 將 會 影 響 工 作 表 現 的 能 力 , 其 包 含 先 天 的 個 人 能 力 , 如 人 格 特 質 、 自 我 概 念 、 情 感 等 與 後 天 學 習 後 的 行 為 表 現 及 工 作 執 行 能 力 , 如 知 識 、 技 能 、 認 知 態 度 等 。
二 、 職 能 之 應 用
目 前 職 能 已 被 廣 泛 的 運 用 到 各 種 研 究 領 域 當 中 , Newton J.
Stephen 等 人 (1996)【 34】, 則 運 用 職 能 概 念 發 展 出 評 定 智 力 障 礙 者 人 際 關 係 量 表 , 其 量 表 內 容 包 含 獨 立 行 為 量 表 和 社 會 能 力 評 估。又 如 在 企 業 管 理 領 域 之 中,Muzyka Dan、Birley Suem 與 Leleux.
Benoit( 1996)【 33】之 研 究 發 現 投 資 的 資 本 家 應 具 備 能 力 包 含 財 務 能 力、產 品 市 場、策 略 競 爭、基 金、管 理 職 能 共 五 項 關 鍵 因 素 , Loven E.M.與 Helander M.G..( 1997)【 29】 提 出 在 製 造 業 中 , 高 職 能 之 作 業 員 將 影 響 產 品 品 質 且 對 新 任 務 的 適 應 力 比 低 職 能 作 業 員 來 的 高 , 故 顧 用 高 職 能 作 業 員 將 可 提 升 產 品 品 質 。 Harvey
Michael 與 Novicevic Milorad( 2002)【 27】 針 對 委 派 至 國 外 之 經 理 所 具 備 政 治 職 能 做 探 討 , 認 為 其 所 需 具 備 之 職 能 需 包 含 自 信 心 、 社 會 機 敏 、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 獲 得 其 他 人 自 信 心 、 對 他 人 的 影 響 等 能 力 。 另 外 , 在 醫 務 管 理 上 的 運 用 , Glajchen Myra 與 Bookinder Marilyn( 2001)【 25】認為看護的特性、知識及感觀職 能 是 有 相 互 關 係 。Cuschieri 與 Alfred.等人.(2001)【 23】對優良 外 科 醫 生 進 行 過 職 能 的 研 究 , 發 現 外 科 醫 生 需 擁 有 先 天 靈 巧 的 職 能 特 性 ; 在 個 性 方 面 應 有 決 策 力 、 洞 察 力 、 團 隊 精 神 與 情 緒 穩 定 等 職 能 特 性 ; 在 訓 練 期 間 要 有 臨 床 判 斷 技 術 、 手 術 技 術 、 認 知 才 能 等 職 能 特 性 。
而 在 國 內 目 前 對 對 職 能 概 念 的 應 用 領 域 , 多 在 於 企 業 管 理 領 域 中,其 中 有 劉 曉 雯(2003)【 19】提 出 主 管 人 員 應 包 含 領 導、創 新 、 行 動 力 、 情 緒 管 理 、 溝 通 、 客 戶 導 向 、 六 個 構 面 。 另 外 , 黃 玉 真( 2003)【 20】針 對 消 費 金 融 業 帳 款 催 收 專 員 進 行 職 能 研 究 , 其 研 究 發 現 催 收 員 之 職 能 模 型 包 含 最 重 要 的「 成 就 企 圖 心 」職 能,
與「 溝 通 與 問 題 解 決 」、「 法 務 實 務 」與「 團 隊 合 作 」次 要 的 職 能 。 張 欽 杰 【 10】 (2002)對 高 科 技 生 產 管 理 人 員 職 能 進 行 分 析 , 其 研 究 發 現 生 產 管 理 職 能 可 分 為 核 心 職 能 與 表 面 職 能 , 核 心 職 能 包 括 成 果 與 行 動 管 理 群 、 人 際 溝 通 與 服 務 群 、 個 人 效 能 群 、 個 人 認 知 群 等 , 這 類 職 能 是 屬 於 較 深 層 之 人 格 中 心 能 力 ; 表 面 職 能 包 括 團 隊 領 導 與 合 作 群 、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群 、 培 養 與 指 導 他 人 群 。 曾 美 惠 (2002) 【17】探 討 人 力 資 源 專 業 職 能 對 組 織 績 效 之 影 響,其研 究 結 果 人 力 資 源 專 業 職 能 透 過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活 動 的 中 介 效 果 , 對 於 組 織 績 效 有 正 向 影 響 , 其 研 究 人 力 資 源 專 業 職 能 中 , 以 功 能 性 專 業 職 能 、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業 職 能 及 組 織 診 斷 與 輔 導 職 能 對 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活 動 實 施 影 響 最 為 顯 著 。
