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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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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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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為利各私立學校教職員能瞭解退撫儲金財務狀況,儲金財務報表已依法公 告至 103 年 7 月份,欲瞭解儲金財務情形者,請逕至儲金管理會網站

【(http://www1.t-service.org.tw/)/報表公告/財務資訊】項下查詢。

二、儲金管理會辦公會址已於103年7月15日搬遷至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 10樓電話號碼變更為(02)23962880,原各承辦窗口分機未有異動,相關資料 請逕至儲金管理會網站【(http://www1.t-service.org.tw/)/最新消息】項 下查詢。

三、為有效執行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投資運用,增加基金收益,本部業於103年6 月17日核定「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104年度投資運用計畫」。

四、「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部 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2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65781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逕至教育部網站

【(http://www.edu.tw/)/本部各單位/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相關法令規 章/人事】項下查詢。

五、本會於103年7月16日發布「最近半年私校退撫儲金每人平均獲利5,000元~1 萬6,000元」之新聞稿1份,欲瞭解詳細相關情形者,請逕至教育部網站

【(http://www.edu.tw/)/即時新聞】項下查詢。

六、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稽 核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有關私校退撫儲金 103 年度稽核作業,其辦 理情形如下:

(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據「私校退撫儲金 103 年度稽核計畫」及「實施計 畫書」至儲金管理會,針對儲金收繳、撥付作業、資金調度決策過程、

個別投資標的、財務出納及保管、會計、資訊、儲金代收代付、行政管 理費、文書及檔案管理、年金保險及內部稽核等 12 項稽核項目進行實 地稽核。

(二)針對退撫儲金營運作業,本次共計臚列查核缺失 35 項及其他管理建議 6 項(不列入缺失),供儲金管理會作為營運改善參考:

(1)內部控制設計面之評估,共計 17 項缺失;

(2)內部控制執行面之評估,共計 18 項缺失;

(3)其他管理建議,共計 6 項。

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會訊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第 5 卷第 3 期

*業務快訊*

(2)

第 2 頁,共 11 頁

(三)本稽核報告業提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會議報告,本會將持續追蹤儲金管 理會後續追蹤改善情形。

七、本會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 會稽核作業實施要點」規定,業於 103 年 5 月 26 日至 6 月 11 日前往儲金 管理會進行 103 年度定期稽核-實地查核作業時,併入追蹤歷年繼續列管事 項之改善情形,截至 103 年 6 月 11 日追蹤結果如下:

(一)102 年度定期稽核報告列管事項計 28 項:累計同意解除列管 20 項,繼 續列管 8 項。

(二)101 年度定期稽核報告列管事項計 41 項:累計同意解除列管 40 項,繼 續列管 1 項。

(三)100 年度定期稽核報告列管事項計 56 項:累計同意解除列管 55 項,繼 續列管 1 項。

八、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稽 核作業實施要點」第 6 點及儲金管理會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第 3 點第 4 款規 定,儲金管理會內部稽核人員依 103 年度內部稽核計畫按月進行查核並追 蹤缺失事項。前開內部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將提本會第 21 次委員會會議報 告,本會已持續關注儲金管理會後續追蹤改善情形。

九、有關第 19 次委員暨顧問聯席會議之詳細會議資料,請逕至教育部網站

【(http://www.edu.tw/)/本部各單位/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政府公開資 訊/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委員會會議紀錄/第 19 次委員暨顧問聯席會議】項 下查詢。

十、本會已於 103 年 8 月 8 日召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卹 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第 21 次委員暨顧問聯席會議」。

(會議照片如下)

(3)

一、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收支概況表:

收支餘絀表(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單位:元

收入 金額 支出 金額

提撥收入 2,937,828,287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支出(備註 2) 395,100,118 增額提撥收入 11,236,986 信託管理費支出(備註 3) 6,728,188 未支領專戶提撥收入 216,303,755 信託管理費支出—增額提撥(備註 4) 2,669

