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經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 94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經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 94"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經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

94 年 2 月 4 日職業字第 0940003401 號函訂定 一、為使各公立就服機構認定公共就業方案資格條件具一致性,特訂定本認定注

意事項。

二、91 年家戶所得未超過 100 萬元者:

(一)得依期限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用人機關(構)提出意見陳述:

1. 意見陳述函。

2. 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 91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正本。

3. 身分證影本。

4. 最近 2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重號者須檢附)。

(二)公立就服機構認定用人機關(構)所轉送之文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91 年度全戶所得未超過 100 萬元。

2. 進用人員須為所提納稅證明書中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或被扶養親 屬。

3. 核對身分證資料。

(三)公立就服機構對於認定結果之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1. 函復用人機關(構)或陳述人認定結果。

2. 至公共就業方案管理資訊系統中註記認定結果。

3. 對於認定符合資格者,新增正確身分證號碼資料,並通知職訓局進行 更正事宜。

4. 對於認定不符合資格者,追蹤離職情形。

三、91 年家戶所得雖超過 100 萬元,但 92 年家戶所得未超過 100 萬元者(有財 政部已核定之所得證明):

(一)得依期限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用人機關(構)提出意見陳述:

1. 意見陳述函。

2. 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 92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正本。

3. 身分證影本。

(二)公立就服機構認定用人機關(構)所轉送之文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92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不得出現「92 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核定」

之字樣。此類證明書含本人、配偶、扶養親屬每個人之所得明細(空 白者免)。

2. 92 年度全戶所得未超過 100 萬元。

3. 核對身分證資料。

4. 進用人員須為所提納稅證明書中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或被扶養親 屬。

(2)

(三)公立就服機構對於認定結果之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1. 函復用人機關(構)或陳述人認定結果。

2. 至公共就業方案管理資訊系統中註記認定結果。

3. 對於認定不符合資格者,追蹤離職情形。

四、91 年家戶所得雖超過 100 萬元,但 92 年家戶所得未超過 100 萬元者(所得 證明未經財政部核定):

(一)得依期限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用人機關(構)提出意見陳述:

1. 意見陳述函。

2. 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 92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正本。

3. 身分證影本。

4. 相關人員戶口名簿影本及最近 2 個月內全戶之戶籍謄本。

5. 92 年度進用人員本人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且為工作年齡者,發生之重 大事故致所得減少之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中死亡資料、死 亡證明書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住院證明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或失業認定證明、或其他足資由公立就服機構認定 為重大事故之證明文件)。

(二)公立就服機構認定用人機關(構)所轉送之文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92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出現「92 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核定」之 字樣。

2. 92 年度全戶所得未超過 100 萬元。

3. 核對身分證資料。

4. 進用人員須為所提納稅證明書中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或被扶養親 屬。

5. 核對發生重大事故者為公服進用人員本人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且為工 作年齡(18 至 65 歲)人口。

6. 重大事故發生之時間點為 92 年度。

7. 確認所陳述之重大事故係所得減少事由,而非支出增加事由。

(三)公立就服機構對於認定結果之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1. 函復用人機關(構)或陳述人認定結果。

2. 至公共就業方案管理資訊系統中註記認定結果。

3. 對於認定不符合資格者,追蹤離職情形。

五、91 及 92 年度家戶所得雖超過 100 萬元,但 93 年家戶所得未超過 100 萬元 者:

(一)公立就服機構認定用人機關(構)所轉送之文件時應注意:

因尚無公正之所得證明文件足資證明 93 年家戶所得未超過 100 萬元,故

(3)

仍認定其屬「公共就業方案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貳、人員進用與投保 作業第四條規定,與相關單位資料勾稽後發現之資格不符進用人員。

(二)公立就服機構對於認定結果之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1. 函復用人機關(構)或陳述人認定結果。

2. 至公共就業方案管理資訊系統中註記認定結果。

3. 追蹤陳述人離職情形。

六、對於未領過退休金者:

(一)得依期限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用人機關(構)提出意見陳述:

1. 意見陳述函。

2. 身分證影本。

3. 最近 2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號碼重號者須檢附)。

4. 切結本人未領取退休金之切結書正本,切結內容並應包括離職日期、

服務公司名稱、給付金額(非身分證號碼錯誤或重號,且於民國 80 年 10 月以前領取给付金者須檢附)。

(二)公立就服機構認定用人機關(構)所轉送之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核對身分證明文件。

2. 確認切結書領取给付時間為民國 80 年 10 月以前(80 年 10 月以前領 取者均由各就服中心視個案情形查明後認定)。

(三)公立就服機構對於認定結果之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1. 函復用人機關(構)或陳述人認定結果或等待職訓局系統重新與相關 單位勾稽後再函復認定結果。

2. 對於身分證字號錯誤或重號者,新增正確身分證號資料,並通知職訓 局進行更正暨勾稽事宜。

3. 至公共就業方案管理資訊系統中註記認定結果。

4. 對於認定不符合資格者,追蹤離職情形。

七、對於不符合公共服務進用資格者,如有就業需求及意願,由公立就服機構協 助推介其他工作機會或符合之就業方案。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因應所得稅法修正,實施「憑單無紙化」,自 2014 年起各類所得 扣繳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即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等),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惟得獎者需於次年度

[r]

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投資,得在投資支出金額 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5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 2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4、 所得稅 ภาษเงนได:一課稅年度居留未滿 183 天者 ผ$ทอย$ไมครบ 183 วนในหน)งป ภาษ,每月 หกเดอนละ NT$ 元 เหรยญไตหวน;一課稅年度居留滿 183 天者 ผ$ท อย$ครบ

(五)所有得獎者,於領獎時需出示得獎者之戶口名簿、健保卡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以供核對。得獎者之獎項獎值金額超過 1,000 元(含)以上者將依稅法規定列入申

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金額超過新臺幣 2 萬元以上之得獎者,需由執 行單位代扣 10%稅金,臺灣居住未滿 183 天之外僑人士不論得獎金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