由 上 述 種 種 文 獻 可 看 出 職 能 被 運 用 的 廣 度 與 深 度 , 其 應 用 亦 有 相 當 的 成 果 , 故 本 研 究 將 利 用 職 能 此 項 有 力 的 工 具 在 護 理 人 員 的 研 究 上 , 以 建 立 更 完 善 之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
三 、 Spencer & Spencer 人類服務工作者之職能構面說明
由 上 述 職 能 的 應 用 可 發 現 在 不 同 的 研 究 領 域 中 , 研 究 者 皆 根 據 研 究 內 容 與 職 能 特 性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職 能 構 面 。 而 Spencer &
Spencer【 35】於 一 九 九 三 年 針 對 不 同 工 作 特 性 的 工 作 者 所 需 具 備 之 職 能 進 行 研 究 , 綜 合 過 去 各 方 專 家 學 者 之 論 點 , 整 理 成 Competence At Work 一 書 。 書 中 對 於 人 類 服 務 工 作 者 的 部 分 有 一 詳 細 的 探 討。Spencer 對 人 類 服 務 工 作 者 的 研 究 對 象 包 括 了 護 士 、 醫 師 、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 組 織 績 效 顧 問 (內 部 顧 問 )以 及 戒 酒 機 構 的 輔 導 員 等 。 而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為 護 理 人 員 , 即 屬 於 Spencer 人 類 服 務 工 作 者 之 範 圍 , 因 此 在 問 卷 的 初 步 設 計 上 則 以 Spencer 所 彙 整 之 構 面 為 基 礎 進 行 研 究。Spencer 認 為 人 類 服 務 工 作 者 所 需 具 備 之 職 能 包 含 : 衝 擊 與 影 響 力 、 培 養 他 人 、 人 際 EQ、 自 信 心 、 自 我 控 制 力 、 其 他 個 人 效 率 的 能 力 、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 顧 客 服 務 傾 向 、 團 隊 與 合 作 精 神 、 分 析 式 思 考 、 概 念 式 思 考 、 主 動 積 極 、 彈 性 、 直 接 果 斷 性 等 十 四 項 構 面 。 而 各 職 能 構 面 之 詳 細 內 容 、 定 義 及 衡 量 指 標 說 明 如 表 2.5 所示。
表 2.5 人類工作者職能構面之說明
職 能 構 面 內 容 說 明
衝 擊 與 影 響 力
建立信用。
依照對象設計簡報內容與語言風格。
個人影響力策略。
使用範例、幽默感、肢體語言、聲音表情。
培 養 他 人
創新的教學方式
針對個人需要,給予有彈性的答覆 相信病人的潛力
人 際 EQ
願意花時間傾聽他人的問題
能夠感受到他人的心情、感覺,瞭解肢體語言 瞭解他人的背景、興趣和需求
可以深入瞭解對方長期狀況 自 信 心
相信自己的能力和判斷 對問題、挫折負起責任 願意提供建議給上司
自 我 控 制 力 可 以 讓 工 作 不 受 到 個 人 情 緒 的 影 響 避 免 和 病 人 進 行 不 適 當 的 交 涉 ( 抗 壓 性 、 體 力 、 幽 默 感 )。
其 他 個 人 效 率 的 能 力
正確的自我評估、從錯誤中學習 職業偏好:從工作中得到樂趣 對工作保持忠誠度:全力達成任務 喜歡與人接觸:真心喜歡與人交往 對他人有正面的期待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拓 展、使 用 專 業 知 識,護 士 則 需 較 完 整、廣 泛 的醫 學 知 識 。
顧 客 服 務 傾 向 發掘他人的潛在需求,滿足其需要 追蹤問題、要求與抱怨的後續發展 團 隊 與 合 作 精 神 尋 求 他 人 的 意 見 、 肯 定 他 人 、 與 他 人 合 作
分 析 式 思 考 可以找出因果關係、進行推論
將複雜的問題作系統性分析 概 念 式 思 考
找出模式、使用概念來診斷情況 找出關連、使用理論
簡化、澄清困難的題材
主 動 積 極 付出比工作要求還要多的努力
彈 性 針 對 情 況 調 整 風 格 和 技 巧
直 接 果 斷 性 有必要時設下限度,並拒絕他人的要求
對有問題的行為提出質疑