利息收入 1,406,032 投資損失 18,244,721

利息收入—教職員退撫儲金專戶 14,039,167 投資損失—增額提撥 466

其它收入(備註 1) 1,559,151 兌換損失 506,293

投資利益 37,881,693

投資利益—增額提撥 711

兌換利益 86,510,563

兌換利益—增額提撥 16,748

收入總計 3,306,783,093 支出總計 420,582,455

結餘 2,886,200,638

備註:1.其他收入係申購境外基金通路報酬回饋 1,559,151 元。

2.103 年 1-6 月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支出係退休案 492 件,金額共計 252,465,200 元;撫卹案件 24 件,金額 共計 10,060,115 元;離職案 635 件,金額共計 77,759,502 元;資遣案 140 件,共計 54,077,339 元;年 滿 60 歲返還儲金,金額共計 737,942 元;總計共 395,100,118 元。

3.信託管理費支出係 1 至 6 月份信託管理費 6,603,723 元;申購、贖回共同基金匯費及 OUR 費用 124,465 元。

4.信託管理支出-增額提撥係 1 至 6 月份信託管理費 2,529 元;申購、贖回共同基金匯費 140 元。

5.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網址:

http://www1.t-service.org.tw/報表公告/財務資訊。

二、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概況表:

收支餘絀表(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單位:元

收入 金額 支出 金額

提撥收入 410,210,244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支出(備註 2) 1,204,555,372

利息收入 4,169,030 信託管理支出(備註 3) 252,058

投資利益 86,614,656 投資損失 25,101,419

兌換利益 10,183,397 兌換損失 7,210,838

政府補助收入 549,339,217 營運管理費用(備註 4) 32,561,413 其它收入(備註 1) 146,456

收入總計 1,060,663,000 支出總計 1,269,681,100 餘絀 -209,018,100

備註:1.其他收入係申購境外基金通路報酬回饋 146,456 元。

2.103 年 1-6 月份退休案 734 件,金額共計 1,045,959,963 元;資遣案 149 件,金額共計 123,739,939 元;撫 卹案 36 件,金額共計 34,855,470 元;總計共 1,204,555,372 元。

3.信託管理支出含 1 至 6 月份信託管理費 176,653 元、申購及贖回共同基金匯費 75,345 元及銀行結清帳戶匯費 60 元。

4.營運管理費用係撥入管理會 103 年度行政管理支出之年度預算。

5.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網址:

http://www1.t-service.org.tw/報表公告/財務資訊。

*讓數字說話*

(4)

第 4 頁,共 11 頁

三、私校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整體運用績效表及損益分析表:

表一、私校退撫儲金(新制)-自主投資各類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配置表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單位:新臺幣億元;%

投資項目 保守型 穩健型 積極型 合計

金額 比重 金額 比重 金額 比重 金額 比重

活期存款 0.341 0.14% 0.003 0.04% 0.002 0.03% 0.346 0.13%

定期存款 42.830 17.25% 42.831 16.21%

共同 基金

貨幣市場型 129.942 52.33% 129.942 49.17%

固定收益型 70.488 28.39% 4.254 51.06% 2.858 37.24% 77.600 29.35%

資本利得型 4.691 1.89% 4.074 48.90% 4.814 62.73% 13.579 5.14%

小計 248.292 100.00% 8.331 100.00% 7.675 100.00% 264.298 100.00%

備註:1.固定收益型基金:歐元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美國公債型基金、全球公債型基金、美國高收益債券型基金、新 興國家公債型基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2.資本利得型基金:美國股票型基金、全球股票型基金、日本股票型基金、歐洲股票型基金、拉丁美洲股票型基 金、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台灣股票型基金、亞太除日本外股票型基金。

3.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告資料。

4.如欲查詢相關資料,請逕至儲金管理會網站,或中國信託個人專戶網路查詢。

5.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投資標的組合運用規範簡表」 類 型

(註1) 投資規範

保守型 (低風險)

穩健型 (中風險)

積極型 (高風險)

1.各類型基金占組合比重 限制

資本利得型:

0%~20%

資本利得型:

