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104 年度補助原住民族
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計畫
一、目的: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協助升學,並 減少父母經濟壓力,擬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
二、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4 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 (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之期間,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者(不包含才藝補習),始得 申請。
三、申請人(家長):設籍本市之原住民族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四、補助順位及金額:(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 額為限)
(一)第1 順位為「低收入戶」:為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 案之低收入戶者(檢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每 戶至多2 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8,000 元。
(二)第2 順位為「未符合前款補助條件(低收入戶者)之原住 民族學生」:每戶1 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5,000 元。
五、補助方式:每年補助一次。符合補助條件者,於本年度補助期間 內參加課業補習課程時,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助,若其 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本計畫經費 依補助順位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申請程序:
(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符合補助條 件者,請於本(104)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間,
將有關申請資料送就讀學校初審。
(二)受理學校於本(104)年 10 月 5 日前,將申請文件彙 整後,並檢附「申請學生清冊」(附件六)函報本府原民局 複審查核定。
七、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證件黏貼頁【請粘妥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家長郵局存 摺影本】(附件二)
(三)切結書(附件三)
(四)校外補習證明書(附件四)
(五)領據(附件五)
(六)黏貼憑證(附件五-1)
(七)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八)低收入戶證明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申請第 1 順位(低收入戶者):請檢附第一至八項資料。
申請第 2 順位(一般生):請檢附第一至七項資料。
八、經費來源: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本市辦理都市原住民族發展 計畫104 年度執行計畫-都市原住民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經費 支應。
九、追蹤評鑑:接受補助之原住民族青少年需配合本府之追蹤評鑑,
無故不上課或違規,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撤銷補助,不得 異議。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