資 料 來 源 : Competence at work; Models for superior performance【 35】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探 討 護 理 人 員 之 職 能 特 質 並 發 展 出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 首 先 筆 者 經 由 文 獻 的 蒐 集 整 理 , 並 彙 整 Spencer&Spencer【35】
與 Goodstein&Davison【26】的 觀 點 後,建 構 出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特 質 所 需 之 職 能 初 步 構 面 , 其 包 含 衝 擊 與 影 響 力 、 培 養 他 人 、 人 際 EQ、 自 信 心 、 自 我 控 制 力 、 其 他 個 人 效 率 的 能 力 、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 顧 客 服 務 傾 向、團 隊 與 合 作 精 神、分 析 式 思 考、概 念 式 思 考、主 動 積 極、彈 性 、 直 接 果 斷 性 、 人 格 特 質 共 十 五 項 構 面 。 再 經 由 兩 階 段 的 問 卷 方 式 建 構 出 護 理 人 員 的 職 能 特 質 量 表 , 而 第 一 階 段 , 主 要 是 運 用 德 菲 法 讓 在 醫 療 產 業 經 驗 豐 富 的 專 家 來 評 比 在 文 獻 蒐 集 出 十 五 個 職 能 構 面 中 , 那 些 「 職 能 」 構 面 將 會 影 響 護 理 人 員 之 工 作 表 現 ; 瞭 解 影 響 護 理 人 員 之 職 能 構 面 後,進 而 建 立 初 步 的「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第 二 階 段,以 台 中 地 區 醫 學 中 心 與 區 域 醫 院 內 之 護 理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 利 用 抽 樣 的 方 式 , 以 第 一 階 段 建 立 發 展 出 來 的 初 步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來 調 查 瞭 解 護 理 人 員 之 職 能 特 性 , 並 依 此 建 構 出 一 份 能 真 正 衡 量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護 理 人 員 之 職 能 特 質 量 表 。 最 後 , 再 利 用 其 醫 院 評 鑑 等 級 的 差 異 與 其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的 護 理 職 能 特 職 的 差 異 , 來 建 構 出 一 套 護 理 人 適 才 適 用 之 判 別 模 式 。 以 下 我 們 就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 研 究 對 象 、 問 卷 設 計 、 抽 樣 設 計 、 研 究 方 法 , 分 別 加 以 說 明 之 。
3.1 研究流程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護 理 人 員 之 職 能 特 質 , 因 此 先 對 「 醫 療 產 業 的 特 性 與 結 構 」、「 護 理 」、「 職 能 」 等 重 要 議 題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 建 立 出 專 家 問 卷 後 , 利 用 專 家 訪 談 的 方 式 發 展 出 甄 選 時 所 重 視 之 評 估 構 面 , 以 建 立 初 步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並 以 台 中 市 區 為 研 究 範 圍,以 醫 學 中 心 三 家、
區 域 醫 院 五 家 之 護 理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問 卷 發 放 , 抽 樣 方 式 採 分 層 分 群 再 分 層 之 隨 機 抽 樣 。 於 不 同 等 級 之 醫 療 機 構 中 隨 機 抽 出 代 表 該 等 級 之 醫 院 , 在 依 照 各 醫 院 內 不 同 部 門 之 護 理 人 員 人 數 比 例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 問 卷 之 效 度 分 析 採 因 素 分 析 法 評 估 建 構 效 度 , 並 建 構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 之 後 並 利 用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探 討 不 同 等 級 醫 院 、 醫 院 中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及 不 同 屬 性 之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差 異 , 最 後 再 利 用 統 計 方 法 之