30%~50%

資本利得型:

40%~70%

2.個別基金占組合比重限

≦10% ≦15% ≦15%

3.個別基金占該基金已發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重 限制

≦10% ≦10% ≦10%

4.個別基金績效排名限制 過去三年期績效 前50%

過去三年期績效 前50%

過去三年期績效 前50%

5.銀行存款之存放金融機 構限制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以上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以上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以上 6. 再 平 衡 (Rebalance) 資

產配置調整頻率 3個月 2個月 1個月

7.運用損益 不低於二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註2) 自負盈虧 自負盈虧

註 1:上表類型中所稱之高風險係指一年以內,投資組合價值漲跌的可能性大;所稱之低風險係指一年以內,

投資組合價值漲跌的可能性小。

註 2:保守型之運用損益,依私校退撫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其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如有不足,按教職員參加期間之累計收益,於離退時,由國庫補足。

(5)

表二、原私校退撫基金(舊制)運用配置表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區分 比例(%) 金額

一、存款性資產(註 1) 34.04% 1,826,622,678

二、資本利得型 43.04% 2,310,000,000

三、固定收益型基金與其他 22.92% 1,230,000,000

合計 100.00% 5,366,622,678 元

備註:1.存款性資產包含: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貨幣市場型基金。

2.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告資料。

表三、私校退撫儲金(新制)-自主投資各類型投資標的組合損益分析表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單位:新臺幣元;%

102 年 度各 月份

保守型 穩健型 積極型

單位 淨值

已實現 加計未實現 累計收益數

期間 報酬率

單位 淨值

已實現 加計未實現 累計收益數

期間 報酬率

單位 淨值

已實現 加計未實現 累計收益數

期間 報酬率 1 月 10.1236 116,993,829 0.52% 10.5990 3,071,235 0.53% 9.9320 -4,308,782 -0.78%

2 月 10.1448 165,605,046 0.73% 10.8497 16,309,257 2.91% 10.1443 8,726,393 1.34%

3 月 10.1756 236,017,054 1.03% 10.8047 14,246,326 2.48% 10.2421 15,176,187 2.32%

4 月 10.1817 250,047,673 1.09% 10.7492 11,251,178 1.96% 10.2459 15,709,257 2.36%

5 月 10.1938 278,128,087 1.21% 10.8921 21,357,446 3.31% 10.4148 27,434,927 4.04%

6 月 10.2107 317,562,813 1.38% 10.9284 24,095,708 3.66% 10.5078 34,216,255 4.97%

備註:1.期間報酬率=(當月單位淨值-去年 12 月單位淨值)/去年 12 月單位淨值。

2.成立日期:102 年 3 月 1 日。

3.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告資料。

(6)

第 6 頁,共 11 頁 備註:投資組合特色:

1.保守型-採全球股債配置的低風險組合。兼顧流動性及收益性。在充分分散風險下,建構最具價值且低風險的 投資組合。配置於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現金的比重超過 8 成。

2.穩健型-採全球股債配置的中風險組合;在追求長期資本增值的同時,也將報酬率的波動控制在一定的水準之 內。投資於股票型基金的比重將高於保守型。

3.積極型-全球股債配置的較高風險組合;積極追求長期資本利得,以期能提升整體報酬率,然而相應的波動風 險也較高。投資於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及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的比重將高於穩健型。

表四、原私校退撫基金(舊制)損益分析表

(計算期間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單位:新臺幣元;%

103 年度各 月份

當月可運用資

本年度平均可運用 資金

已實現加計未實現累計 收益數

期間收益率(加計未 實現)

1 月 5,614,750,742 5,614,750,742 -12,218,839 -0.2176%

2 月 4,584,611,395 5,099,681,069 26,482,089 0.5193%

3 月 4,788,623,480 4,995,995,206 57,475,950 1.1504%

4 月 4,774,971,406 4,940,739,256 13,912,910 0.2816%

5 月 5,378,728,240 5,028,337,073 57,253,700 1.1386%

6 月 5,366,622,678 5,084,717,990 93,510,352 1.8390%

備註:1.期間收益率=累計收益數/本年度平均可運用資金 2.本表係於 103 年 1 月起計算。

原私校退撫基金(舊制) 103年度1月至6月期間收益率

2000 4000 6000

-1.00%

0.00%

1.00%

2.00%

3.00%

4.00%

5.00%

當月可運用資金 5615 4585 4789 4775 5379 5367

期間收益率 (加計未實現)

