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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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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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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2.01.03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010244486 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2.01.03

主  旨: 修正「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法規名稱: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法規內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 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 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三、本府設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 獎學金申請之審查作業。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士分別 聘任之:

(一)教育處科長及督學各一人。

(二)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四、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均為無 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 度另行調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國民小學:四百名,每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一百名,每名二千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 1~3 年級):五十名,每名三千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 專與五專 4~5 年級):五十名,每名五千元。

(2)

但不包括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公 費生、補校及夜間部學生。

六、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 讀學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 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 1 年級學 生、國中7 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七、各學校受理申請後,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初審作業外,並應造具初審 合格學生名冊一份(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件,函報本府審查 核發。但 國中小學之獎學金,各學校得依本府核配名額,逕行審查核發。

八、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資料遺漏、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通知 補正,即喪失申請資格。

九、本府及各學校承辦人員對申請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維護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作業執行完竣後並應確 實全部銷毀,不得有外洩或不當存放等情事。

圖表附件: 1020103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附表.doc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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