判 別 分 析 等 求 得 護 理 人 員 適 才 適 用 判 別 模 式 。 整 體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3.1 所 示 :
圖 3.1 研究流程圖 文 獻 蒐 集
專 家 意 見
採 取 抽 樣 方 式 蒐 集 資 料 建 立 初 步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發 展 甄 選 時 所 重 視 之 評 估 構 面
職 能 量 表 內 容 效 度 分 析
完 成 有 效 度 之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探 討 不 同 等 級 醫 院 與 其 各 不 同 部 門 之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差 異
發 展 護 理 人 員 適 才 適 用 判 別 模 式 第 一 階 段
建 立 量 表
第 二 階 段 瞭 解 護 理 人 員
之 職 能 差 異
第 三 階 段 發 展 判 別 模 式
3.2 研究對象
本 研 究 以 台 中 市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之 醫 院 為 研 究 範 圍 , 並 利 用 分 層 抽 樣 法 , 選 取 一 家 醫 學 中 心 與 一 家 區 域 醫 院 內 各 部 門 之 護 理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
3.3 問卷設計
由 於 本 研 究 先 利 用 德 菲 法 來 瞭 解 護 理 人 員 所 應 具 備 的 職 能 構 面 , 以 發 展 出 初 步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讓 在 職 護 理 人 員 進 行 填 寫 , 因 此 在 問 卷 設 計 方 面 可 分 為 專 家 問 卷 設 計 與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量 表 問 卷 設 計 二 方 面 來 說 明 之 。
一 、 專 家 問 卷 設 計:在 文 獻 蒐 集 後,彙 整 出 十 五 個 職 能 構 面,並 利 用 李 克 特 (Likert) 五 點 量 表 的 方 式 來 建 構 出 衡 量 各 職 能 構 面 的 問 卷 ; 其 意 指 專 家 在 表 述 重 要 性 方 面 可 分 為 :「 非 常 不 重 要 」、「 不 重 要 」、「 普 通 」、「 重 要 」、「 非 常 重 要 」共 五 個 尺 度,且 並 依 其 重 要 性 給 予 1~5 分。
二 、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特 質 量 表 設 計:此 問 卷 主 要 是 要 瞭 解 在 職 護 理 人 員 所 應 具 備 的 職 能 特 質;因 此 在 此 問 卷 中,亦 是 運 用 李 克 特 五 點 量 表 的 方 式 來 詢 問 受 訪 者 是 否 具 備 該 項 特 質,由 護 理 人 員 依 該 題 項 的 認 同 度 進 行 給 分 , 包 含 「 完 全 不 同 意 」 表 示 1 分、「 不 同 意 」 表 示 2 分 、「 普 通 」表 示 3 分 、「 同 意」 表 示 4 分 、「完 全 同意 」 表 示 5 分。
3.4 操作型定義說明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不 同 醫 院 等 級 之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與 不 同 屬 性 的 護 理 人 員 所 具 備 之 職 能 特 質 的 差 異 , 故 於 在 操 作 型 變 數 方 面 包 含 醫 院 等 級 、 工 作 性 質 、 婚 姻 狀 況 、 於 該 部 門 內 工 作 的 年 資 與 從 事 護 理 臨 床 年 資 。 1. 醫 院 等 級 : 分 為 (1)醫 學 中 心 、 (2)區 域 醫 院 。
2. 工 作 性 質:研 究 對 象 針 對 不 同 護 理 工 作 內 容 共 區 分 成 多 個 部 門,但 因 許 多 部 門 其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大 致 相 同,因 此 經 由 專 家 建 議 將 護 理 之 工 作 性 質 區 分 為 下 述 之 七 大 類 : (1)護 理 行 政 單 位 : 包 含 護 理 部 、