-0.2176% 0.5193% 1.1504% 0.2816% 1.1386% 1.8390%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單位:百萬元

圖片:李政欣提供

(7)

「增額提撥」其目的為藉由穩健之投資操作提高資金運用效率,並透過信 託財產(信託財產採集合運用分戶管理)之安全性保障教職員、鼓勵教職員長 期儲蓄及保障未來退休後生活,樂活退休。

所謂「增額提撥」是依據私校退撫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私立學校得斟 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 給與準備金,教職員如有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 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若辦理增額提撥 之私立學校,其學校教職員可依個人意願配合提撥,亦可不提撥。

私立學校辦理「增額提撥」的優點:

一、「增額提撥」對教職員之好處可分為下列幾方面:

1、享受學校額外提撥之退休金,提升福利。

2、享有稅賦減免之優惠(其金額在不超過法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 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3、強迫儲蓄。使教職員於年輕時多儲蓄,退休時可有一筆收入。

4、做為投資理財之工具。享受定期定額長期投資分散風險之好處。

二、「增額提撥」對學校之好處可分為下列幾方面:

1、展現與教職員共同經營學校之決心,凝聚教職員向心力,使教職員工作 意願提高,勞資關係和諧。

2、降低教職員流動率,減少訓練成本。

「增額提撥」與法定提撥相同,是以信託方式存放於儲金受託金融機構「個 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安全有保障,其信託銀行收取之信託管理費是自基 金淨值內扣,反映在基金淨值中,不需要額外支付。各學校為教職員辦理增提 之金額,應定有提撥額度,教職員得依個人意願相對提撥,亦可不提撥,而教 職員提撥金額並無限制,但提撥金額若超過私校退撫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 規定撥繳額度(教職員個人法定提撥額度)時,超過部分仍須課稅。

增額提撥金額運用方式應比照儲金自主投資方式,並明定於學校增額提撥規定 內。增額提撥金運用結果,由教職員自負盈虧,未有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之最低收益保證。

*理財教室*

(8)

第 8 頁,共 11 頁

投資理財「貴在長期投資,最忌低點買回」,茲將投資總收益試算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薪(俸)額 月支數額 每月提撥金額(免稅上限) 到期可累積財富

625 47,080 3,955 616,700

770 53,075 4,458 695,133

註 1:以目標投資年報酬率 5%,投資期間 10 年估算 註 2:由教職員自負盈虧之責

如有意參加之學校須訂定增額提撥規定,經儲金管理會審核通過後簽訂契 約,呈報本部備查。若您想更進一步瞭解「增額提撥」或有任何問題,歡迎洽 詢私校儲金管理委員會(02)2396-2880#29 劉小姐。

(資料來源:摘自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網站)

初審

依增額提撥審查原則 進行審查

提報董事會審查

報監理會轉教育部備查

儲金管理會與會員學校 簽訂委託保管契約

程序完成

會員學校正式發函申請

檢還退件/函復 需增修之處

(9)

*私校退撫儲金新制相關釋例*

一、私立學校教職員於99年1月1日私校退撫儲金新制施行後退休,其已由原服 務私立學校支領離職金之年資,因非屬原私校退撫基金支付之費用,是段 任職年資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撫卹、資遣時亦同。

*法令條文依據: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11項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16

*教育部100年8月3日臺人(三)字第1000131601號函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11項 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私校教職員98年12月31日前之年資由原私 校退撫基金支給。