院 內 感 染 控 制 。 (2)門 診 單 位 : 包 含 護 理 部 中 西 醫 門 診 。 (3)急 診 單 位 : 包 含 護 理 部 急 診 。 (4)加 護 病 房 單 位 : 包 含 護 理 部 內 科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心 臟 病 加 護 房、護 理 部 呼 吸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外 科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神 經 外 科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急 診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外 傷 中 心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燒 燙 傷 病 房、護 理 部 新 生 兒 科、護 理 部 小 兒 科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呼 吸 部 照 護 中 心。(5)手 術 單 位:包 含 產 房 、 護 理 部 開 刀 房 、 護 理 部 恢 復 室 。 (6)一 般 病 房 單 位 : 包 含 病 房 護 理 站 、 精 神 科 病 房 護 理 站 、 呼 吸 照 護 病 房 、 中 監 病 房 護 理 站 。 (7)新 生 兒 單 位 : 包 含 護 理 部 病 嬰 室 、 嬰 兒 室 。
2. 婚 姻 狀 況 : 婚 姻 狀 況 分 為 : (1)已 婚 、 (2)未 婚 。
3. 於 該 部 門 工 作 年 資:分 為 :(1)一 年 以 下、(2)一 年、(3)二 年、(4)三 年 、 (5)四年以上。
4. 從 事 護 理 臨 床 年 資 :分 為 :(1)一 年 以 下、(2)一 年、(3)二 年、(4)三 年 、 (5)四年以上。
3.5 抽樣設計
本 研 究 以 二 階 段 方 式 來 建 立 護 理 人員 職 能 特 質 量 表 , 在 第 一 階 段 為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以 蒐 集 專 家 意 見 , 第 二 階 段為 護 理 人 員 問 卷 調 查 , 以 其 資 料 來 驗 證 此 量 表 的 有 效 性 ; 故 上 述 之 兩種 抽 樣 設 計 分 別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一 、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是 以 台 中 市 之 醫 學 中 心 醫 院、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中 的 各 部 門 之 護 理 主 管 為 抽 樣 對 象,並 以 簡 單 隨 機 抽 樣 法 進 行 抽 樣 , 共 抽 出 30 位護理主管。
二 、 護 理 人 員 問 卷 調 查 是 以 台 中 市 某 醫 學 中 心 與 某 區 域 醫 院 內 各 部 門 之 護 理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以 下 是 分 別 對 兩 家 醫 院 的 護 理 人 員 抽 樣 進 行 說 明 。
(一 ) 醫 學 中 心 之 護 理 人 員 抽 樣 設 計 :
於 民 國 93 年 1 月 底 止 , 研 究 對 象 之 護 理 人 員 總 人 數 共 有 1,066 人 , 且 依 護 理 工 作 內 容 不 同 而 區 分 為 : 護 理 部 、 院 內 感 染 控 制、護 理 部 中 西 醫 門 診、護 理 部 急 診、護 理 部 內科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心 臟 病 加 護 房、護 理 部 呼 吸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外 科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神 經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急 診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外 傷 中 心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燒 燙 傷 病 房、護理 部 新 生 兒 科、護 理 部 小 兒 科 加 護 病 房、護 理 部 呼 吸 部 照 護 中 心、護 理 部 病 嬰 室、產 房、嬰 兒 室、護 理 部 開 刀 房、護 理 部 恢 復 室 、 病 房 護 理 站 、 呼 吸 照 護 病 房 、 精 神 科 病 房 護 理 站 、 中 監 病 房 護 理 站 、 安 寧 病 房 、 日 間 照 護 精 神 科 等 共 26 個護 理 部 門。採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法 來 對 研 究 對 象 上 述 各 部 門 依 其 母 體 個 數 進 行 比 例 抽 樣 , 其 抽 樣 樣 本 分 配 如 下 :
表 3.1 醫學中心護理人員抽樣說明
科 別 名 稱 部 門 護 理 人 數 抽 樣 人 數
護 理 部 19 10
院 內 感 染 控 制 3 2
護 理 部 中 西 醫 門 診 37 19
護 理 部 急 診 48 24
護 理 部 內 科 加 護 病 房 40 20 護 理 部 心 臟 病 加 護 房 12 6 護 理 部 呼 吸 加 護 病 房 68 34 護 理 部 外 科 加 護 病 房 35 17 護 理 部 神 經 外 科 加 護 病 房 22 11 護 理 部 急 診 加 護 病 房 22 11 護 理 部 外 傷 中 心 加 護 病 房 13 7
護 理 部 燒 燙 傷 病 房 10 5
護 理 部 新 生 兒 科 47 24
護 理 部 小 兒 科 加 護 病 房 13 7
護 理 部 呼 吸 部 照 護 中 心 51 26
護 理 部 病 嬰 室 27 14
產 房 18 9
嬰 兒 室 8 4
護 理 部 開 刀 房 75 38
護 理 部 恢 復 室 9 5
病 房 護 理 站 400 198
精 神 科 病 房 護 理 站 18 9
呼 吸 照 護 病 房 40 34
中 監 病 房 護 理 站 5 3
安 寧 病 房 10 5
日 間 照 護 精 神 科 2 2
合 計 1066 544
(二 ) 區 域 醫 院 之 護 理 人 員 抽 樣 設 計 :
於 民 國 93 年 1 月 底 止,研 究 對 象 區 域 醫 院 之 護 理 人 員 總 人 數 共 有 209 人,且 依 護 理 工 作 內 容 不 同 而 區 分 為:家醫 科、
復 健 科、呼 吸 治 療、外 科、小 兒 科、精 神 科、婦 產 科、內 科 、 急 診 、 洗 腎 室 、 加 護 病 房 、 門 診 、 護 理 之 家 、 居 家 護 理 、 出 院 準 備 等 共 15 個 護 理 部 門。採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法 來 對 研 究 對 象 上 述 各 部 門 依 其 母 體 個 數 進 行 比 例 抽 樣 , 其 抽 樣 樣 本 分 配 如 下 :
表 3.2 區域醫院護理人員抽樣說明
科 別 名 稱 部 門 護 理 人 數 抽 樣 人 數
家 醫 科 12 6
復 健 科 10 5
呼 吸 治 療 16 8
外 科 30 15
小 兒 科 14 7
精 神 科 13 7
婦 產 科 20 10
內 科 8 4
急 診 10 5
洗 腎 室 11 6
加 護 病 房 46 23
門 診 5 5
護 理 之 家 20 10
居 家 護 理 1 1
出 院 準 備 1 1
合 計 217 123
3.6 研究方法
由 於 本 研 究 欲 建 立 一 份 有 效 的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特 質 量 表 以 及 分 析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之 護 理 人 員 之 差 異 , 故 在 本 研究 所 運 用 的 方 法 包 括 有 信 度 分 析 、 效 度 分 析 、 變 異 數 分 析 、 判 別 分 析共 四 種 統 計 方 法 , 以 下 為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之 各 項 統 計 方 法 及 研 究 假 設 。
一 、 統 計 方 法
(一 ) 信 度 分 析 ( Reliability)
本 研 究 在 信 度 衡 量 方 式 是 是 運 用 Cronbachα 值 來 衡 量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特 質 量 表 之 信 度 高 低 , 信 度 高 則 表 示 同 構 面 下 的 各 題 項 具 有 高 度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 一 般 而 言0.7≤α ≤0.8表 可 信 ,
1 8
.