二、原私校退撫基金自81年8月1日成立後,即須支付所有會員學校教職員工所 有任職年資(含基金成立前年資)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但若未由原 私校退撫基金支給離職給與,則其年資尚未結清,於日後再任私校教職員 時,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三、是以,私立學校教職員於私校退撫儲金新制施行前,已由原服務學校支領 離職金之年資,因非屬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付之費用,是段任職年資仍得 採計為退休年資。私校教職員於資遣、撫卹時,上開年資亦得採計為資遣、

撫卹年資。

四、教育部89年12月22日臺(89)人(三)字第89164972號書函,有關私立學校教 職員工不得採計曾任原私校退撫基金成立前(81年8月1日),已由原服務學 校支領資遣費或離職金之年資規定,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於81年7月31日以前 進用者,得參加私校退撫儲金新制;於81年8月1日以後進用者,不得參加 新制;99年1月1日新制施行後,得以應聘到職之日起提出申請核發合格證 書中之文件,先行加入新制。

*法令條文依據: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3條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第3項第1款

(10)

第 10 頁,共 11 頁

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第3項

四、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

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

*教育部100年8月31日臺人(三)字第1000147080號函

99年1月1日私校退撫儲金新制施行後,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具合格證書之 教師,其退撫權益,應依進用日期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81年7月31日以前進用並於新制施行後繼續任教者:

1、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該類人員屬於該條例所稱之教職員,應視同 合格教師參加新制。

2、但該類人員於退休時仍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新制施行前年資之退 休金,應由最後服務學校支給。

(二)81年8月1日以後進用並於新制施行後繼續任教者:

1、該類人員不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 項初任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明之規定,不得參加新制。

2、該類人員如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則自其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3條規定 資格之日起,得參加新制;但其加入新制以前之年資,仍無新、舊制 退撫規定之適用。

(三)新制施行後始聘用,但因剛畢業而合格教師證書申請核發中,未及於 應聘時提出者:

1、同意該類人員於應聘到職之日起提出申請核發合格證書中之文件,先 行加入新制。

2、但嗣後審查不合格者,應退出新制,並依私校退撫條例第9條第3項規 定將原撥繳費用無息退還教職員、學校、政府。

3、另教師證書如有記載起資年、月,仍應以該起資年月為參加新制起點,

之前先行撥繳儲金仍歸還教職員、學校、政府。

三、私立學校因延遲提繳準備金而依法加徵滯納金,卻未於規定期限內提繳者,

將公告週知並再次限期提繳。經二次催繳仍未提繳者,將由該校主管機關 依私立學校法第80條規定辦理。

*法令條文依據: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3項

(11)

二、私立學校法第80條

*教育部100年10月14日臺儲監字第1000183624號函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3項規 定,私立學校未依規定限期提繳或足額提繳準備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 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

二、因延遲提繳準備金而加徵滯納金,卻未於規定期限內提繳者,將由儲金管 理會公告週知並再次函文限期提繳。

三、如經儲金管理會二次催繳仍未提繳者,儲金管理會將函文該校主管機關依 私立學校法第80條規定辦理。

四、儲金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之基數內涵,以教職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 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加新臺幣930元為基準計算。教職員最後在 職月薪額低於所暫支薪額時,其差額應由學校補足。

*法令條文依據: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第4項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1

條第1項

*教育部100年10月31日臺人(三)字第1000171511號函

(另參教育部 89 年 5 月 12 日臺(89)人(三)字第 89054030 號書函)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 校退撫條例)第12條第4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 行前任職年資之基數內涵,以教職員最後在職等級,按退休生效日在職同 等級人員本(年功)薪加新臺幣930元為基準計算。

二、次依教育部89年5月12日臺(89)人(三)字第89054030號書函釋:「…私立學 校教職員辦理退撫最後在職月薪額低於所暫支薪額時,其退撫給與依上開 規定,其差額應由學校補足。」

三、例如某職員原任組長,核定薪級575元;後調任組員,組員最高薪級475 元,惟依其服務學校相關規定,仍敘原薪級575元。該員以組員身分退休,

其退休薪級應以所佔組員職務最高薪級核定為475元,差額由學校另行補 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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