0 <α ≤ 表 非 常 可 信 。 而 本 研 究 運 用 信 度 的 分 析 模 型 是 :
] 1[ 2
2 2
T i T
S S S
k
k −
∑
= −
α
[ ]1 2
2
T t
S S k
k
= −
(3.6.1)
其 中 k : 總 題 數 。
2
S :測量之總分變異數。
T2
S :第 i 題之變異數。
i2
S :實際之總分變異數。
t(二 ) 效 度 分 析 (Validity)
效 度 分 析 是 為 衡 量 此 量 表 能 否 有 效 衡 量 護 理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職 能 構 面 的 程 度 , 因 此 我 們 利 用 驗 證 式 之 因 子 分 析 (Factor Analysis)法 來 驗 證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其 經 過 資 料 縮 減 後,其 因 子 結 構 是 否 與 事 先 假 設 之 因 子 結 構 一 致,並 計 算 其 建 構 效 度 值。故 本 研 究 在 進 行 效 度 分 析 時 , 將 會 利 用 Bartlett’s 球 形 檢 定 來 檢 定 此 組 資 料 是 否 適 合 進 行 因 子 分 析,接 著 再 利 用 因 子 分 析 來 進 行 資 料 縮 減 。 其 Bartlett’s 球 形 檢 定 與 因 子 分 析 之 原 理 如 下 所 示 :
1. Bartlett’s 球 形 檢 定
假 設 檢 定 為
H : p 個 因 子 不 相 互 獨 立 V.S
0 H1: p 個 因 子 相 互 獨 立 ; 其 中 p 表題數。步 驟 : Step1 尋找檢定統計量 檢 定 值 :
2 ) ( 6 ln
) 5 2 ) ( 1 (
2 2
0
p p
n p −
− − +
−
= R∼
χ
02χ
(3.6.2)其 中 , R = 相 關 係 數 矩 陣 之 行 列 式 值 Step2 決 策 : P 值 =
P
(χ
2 ≥χ
02)2.因 子 分 析 (Factor Analysis)
建 構 效 度 =
∑
=+ +
p
i i
m
1 2 1
λ λ λ
λ
L公 式 (3.6.3)
其 中
λ
i為 相 關 係 數 矩 陣 之 特 徵 值,m
≤ ,m 表構面數。p
(三 )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T-test)
主 要 是 利 用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來 探 討 不 同 醫 院 等 級 與 在 不 同 屬 性 中 為 兩 常 態 母 體 平 均 值 之 檢 定,其 假 設 與 檢 定 值 如 下 :
假 設 檢 定 為
H : μ
0 x=μy V.S H1: μx≠ μy 1.若 兩 母 體 變 異 數 未 知 但 相 等 , 則檢 定 值 ~ ( 2)
1
0 1 + −
+
= −
t n m
m S n
y t x
p
其 中 2
) 1 ( ) 1
( 2 2
2
− +
+ +
= −
m n
m S n S
S
p x y2
S 為 母 體 一 之 變 異 數
x 2S 為 母 體 一 之 變 異 數 (3.6.4)
y2.若 兩 母 體 變 異 數 未 知 但 不 相 等 , 則
檢 定 值 ~ ( 2)
2 2 0
0 −
+
−
= −
t υ
m S n S
y µ t x
x y
其 中
1 ) 2 ( 1 ) 2 (
) 2 2 (
2 2
2
+ −
−
= +
m m S y n
n S x
m S y n S x
υ
2
S 為 母 體 一 之 變 異 數
x 2S 為 母 體 一 之 變 異 數 (3.6.5)
y(四 )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One-way ANOVA)
主 要 是 利 用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來 探 討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及 不 同 屬 性 之 護 理 人 員 在 不 同 職 能 構 面 下 之 差 異 性 分 析。而 本 研 究 為 要 針 對 其 差 異 性 能 有 更 周 延 的 分 析,故 瞭 解 其 差 異 後 再 利 用 Duncan’s Multiple range test 來 檢 定 兩 兩 之 間 的 差 異 值。本 研 究 所 引 用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與 Duncan’s test 之原理如下所述:
1.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檢 定 統 計 量
F ( k n k )
MSE MSB k
SSE n SSB k F
H
under − −
=
−
= −1 ~ 1,
0
0
其 中 SSE=
∑∑ (
−)
i j
i
ij
X
X
. 2SSB=
∑∑ (
−)
i j
i
X
X
. .. 2 (3.6.6)(五 ) 判 別 分 析 ( Discriminate 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